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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對汪道涵先生關於一個中國内涵論述的理論思考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先生在會見台灣新同盟會會長許歷農先生時,發表了有關一個中國的新解。汪道涵先生針對兩岸關係在政治問題上的根本分歧,從國共兩黨内戰造成兩岸暫時分離的歷史角度,談到祇要兩岸追求統一,在一個中國的内涵方面,統一的事業實際上是“兩岸同胞共同締造統一的中國”。
  
  一九九八年五月汪道涵先生在會見台灣“中華台灣兩岸和平發展策進會”會長林洋港先生時又指出,祖國並不等於中國大陸,祖國應是兩岸中國人共同的祖國;統一問題,可長可短,對台灣民眾求安、求和的心態,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和平可以用於統一也可用於分裂,大陸堅決反對“和平分裂”,主張和平統一。汪道涵先生又重申了以往的論點:一個中國應是兩岸同胞共同締造統一的中國。
  
  這些論點從和平統一的大前提出發,站在更為宏觀和前瞻未來的角度,著眼於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希望台灣同胞參與到兩岸統一的大事業中。這一思考,符合兩岸關係的基本狀況,符合歷史的趨勢,符合“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總體思路,符合江澤民主席在一九九五年一月提出的“八項主張”。對不瞭解歷史大勢、世界未來和民族根本利益的觀點而言,可謂是正本清源、指點迷津、振聾發聵。
  
  中國的和平統一政策絕非權宜之計,而是中國幾代領導人基於對中國未來發展和選擇現代化道路的大判斷;是基於對冷戰後期國際形勢的冷静觀察;基於對兩岸關係新的思考、反復權衡而作出的戰略之舉。回顧一下歷史,和平統一政策的出台是與中美建交、國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改革開放同步進行的,這決不是甚麼偶然的巧合,從中可以看出幾點深刻的蘊意: 
  
  其一,中美關係的改善,表明了中國已認清國際格局的傳統定勢——國家利益高於意識形態,民族地位高於政治結盟關係。中美建交標誌著雅爾塔體系即將崩解,新型的大國關係即將形成。中國從七十年代初期與美國共同牽制蘇聯,才出現了蘇聯在軍備競賽中持續的經濟衰退,直至出現東歐各國以經濟改革為先導突破華沙條約組織的“有限主權”結構,以“民主化”實現了國家民族的眞正獨立。中國是冷戰的重要終結者之一,有理由分享“冷戰後國際關係中的紅利”。
  
  其二,中國的改革開放是向西方開放,向國際關係的一般規範和以西方為主導的國際社會開放,這一點毋庸諱言。這是中國在近代以來被迫打開國門、飽受欺凌,又在民族解放戰爭中取得國家主權和民族獨立地位之後,參與冷戰兩極體制經歷酸甜苦辣之後的一次主動開放。從閉關自守到慘遭瓜分,從新中國建立實現了民族獨立到冷戰中被西方封鎖,從中美合作的“大三角關係”到全面的向世界開放。中國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經歷了一次哲學意義上的“正、反、合的辯證發展過程”。中國祇要堅持開放政策,必然要堅持和平統一政策(除非台灣單方面破壞兩岸關係現狀,公開宣佈“台灣獨立”,大陸不得不使用非和平方式解決統一問題),因為中國決策層已經看到了中國邁向現代化離不開對兩岸關係的理性處理,離不開和平與發展。和平統一政策是中國現代化和改革開放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其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人民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公平和共同富裕的社會理想,社會各階層的政治平等,以及中國的現代化和在國際上“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為實現這一目標,中國共產黨人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採用了不同的方法,其中有國民革命時期與國民黨的兩次合作;有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的武裝割據;爭取民族獨立的抗日戰爭和以農民革命為主要標誌的解放戰爭;還有建國之後的為統一全中國進行的兩岸軍事鬥爭。一九七九年以來,中國大陸執行改革開放政策,其目的仍然是用經濟方式實現以往的目標。在統一方面已經面臨著一項必然的邏輯思考,即台灣當局治下的中國台灣地區,在民生方面已經是同樣的中國人採取現代化的方式,追求社會富裕的目標。祇要沒有“台灣獨立”,用武力完成統一已經與中國大陸追求現代化的總目標相違背。和平統一是用和平的方式達到通過戰爭才能實現的目標,換言之,中國在邁向二十一世紀的現代化戰略部署中,和平統一是新的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完成國家統一的方法。和平統一是有代價的,這一代價是要改變“一方徹底吃掉一方”的傳統思路(鄧小平先生的“一國兩制”正是要突破這一傳統的思路),在統一過程中,對國家形式的調整作一符合實際和客觀的判斷。
  
