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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發揮“一國兩制”概念固有的創意
五月號《中國評論》中,台灣作者沙包先生為“一國兩制”提出了饒富創意的機制,立論旨在建立台灣人民參與大陸政治的管道,以增進台灣人民對大陸的認同感,並懇切地提出了中國政府在海外也應提供對台灣同胞的保障和服務的要求,以此展望長期交流的結果,可以使“中華民國”作為“中國”的成員或“特殊行政區域的政府名稱”,將“國際地位”問題自然解決。沙包文章(以下簡稱“沙文”)的價值正在於,對於兩岸當政者而言,“權術”不能解決問題,而必須設法尋求具有正當性的解決方案。
化解合理與不合理的疑慮
本文願意依照沙文的精神,進一步發揮作為現代中國發展戰略中公認甚具創意的“一國兩制”概念,將目前横阻於雙方的若干實質與心理障礙鋪陳出來,並以尊重雙方現有制度不變的原則為基礎,化解合理與不合理的疑慮,歸納出更具包容性的原則,供關心中國前途的讀者一同省思。這裡不同於沙文的地方在於,沙文對台灣内部長期以來形成的“現狀”與“現狀結構”下各階層、團體獲致的心理與實質利益的執著估計不足,同時對於台灣内部營造成的對大陸的不信任,乃至人們祇敢鼓吹通商不鼓吹“通政”以免遭受壓力的情況,也估計不足。上述情況為台灣長期歷史與國際因素使然,但現實終需面對,這些因素不妥善處理,鮮有台灣清望而具代表性的人物敢於接受大陸片面“公正”派任的人大代表。
台灣民眾對“一國兩制”的疑慮固然來自當局長期宣傳的結果,所以對中共提出的說詞難以信任;但客觀上雙方力量對比大小懸殊,其實是另一恐懼感的來源。害怕一旦接受“一中”,北京將隨時保有翻臉空間,而台灣各界已無法保有既有利益,乃至認為“一國兩制”祇是北京追求統一下的一種權宜“策略”而已。
雖然大陸方面多次說“一個中國下,‘甚麼都可以談’”但受到這種“策略性”意味濃厚印象影響,台灣各界乃將“一國兩制”狹隘地理解為“中央——地方”的權力關係;從而具有強烈的壓制、主從、強迫性,實際上造成北京是“中央” 這一點也被訂死不能談的印象。日後在“主權”統一下,台北必須淪為“地方”而屈服於北京給予的安排。在“中央——地方”式的兩制,“中央”才能有外交、國防權下,台灣怕沒有“出頭天”的一日,何況中央政府可以隨時修改各種位階的法令,變更對台承諾,使統一後某些部門與團體既得利益會受傷害,終於造成台灣的“大陸政策”採取“拖以待變”的基調,甚至伺機脱離中國,以謀利益與情感之最終鞏固。
需要“同時而全面”的思考
台灣各界並非全然沉溺於這種消極思考的泥淖,但積極的創意一如沙文,需要兩岸共同的回應與激荡。尤其中國統一問題,在台灣政局瞬息萬變而大陸似乎感到不耐的情勢之下,已難用單純的“邦聯”、“國協”、“港澳模式”等架構,或者沙文所稱的任命台灣人大代表予以緩解。而複雜卻環環相扣的連鎖問題,或許需要“同時而全面的”,也就是“一攬子”地思考,找到各方能接受的突破性解決。以下是筆者從此一觀點出發的考察,針對統一涉及雙方的“一中原則”、“一國兩制”、“外交代表”、“國防武裝”、“統一機構與元首”、“國家符號”,願獻曝於讀者:
既然名為“統一”,“一個中國”與“中國人”的國民身份當不須置疑。兩岸無論各自實行何種政治經濟制度,全體中國人的權利、尊嚴與福祉乃是兩岸統一時,一切規劃的基礎。台灣既與大陸有此共識,則中國彼此間的一切議題,應透過民主、和平方式協商,逐步尋求圓滿解決,也當是彼此可接受的原則。如此當可化解台灣恐懼戰禍的疑慮。
其次,“一國兩制”精神在於,兩岸承認各自存在著並實行著不同的經濟、政治以及法律制度:不以自己的制度強加於對方。但既是統一的中國,兩岸當協商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建立機制,以擴大交流、促進瞭解、共同發展,以使投資貿易,學術文化等功能的交流,更為暢通,最終融為“一制”——天下為公的中國。
