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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關於“一個中國”的前途構想
何為“一個中國”
國際上祇有一個具主權國家意義的中國,現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個中國”是現在已經在國際法律意義上落實的政治現實,不能說成祇訴之於將來的事情;在國際法的主權國家意義上,沒有“兩個中國”。
在國際上祇有一個具主權國家意義的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提上,於中國内政範圍内,台灣海峽兩岸可作為“對等政治實體”進行中國和平統一的政治談判,中華民國可作為在國際上不具主權國家意義的“邦”,就像西方聯邦制統一國家内的“State”。
也就是說,在國際上祇有一個具主權國家意義的“一個中國”的現實政治前提上,在中國内政範圍内可有“兩個對等政治實體”進行平等的、朝向組成一個“新中國聯邦”或就叫“中國”的“新中國聯合體”。
構建“新的”中國
在此“新中國聯邦”或“新中國聯合體”正式由台灣海峽兩岸對等談判組成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在國際上唯一具主權國家意義的中國,其法理上的領土包括台灣地區及海域小島在内;但中華民國則被承認為在國際上不具主權意義、但在中國内政範圍内則具與“中央”進行“對等談判”的“獨立政治實體”意義。
而當此“新中國聯邦”或“新中國聯合體”正式組成後,將按由台灣海峽兩岸對等談判過程中達致的《新中國聯邦憲法》或《新中國憲法》改造整個中國基本國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的主權法制地位,以及在内政上的整個法統,將延續/轉移給此“新中國聯邦”或就叫“中國”,並繼承為國際法律意義(具現實政治内涵)的“唯一中國”;但卻在“中國/中國聯邦”内首先實現“一國二邦”,至於此“新中國”内部“二邦”則屬於在國際上沒有主權意義的“共和實體”。中華民國法統在台灣地區/“台灣邦”仍將維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統則延續/轉移入“新中國聯邦法統”主體,均受中國統一的《新中國聯邦憲法》或《新中國憲法》統制,實行中國聯邦制統一(兩邦法制在日後當可自行繼續變革)。
毛澤東的主張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毛澤東主席早在其青年時代於民國初年便曾主張“湖南共和國/湖南聯邦/中國聯邦”之議。所謂“湖南共和國”當就是在國際上沒有主權意義之“國”,即具有主權意義的“一個中國”之内的“國中之國”。今天的“台灣獨立運動/台灣共和國運動”,亦祇能於此“一個中國”之内的“國中之國”意義上存在,否則絕不容許;在國際意義上絕不容許任何具主權國家意義的“中華民國”或“台灣共和國”之類。
統一中國/一個中國之内的“國中之國”,就是聯邦制統一國家的“邦”,或“高度法制地方自治政治實體”;毛澤東主席晚年亦曾主張,中國“要學習美國聯邦制的好處”。
中國在爭取“聯邦制和平統一”的鬥爭/和談過程中,必須強烈反對任何外國帝國主義、霸權主義、軍國主義侵略勢力及新老殖民主義的殘餘干預中國内政,尤其要堅決反對美國、日本侵略勢力的干預;北京亦需維持武力、和平兩種解決台灣問題可能性的提法及準備,但以爭取和平統一為主。
(原載《中國評論》月刊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號,作者係香港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