  解決台灣的地位問題是有效執行“和平統一”政策的關鍵。
  
  “不吃掉對方”,就要承認談判對手及和平統一過程中合作一方的客觀存在,就要給對方一個定位。一九七九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告台灣同胞書》給台灣當局的定位是“武裝割據的政治勢力”,希望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台灣當局之間商談結束這種軍事對峙狀態”。當時,這種延續内戰歷史的處理方式,對雙方都說得通,台灣方面也用類似的思考方式表述為“中華民國政府”要“光復大陸”,實現“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發表的葉劍英關於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政策,給台灣當局的定位是“特别行政區”,方式是“兩黨對等談判”。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鄧小平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兩黨平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國共合作,而不提中央與地方談判”。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江澤民主席提出“八項主張”中,使用了“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海峽兩岸”的定位方式是非常具有政治策略的,為今後政治接觸談判的地位,預留了廣闊的空間。
  
  一九九二年四月開始的兩岸半官方機構“海協會”和“海基會”的商談,在雙方定位上基本是一種相互之間默認“行政權”和“公權力”的方式。但是,在觸及敏感問題時,往往陷入僵局,台灣當局總是期望在觸及類似於“司法管轄權”等政治問題時明確雙方“模糊化”的談判地位問題。一九九五年六月,由於台灣“外交”方面的過激行為,危及一個大國的國際認定,兩岸商談的基礎動摇,從而導致兩會事務性談判全面停頓。直到兩年零八個月後,海基會副秘書長詹志宏率團來訪大陸,與海協會副秘書長李亞飛會商,以探討恢復兩會交流交往的方式初步緩解。表面上看,兩岸談判之僵局似乎在於從哪一種形式恢復商談以及如何安排台灣方面的“談判地位”上,而問題的關鍵則在於台灣方面是否有誠意進行兩岸政治談判,是否還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否願意正視現實緩和、發展兩岸關係,是否願意“兩岸中國人共同締造一個統一的新中國”。要“實現兩岸中國人共同締造一個統一的中國”,兩岸有識之士似乎要在理論上對以下問題作一縝密的理論思考。筆者願意為這種思考提供一個框架。以期抛磚引玉。
  
  共同締造統一的中國,首先要對兩岸關係定位做國際法方面的思考
  國際法主體問題
  按照國際法通則,國際法的主體是指直接受國際法秩序規定的那些人格者。履行國際義務的行為主體,也是享受國際法規定權利的主體。中國大陸自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在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上以七十六票贊成、三十五票反對、十七票棄權通過了二十三國提案,形成了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案”,恢復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合法席位之後,成為“積極的國際法主體”(不僅是聯合國憲章的締約國,而且是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當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尚未全面結束的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至六月二十六日,四十五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參加《聯合國憲章》制憲會議,共同簽署了《聯合國憲章》並於當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當時締約國一節中的所用詞匯為“中華民國”,但是不能否認,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團”中,包含當時國内各種政治勢力,中國共產黨的代表是董必武先生,這是四十年代中國特殊的政治生態所造成的。當時中華民國與現在的“中華民國”有著根本的區别。
  