中國既為一體,則積極協助彼此參與國際社會,維護中國人的尊嚴與福祉,共同貢獻於人類和平進步的事業,乃至為自然之事。兩岸統一後,當宣示共同承擔統一前既已承擔之一切國際權利義務,並協商適當方式,確保其繼續獲得履行。統一前雙方人民在國際間各有一部分未能獲得完整代表,這一問題對相對“弱小”的台灣感情而言,尤其突出。兩岸應協商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重新組成足以代表雙方既已代表之全體中國人尊嚴與福祉的正式與非正式機構、組織、團體,參與國際間官方與非官方的一切機構、組織與活動。而在上述協商細節尚未完成前,彼此不妨礙雙方既有的機構與其促進中國人正當權益的一切活動。至於統一當時,外國在中國原有之代表機構,無論在北京或台北,其駐地與組織不變。統一後,外國在雙方新設或改設的代表機構,其駐地與組織則尊重該國意願處理。這樣的安排,當能滿足“一國兩制”下,雙方都願在國際上為“中國”利益奪鬥的願望。尤其目前大部分國家承認北京,一部分國家承認台灣,如此的構想當能使台灣方面藉由“統一”,取得參與中國涉外活動的合情合理地位,使台灣所執著的“國際活動空間”問題迎刃而解。
既是統一,兩岸當能認同,中國之國防力量用於維護世界和平並保衛全體中國人的尊嚴、福祉與主權。為達成此一宗旨,兩岸當共同協商維護世界和平與保衛全體中國人的尊嚴、福祉與主權的適當防衛政策與機制,並展開國防議題的交流合作。在“一國兩制”之下,雖然雙方武裝體制維持不變,但雙方都需確認所既已統率並繼續維持的一切武裝力量,其目的在維護世界和平並保衛全體中國人的尊嚴、福祉與主權;並承諾,不參加以對抗中國人為目的的國際組織、協議。在台灣方面同意作出這一承諾後,大陸當不需憂慮台灣遭受其他國家之軍事干預甚至成為“反華”的戰艦。而列強中所謂“中國威脅論”與“文明衝突論”當消弭於無形。
作為統一的國家,當不能沒有象徵統一的共同機構與元首。然而不同政經制度、比例懸殊下的雙方如何統一,如何在“一國兩制”下作出讓雙方情感與現實都能接受的安排,歷來學者之探討甚費周章。本文認為,若在前節各項均有共識下,這反倒並不是一個需要“一步到位”的問題。片面的指派與武斷的名額限制,反而易遭到質疑與抗拒。雙方不妨同意統一後,徵求海内外各族、各階層、各職業、各黨派、各性别、各宗敎,亦即全體中國人的共同意願,先立即成立足以反映雙方統一前所代表的全體中國人的精神與願望的諮議機構,以對雙方統一下的各項交流整合進行督促和建議。此一諮議機構暫時由雙方内部自訂規則定期改選,從而可定期選舉並罷免象徵中國國家統一的法定元首與副元首;並協商組成有關工作小組,徵求全體中國人的共同意願,思考足以代表全體中國人尊嚴與精神的國號、國旗、國歌、國徽。在徵求共同諮議機構與“一國兩制”下,雙方原有的代表機構討論同意後使用。
可以想見,雙方統一時,恐對上述諮議機構與中國元首、副元首組成辦法未獲共識,這不妨由雙方既有代表機構各推派具有德望與代表性之中國公民若干人,暫時履行機構功能;而具有國會色彩之諮議機構依照會期輪流在國境内包括北京與台北等中國主要城市召開,以免由於“官職”分配及“中央政府”落腳地點問題,阻礙統一原則。統一原則若能確立,台灣民眾在中國體制下發言參政、當家作主的感受能夠成長,則長期而言憲政機構與沙文所談的台灣人參與名額問題才能逐次解決。
當然,一旦統一完成,達成統一所做成的上述共識,無論是以“協議”、“聲明”或其他形式表述,其地位可為雙方原有政經制度與法律體系之中最高法的一部分。雙方法律體系中,與此相衝突的條文,由雙方立法機構各自進行修正,以促進雙方法律制度的協和。
最後,“香港經驗”對兩岸統一也並非一無可取。兩岸不妨期許此一統一架構五十年不變,若五十年後雙方社會經濟整合進展尚未瑧完善,統一的憲政體制規劃可待統一時產生的諮議機構以及“一國兩制”下雙方既有代表機構再行確認。在五十年中間,這一統一共識文件之異動,當力求經過共同成立的諮議機構以及雙方既有代表機構的同意,以使雙方互信得以落實。
經過對兩岸不同體制下,長期分隔的全般背景與條件加以照顧後,將相扣的主要問題一舉提出,本文得到上述的初步結果,並假設已能儘可能滿足大陸渴望統一、擔心台灣永久脱離中國懷抱的心情,以及台灣部分人士與團體對喪失利益的憂慮,以及民眾對遭到“大吃小”的恐懼。“一國兩制”概念本來史無前例,自不須拘於西方歷史上已有的案例安排。兩岸任何一方若能率先賦予“一個中國”具體新意,順勢回應“一個中國”,則另一方當不至默然無視。願以此拙見與沙包先生及《中國評論》的讀者們共享,並激發更多創意性思考。
(原載《中國評論》月刊二○○○年八月號,作者係台灣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