1720年至1804年間,葉氏家族有五位商人活躍於廣州商界,他們是:Cudgin,葉隆官,葉義官、葉朝官、葉仁官。他們的經營範圍與其他商人相似,包括茶葉、布料和絲綢,但有的却主要經營瓷器。除了Cudgin外,其他四人一般來説屬於我們稱爲“小商人”的群體。大商行控制了絶大部分的貿易,而小商行却被排擠出决策制定的圈子之外,對貿易的發展没有話語權。總體來説,葉氏商人的生意要比顔氏商人和潘氏商人的生意簡單得多,因此我們可以從另一個側面來瞭解商人的狀况。
葉隆官、葉義官、葉朝官不如Cudgin和葉仁官那麽有闖勁。他們更傾向於盡可能利用好手頭上的資本和資源做生意,並不願意向外國人借貸大量的銀錢。他們更多的是以提供廉價貨物來吸引老主顧的辦法做生意,並不太願意宴請外國商人或者爲他們提供住處來拉攏他們,這説明他們非常節儉,盡量降低成本的意識很高。同時我們也没有任何資料證明他們在華或者在東南亞有自己的代理商。這意味着他們很可能不是直接采購貨物,而是依靠中間商爲他們提供所需的物品,這與大商行的做法截然不同,因此,對葉氏生意狀况的研究將爲我們揭示當時貿易的另一面,這在過去的研究中是没有的。
家族中的另外兩個人——Cudgin和葉仁官是這個階段中國商人中少有的典型例子,他們賺取大筆財富後,成功退出商界,即便是與他們生活在同時期的人也認爲此舉非同尋常。在歷史文獻中尚無關於他們的成功的研究和記載,因此,我們有充分理由深入研究他們,以便更好的瞭解當時珠江三角洲社會與貿易的復雜性。首先我們對Cudgin進行研究。
Cudgin
根據現有的外國人的記載,Cudgin是廣東葉氏商人的第一人。東印度公司十八世紀初期的記載要麽遺失了,要麽不完整,而關於貿易的中文記録保存下來的也極少。由於文獻稀缺,研究中國商人非常困難。W.E.Cheong在對行商的研究中提出,在1720年的文獻中出現的“Cawsanqua”這個名字也許指的就是Cudgin。黄和潘最近根據他們在中文資料中找到的商人姓名編寫了中國商人名録,在其名録裏,1697年廣東有一個名爲“Ye Zhengde”(葉振德)的商人。遺憾的是,没有辦法證明這兩個人是否其中一個就是Cudgin。
我們知道Cudgin是1732年退出商界的,但我們並不知道他當時多大年紀。假如是在較年長時(至少是五十多歲時)退的,好像確實是在這個年紀時,那麽在1697年或者1702年時他已經長大成人可以做生意了。由於我們在1703年到1719年的所有資料裏都找不到Cudgin的名字,因此,我們對Cudgin的研究始於1720年。從這一年開始,我們找到了有關他的清晰而又連貫的資料,因此可以重構他的故事。
在1721年到1722年的文件記録裏,英國東印度公司(EIC)的大班們都提到他們曾與Cudgin和陳壽官簽過合同,之所以有這類的記載是因爲這兩個商人在過去的兩年裏與奥斯坦德公司(後稱爲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GIC)有貿易往來。而英國人則想把他們從奥斯坦德公司挖過來,以削弱該公司在生意上的勢力從而使自己的公司獲利。由於奥斯坦德公司早期的記録没有保存下來,因此我們無法考證該記録的真實性。但在後來的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的文獻裏確實有記録表明,Cudgin是比利時商人1723年至1726年的貿易伙伴之一(參見Table 1)。在這個階段,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的許多記載裏均提到Cudgin,當時他被稱爲Cudgin,Cudgin Quiqua 或拼寫相近的名字。
值得一提的是,在外國人的文獻裏Cudgin以不同的名字出現。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混亂是因爲不管在一手文獻還是二手文獻裏關於Cudgin的身份均語焉不詳。後來Cudgin摇身一變,成了官員,所以有時候也被稱爲Quiqua,這也表明被稱爲“Mandarin Quiqua”的行商也是Cudgin。然而,在文獻中,這個名字却出現在Cudgin當官前,而且,國外保留下來的一些賬簿上清楚地記録着Mandarin Quiqua 和Cudgin爲兩個截然不同的人。就此而言,毫無疑問他們並不是同一個人。還有另外一種説法:在1730年代初期(當時Cudgin已經退休),名爲“Old Quiqua”的人也是Cudgin。但在丹麥人的記載裏,這個人是陳魁官(Chen Kuiguan),與Cudgin並無關聯。由於存在種種模棱兩可,在一些歷史文獻中,在提到Cudgin時就把他與其他人混淆在一起,因此必須謹防重復同樣的錯誤。
1720年代,廣東貿易業充滿了危機。毫無疑問,這促使Cudgin下决心退出商界。按當時的做法,1726年的秋天,商船扺達澳門之後,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的官員就會率先到廣州與官員以及商人洽談貿易條款,商船隨後才駛扺廣州。在達成貿易條款前,商船必須停泊在澳門,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爲這樣才更有利於外國商人在談判中達到自己的目的。
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的官員到達廣州時聽到的消息令他們非常沮喪。總督要求那一年所有到岸的銀子交付百分之十的關税,這與上一年的做法完全不同。雖然有足够的理由對銀兩收税,但在其他港口並没有這種做法,因此,外國商人非常不願意執行這一政策。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的大班Robert Hewer請求Cudgin和其他商人安排他們拜謁總督,以便商談這項新規定并且呈上他們的請求。
在等待拜謁的時候, Robert Hewer 暗地裏約見商人陳壽官和Hunqua(譚康官——譯者注,下同),與他們商討萬一與總督協商失敗可以采取的其他辦法。他問他們是否可以考慮去厦門交易,如果願意的話,他説可以派一些商船駛往厦門。陳壽官多年來一直有去厦門交易的想法,因此,衆所周知他是願意的。
與此同時,總督聽到了他們共謀的風聲。他馬上傳話給陳壽官和Hunqua,警告他們説如果他們膽敢把生意轉到另一個港口去做,一旦被他抓住,他就會用竹鞭抽打他們,即使他們死了也會懲罰他們的家人。他的威脅立刻見效,遷往厦門進行交易的想法被制止。Hewer别無選擇,只好等待看與總督能達成何種協議。
8月18日,Hewer和他手下的官員在Cudgin,陳壽官,Hunqua, Cowle, Tinqua 以及Quicong的陪同下,前往總督府拜謁總督。大概有“3000”人在總督府站崗,由一個主要官員負責主持儀式。在一番互相介紹和寒暄後,Hewer提出了他自己的要求並聲明除非接受他提出的條件否則他不會命令他的商船駛入廣州。在會見時,Hewer懷疑外語通事雖然把他所講的事情全部翻譯成漢語,但却没有將總督他們説的所有的事情告訴他自己。而且這些外語通事也没有按要求代表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站在公司的立場上提出要求。因此,他轉向商人求助,請他們擔任通事。Hewer的理由是商人“會講英語”(當然是洋涇浜英語),他可以與他們直接對話,這樣會方便很多。他請求商人們承諾,保证對總督解釋清楚他們的要求,商人們答應了。
8月22日,Cudgin與另外幾個商人一起與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的官員會面,向他們傳達總督的回話。總督並没有接受他們關於予以所有到岸銀子免税的請求,相反地,他宣佈對貿易額征百分之十的税并且指定由Cudgin負責統計總量。這一規定對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或中國商人都是不利的,但經過深入協商後,他們終於達成了臨時協議。於是,Hewer命令商船駛入上游的廣州。同時,Cudgin和陳壽官説服了Hewer,讓他相信他們能够做好總督的工作,因此雙方就能够接受的價格達成一致。能與這兩個商人締約Hewer感到很高興,他認爲Cudgin是廣州最有能力的商人,并且在他看來,Cudgin是唯一能够影響總督的人。
盡管在這一年裏被迫交納重税,1726年對Cudgin來説仍然是非常不錯的一年。他簽下了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三艘商船的百分之八十五的生意。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的賬簿上標明他的總貿易值高達100萬兩銀子( 見table A)。這麽大的貿易量是非常讓人喫驚的,由於東印度公司很少把商船上超過20%到50%的貨物量交給行商,所以超過50%就已經是罕見的了。除了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外,Cudgin肯定還與其他公司做生意。因此,説Cudgin是當時廣州最富有的商人之一是不會令人感到驚奇的。