  目前,大陸方面認為,一九四九年十月建立的人民共和國,完成了中國主權的全面繼承,正像世界各國和歷史上所有國家政權更迭的事例一樣,成為了代表“傳統中國”的國際法主體,並“具有在一定範圍内參與國際立法,讓度主權的資格”。雖然在五十、六十年代因冷戰的國際環境,一度未能行使全部的國際法權利,到了七十年代之後,終於得到聯合國層次上的國際法的認可,並得到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廣泛承認,此為一基本之事實。而台灣方面則認為,“中華民國”未被消滅,大陸方面對中國主權並未完全繼承,兩岸目前是對中國主權和治權的分别統領。同時認定中國目前的分裂狀態是主權和治權的同時分裂。甚至認為中國的主權可以在分裂狀態下進行地域性的分别,即所謂“主權在民”的理論。
  
  分裂國家的國際法認定
  按照國際法關於分裂國家理論的推論,中國處於内戰尚未結束的分離狀態,尚未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但是,中國在國際法上的代表權仍然是“完全自治的國際法主體”。因為,中國的領土的主體部分或與主體交戰的局部(台灣地區),都沒有所謂“聯合國監督或托管”。台灣方面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之前,可以視中共方面為武裝對抗者(官方在一九九○年結束戡亂體制之前,一直沿用“叛亂團體”的字眼),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七一年十月我們權且看成是中國内戰在“主權代表”之層面,形式上還沒有“塵埃落定”,所謂“中華民國”形式上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實際上喪失了代表中國主權的基本要件(包括大部分領土、絕大多數人口、絕大多數國家的外交承認),仍然以中國中央政府的名義控制著中國的局部地區(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到一九七二年以後,隨著在聯合國中國代表權問題的解決,台灣當局成了名符其實的中國内戰狀態下,與中國主體部分交戰的武裝對抗者。我們並不否認,在國際法上認為一國内武裝對抗的團體,也要承擔國際法義務,因而成為“被動的國際法法人”,被動的國際法法人有一定的國際活動空間,但這與代表主權是有著極大的區别的。
  
  兩岸敵對狀態和台灣方面堅持武裝割據的國際法定位
  “武裝對抗的政府在全部或幾乎全部的國家領土上勝利時,就可被承認為該國的中央政府”。“武裝對抗的組織或團體在一國内形成,而實際統轄該國領土的一部分,並堅持對抗中央政府,就有武裝對抗的性質和武裝對抗的國際法要件存在,無論其要分裂,還是要統一,武裝對抗之政府與事實上主體政府相比,可稱之為地方上的事實政府”(奥地利:阿爾弗雷德·費德羅斯等人著《國際法》,商務印書館一九八一年版)。統轄中國局部地區的武裝對抗者,他們的官方行為,原則上被認定為統治行為,而國際法對其在國家交往中的權利義務行為之默認,是一個特殊行為,並不構成國家承認或國際法主體的承認,如果國際社會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方面公權力之機構在國際上就能享有有限之權利。與主體部分對抗的團體具有的“國家形態”,若沒有被主體政權承認或得不到聯合國和大多數國家的承認,不可能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即使有長期的外交行為的積累、或長期維持分離狀態,也同樣具備不了國際法上“國家”的綜合指標和要件。同時,未被承認的政權的内部“國家行為”,諸如公民資格的規定、選舉、立法、戶籍、法律文書認定等方面,當觸及到國際糾紛和國際交往時,在國際社會可視為政府行為。從此意義上講,台灣方面在内政和國際活動中的一切行為,因為尚未處理統一問題,而祇能是中國在完全統一前,一個特殊的政權的“政府行為”。
  
