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以法律形式宣示對台灣問題立場的《反分裂國家法》終於揭開了面紗。這引起了海内外高度關注。各種解讀充斥於媒體,但不少解讀存在著誤解與偏見。“反分裂法”究竟要義為何,我作為一個長期從事兩岸關係研究的學者,提出三點看法,供大家思考。
一、切莫忽略了制訂“反分裂法”的背景
眾所周知,近十年來台灣“去中國化”和“漸進式台獨”步伐越來越快,尤其2000年民進黨上台後,台獨訴求從“只能做不能説”,變成了公開地“又説又做”,特别是從2003年8月始,李登輝公開提出了“公投—制憲—催生新台灣”的“台獨時間表”,要在2008年前完成獨立建國,屆時以獨立國家身份去北京參加“奥運”,這種如切香腸式的台獨,把兩岸關係一步步推向了戰爭邊緣,是李登輝之流把台灣民眾與亞太地區推向了戰火邊緣,使“和平統一”的良好願望變得十分渺茫,兩岸形勢變得異常嚴峻,把中國政府逼到無路可退的地步。為了挽救和平,反對分裂,尤其反對“法理台獨”,維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基礎不被蠶食,中國政府不得不制訂《反分裂國家法》,為兩岸關係劃出一條清晰的不可逾越的紅線,以確保兩岸和平的機遇不致流失,同時用法律武器授權中國的武裝力量,切實作好反分裂軍事鬥爭的最壞準備,沒有這種最壞準備,也就沒有和平。
因此我們在解讀“反分裂法”時,切莫忽略了這法律出台的背景。可以用一句話講,是台獨逼出了“反分裂法”。如果這部法會引起什麼後果的話,這後果則應由肇事者李登輝之流負全責。
二、“反分裂法”的宗旨是反分裂求和平
“求和平求安定求發展”是台灣主流民意,同樣是祖國大陸的主流民意,這不僅是人類的普遍價值,而且是中國贏得明天和決定命運所必需的手段。沒有人比我們更渴望和平。台獨是中華振興的最大障礙,沒有反分裂的決心與法律,就沒有和平,也沒有中國和平崛起的可能。因此我們制訂“反分裂法”,並不是“併吞台灣法”和“戰爭授權法”,而是追求和平法,是第一次將“和平統一”方針用法律固定下來,確保了“和平統一”的法律地位,也防止有一天有些人隨便抛棄“和平統一”方針。這一切都是為了兩岸民眾的根本利益。自古以來,中國人對非和平方式的觀念是——止戈為武,也就是要具有制止一切戰爭因素的能力與實力,只有這樣才有和平可言。“反分裂法”的宗旨與目的,就是用和平的和非和平的兩手來制止台獨的冒險,確保海峽兩岸的和平與穩定,這是我們真正的宗旨,對此我們必須重點强調。
三、要全面解讀“反分裂法”的内涵
“反分裂法”言簡意賅,共十一條,1200多字,涉及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僅三條,而大部分文字則在闡述制定本法的依據、立法的宗旨、台灣問題的性質、以何種形式完成統一。這些法律條文則是將中國四代領導人解決台灣問題政策與理念,我們這些年積累的經驗與體會,上升到法律層面。如條文中闡述的我們的基本方針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台灣問題的性質是中國内政,一個中國原則是和平統一的基礎,我們將盡最大的努力、以最大的誠意去實現和平統一,以及鼓勵和推動人員、經濟、文化、治安交流與維權的五項措施,協商和談判的六點建議。這些内容既是廣大台灣同胞希望的,也是二十多年交流交往中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是今後會進一步推動的。這些内容都來自“鄧六條”、“江八點”、“胡四點”及“十六大”政治報告等,今天我們將這些領導人講話或文件,上升到法律層面,體現“以法治國”,改變以往的“以政代法”,這是十分可喜的進步。
我們研究和領會這部法,不要將眼光局限於關於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這三條,而要全面領會,尤其要深入領會“發展兩岸關係”和“推動協商談判”這兩部分,這兩部分工作做好了,就是台灣民眾工作做好了,我們遏獨基礎就有了。
總之,我認為《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十分專業的法,它只闡述了我們原則的主張,沒有所謂的“時間表”,也沒有具體的“懲罰條款”,更沒有一句語言的威脅,顯示了這部國内法的手足之情。解讀這部法無論如何要從立法背景、宗旨和豐富内涵三個方面去全面理解,這樣才會更貼近立法的目的。
寫於2005年3月9日
(本文發表於香港《大公報》20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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