1726年的貿易季節後,Cudgin抽出時間與總督一起去了一趟北京。1727年6月,英國人在他們的記録裏提到Cudgin在這一年裏不在廣州,且不做生意。總督的任期只有一到三年,他們通常是在貿易季節開始或結束時到職或離任。最爲常見的做法是在貿易淡季(2-7月)期間離任,這時在廣州只有幾艘或者完全没有外國商船。與此同時,下一任總督走馬上任。
在1728年的記録裏又有了關於Cudgin的記載,英國人寫道,由於他自己“没有做生意”,所以“讓幾個親戚幫他打理生意”。Cudgin這時已經是“官”了。顯然這個稱號是從北京的皇上那裏買來的,這是艱難時世裏商人用來保護自己的一種手法,因爲如果有官階,在生意場裏的過錯可以用官階來扺償。當然,官階也有助於提昇社會地位,同時也讓商人在政府官員中享有地位。
當時替Cudgin經營生意的“親戚”之一是葉隆官(Ye Longguan),他出現在1728年的記録裏。Cheong的觀點是葉隆官在這一年裏接管了Cudgin的生意,這很有可能,因爲Cudgin的生意似乎就此消失。1729年,記載裏出現了Cudgin的另一個親戚葉義官(Ye Yiguan)的名字。1732年,一份資料顯示Cudgin和葉隆官是表兄弟(Cousins),但因爲Cudgin的名字的拼寫也是“Cousin”,所以不清楚這是否爲稱謂上的錯誤,或者不應該照字面理解。
從英大班的記載裏,我們得知Cudgin返回廣州時還擁有幾個夷館。他把其中一家租借給了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而且在1727年時他爲法國東印度公司(CFI)也提供了一所夷館。1728年,英國東印度公司也與他接觸打算租賃他的夷館,這表明他把大量的資金投入到不動産裏。他對這些夷館的所有權顯示了他的富裕程度以及他在商人群體中的地位。然而,我們並不清楚他退出商界後是怎麽處置這些夷館的,葉隆官和葉義官似乎並没有把夷館租借給外國商人,因此,也許Cudgin離開廣州之前就已經將夷館出售。
Cheong提到説Cudgin1732年退休後回到泉州,因此他在1733年做的生意很可能是爲了完成在上一年簽訂的合同的所爲(參見Schedule and Table B)。令人驚奇的是他成功地安排了自己的退出,同時也安排好了所有在廣州與生意有關的人員,比如,引水員、買辦、通事以及商人,而這些人通常都是終身雇傭的。在1720年代時,這種做法屬常規,但在1720年代末期有所變化。有時候通事或買辦可以重新委派到其他職位,比如讓他們經商,但是一般來説,他們如果不是喪失了工作能力是可以在自己的職位上干一輩子的。在整個廣東貿易時代,人們不會選擇自動辭職,所有的任命(不管是他們想要或不想要的)都必須交納入場費。
讓同一個人在同一個職位上長期工作有助於在管理上實現連貫性和標準化。隨着生意運作越來越規範,就會帶來更大的穩定性和更大的收益。由於同一批人年復一年在同一職位上工作,對高級官員(每三年更换一次)來説也更易於管理生意。因此,這也是要經營好生意的最基本的組成部分。
由於外國商人習慣於與相同的人年復一年的打交道,因此,用人的連貫性也有助於建立他們的信任感。隨着交往的增多就會建立起長期的友誼,從而互相之間就更爲信賴。而這些因素也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和商人來華,從而爲清朝政府創造出平穩的財政收入。這也符合北京大臣們的期望:加强對外國商人的控制;保证源源不斷地把税款進貢給北京。同時,這也是不允許商人隨意退休的理由。出於這個原因,商人很少能够成功地隱退,因此,許多人,包括華人和外國人,都認爲商人不過是爲政府挣錢的奴隸,一旦不需要他們,他們也就無足輕重了。這種狀况讓其他精明能幹的人不願意經商,因爲一旦經商便没有退路。即便能像Cudgin那樣幸運,可以安排自己的退路,也不能保证在下一任官員上任時或者商人職位有空缺時不被重新召回。
考慮到上述因素,我們認爲Cudgin之所以能够成功的退出商界很可能與他這些做法有關:1726年按總督的要求交納10%的銀税;在同一年貿易淡季時與總督一同前往北京。從皇上那裏買官衔(誰也不知道他在北京還進貢了什麽)也許是他的策略之一。與朝廷保持良好的關係很可能是確保未來派往廣東的官員能够尊重他的退出的最好辦法。
不管Cudgin用了什麽手段來安排自己的退出,他從北京回來後立刻把生意交給葉隆官並開始退出商界。雖然當時他與荷蘭人和瑞典人還做了一些生意,但其生意額已經完全不能與前幾年相提並論。似乎他在逐漸减少生意並等待官方發話以便完全退休。他這一做法表明雖然在他回到廣州之前,並没有完全把退出的事情辦妥,但至少他是把這件事放到首要位置來辦的。
1732年,Cudgin離開廣州。在此之後的1734年,他偶爾出現在英國人關於厦門的記録裏,但從此以後我們再也没有見到任何關於他的記載。遺憾的是,我們找不到任何記録或者記載以重構他之後的生平。Cudgin很幸運,能够在身家百萬時功成身退,由家人接手生意,同時還擁有一個新的官衔并且身體健康。在這點一上,他作爲一個商人是值得仿傚的,因爲他懂得如何充分利用人脈關係和潜規則,爲他的家族、他自己以及國家謀取了最大的利益。
葉隆官在Cudgin的經驗與人脈關係的幫助下,葉隆官似乎從一開始就干得不錯。從1728年到1740年代中期,他頻繁地出現在記載裏。他的商行名爲端和行(見Illustration 1)。在丹麥亞洲公司(DAC)的記録裏,葉隆官有時被稱爲“譚隆官”(Tan Leunqua)有時被稱爲“範隆官”(Fan Leunqua),尚不清楚商人爲什麽有時以不同的姓氏出現在記録裏,而這些姓氏却與他們的真實姓氏風馬牛不相及。(“葉”在廣州話的發音裏讀作“易”,與“譚”和“範”並不相似,相反,却相差甚遠)。但這類的記載在文獻中却非常普遍,也許是外國人對中國人的姓氏的發音不熟悉的緣故。在日常的生意往來中,他們通常直呼其名而省略其姓氏,因此這麽解釋還是有理由的。盡管在姓氏上有混淆的地方,但根據葉隆官所簽署的合同,我們知道這些名字都是指他。
在葉隆官與丹麥亞洲公司簽署的一項絲綢合同中,蓋着一個非常奇怪的圖章,使我們對葉隆官的確切姓名有所瞭解。在圖章的正面是兩個漢字“葉印”,清楚表明這是葉氏的圖章。在圖章的另一面是“莛梓”兩個字(或與這兩個字差不多)。行商做生意的圖章上通常不使用名字,因此這可能是他的真實名字(參見Illustration 2)。
1734年時,葉隆官開始與丹麥亞洲公司做絲綢生意,在接下來的幾年,一直是該公司的絲綢供貨商。1735年時,葉隆官簽下了英國東印度公司四分之一的絲織品定單,同時,英大班們也要求他包銷一些他們的鉛和毛料織物。到1736年,葉隆官的生意越做越大,英國人把他列爲在廣州的四大貿易伙伴之一。與此同時,葉隆官與丹麥人繼續有廣泛的生意往來(參見Table C)。
在1730年代期間,葉隆官有一個管賬協助他做生意,名叫陳雄官(Chen Xiongguan)(見Schedule), 陳雄官在廣州非常有名,許多外國商人與他做生意。除了輔助葉隆官外,他也有自己的生意,用的是兩個不同的商號:遠來行和發來行。Illustration 1裏展示了陳雄官以遠來行的名義與丹麥亞洲公司簽訂的合同。
1738年12月7日,所有的歐洲人(除法國人外)聚集在葉隆官的商行裏,然後乘轎子前往市里的總督府,他們去參加在一個大型廣場上爲離任總督舉辦的告别宴會。雖然記載上没有特别提到行商是否出席這個宴會,但可以肯定的是,除了兩、三個外語通事外,行商們(包括葉隆官和葉義官)一定也出席了這個儀式。在儀式上,首先是上演一出悲喜劇,然後是致辭,互祝一路平安,飛黄騰達。像這樣的儀式在廣州很常見,所有知名的外商和華人都必須出席。參與這樣的儀式是行商必須履行的職責之一。
1738年貿易季節快結束時,我們看到了行商們生活的一面。1739年1月9日,丹麥大班們即將起程返回歐洲。他們的貿易伙伴顔德舍和黄錫滿(Texia,Yan Deshe和Simon,Huang Ximan)邀請他們出席告别午宴。與此同時,英國和瑞典的大班們與行商張族官 (Pinkey,Zhang Zuguan),葉隆官和陳雄官也應邀出席宴會。在這一年裏,丹麥亞洲公司大部分的生意是與這些行商做的。
當晚7點左右,這些行商一同陪同丹麥大班們乘坐一艘官船去虎門,在那裏丹麥人將乘坐自己的商船返回丹麥。他們於第二天早上到達虎門。在行商即將起程返回廣州時,丹麥人鳴九響禮砲歡送他們。參與這些告别儀式和禮儀不僅是商界的繁文縟節,同時也説明葉隆官和他的同伴陳雄官在廣州商界享有很高的地位。
英國人在1742年的記録裏提到一個名爲“Tekqua”的葉隆官的商業伙伴。很可能他就是被稱爲“Tacqua Amoy”的同一個人。在丹麥人的記録裏,“Tacqua Amoy”也被認爲是葉隆官的商業伙伴。我們無法核實他的身份,但記録顯示,他與葉隆官做瓷器和茶葉生意。據Cheong説,從此以後,英國人的記録裏就没有葉隆官的名字出現了。可是,至少一直到1745年,在瑞典人和丹麥人或者荷蘭人的記録裏都還有他的名字。(見Schedule)但在1745年之後就没有他的名字了。
到1740年代初期,葉隆官在廣州享有了良好的聲譽,是受人尊敬的商人之一。1743年,荷蘭人把他列入6大著名商人的行列(他排在第四位)。同年9月,荷蘭東印度公司(VOC)認爲葉隆官是“最精明能幹的人”,與他簽訂了各種絲綢産品合同用於對日本方面的貿易。在1743年到1744年間,荷蘭東印度公司從他的商行購買了大量的貨品。由於我們没有找到這兩年的賬簿,所以這些貿易來往没有記録在Table B裏。丹麥人的日誌有些也遺失了,所以,如果我們能統計到所有的數據的話,Table C (68,565 兩)裏記載的總貿易額很可能會翻一倍。