  共同締造統一的中國,要在現實條件下對“一個中國原則”做全面的思考
  一個中國是一個歷史的、現實的,也是決定中國統一採行何種方式的原則,是兩岸關係之所以用現在方式存在的基礎。不論是在兩岸軍事對峙時期,抑或政治僵持時期,還是存在政治分歧的同時進行有限交往的時期,這是兩岸中國人因為歷史的遭遇,形成的隔閡與對峙。如果否認了這一點,就不是客觀地面對歷史和現實,還有甚麼兩岸關係可言。當然,我們充分地注意到,台灣在近代史上特殊的歷史遭際,台灣民眾對兩岸關係有著特定的體驗和看法,一些人甚至認為他們與中國的内戰與分裂無關,他們不願意將統一問題與他們的“出頭天”問題聯繫在一起。所以,大陸方面反復強調,我們不願將國共對抗的歷史包袱加於台灣民眾頭上,我們理解台灣同胞特殊的歷史體驗和心態。並且在談判問題上,適應台灣島内政治轉型,更改了“兩黨對談”的提法,主張“兩岸平等協商”;更注意到並尊重台灣社會變遷的現實,考慮台灣特殊的政治生態,提出歡迎台灣各黨派、各界人士參與到促進兩岸的政治談判的運作過程之中。甚至採取“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甚麼問題都可以談”這樣對待敏感議題的豁達態度。
  
  一個中國的特定涵義究竟是甚麼,大陸方面長期以來,在外交上是“三句話",即:世界上祇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這些表述完全是遵照國際法相關條文,在國際上說明中國内戰尚未結束之下,還沒有實現完全統一的特殊狀態,是為了在國際上避免出現“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和“台獨”的。但是,在兩岸關係上,始終注重歷史與客觀現實,特别是兩岸開始“海協會”和“海基會”兩會協商之後,大陸方面更多地用另外“三句話”表述立場,即:世界上祇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與領土不容分割。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錢其琛在首都各界紀念江澤民主席發表“八項主張”三週年大會上正式對外作出表述。大陸方面明瞭,在兩岸仍處於敵對狀態下,讓台灣方面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號是不可能的,這是歷史上用戰爭方式一直欲達成而至今未果的問題。今天,兩岸大致已經擺脱了歷史上為救中國和實現民族自強所採行不同道路之爭,兩岸從八十年代開始幾乎投入全力,從事現代化建設,這是兩岸中國人和平與發展的大好時機,不可否認,一九七九年中美建交,中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和“和平統一”的方針,為海峽兩岸創造了和平發展的環境,正是這一時期,兩岸的經濟同樣高速增長,到一九九五年六月之前,兩岸心照不宣地維持著這一狀況,直到有人試圖突破這一格局。
  
  從此意義上講,一個中國的原則就是緩和與發展兩岸關係的原則;就是“和平統一”的原則;就是和平談判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就是江澤民主席在“八項主張”中強調的共同致力於“結束敵對狀態,共同規劃未來”的原則;也就是汪道涵先生所講的“兩岸中國人共同締造一個統一的新中國”。中共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制定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江澤民主席又在一九九五年一月提出了“八項主張”,一九九七年秋天召開的中共“十五大”更將其作為跨世紀的綱領固定下來。一九九八年中共中央對台工作會議再次強調了這一方針,這是一貫的、具有誠意和建設性的,是與建設現代化的中國的總目標相一致的。
  
  一個中國的原則,在這樣特定的兩岸關係和國際形勢下,其内容應有如下的内涵:
  
  其一,兩岸都認為世界上祇有一個中國,即使對此中國的政治涵意解釋不同;
  
  其二,兩岸都追求緩和、和平和發展的兩岸關係,並在此基礎上,推進中國走向和平統一;
  
  其三,兩岸都願意為發展兩岸關係進行政治接觸和談判;
  
  其四,兩岸中國人共同締造一個統一的新中國。
  
  這樣的一個中國原則,可以排除在國際上出現“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和“台灣獨立”;在兩岸關係上排除雙方以武力的方式繼續進行中國的内戰;在現階段可以排除因政治分歧造成的緊張和僵局給兩岸中國人的利益帶來的巨大傷害。
  
  兩岸關係的核心問題是甚麼?
  