至少在1750年以前,丹麥亞洲公司的董事們在給大班的指令裏不斷提到葉隆官的名字,但這些文件是前些年的復製本,裏邊的信息不是最新的。保存下來的丹麥亞洲公司的日誌並没有説明葉隆官在1745年以後還與他們有貿易往來。在1752年到1753年間,葉隆官和他的端和行偶爾出現在瑞典東印度公司的記録裏,但瑞典人並没有明確説明他們是否與葉隆官做生意。1744年,瑞典商船Gothenburg號停泊在廣州,船上有一個官員欠了端和行的債務。1752年,瑞典東印度公司的大班Christian Tham償還了這筆債務,有端和行開出的收據和蓋的印章(見Illustration 3)。1753年,葉隆官的名字再次出現在記録裏,但没有提到與他進行任何交易或事務。
1766年到1767年間,在瑞典東印度公司的記録裏又出現了另外一個“葉隆官(Leonqua)”,但没有辦法證明是同一個葉隆官還是來自其他家族的人。考慮到葉隆官已經很長時間没有參與貿易活動,因此,很可能這是另外一個人。根據資料裏的記載,端和行的葉隆官1745年後就終止了與大多數外國商人的貿易往來,并且在1753年後從所有記載裏消失。英國人在1750年代初期的記録表明,葉義官接管了葉隆官的生意,因此,很可能他繼續以端和行的名義做生意或者是把端和行合併到他自己的生意裏。遺憾的是由於没有相關的記載,我們無法知道葉隆官及其商行後來的情况。
葉義官
葉隆官與葉義官之間的家族關係並不明晰。顯然,兩者來自同一家族,但却在記録裏很少同時出現并合作做生意。在1730年代到1740年代間,他們都在與丹麥亞洲公司有生意往來,但他們有各自的賬户並單獨與丹麥商人洽談所有的生意(見Schedules and Table C)。在此期間,葉義官定期與荷蘭人和瑞典人做生意,但與葉隆官却没有合作關係(見Schedules and Tables B )。很可能兩者在與丹麥人、荷蘭人以及瑞典人做生意時均使用不同的賬户,但在與英國東印度公司做生意時又都以廣源行的名義。Cheong也持有相同的看法。由於我們目前所能找到的資料不具連貫性,且並不完整,所以我們很難瞭解葉隆官與葉義官之間的家族關係。
葉義官的名字比較特殊,與其他同時代的人相比,更容易從記載裏找到關於他的記録。在廣州幾乎所有人都叫他“Consentia Giqua”,“Consentia”意爲“正直有良心的”,是個葡萄牙語單詞(現在的拼寫是“consciencia”)。他似乎也爲這個名字感到驕傲和自豪,所以經常在簽訂合同時簽署這個名字或使用刻有這個名字的圖章(見Illustration 4)。有時他僅以Giqua(葉義官)的名字出現在記録裏。而在1740年代到1750年代之間,還有另外一個商人也叫這個名字,因此必須小心不要將二者混淆。
我們手頭的關於葉義官在廣州的貿易活動的資料顯示,他是1729年開始經營的,比葉隆官晚一年。與許多行商相似,他的經營範圍也很廣闊,但其主業是瓷器。葉義官是廣州持有瓷器經營執照的商人之一,有許多小商店經他授權經營瓷器的出口生意。一般來説,葉義官從這些生意中提取傭金,而他則負責爲這些出口商品交納税款。當然,那些小瓷器商店會把税款及時轉交過來,因此,只要這些小商店運作良好並及時交納所需款項,葉義官就可以坐收漁利,同時照樣經營自己的出口生意。
在1730年的記録裏,我們看到葉義官以厚德行的名義與荷蘭東印度公司做生意。厚德行這個商號在1750年代再次出現在記録裏,與顔氏家族的Awue有關係。Illustration 4展示了Awue以厚德行名義簽訂的一份合約。我們知道Awue與葉義官有生意往來。可能葉義官把自己的商行轉手賣給他了,但Awue也很可能是替葉義官打理生意。葉義官好像一直與顔氏家族在生意上保持密切的關係。事實上,在1761年,他不僅與顔氏家族簽訂了合約,還與陳氏家族和潘氏家族也簽訂了合約(見Illustration 5)。1740年代期間,葉義官與行商蔡瑞官(Cai Ruigua, 見 Schedule)也有生意上的合作。
當時,商人們常見的做法是家族間的聯姻,同時把兒子安排到其他商行學徒。家族間的聯姻和生意上的合作使他們利益與共、休慼相關,從而在做生意時有更多的安全感。但是,尚不明確是出於什麽特殊原因,Awue與葉義官同在厚德行裏經商。
在1750年代和1760年代裏,多家小瓷器經銷商通過葉義官的廣源行經營生意。瓷器與漆器商的名稱很好辨認,經常帶有漢字“昌”在裏面,“昌”是富有和昌盛的意思。一些由葉義官授權的精品店的店名是:徭昌,聚昌,裔昌,廣昌。在記録裏,有的商行的字號裏有個“店”字,表明這些都是小商行。當時有一個比較大的瓷器經銷商楊丙官,在他自己成爲行商之前也是以廣源行的名義經銷商品,他於1782年成爲行商。1763年,荷蘭人在澳門Taiqua的商行裏購買工夫茶和白毫茶,這家商行也是葉義官授權的。廣源行停業後,有些小商行還繼續經營了很長一段時間。由此可見,商人們没有加入公行也不會影響商行長期經營。
盡管葉義官並不是廣州商界最負名望的商人之一,但當時却有一大幫人依靠他謀生。 比如,每家瓷器經銷店都雇有幾個伙計,當然還有數百人負責包裝茶葉和送貨,此外,還有更多人參與絲綢和其他商品的生産。葉義官經營的商品大多數來自内地,因此,要把貨物從内地運到廣州,參與聯繫、訂貨和船運的人更是不計其數。
Schedule 和Tables B,C顯示,葉義官幾乎爲廣州所有的外商供貨,但並没有標明他與法國人的生意,也没有他與許多其他個體商人的交易情况,比如穆斯林,美國人或者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但他很有可能與這些人也有生意上的往來。在東印度公司浩瀚的資料裏也找不到這些相關的資料,其中有些資料很可能已經遺失。假如我們有更多的資料,這些表格還會多好幾頁。考慮到交易量與參與的人數,很明顯,即便是規模最小的行商,要記録好賬目和税款對他們來説都相當困難。因此,“小商行”這個稱謂在當時的環境裏僅僅是相對而言,不了解這個事實,我們就無法充分認識要經營這麽大的生意葉義官所具有的技能和專長。
Cheong提到1756年葉義官的“商行被大火夷爲平地”,這很可能指的是廣源行。葉義官似乎挺過了這場灾難帶來的即刻損失,但我們看到他的生意很快就逐漸式微,與英國人的貿易份額也開始减少。而Cheong還提到他的經營狀况持續惡化。
1760年代初期,對小商人來説,情况變得越來越糟糕。1760年公行成立後,制訂了對小商人不利的新政策。每一年,四大行商與政府官員商議制定各種貿易條款與政策,這些條款與政策有利於他們自己,却損害小行商的利益。這種不利情况使葉義官遭受重挫。1763年2月,他爲了吸引荷蘭人與他做生意,除了茶葉價格與其他商行的價格相同外,還額外給予外商更多的優惠。但荷蘭人不相信他,因爲他的茶葉質量不好,甚至有時候摻假;有時候還無法進到足够的貨。在資金有困難時,茶葉商通常會遇到這樣的難題,葉義官並不是唯一遇到困難的人。
1763年7月初,荷蘭人的記録説葉義官和其他五個小商人在當地一個寺廟裏秘密集會,商討對策。之後,他們簽訂協議發誓要盡其所能破壞公行並成立另一個公行與之競争,否則他們將全部退出商界。資料上説蔡玉官被選爲他們的代言人,代表他們與政府官員協商諸多事宜。爲了表示結盟,他們宰殺了兩頭猪和兩只羊,將猪血和羊血混合在米酒裏,六個人飲酒盟誓。這一做法充分表明由於大行商經常試圖操控小商人,小商人對他們的讎恨越來越强烈。
在1764年的記録裏,荷蘭人告訴我們他們總是不斷催促葉義官付現款。他的生意似乎在1756年的大火後逐漸衰敗,也許這一年對他來説是一個轉折點。公行的成立使他雪上加霜,但他已經無須過多的爲之煩惱。1765年4月26日,當時正在澳門的荷蘭人得到消息説葉義官幾天前去世,身後留下大筆債務。
根據1760年公行成立時達成的協議,行商蔡瑞官(Suiqua,Cai Ruiguan),顔瑞舍(Swetia, Yan Ruishe),蔡家的Theonqua和張富舍(Foutia, Zhang Fushe)被安排做葉義官的保人,因此,這時他們每人接手葉義官的一部分債務。顔瑞舍於1763年去世,他的兄弟和繼承人顔瑛舍承擔了他負責的債務。由於這一安排是早在葉義官去世前就决定了的,所以廣源行並没有宣佈破産或倒閉。公行任命葉義官的兒子和兩名管賬接手生意,由於不用揹負葉義官留下的債務包袱,他們的生意較爲順利。
毫無疑問,將一個行商的債務分攤給其他經營得當的行商會拖累他們,但這是當時盛行的做法,其理由是如果行商們有難同當,互相之間就有可能更平等友好些。這在理論上可以更好地管理公行這個組織,使其更爲興旺繁榮而富有競争力。這一規定確保葉義官的生意得以延續,也有助於整個貿易額不會减少。這一政策除了可以爲外商多提供幾家商行供他們選擇,由此他們可以討價還價得到最低廉的價格外,還確保一旦有行商無法償還債務,他們還可以從金融狀况良好的行商那裏得到賠償。所有這些因素有助於贏得外商的信任以避免出現貿易額的下滑,因此,雖然分攤債務會明顯地損害行商的利益,但這麽做却有充分的理由。就葉義官的情况而言,其中一個最大的好處就是他兒子能够直接接手生意進入商界。但如果他的債務没有被分擔,仍然由廣源行自己償付的話則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
葉朝官和HUIQUA