  目前來講,不是“相互承認對等地位”的問題,不是挑戰國際法、“分割中國主權”和創造所謂新的主權觀的問題,也不是“在國際上給予多大的空間”問題。究其根本,是尊重歷史與國際環境下當今兩岸關係之現實,從兩岸中國人的根本利益著想,為海峽的長治久安考慮;是結束長期内戰和海峽兩岸的敵對狀態,規劃未來中國之完全統一的模式、方法、階段和步驟;是通過平等的協商創造一種中國人的智慧,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共同設計一種合情合理的政治性安排,共同締造一個統一的新中國。是通過全方位的兩岸關係“流通”和“一體化”,使兩岸中國人生活富裕、社會安定,使中國人的現代化進程因兩岸和解而加快,使亞洲太平洋地區因中國的統一而更加繁榮穩定。
  
   “一國兩制”香港模式和“一國兩制”處理兩岸關係的比較
  以“一國兩制”構想與英國談判共同解決香港問題,是以全新理論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國際法典範。它不僅符合歷史發展的邏輯,維護了中國的國家利益,也適應了國際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其應運而生並行之有效的主要條件在於冷戰後期的緩和潮流、中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時期基本國策、改革開放和思想解放的國内環境、中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中國外交影響力的不斷擴展,以及香港同胞愛國愛港希望香港繁榮穩定的民意。
  
  “一國兩制”構想在香港問題上的運用,始終把握了香港問題的幾個基本的、實質的和特殊的面向:香港是中國的領土;香港長期受英國的殖民統治但中華文化和民心仍佔主流;香港是一個資本主義社會並仍生機勃勃;香港是一個自由港和國際金融、貿易、物流中心;香港是一個國際大城市;香港是中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文化聯繫的重要基地和重新打開的大門。以上是中國政府承諾以“一國兩制”處理香港問題的根本之所在,中英《聯合聲明》規定了香港未來的基本框架,依據“一國兩制”原則和中國憲法所制訂的《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將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為保持香港長期穩定繁榮提供了根本的保證。
  
  “一國兩制”對處理兩岸關係,解決台灣問題與解決香港問題,無疑是有著普遍的指導意義,其相同之處在於通過協商談判以和平的方式解決中國的統一問題,並主張兩種不同社會制度長期共存,互不干涉。當然,用“一國兩制”的方法來處理台灣問題有其特殊的一面,台灣問題的產生是中國内戰和外國干涉造成的,屬於中國的内部事務。不像香港問題那樣有一個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香港問題是中英之間通過外交途徑談判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内政,其解決必須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之下,通過兩岸中國人雙方以平等的地位進行政治談判來協商解決。方法是“你不吃掉我,我不吃掉你”,兩制並存,顧及台灣地區長期有效的政權體制和行政治轄,台灣可以保留軍隊,並具有一定的外事權(依循此一思路,甚至可以設想在談判形成兩岸統一架構之下有一定的外交權限)。這樣的處理方式還要通過協商談判的同時,確立兩岸統一之前的“過渡階段”,經過兩岸雙方共同的努力,來不斷地完善。比如在過渡時期内,兩岸應先行商談經濟的整合,將大陸巨大的市場、雄厚的科技實力和物質資源,與台灣的資金、技術和外貿網絡,香港的金融體系及信息、物流中心的優勢有效地結合起來,將兩岸經貿交流的制度化作為邁向統一的基礎。兩岸在文化、學術、體育、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也可參照經濟整合的方式,制訂相互照應的政策。
  
  “一國兩制”處理兩岸關係的根本點在於:在客觀面對兩岸分離狀況的前提下,在國際領域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在兩岸關係上通過平等的協商談判來逐步解決雙方共同關心的所有問題。兩岸談判統一問題不涉及主權,不存在國際法通行處理方式,也不存在國際的“安全保障”或“第三國擔保”,這完全是中國人的内部事務。
  
  共同締造一個統一的中國,必須對統一“國家形式”做客觀現實的思考
  單一制國家和複合制國家:
  
  兩岸政治談判無法迴避關於未來統一的國家結構、體制、形式等複雜的問題。目前看來無非是參考業已存在的單一制國家和複合制國家的結構形式,再根據實際情況運用智慧,開創出不拘泥“名”“實”的新思維。
  
  1.單一制國家結構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區域從屬中央構成單一主權的國家結構。基本特徵是立法、司法、外交權祇有一個;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民族自治與特别行政區的設立以服從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前提。
  
  2.複合制國家結構是由若干成員國或邦,聯合組成一個國家結構,分為邦聯制和聯邦制,邦聯以條約的形式聯合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組成象徵性的統一國家;聯邦以憲法為基礎,在聯邦政府之下成員國或邦擁有自己的立法、憲法和政府。聯邦為代表國家進行外交活動的主權,但成員國或邦有獨立的對外權限。
  
  對“一國兩制”的特殊處理方式的思考
  “一國兩制”解決香港問題重在“兩制”,而“一國兩制”處理兩岸關係則重在“一國”。“一國”如何在兩岸政治談判中逐步達成共識,目前,“一國”的分歧在國際上主要是“一個中國的原則”和中國主權的代表問題,在兩岸關係中是雙方採取甚麼樣的“平等協商地位問題”。台灣方面要的是“兩個中國”一起來談判解決統一問題;大陸方面要的是“一國”之下談判解決統一問題。如何擺脱難解之套,似可作如下思考:
  
  1.排除複合制國家結構的成員國之名,由兩岸各方組成與實際治權分開的、象徵國家統一的中國政府,聯合制定憲法。
  
  2.中國政府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主權,鑒於目前國際承認中國主權之現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客觀上繼承了中國歷史的政治遺產,現在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聯合國成員國、客觀上代表中國的主權),台灣治權政府在統一之前有一定的外交地位,可在台灣當局一貫的“憲法”規定下以一個中國的方式,單獨處理國際交往中的事務(即使是兩岸存在“外交攻防戰”,也因為有“零和規則”而不至於出現“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但不得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更不得宣佈“台灣獨立”。
  
  3.在兩岸治權互不統屬之下,各自享有立法、司法和終審權。以及在談判統一之前的制憲權。
  
  4. 對外國防事務由國際上普遍認可的“代表中國主權之中國政府”處理,兩岸擁有互不隸屬的軍隊,這些軍隊具有保證治權互不重合的防衛權。
  
  5.制定憲法由兩岸各黨派、無黨派代表按比例組成“制憲委員會”,起草統一的中國憲法。兩岸治轄權範圍内的憲法、法律各自按“一個中國”的原則制定(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大陸方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正式承認台灣當局的民事法律)。
  
  6. 兩岸經濟統合中逐漸形成的協調機構應與統一的中國政府有一整套的銜接,以確保中國主權、經濟、國防、外交的眞正統一。
  
  對結束敵對狀態問題的幾點思考
  談判的方式:戰區長官、行政區長官、兩岸雙方代表、政權代表、授權代表團或政治協商代表團,等等。
  
  談判的内容:
  
  1.正面表述:兩岸秉持和平統一的理想,堅持以和平方式完成中國統一問題在談判統一之前,在國際上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在兩岸採取特殊的定位處理方式。反對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和“台灣獨立”等旨在分裂中國固有領土、主權之一切行為。反對外國勢力干涉兩岸關係之中國内政、反對外國勢力採取任何方式阻撓兩岸關係的緩和發展以及中國統一進程,兩岸應放棄旨在顚覆、詆毁、加劇關係緊張與敵對的一切宣傳及行動。兩岸政權應共同促進有利於改善兩岸關係及中國統一的一切民間、官方的各項交流、交往。
  
  2.負面表列:一旦出現有悖於共同協議的狀況,如出現“台灣獨立”或外國勢力之武裝干涉,以武力處理台灣問題不受約束。一旦出現有悖於以平等方式、通過協商解決改善關係和推進中國統一之狀況,台灣方面的“一個中國”的原則之解釋不受約束。負面表列的表述方式可採取各自聲明立場,說明條件及意涵的方式,以增進共識,體現誠意。
  