由於現有的一手和二手文獻關於葉義官的兒子及其繼承人的身份混淆不清,因此葉義官的兒子及其繼承人的身份一直是個謎。在一手文獻中,關於葉義官的兒子及其繼承人的身份矛盾百出,而在二手文獻中公佈的信息也存在謬誤,因此,我們必須花些時間來回顧事件的來龍去脈,澄清誰是葉義官的繼承人的問題。其問題的焦點是各種文獻均對此三個人的身份語焉不詳:Teowqua( 也寫作Tiauqua)、Coqua (或Kooqua) 、Huiqua (或Hoyqua)。
Cheong在其研究裏提到葉義官“没有繼承人”,因此,他的商行於1766年停業。但是Ch’en 則説葉義官的生意由一個名叫Teowqua的人繼承。我們知道Ch’en的説法是正確的(下面解釋),但是Cheong的觀點也不無道理。1970年,Pritchard 寫道,Teowqua也許與陳科官 (Chen Keguan,Coqua)是同一個人,他與廣順行有關聯。Cheong也認爲他是廣順行的人,所以没有把他看作是廣源行的繼承人。由於在英國東印度公司1776年的記録裏,Coqua這個名字取代了Teowqua,使人覺得這兩者是同一個人,因此,Pritchard和Cheong都把Teowqua和Coqua混爲一談。雖然有事實表明Teowqua與廣順行有關聯,但就我們所知,他並没有以這個商行的名義經營。
Ch’en説葉義官一直經營廣源行的生意,“到1768年初才由Teowqua( 也寫作Toyqua)接替他”。但在另一篇文章裏,Ch’en又説Teowqua是1766年接替葉義官的職位的,而這個時間更接近葉義官去世的時間。據Ch’en的説法,Teowqua在1775年逝世之前一直經營着廣源行的買賣,他去世後,商行停業。由於Pritchard 、Cheong和 Ch’en的所有信息均來源於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記録,因此這些資料裏可能存在相互矛盾和混淆不清的東西。而其他資料裏也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
荷蘭人和瑞典人的記載雖然澄清了一些事實,但同時又提出了另外的問題。如上所述,荷蘭人告訴我們葉義官的兒子被指定爲他的繼承人,由兩名管賬輔佐。葉義官的兒子與行商家族關係密切,此外他在經營方面的經驗也使得他成爲接管生意的最佳人選。在1768年的記録裏,荷蘭人説他們與葉義官的繼承人簽訂了購買武夷茶的合同,繼承人名叫Huiqua。荷蘭東印度公司那一年確實在與Huiqua做生意,他們從他那裏購買茶葉,這表明Huiqua肯定與公行有關係。在1764年和1768年的記載裏,瑞典人提到Huiqua(也拼寫爲Heyqua 或Hoyqua)代表葉義官(Consentia Giqua)做買賣。根據荷蘭人和瑞典人的記載裏的信息,我們認爲Huiqua就是葉義官的兒子和繼承人,可是這樣一來,Teowqua又怎麽解釋呢?
幸運的是,丹麥人的記載回答了我們的問題。以下的記録是從丹麥亞洲公司的日誌裏摘録和翻譯過來的。
● 1765年7月17日:我們與Tingua——葉義官(Consentia Giqua)的兒子簽訂了少量武夷茶的合同。
● 1765年8月3日:今天Tingua問我們是否可以償還他們27492兩銀子,這些錢是他故去的父親Consentia Giqua去年借給停泊在廣州的Printz Friderich號商船的。
● 1765年10月10日:去與Hoyqva商談關於購買他手中的大黄的事宜,Hoyqva經手Tinqva(故去的葉義官的兒子)的買賣。
● 1765年10月11日:我們去Tinqva的商行看白毫和Ziou Zioun茶,他手下的人Houqva夸耀説他們有大量的茶葉,我們發現其質量不錯。
● 1765年10月26日:我們付款給Tiauqua(葉朝官)——故去的葉義官的兒子,付了上面所提到的大班所欠他的一半,借貸時簽署的日期是1764年12月26日。按中國錢幣計算,最初是2370兩銀子,百分之十六的利息,合計是27492兩銀子。因此我們付給他們13746兩銀子。
● 1766年7月21日:行商Ingsia, Schecqua, Samqua, Tiauqua (故去的葉義官Consentia Giqua的兒子)以及Manqua熱情招待了我們。
● 1769年11月9日:我們與Hoyqua就他是否有更好的茶葉發生争執,Hoyqua是上面提到的Tiauqua(葉朝官)手下的人。
丹麥檔案文件裏的合同清楚表明Tiauqua(也寫作Tinqva)用廣源行的字號經營生意,
他的簽名是:朝官(廣東話裏稱爲Tiauqua,普通話是Zhaoguan,見Illustration 6)。他没有在任何合同上簽署他的姓氏,但從以上的資料來看,顯然他確實是葉義官的兒子。荷蘭人在記録裏提到葉義官的兒子與Chetqua的女兒結婚,Chetqua 是Coqua的兄長。這樣葉朝官就是Coqua的侄女婿。由於與Coqua的侄女結婚,所以他又與廣順行有姻親關係。從這方面來看,Pritchard 和Cheong把他劃到廣順行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他既不是Coqua本人也不是陳氏家族的成員之一。在某種意義上説,Huiqua確實接管了葉義官的部分生意,因此,荷蘭東印度公司和瑞典東印度公司的記載裏把他當作是葉義官的繼承人也是合乎情理的。然而,Huiqua只是葉朝官手下重要的管賬,但不是商行的繼承者。按照這個思路,我們就可以繼續講述廣源行的故事了。
與許多其他行商一樣,葉義官(Consentia Giqua)的名字在去世後多年仍繼續出現在許多外商的記録裏。當然這些記載指的是他的生意而不是他本人。在瑞典人1768年的記載裏,在談到廣州的船運貿易時提到葉義官(Consentia Giqua)這個名字。瑞典人列出了一份包括28艘商船的清單,葉義官以豐晋行(Fongzun Hang, Fengjin Hang)老闆的名義榜上有名,該行擁有3艘船(見Table E)。除了這3艘船外,葉義官還有另外一艘船(見下邊),而這艘船似乎屬於廣源行。所有這四艘葉氏商船每年定期開往交趾支那、柬埔寨、暹羅等地,全部由廣州最有名望的船運商——顔享舍(Hongsia, Yan Xiangshe)資助,但在瑞典人的記録裏,蔡文官(Monqua, Cai Wenguan)和Zey Anqua(蔡氏家族的成員)也是葉氏商船的資助人。
由於商船爲廣州的對外貿易提供大量的貨品,因此,行商積極參與對東南亞的船運貿易是非常重要的。當時葉義官是主要的瓷器供貨商,經常需要大量的棕櫚纖維包裝陶瓷器。同時,他還經銷茶葉,需要用鉛來做外貿茶葉貨櫃的襯裏,以及用錫做茶葉筒。由於廣州的船運生意與出口貿易緊密相關,因此葉氏必須同時經營這兩種生意。在記載裏,Huiqua既做外貿生意也做船運生意。
Huiqua在葉義官去世後掌管廣源行與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生意,但他只做了兩年:1768年和1774年(見Table B)。1768年,葉義官(很可能是Huiqua)在廣州與瑞典大班簽訂了船舶扺押借款合同,以便資助廣源行Quonschyn號商船,該船將前往柬埔寨(但另一記載却説是交趾支那)。同年3月,瑞典人的記録上記載着葉義官向他們借貸370兩銀子,利息是百分之四十(見Table D)。
衆所周知,當時典型的做法是由幾個外商共同集資發放貸款。因此,這次是瑞典東印度公司的幾個官員放的貸款。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能是别的放貸人,比如葡萄牙人、美國人或其他在廣州或澳門的外國人。葉義官的總貸款數是518兩銀子,還貸期通常是貨船到達廣州一至二個月後。這樣船主就有足够的時間把貨賣出去以便還貸。貨船一般是9月份扺穗,因此,通常是11月左右還貸。但是,這一年到11月底時,Quonschyn號仍然没有到埠,於是,在瑞典人的記載中又增加了一條記録,説明Hoyqua(Huiqua)欠了370兩銀子。毫無疑問,Hoyqua或葉朝官是借貸人,因爲此時葉義官已經去世3年。
1769年1月,有消息説Quonschyn號失踪了,這意味着他們將無法歸還貸款。於是,瑞典人在記録中又加上一條記載:從Hoyqua的貸款中减去170.2兩銀子,這是賬户主人(Jhon Abraham Grill)在這筆交易中損失的金錢數量。其餘的銀兩則從其他投資人的帳上扣除。與荷蘭人、丹麥人的記録一樣,瑞典人的記録裏也有關於與Hoyqua和葉義官(Consentia Giqua)的交易的記載,且都將二者混爲一談。
似乎大部分與英國和丹麥公司的生意都是由葉朝官自己經營,交易記録裏有許多關於他的記載,但記載裏有時也提到Hoyqua是他的合作伙伴。葉義官去世後,英國東印度公司與葉朝官的商行簽訂了2000擔茶葉的合同,但保商是Chetqua。Chetqua是葉朝官的岳父,因此,順理成章他應該是保商,這樣才會恢復英國東印度公司對廣源行的信心。其他外商也與葉朝官簽訂了貿易合同,因爲他們都知道公行已經把葉朝官的父親的債務分攤給了其他商人。在1760年代末期,葉朝官經常與丹麥亞洲公司以及英國東印度公司簽訂貿易合同,但是自1770年代初期起,他開始陷入金融危機。1771年3月,Chetqua去世,由他的兄弟Tinqua接手廣順行。葉朝官失去了岳父的支持,除此之外,到年底時,與其他商人一樣,葉朝官的生意也變得越來越艱難。