  談判的細節及不便公開訴諸文字的共識及觀念,可採行《備忘錄》等方式處理。
  
  談判的結果可採取漸進、逐步提升層次的方法公之於眾。如先以金門與厦門、福州等地交戰地區之軍事長官發佈命令的方式,申明海峽停火;再以東南地區各省與台灣省長共同表示結束内戰的意願;進而以兩岸談判代表團公佈聯合聲明,表明各自的立場;簽訂兩岸反對“台獨”和結束敵對狀態的協議。
  
  結束敵對狀態的性質:
  
  結束中國自一九四六年以來持續進行至今尚未停止的國内戰爭,結束兩岸因意識形態之爭、制度之爭、國家發展道路之爭、國共兩黨之爭以及社會隔閡造成的各項分歧引發的軍事對抗。
  
  避免兩岸及台灣島内因“統獨之爭”再度陷入新的軍事對抗和戰爭危機。
  
  排除使用武力的問題必須與反對“台灣獨立”問題相提並論,連帶在一起來解決。
  
  關於促進政治談判之前提要件
  回到“一個中國”原則的具體指標:首先是善意的互動以不拘泥於小節的方式漸進展開,但要顧及雙方的特殊狀況(主要指中國人處事的“面子哲學”)。隨之,任何下列的一項舉措,均可視之為指標的體現。如放開對兩岸經貿住來的限制;外交活動依循傳統的方式並對新的外交運作模式有所收斂;島内“台獨”趨勢下降;願意就政治性議題的討論進行先期磋商和程序性安排;有誠意解決事務性問題和進行政治接觸與談判。
  
  談判的平等地位之表述:談判的平等地位與通過談判達成的結果(兩岸的定位)有著顯而易見的區别。談判平等地位的表述與確定,可以通過政治性議題的先期磋商來達成。
  
  恢復商談的方式:具有一定授權的民間各種專業協會之間的商談之方式;海協會海基會兩會秘書長級會談之方式;汪辜會談之方式;各類預備性磋商之方式;兩岸政治代表的秘密接觸與商談之方式;兩岸談判代表團的正式談判方式,等等。
  
  汪道涵先生的論點具有深刻啟迪意義
  長期以來,兩岸對統一問題的研究,大都注重未來的結果,相互提出一套頗具“零和”色彩的藍圖,而現實的政策往往與推進兩岸經貿關係和實現談判稍有距離。尤其是比較少地顧及和研究統一之前“過渡階段”的理論和策略之運用。最近幾年,因為互信不足和台灣方面對兩岸關係和統一持“漸行漸遠”的態度,導致雙方缺乏主動尋求建立政策的“交集”,忽視了現實政策和過渡時期政策的相互銜接,更沒有營造可以迴旋、調節政策的中介地帶。如此一來,一旦出現對原有兩岸關係的基礎稍有觸動,很容易招致回到傳統的維繫兩岸關係的模式——内戰的方式。此時,汪道涵先生的論點,對於堅持和平統一的方向、探討“過渡時期”解決問題的方法,應當說是具有非常深刻的啟迪意義的。
  
  目前,兩岸政治談判要解決的分歧和問題,有些是屬於歷史性的,有些是屬於意識形態的,有些是屬於文化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的。究其根本,是屬於利益方面的(包括政治、經濟利益),集中體現在兩岸的權力關係之如何定位上,如上文所分析,要解決這一點,雙方應在保持對一個中國的原則有基本的共識之下,客觀面對各自對中國領土大部分和一部分的治轄權;至於在國際上中國主權的代表問題,則尊重現實,並依循兩岸已經共同參加國際組織解決名稱之模式來處理,以維護國際社會廣泛認可和確立的一個中國的原則。兩岸雙方對中國領土的不同比例的治轄權因歷史與現實原因不相重合,互不統屬,因而以和平方式達成統一應當是對中國“國家形式”的調整過程,香港回歸已經用“一國兩制”的方式初步實現了這種調整,兩岸關係通過談判解決更是尋求新的方式方法和新的智慧全面實現這種調整,正是汪道涵先生所講的“兩岸中國人共同締造一個統一的新中國”。
  