1772年貿易季節開始時,公行被解散,這使商界充滿了更多的變數。由於商人間的聯盟被打破,外商對快速出現的新的競争格局格外小心謹慎。與此同時,新出現的激烈的競争使外商有機會對中國商人施壓,迫使他們接受更多的進口貨物作爲出口貨物的條件。外商通常想方設法將此規定作爲先决條件,由此决定是否給予華商貸款或者現金墊款用於簽訂下一個貿易季節的合同。結果這個方法非常奏效,他們達到了目的。除了上面提到的不穩定因素之外,1773年又傳來更令人沮喪的消息,北京的朝廷要求廣東商人爲四川省的軍事行動捐錢,對此,他們别無選擇只有遵命。
除此之外,在過去的幾年裏,行商們因爲個體商人破産而被迫分攤他們的債務,因此,現在他們也是負債纍累。公行解散後,行商失去了對進、出口貨物的定價權,也無權規定現金墊款的數量以及利率的高低。雖然這些控制手段從來也没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樣,小商人也並不認爲這些政策對他們有什麽好處。然而,在這些政策停止執行後,風險即刻變大,因此,我們認爲這些政策對保護行商的利益來説,確實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和保障。到1770年代末期時,一個又一個行商陷入了金融危機,最後,行商整體陷入困境之中。不幸的是,葉朝官也受到了不利的影響。
1772年1月,據説與葉義官的豐晋行有生意往來的商人倪宏文 (Wayqua,Ni Hongwen)開始拖欠款項。他欠了英國人11000兩銀子,而且毫無疑問還欠了其他人的錢。尚不清楚葉朝官是否也受到倪宏文的問題的拖累,但不久之後,我們看到他也陷入麻煩之中。
1773年葉朝官也開始逾期支付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款項。這一年,他無法在英國大班去澳門之前清償債務,不得不簽下合約延期支付款項。英國人並没有要求他支付欠款的利息,這是他們表示友好的做法,但即便有這樣的優惠和時間上的寬限,秋天大班們返回廣州時,葉朝官還是無法結清債務。
1773年,葉朝官繼續獲得丹麥人大量的貿易定單,這大大的有助於他在1774年籌集資金償還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債款。這時,他又從英國人那裏接到一個新的定單,并且與丹麥亞洲公司簽訂了更多的合同。盡管如此,他還是没有機會扭轉生意上的頽勢。
根據Ch’en的説法,葉朝官於1775年7月3日去世。也許他弄錯了時間,因爲在12天後,丹麥大班把廣州所有的行商排列出來,葉朝官名列第15位。這表明當時廣源行的情况仍然不明確。而該商行關閉的確切日期也不清楚,似乎是在1775年底或者是1776年初。
1775年貿易季節將結束時,有謡言流傳説要重新成立公行。由於近幾十年來廣源行在商界一直是舉足輕重的商行之一,它的破産是導致謡言流傳的部分原因。1777年9月,丹麥人把廣源行稱爲“Consentia Giqua 或葉朝官的破産的商行”。遺憾的是,葉義官的生意與葉隆官的端和行一樣倒閉了並就此從記録中消失。一直到1775年底,葉朝官的名字還繼續出現在丹麥亞洲公司的記録裏,但所記載的交易都是他去世前安排好的,生意則很可能由Huiqua經手。
廣源行倒閉後,行裏的所有人包括Huiqua都必須重新尋找工作,因此我們期待看見他在某家商行裏以相同的身份出現在記録裏。1776年,一個叫“Hoyqua”的人以蔡文官(Monqua)的管賬的身份出現在荷蘭人的記録裏,這個“Hoyqua”可能就是Huiqua。1768年(也可能是其他年份,見Table E),蔡文官(Monqua)曾經資助過葉家的一艘貨船,因此兩家有些生意上的合作關係,而Huiqua也在某種程度上參與船運生意,所以兩人很可能互相認識。在同一年,Huiqua(也寫作Hoyqua, Heyqua, Hayqua)又與丹麥亞洲公司做起了茶葉生意,但我們不清楚此時他在哪家公司做事。
在我們結束關於Huiqua的討論之前,還要簡單説説另一種可能性:Huiqua也許是後來成爲行商的林時懋 (Howqua,Lin Shimao)。除了上面提到的事情之外,還有許多資料提到這個名字的人。Ch’en的研究表明林時懋 (Howqua,Lin Shimao)在1768年與英國人有生意往來,他用的是蔡文官(Monqua)的經營執照,這與上面提到的荷蘭人的記録相吻合。Cheong也表示這個林時懋 (Howqua,Lin Shimao)早在1768年就開始經商,但却説他是潘啓官(Poankeequa,Pai Qiguan)的管賬。荷蘭人的記載顯示,在1772年和1774年,有一個名叫林時懋 (Howqua,Lin Shimao)的人是潘啓官(Pai Qiguan, Poankeequa)的管事,在1766年,有個叫林時懋 (Howqua,Lin Shimao)的人出現在記録裏,他的身份是Chetqua的管賬。而在1779年和1781年,一個名叫Huiqua(還有好幾個不同的拼寫)的人出現在丹麥人的記録裏,但他是個絲綢商人,丹麥人與他曾有過生意上的往來。遺憾的是,我們無法考證這些相互矛盾的姓名和資料,只能説也許是幾個不同的人使用了同一個名字,因此,我們必須小心謹慎,避免將他們與葉義官以及葉朝官信任的同事混爲一談。
葉仁官
在葉朝官去世之前,記録裏新出現了一個名爲葉仁官的葉姓商人。葉仁官的確切名字是葉上林(Ye Shanglin),但却更常被稱爲葉仁官(或任官)。他與Cugdin、隆官、義官和朝官一樣都姓葉,他在1776年出現在記載裏,與英國東印度公司有生意往來。時間上和姓名上的巧合表明這幾個人也許有親戚關係。但是,Illustration 9却表明葉仁官來自江西省,並不像其他幾個人那樣來自泉州(葉氏家族來自安徽婺源,該地後劃至江西——譯者注),因此,也可能他們之間並没有直接的親屬關係。
Ch’en和Cheong都提到在1792年之前,葉仁官曾經是Poankeequa(Pan Youdu潘有度)公司裏的管賬,但並不清楚他是從什麽時候開始擔任這個職務的。到1780年代中期,葉仁官利用他與持有通商許可证的商人的私人關係,經常與英國東印度公司和丹麥亞洲公司做生意。但是,丹麥人經常把他稱作Yimqua 而不是Yanqua(見Table C)。由於丹麥人把Yimqu列入1792年新任命的四個行商的名單,而其他三人與他們各自的名字相吻合,因此,我們認爲這兩個名字指的是同一個人。Illustration 7是廣東總督1792年發佈的文件的摘録,葉仁官在那一年公佈的行商名單中榜上有名。在被任命爲行商之前,葉仁官借用而益行(Eryi Hang)的通商許可經營,而而益行的擁有和經營者則是Kinqua(石家的人)。Ch’en在文章裏提到,葉仁官主要經營可以直接收取現金的貨品,同時避免進口他自己認爲市場銷售不佳的貨品。因此,在交易中他顯得特别謹慎和精明。
葉仁官成爲行商後便用自己的商行——義成行做生意。這時,他享有了一些特權,但與此同時,新職位也意味着他必須首先進口貨物,然後才能獲得出口貨物的資格,這就是當時所謂的“貿易”。可以説,將進口生意與出口生意捆綁在一起具有相當大的風險,但是大部分公司都不願意簽訂茶葉合同除非他們的進口商品可以記入他們的購買賬户。葉仁官這時已經是行商,他再也不能像過去那樣拒絶進口商品。
然而,這是一個動盪的時期,對葉仁官來説,此時加入行商的行列並不是最佳時期。1787年,北京的朝廷再次要求廣東商人繳納300,000兩銀子幫助國家預算。1789年初,行商陳祖官 (Tsjooqua,Chen Zuguan)去世,他的兒子鈞華 (Junhua,Loqua)不善經營,因此負債纍累,商行也於1792年倒閉。1791年,Pinqua也開始無力及時償還債款,於第二年的貿易季節結束時宣佈破産。1792年,北京方面又要求進貢銀兩以支持對廓爾喀人的戰役。這樣,廣東商人被迫又捐助了300,000兩銀子。1790年代初期,蔡文官(Monqua)在長期經商後,心情變得非常沮喪,試圖自殺,却被救活,但他的生意却每况愈下。與此同時,葉仁官的長期合作伙伴Kinqua的商行也深陷債務之中,在1793年和1794年裏,他的債務被重新調整分攤給其他行商。1796年,蔡文官(Monqua)宣告破産,但却成功地結束了自己的性命,不再遭受煎熬。
這段時間對大多數商人來説是困難時期,但葉仁官却似乎比他人要順利些。在以行商的身份經營的頭兩個貿易季節裏,他干得並不是很好,從英國東印度公司進口的毛織品虧損纍累,并且失去了繼續經營這類物品的勇氣。按要求,葉仁官分攤了50,000兩Kinqua欠下的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債款,而且很有可能還分攤了Kinqua所欠的其他外商的債務。他繼續與丹麥人做些交易量不大的生意,可能還與其他外商做,但是到1790年代中期時,他再次向潘啓官求助,以便籌集到足够多的資金訂購茶葉爲下一個貿易季節做準備。當時他身邊發生的所有事情一定非常令人沮喪,所以在他被任命爲行商後不久,他便開始考慮退出商界的問題。
幸運的是,到1790年代末期,葉仁官的情况開始發生好轉。在那些年裏,英國東印度公司給予他非常高的信用評級,這有助於他站穩脚跟。其他商人破産帶來的一個好處是有人可以接手他們的貿易份額,這一做法似乎對葉仁官非常有利。1797年貿易季節即將結束時,行商伍喬官 (kiouqua,Wu Qiaoguan)也宣告破産,這給葉仁官一個極好的機會,他對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貿易量增加了一倍,在隨後的幾年裏,他與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貿易額持續增長。
Illustration 8表明葉仁官在1802年與瑞典東印度公司簽訂了絲綢生意合同。由於瑞典人18世紀末期的記録大部分没有保存下來,所以我們無法得知他與該公司的貿易量。在這單絲綢生意中,葉仁官是以綸聚號(Lunju Hao)的名義操作的,他没有用義成行(Yicheng Hang)的名義。當時許多商人比如葉義官同時擁有幾個商號,知道當時的做法有助於更好的瞭解他們的經營狀况。
葉仁官非常幸運,他挽回了損失并且積累了一小筆財富,與此同時,他更爲努力地爲實現退出商界的願望做準備。遺憾的是,我們没有找到他在1801年和1802年間進行的貿易談判的相關資料。到1803年春天時,他已經做好退出商界的準備,開始謝絶與英國東印度公司簽訂合同,但英國人却説服他再堅持做一個貿易季節。那時他已經减少了與丹麥人的生意,而且很可能也减少了與其他公司的生意。
1804年,葉仁官終於退出了商界,是爲數不多的幾個在事業輝煌時退出的行商之一。Ch’en在對商人的研究中發現葉仁官是1760年以來唯一一個成功隱退的行商。毫無疑問,葉仁官一定給了官方大筆錢財才得以實現他自己的願望,但我們並不了解具體的情况。他的成功却鼓勵了其他商人,比如潘啓官Ⅱ,他們紛紛傚仿他的做法。但與葉仁官不同的是,皇上再次把潘啓官招回商界。
葉仁官離開廣州後,記録裏仍然有幾個關於他的簡短記載。在英國東印度公司1808年2月份的記録裏,有一條記載説葉仁官將150,000西班牙幣存入該公司廣州的金庫,但並没有説明其理由何在。也許他是按要求償還某個破産商人所欠的賬款,又或許他在做某個生意。考慮到葉仁官相當富有,且没有繼續經商的願望,償還欠款的説法似乎更合乎邏輯。1814年,葉仁官的幾個兒子均被迫每人爲國庫進貢20,000兩銀子以填補預算方面的虧空。因此,盡管葉仁官退出了商界,官方仍然没有忘記這個退隱之人以及他的金錢。
葉仁官退出商界後住在武源鄉,所以武源鄉地名録裏提到了他,但上面没有署上日期(見Illustration 9)。葉仁官退休後很明顯是回到了他江西省朗湖的鄉村老家,在家鄉他以做慈善事業而聞名。地名録上説葉仁官爲有需要的人捐錢,幫助窮困潦倒的人,資助地方機構。但遺憾的是,除此之外,我們没有更多的關於葉仁官生活方面的資料。退休後他過得幸福嗎?他是否盡情享受了在商界打拼多年積攢下來的財富?他的財産爲他帶來的是更多的苦惱而不是快樂?
Ch’en的文章提到,1832年,廣東官方招葉仁官的一個兒子爲行商。但是,他却假稱資産不足不敢冒險而規避了這個任命,這説明此時家庭的財産已經大大縮水。他與他父親很相象,不屑於經商,并且對任命没有絲毫興趣。就此而言,這個兒子擁有的那部分家庭財産似乎已經不復存在,并且他也無意重返他父親的“光榮”歲月。
關於葉氏生意的概要:1720年—1804年
Table A, B, C關於葉氏商人的生意的數據是我們唯一掌握並用於推算他們的貿易額的依據。我們没有他們與奥斯坦東印度公司或者荷蘭東印度公司貿易往來的比較好的、可靠的且連貫的數據,因此要計算每艘商船的總貨物量非常困難,所以表格中没有給出相應的百分比。Table A展示的是Cudgin爲奥斯坦東印度公司提供的貨物。雖然不清楚每艘船貨物的總量,但我們還是可以把各種書籍裏列出的所有商人的賬簿收集起來,將數據相加得出大概的總量。由於這些數據裏包括了發放給商人的貸款、未來貿易的預付款以及其他費用,比如夷館和舢板租金,等,以及一些與具體貿易無關的其他數據,因此,這些數據並不代表具體的貿易量。
雖然在計算中存在一些不規範,但是得出的貿易總量還是可以使我們大致瞭解Cudgin的貿易範圍。根據我們粗略的統計,Table A的數據表示Cudgin的貿易量在奥斯坦東印度公司整個貿易中所占的比重是:1724年——百分之二十九;1725年——百分之七十;1726年——百分之八十七。與其他葉姓商人不同,Cudgin既爲奥斯坦東印度公司商船供貨,同時也是這些商船的保商。這個身份使他享有特權,可以得到最大的貨物份額。顯然,他與每一艘商船的交易量都比他的親戚的交易量大得多,他們連他的最小交易量(Elisabeth伊麗莎白號:63,406兩)都望塵莫及。從這個方面來説,Cudgin與他的親戚截然不同,他是當時廣東商界的大亨之一。
考慮到Cudgin龐大的交易量以及他與奥斯坦東印度公司建立起的友好關係,1730年或者1732年他没有與他們做生意倒是有些蹊蹺。自1729年,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商船開始扺華,Cudgin與他們做了少量的瓷器生意(見Table B)。他爲該公司的提供貨物的數量非常小,較之他對奥斯坦東印度公司的供貨量簡直是微不足道。因此,與荷蘭人做生意並不是他1730年或者1732年停止與奥斯坦東印度公司做生意的理由。也許更爲符合邏輯的解釋是他當時不過是在等待獲得退出商界的准許。
葉隆官和葉義官分别於1728年和1729年進入商界,當時正值廣東商貿發展的最佳和最重要時期。由於兩人幾乎是同時入行,大大地有助於Cudgin實現他退出的願望。假如業内非常需要他留下的話,很可能他難以獲准退出商界。隨着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商船接二連三扺達中國,1731年,丹麥商船也扺埠,而1732年瑞典商船也到岸,由此出現了許多新的貿易機會。與其他外國公司相比,丹麥公司和瑞典公司擁有更大的商船,就載重量來説,他們的一艘商船就相當於英國人或法國人的兩艘商船,但却僅爲荷蘭商船一半的容量。由於這些公司的商船每一年定期扺埠,因此,一些行商想方設法盡可能與他們建立穩定的關係,以便有固定的貿易額。然而,Cudgin對這樣的機會却視而不見,仍然只想實現退出的願望。
正如Table C裏的數據顯示的那樣,葉隆官,葉義官,葉朝官和葉仁官(Yimqua)全部與丹麥亞洲公司有生意往來。我們手頭没有1773年到1781年丹麥亞洲公司的貿易數據,其他年份的數據有些也無法找到,因此,現有的數據僅爲葉氏商人爲之供貨的商船的貿易量的一部分。數據顯示,葉隆官,葉義官,葉朝官每人平均佔有丹麥亞洲公司總貿易量的約百分之十。當時典型的小商人常常經營這個數量的生意。葉仁官(Yimqua)的生意情况却很難查清楚,其原因會在Table C的下方解釋,但可以説不會超過百分之十。另一方面,作爲保商,他們通常會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份額。葉隆官和葉義官與幾艘商船的貿易量接近這個數字,但與其他商船的貿易量則遠遠低於百分之二十。從1734年到1799年間,至少有39艘丹麥亞洲公司商船的數據丢失,所以他們與該公司的總貿易量大約比Table C 裏的數字多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
Table B裏展示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數據也不完整,缺了幾年的數據,尤其是没有1734年到1756年的數據。此外,與我們找到的關於丹麥亞洲公司的數據不同,我們没有找到有關每一艘商船所載的貨物的可靠而又連貫的數據,因此,無法劃分出葉姓商人所占的份額。除了2個年份(1758年和1764年)以外,他們的佔有量並不大,大多數時候只占荷蘭人的總出口量的百分之二或三。我們没有找到任何關於葉朝官或葉仁官與荷蘭東印度公司貿易往來的資料,所以在Table B裏没有提供任何關於這方面的數據。葉義官去世後,Huiqua好像是唯一一個以廣源行的名義繼續與荷蘭人做生意的人,但生意額並不大。
在1760年代(我們有這些年的數據)裏,除了Table D裏列舉的貸款外,葉姓商人似乎從來不向瑞典人借錢。考慮到當時廣州幾乎所有具有一定規模的商家都向瑞典人借貸,既有短期貸款(1—12個月),也有長期貸款(一年以上),他們的做法確實不同尋常。葉義官和葉朝官没有借貸這本身就是一種迹象,表明他們只想盡自己的所能把生意做好。假如事實確實如此,這與他們安於現狀,無意擴大生意的特點剛好吻合。
記録中没有涉及的範疇是夷館租賃。我們知道1720年代裏Cudgin把夷館租給了奥斯坦東印度公司、英國東印度公司以及法國人,但是當葉隆官和葉義官進入商界時,却並没有提到他們出租夷館的事情。也許Cudgin在退出商界返回泉州之前就已經將房地産出售。但是如果没有夷館出租,對葉隆官和葉義官來説就很難把生意做大,因爲通常的做法是保商爲外商提供寓所。在外商到達時接待他們,并且提供臨時住處既是相當不錯的生意,也是與他們保持良好關係的手段。但是,除了Cudgin(也可能還有葉仁官)外,其他的葉姓商人似乎並没有刻意講究禮節,因此他們也似乎没有像其他人那樣與外商建立起親密友好的關係。
小結
葉氏商人的經歷是廣州“小商人”經商行爲的典型範例。他們的貿易活動持續了大約八十四年,見证了廣州這個港口城市的巨大變遷。在此階段,來華的外國人的數量增加了十倍,從最初的幾百人增加到幾千人。每一年扺埠的商船也由五、六艘增加到五十多艘。不斷增多的外商和外國商船帶來了激烈的競争,也給户部和總督們以巨大的壓力,他們必須不斷的擴大生意的範圍。對商人來説,他們處在急劇的動盪之中,隨時會出現新的、出乎預料之外的機會,與此同時,又有可能面臨麻煩和負擔。