  在推進兩岸政治談判問題上,大陸方面已經作出了十分積極的姿態,“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以及江澤民主席“八項主張”勾勒出了未來兩岸政治談判的重要内容和過程,其核心似可表述為:“一個中國、和平統一、分階段實施”。其邏輯順序可以分析為:在國際上確立“一個中國”,兩岸對反“台獨”和非武力有共同的承諾;進行初期的政治接觸和談判,轉變台灣的“國際安全擔保”(主要靠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通過結束兩岸敵對狀態而變為中國人自己的安全擔保(簽訂反對“台獨”和反對外國干涉中國内政的兩岸和平協定);確認統一前台灣在中國的特殊地位(包括一定的國際地位;分階段談判兩岸關係的改善和發展,逐步實現兩岸高層領導人會晤,建立兩岸經濟、文化和社會的全面合作體制並達成一定程度的社會“一體化”;確立兩岸在統一前的“過渡時期”,進行有關中國統一的立法和兩岸法律制度的銜接;通過兩岸平等的政治談判,實現汪道涵先生所說的“兩岸中國人共同締造一個統一的新中國”。
  
  筆者在一九九二年八月第二屆海峽兩岸學術研討會上曾發表題為《對中國統一前景的幾點思考》的論文,其中提出三點建言:
  
  1.兩岸儘早結束敵對狀態,相互作出有利於中國和平統一的承諾。
  
  2.從經濟方面開始建立兩岸共同協調機構,為未來中國統一尋求可行的模式。
  
  3.在治權互不重合下再造統一中國主權(此觀點在本論文中已作了新的解釋和用辭)。
  
  今天,結合對汪道涵先生觀點的理論理解和兩岸關係的新狀況,在此再提出三點建言: 
  
  1.兩岸儘早恢復接觸和協商談判,儘快通過“汪辜會談”的方式進入政治議題的磋商,逐漸進入全面的政治談判,先就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協議。
  
  2.兩岸在認可對方一般法律體系之有效性的前提下,從經濟、政治、法律等方面建立兩岸共同協調機構,制訂兩岸通行的處理相關問題的規範和條文,確立相處的大框架,為未來的統一尋求模式。
  
  3.在香港回歸實現“一國兩制”的基礎上,在兩岸關係發展和談判解決統一問題的過程中,尊重治轄權互不統屬的客觀事實,各自進行相關法律的修訂,創造條件,實現有關未來統一國家形式的漸次調整。
  
  兩岸分歧與隔閡,由來已久,對抗與僵局在歷史上原本就是“習以為常”之事。從八十年代開始,兩岸關係始終是向前發展的,其間雖有曲折,不可否認的是共識和基礎也在不斷擴展。我們面臨著新的世紀的到來。回首二十世紀,人類經歷了社會革命、世界大戰、殖民地解放運動和冷戰之興衰。而今,經濟競爭和信息革命的浪潮席捲世界,此次世紀末的變革要比本世紀任何一次變革劇烈得多。在展現人類發展廣闊前景的同時,全球性問題也更為突出,特别是自然環境的破壞,很可能將各種潛在問題以大規模社會、自然生態災難的形式爆發出來,威脅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遲滯或倒退人類的文明演進。在此背景下,兩岸何不站在更高的層面上,關注全體中國人的命運,抛棄歷史包袱,捐棄前嫌,解決中國統一的問題。共同參與全球聯合解決諸如制止戰爭、消除貧困、規範金融、普及敎育、建立與人類道德協調一致的文化價值觀,構築平等對待各種文化的信息傳播網絡,建立公正的世界新秩序。中國人應當有更高、更遠的眼光和更為開闊的胸襟。汪道涵先生的觀點正是在這些大的層面上給關心中國統一的人們以極具心靈震撼的啟示,每一個對歷史和中華民族利益有責任心的人,都應當平心静氣地做一些理性、理論的思考。
  
  (原載《中國評論》月刊一九九八年八月號,作者係中國和平與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全國台灣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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