對一些商人來説,包括葉隆官、葉義官和葉朝官,風險極大,他們是生意做得越久,就越有可能以破産告終。在1730年代裏,葉隆官擴大了生意,但始終没有做到之前Cudgin的規模。資料顯示,到1740年代中期,他與英國東印度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丹麥亞洲公司或瑞典東印度公司只有少量的貿易,甚至幾乎完全停止了生意往來。這説明當時他的生意已經衰微。葉義官和葉朝官爲了减小生意中的風險,盡量避免借貸高利率的資金,并且扺制把生意做大成爲行業中的大佬的誘惑。此外,他們還想方設法如期償還債務,但有時却也事與願違。最後,端和行和廣源行宣告破産並從商界消失。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葉義官和葉朝官破産後,一些以廣源行的渠道經營的小瓷器商店却繼續經營了許多年。也許這表明這些小商行比葉義官和葉朝官更爲激進,他們的經營理念不再是簡單地做小本生意。遺憾的是,葉義官和葉朝官成爲行商後,他們就再也不能按小瓷器店老闆的策略經營。雖然他們采用的策略似乎在短期内可以盡可能地减小生意上的風險,但長期來看,却會陷入困境之中。
考慮到商界的盛衰,而業内又缺乏長期的資本積累的安全保障,很難想象有長盛不衰的策略。商人們從來就不清楚别人何時把欠的債歸還他們;何時地方官員會來找他們捐款;何時北京方面會傳來意旨要求他們捐助。因此,葉仁官退休後,他的兒子們仍被要求捐款,爲此深受折磨,且持續了多年。由於種種不利因素耗費了經營成本,葉義官和葉朝官這時已經有了適合自己的經營方法。他們盡可能完美、安全地經營自己的生意。但他們都没有賺到盆滿鉢滿然後退出商界,也許是他們並没有退出的打算。遺憾的是,最後他們却因爲經營不善出現金融困難而停業,因此他們在商界的多年的打拼也就顯得無足輕重。
葉義官很可能早就知道他的生意會破産。由於他和葉朝官做生意比較保守,當生意出現下滑時他們没有其他辦法扭轉其趨勢。以高利率借錢或者冒險大量進口外國貨來擴大市場佔有率的做法不符合他們的性格。采取較爲積極進取的手段或許有助於他們走出困境(當時他們的交易量太小贏利不多,無法償還債務),但根據他們辦事的行爲準則,他們是不可能這麽做的。
葉義官不會像有些大商家那樣,以搞陰謀詭計、拉幫結派、損害他人的手段來擴大生意。荷蘭人在他們的記録裏提到,葉義官的商行倒閉之前一直缺乏足够的現金,爲此,他一定感到非常沮喪。他向來不願意乞求别人與他簽訂貿易合同,也不願意采取高壓手段强求外國人與他的商行做生意。他通常的做法是給他們優惠的交易條件,或者不時爲他們提供貸款以贏得他們的好感(比如丹麥亞洲公司)。同時他也很看重他的責任和義務,這樣做却使他處於一種兩難的境地:既能堅持自己的信仰,又能籌集到足够的現金來償還債務。
葉義官給自己起名“Consentia”(“正直有良心”即中文“義”——譯者注),在簽訂生意合同的圖章上也使用這個名字,而這個名字也符合他的性格。也許葉義官想留給後人的財産就是他的名字本身,畢竟,發財或者不發財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經商(是否誠實并且正直有良心)。可以説葉朝官的情况與葉義官差不多,他們的經營策略非常相似。遺憾的是,他們生不逢時,正處於貿易的低潮時期,雖然没有爲後代留下物質財富,但他們却恪守了自己的經營理念和尊嚴,因此得以聲名遠揚。
與葉義官和葉朝官相比,葉隆官稍顯激進,但較之Cudgin和葉仁官,仍屬保守。葉隆官、Cudgin和葉仁官三人均成功地佔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但惟有Cudgin和葉仁官成功地將生意所得積攢成財富。雖然他們兩人退出商界的時間相隔長達七十年,但他們退出時采用的策略相似。他們都曾有過輝煌的歲月,在那些年裏,他們大大的擴大了自己在市場上的佔有率;他們非常幸運,在短暫的時間裏獲利豐厚;他們得以携帶所獲財富及時退出商界。雖然葉仁官在初涉生意場時似乎與葉義官和葉朝官一樣,在經營手法上相當保守,但看到身邊其他商人接二連三的倒閉,他很快意識到擴大自己的市場佔有率的重要性。Cudgin還采用另外一種策略:當官以便獲得北京的同僚的支持。
Cudgin和葉仁官决定退出商界後仍然繼續做了幾年的生意。也許這是爲了找到最佳的退出方法以及爲退出做好準備的必要階段。顯然,他們解决了所有可能會妨礙他們退出的因素,就我們所知,他們退出後一直没有被官方重新招回商界。遺憾的是由於其他商人不知道他們的具體做法,而無法傚仿他們,但在同時代的商人中Cudgin和葉仁官確實出類拔萃。
我們不清楚葉仁官去世後他的遺産是怎麽處理的。但可以肯定的是,與葉仁官的兒子一樣,政府官員肯定會定期“請求”他的繼承人捐款,很難想象他們會不受其擾。現在,在皮博迪艾塞克斯博物館裏尚有一尊與葉仁官真人一樣大小的塑像,至今保存完好。而Cudgin的財富和遺産中的其他物品已經全部灰飛煙滅。因此,也許葉義官的話是對的:真正重要的是經營的手法而不是經營的結果。
注釋:
〔1〕 Paul A. Van Dyke:“The Yan Family:Merchants of Canton,1734-1780s,”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9 (January 2004) 30—85; 劉平,等:廣州十三行滄桑,廣東地圖出版社,2001;黄啓臣、龐新平:明清廣東商人, (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2001)。
〔2〕 Cheong Weng Eang, The Hong Merchants of Canton(Copenhagen:NIAS-Curzon Press,1997),34,86,144;黄、龐:明清廣東商人,125。
〔3〕 Oriental and India Office in the British Library, London(OIO):G/12/22;Cheong 144—145; Hosea Ballou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34,5 vols,(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26. Reprint, Taipei:Ch’eng-wen Publishing Co.,1966), 1:167。
〔4〕 這些混淆不清來源於1732年瑞典東印度公司大班Colin Campbell的日誌,在日誌裏,他將Cudgin與這兩個人混淆在一起。資料中出現問題是因爲Colin Campbell在返程中將原始的日誌丢失,後來到達瑞典後他又重新撰寫了日誌。盡管Colin Campbell手頭有一些筆記,他在日記中也摘引了其中的資料和一系列的數據。但毫無疑問,在事發一年後根據記憶重構每天發生的事情仍然非常困難。研究人員會發現裏邊的數據和提到的事件有許多的謬誤,因此,除非有其他資料互爲參照,否則不能照字面理解。Paul Hallberg and Christian Koninckx, eds., A Passage to China, by Colin Campbell(Gothenburg: Royal Society of Arts and Sciences, 1996),109n. 207 以及152n. 254; Morse, Chronicles 1:183-184。
〔5〕 Paul A. Van Dyke的專著:The Canton Trade: Life and Enterprise on the China Coast,1700-1845 (HongKong University Press; 即將出版),其中詳盡探討了貿易的結構以及由北京任命的短期官員與本地終生爲商的商人之間的關係。此書還提出了廣東征收税銀的原因和基本原理。
〔6〕 Cheong, Hong Merchants,135; 以及Stadsarchief (Municipal Archive), Antwerp (SAA):IC 5757。
〔7〕 SAA: IC 5757
〔8〕 SAA: IC 5757
〔9〕 Fuyuan撫院,廣東省總督。
〔10〕 金國平和吴志良在其文章Correspondencia Oficia Trocada entre as Autoridades de Cantao e os Procuradores do Senado, Fundo des Chapsa Sinicas em Portgues (1749-1847) , 8 vols.(Macao: Macao Foundation, 2000)8:311-376,列出了在廣東商界任職的主要官員以及他們的任期的清單。在荷蘭人的記録裏,清楚的記載了所有商界高級官員就職和離任的細節,有些資料現在已出版。Paul A. Van Dyke 和Cynthia Vialle合著的 The Canton—Macao Dagregisters 1762年(Macao: Cultural Institute, 2005)。 其他年份的日誌也將出版。
〔11〕 OIO: G/12/26-27.
〔12〕 Colin Campell: A Passage to China, 152。
〔13〕 Morse,Chronicles,2:405-406; Van Dyke, The canton Trade,即將出版。
〔14〕 Cheong, Hong Merchants,45,48,184n,72。
〔15〕 Cheong認爲Cudgin和葉隆官的商行名稱是“廣源行”,但我們手頭的資料表明葉隆官的商行是端和行,因此Cudgin的商行名稱尚不明確。Cheong,Hong Merchants,39,45,70 n. 64,81,86,145。
〔16〕 葉姓(廣州話也稱顔)有時也叫“譚”和“範”。Van Dyke,“The Yan Family, ” 65。
〔17〕 Morse説這一年他與英國公司簽訂了絲綢合同,但Cheong認爲有些大班由於他過去没有經營過此類商品所以對是否與他簽合同猶豫不决,但這並不屬實。Morse,Chronicles, 1:234; Landsarkivet \[Provincial Archive\], Gothenburg (GL): Oijareds sateris arkiv A406 (以下全部爲:GL: OIJ A406); Cheong,Hong Merchants,146.
〔18〕 Rigsarkivet \[National Archives\],Copenhagen(RAC): Ask 1118; National Archives, The Hague (NAH): VOC 2438; Paul A. Van Dyke, “Port Canton and the Pearl River Delta, 1690——1845”,(Ph.D. diss.,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2002),350—351。
〔19〕 RAC: Ask 1118。
〔20〕 Cheong, Hong Merchants,146; NAH: Canton 2,69。
〔21〕 NAH: Canton 2,69,70。
〔22〕 Gothenburg, landsarkivet (Provincial Archive) (GL): OIJ A406.
〔23〕 Cheong提到葉義官在1750年和1752年與葉隆官的商行有關聯,但他提到的是葉義官的廣源行,而不是葉隆官的端和行。Cheong, Hong Merchants,146;以及RAC:Ask 1121, 1124-1128,2197-2204; (GL): OIJ A406; Nordic Museum Archive, Stockholm. Godegardsarkivet Archive F17 (以下爲NM: F17); NAH: Canton 5,70; RAC: 2195-2196.
〔24〕 Cheong, Hong Merchants,82 n. * 146.
〔25〕 更多關於兩個葉義官的説法,見RAC:Ask 1121, 1139-1141, 其中談到了兩個葉義官,並將其分而論之,好像他們是兩個不同的人。
〔26〕 Van Dyke:“The Yan Family,”30-85。
〔27〕 NAH: Canton 74。
〔28〕 NAH: VOC 4387 以及Canton 26; Ch’en Kuo-tung, Anthony, The Insolvency of the Chinese Hong Merchants, 1760-1843 (Taipei: Academia Sinica, 1990), 14, 20, 292。
〔29〕 葉義官(Consentia Giqua)去世後,荷蘭人仍然把他列爲“小商人”,因此,他從來也没有超越這個級别。NAH: Canton 74.
〔30〕 Cheong, Hong Merchants, 147.
〔31〕 Paul A. Van Dyke and Cynthia Vialle, The Canton-Macao Dagregisters, 1763 ( Macao: Cultural Institute, forthcoming).以下所有已印好的 Dagregisters簡稱爲:CMD。
〔32〕 NAH: Canton 72. CMD 1763.
〔33〕 NAH: Canton 73-74. Suiqua也於1761年去世,但在該資料裏没有提到,也許他的兄弟和繼承人蔡玉官(Tjobqua,Cai Yuguan)承擔了債務。
〔34〕 Earl H, Pritchard, The Crucial Years of Early Anglo-Chinese Relations 1750-1800. 1936 (重印,New York: Octagon Books, 1970), 201 and n. 7 同一頁;Morse: Chronicles, 2:6, 25, 33-34, 45 以及 5:159, 181; Cheong, Hong Merchants, 85-86, 147, 253, 290 n, 17.
〔35〕 Ch’en, Insolvency, 13,260.
〔36〕 NAH: Canton 31,74,77.
〔37〕 RAC: Ask 1154-1156a, 1165.
〔38〕 NAH: Canton74; RAC: Ask 1154, 1156a, 1165.
〔39〕 關於商人死後仍然被提到的另一個範例,見 “Foutia” in CMD 1762, 9月19日的記載以及注釋48。 在外國人的記載裏,商人去世10年甚至20年後,他們的名字還會出現在記録裏并且被談論,仿佛他們仍然在世。
〔40〕 NM: F17; Van Dyke, “Port Canton,” Chapter Five.
〔41〕 NM: F17; Van Dyke, “Port Canton,” Chapter Five.
〔42〕 RAC: Ask 1161; and NAH: Canton 74.
〔43〕 朝廷要求行商進貢的銀兩的總數是200,000兩。莊國土:Tea, Silver, Opium and War: The International Tea Trad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Expansion into China in 1740-1840,(Xiamen: Xiamen University Press, 1993),40-46; Ch’en, Insolvency, 93; 黄啓臣、龐新平:明清廣東商人, 407-409; Van Dyke, The Canton Trade, 即將出版。
〔44〕 Ch’en, Insolvency, 93; Van Dyke, “The Yan Family” ; Van Dyke, The Canton Trade, 即將出版。
〔45〕 Cheong, Hong Merchants, 84-85; Louis Dermigny, La Chine et L’Occident. Le Commerce a Canton au ⅩⅤⅢ Siecle 1719-1833 (Paris: S. E.V.P.E.N., 1964), 2:894-900; Ch’en, Insolvency, 185-190, 259-260.
〔46〕 RAC: Ask 1168; Morse, Chronicles, 5:181; Ch’en, Insolvency, 260-261.
〔47〕 Ch’en, Insolvency, 260-261; RAC: Ask 1170-1172, 1178.
〔48〕 Ch’en引用英國東印度公司夷館的記録,來説明葉朝官去世的日期,這個日期與他從其他公司的記録裏消失的日期剛好吻合。關於Howqua的不同的解釋可參見以下資料:Ch’en, Insolvency, 261,280; Cheong, Hong Merchants,89;RAC:Ask 1173-1176,1180, 1182,1185;NAH:Canton 29,37,39, 81,85,VOC 4412。
〔49〕 資料裏關於葉仁官的出身存在相互矛盾的説法。在第39頁,Ch’en把他的出生地説成是“潮安,福建(fu-chien)”,他引用的是英國夷館的記録。但在“Illustration 9”裏,却清楚的寫着他是“朗湖人”,朗湖是江西省的一個鄉鎮。Cheong, Hong Merchants, 122n,44; Ch’en, Insolvency, 21,39,312-317;樑嘉彬, 廣州十三行考 (1937; repr., Taipei: 1960; repr., Guangdong: Renmin Chuban She, 1999),386。
〔50〕 NAH: Canton 40; Ch’en, Insolvency, 301, 312-317; Cheong, Hong Merchants,91。在瑞典東印度公司大班Charles Irvine1740年代的記録裏,還有一個名叫“Yamqua”的人,但他的中文名字是“蔡炎官”。James Ford Bell Library,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JFB): Charles Irvine Papers。
〔51〕 Ch’en, Insolvency,312-317;樑嘉彬,廣州十三行考, 290-292,386。
〔52〕 莊國土:Tea, Silver, Opium and War, 41。荷蘭人説1787年的捐款是400,000兩,用於資助臺灣的軍隊。NAH: Canton 93。
〔53〕 Ch’en, Insolvency,93,108,294-299,307-311;邢永福等,清宫廣州十三行檔案精選,(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2002),158-159 doc,no,58。
〔54〕 Morse, Chronicles,2:405-406;Ch’en, Insolvency, 307-317; Ann Bolbach White, “The Hong Merchants of Canton” (Ph.D, dis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967),93-94; 樑嘉彬,廣州十三行考,300-301;Cheong,Hong Merchants, 91-92。
〔55〕 Morse,Chronicles, 3:55,194;Cheong,Hong Merchants,123 n. 48; Ch’en, Insolvency, 312-317。
〔56〕 很可能Cudgin也對奥斯坦德東印度公司的大班們很不滿,在1726年時,雙方就Cudgin用來稱茶葉的量具有過争執,而Cudgin則認爲他們對他的商行有偏見。當時,大班們“費了好大的氣力”才説服Cudgin每一擔茶葉少收他們一兩銀子。SAA: IC 5757。
〔57〕 關於外國商船的大小,見Van Dyke, “Port Canton,” Appendixes。
(\[美\] 範岱克著,章遠榮譯 。章遠榮:華南理工大學外語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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