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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WTO與兩岸關係
自一九八六年七月迄今,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復關”到“入世”的談判整整進行了十三年。隨著今年四月十日朱鎔基總理與美國克林頓總統就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問題發表聯合聲明,以及世貿組織原總幹事魯傑羅關於期待中國年内加入WTO的表示,長達十三年之久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有望接近尾聲。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台灣當局提出加入GATT的申請。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GATT理事會通過決議,聲明支持“一個中國”原則,同意台灣以通稱“中國台北”方式申請入關並成立台灣工作組。台灣方面加入WTO談判進展順利,基本上完成了與WTO主要成員方之間的雙邊磋商,加入WTO的實質條件已經具備。由此可見,海峽兩岸分别成為WTO成員的可能性很大。兩岸加入WTO不僅將對兩岸各自經濟的發展帶來重大影響,而且對兩岸之間的經貿、政治關係的發展同樣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兩岸加入WTO有利於雙方的直接接觸具有積極的政治經濟意義
兩岸加入WTO後,有較多機會直接接觸。有接觸才能有了解,通過了解才能達到理解,才有相互融合的基礎。只有增進了解、消除隔閡,兩岸關係才能發展。兩岸恢復交往以來,經貿關係上每一點進步的取得都是兩岸接觸、了解的結果。
然而,時至今日,兩岸的直接接觸交流仍有許多障礙,尤其是兩岸高層領導仍處於隔絕狀態。兩岸間的貿易也主要通過轉口形式。貿易爭端的解決也都是以間接方式進行,缺乏面對面的直接交流。
應該看到,兩岸加入WTO會給台灣當局在冲破“三不”政策羈絆方面以强制性的壓力,兩岸交流會因此而順暢許多。因為既然雙邊同為WTO成員,根據WTO協議規定,在WTO組織機構如部長會議、總理事會、貿易爭端解決機構以及相關的委員會中,大陸與台灣將派出代表,參加會議,直接商談有關經貿關係問題。
兩岸分别加入WTO由此帶來的挑戰會促進兩岸經濟合作的進一步深化
兩岸加入WTO,勢必會對一些產業帶來嚴峻的挑戰,如果兩岸充分利用各自經濟發展方面的階段性和要素禀賦上的差異性進行互補,則可以最大限度化解加入WTO帶來的衝擊。以農業為例,由於台灣農業受自然條件之限制,國際競爭力較為薄弱;台灣加入WTO後,在降低關税及消除非關税壁壘後,部分農產品將因進口量的增加而減少產量,降低產值,對農民影響較大。因此,對台灣方面而言,加入WTO給農業帶來的衝擊勢必造成大量農業產品和資本向外尋求出路。而大陸方面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管理經驗,發展高值農業,改革農業組織體制和農副產品流通體制,是克服加入WTO對大陸農業影響的必要之舉。這樣,以兩岸農業分工的觀點來發展雙方農業優勢,形成垂直分工與水平分工立體交叉的分工體系。
在垂直分工上,台灣側重發揮其在農產品加工、運銷、應用科技研究和經營管理上的優勢生產高附加值產品;大陸在著重初級農產品生產的同時,發展高值產品,在科研上側重基礎科技研究。
在水平分工上,促使兩岸資本、技術、勞動力、自然資源等深層次的結合,發揮整體優勢,提高兩岸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同時,擴大兩岸農產品相互出口和農業資本投資的範圍,積極發揮兩岸農業交流中介機構的作用,增進農業品種和技術交流;通過人員互訪、相互投資、共同開發、信息設備聯網等渠道拓寬合作範圍等等。
兩岸加入WTO後大陸為台灣經濟跨世紀發展提供了契機
第一,
世界經濟形勢變化給台灣帶來了壓力。八十年代中期以來,歐美各國紛紛把對外貿易的重心逐漸轉向亞太地區,台灣從官方到厰商均意識到大陸市場經濟對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性:若不積極利用大陸市場作為經濟發展的腹地,台灣難免在世界經濟競爭中處於劣勢。而以現在大陸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大陸市場的競爭程度,台灣要在大陸市場上最大限度獲益和與其它國家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競爭,只有增大投資規模和提高技術層次,才能適應大陸市場的競爭與挑戰。
第二,
大陸經濟的吸引力進一步增强。從一定意義上講,台灣的資金與技術對大陸不具有特殊意義,亦即有著可替代性;而大陸的資源和市場對台灣卻有著特殊的意義,即不可替代性。台灣資金和技術輸入大陸是以大陸資源和市場需求為前提的,兩岸經貿交流的支點是大陸的資源和市場,兩岸經貿關係是以大陸市場為主導的經貿交流關係。因此,兩岸加入WTO,大陸市場的開放對台灣有著特殊的意義。
第三,
台灣為了在世界經濟區域化的形態下保持競爭優勢,為了促成產業昇級和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台灣積極利用大陸市場對國際資本的吸引力,投資祖國大陸,藉助跨國公司的技術帶動台灣產業的昇級及經濟的增長。
總之,大陸的“九五”計劃和二○一○年遠景發展規劃和中國為加入WTO而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與市場開放,為兩岸的合作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台灣的產業昇級和亞太營運中心計劃,需要以大陸為腹地增强其綜合競爭力。值得指出的是,大陸市場的開放,不僅僅是對台商的開放,而是面向全世界的開放;加入WTO,則兩岸適用於WTO規則,這樣大陸對台灣的特殊優惠會被其它成員方視為歧視性政策,或者要求照此辦理。無論如何,意味著台灣將與其它成員方在大陸處於公平競爭的境地,在一定意義上也意味著台灣在大陸享有的優惠措施減少。不及時到祖國大陸投資、開展貿易,台灣就將失去二十一世紀最大的市場。
關於兩岸加入WTO涉及的原則問題
台灣加入WTO,除了經濟考慮之外,政治上的考慮也是顯而易見的。台灣在一九九○年申請加入GATT時,台灣方面提出援引GATT第三十三條欲以台、澎、金、馬獨立關税領土名義加入GATT,實際上試圗將自己擺到主權國家政府的位置。台灣希望通過WTO來參與其它經濟組織與活動。特别是在台灣的政界,加入WTO一方面當然是其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另一個深層次的原因是希望以WTO為跳板,加入其它國際組織,如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最終加入聯合國。台灣的許多學者為此出主意,他們認為,在目前的國際組織中,除了聯合國以外,就屬世貿組織最為重要。因此,台灣未來成為WTO的會員後,會通過各國際組織與WTO的合作渠道,取得相關資料,出席其它國際組織與WTO合辦的會議或參加其它國際組織舉辦的研討會,擴大其國際經貿發展空間和國際生存空間,為最後加入其它國際組織做準備。該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其核心問題還是主權問題。我們認為:第一,“一個中國”原則。在WTO中不能出現“兩個中國”,也不能出現“一中一台”。
第二,台灣是以中國的一個單獨關税地區的名義加入WTO,不等於可以變成具有國際人格的獨立政治實體。WTO協定第十二條規定,某些地區可以“單獨關税區”資格申請加入,但從該條以及該條的歷史淵源(GATT第二十六條)和例证來看,WTO對其作了嚴格的限制:(1)它明確指出“關税地區”是指一個“在對外貿易關係以及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所規定的事務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單獨關税地區。”可見,這一定義僅就經貿關係而言,沒有涉及到政治含義:(2)該地區所享有或取得的完全自主權,僅限於“在對外貿易關係以及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所規定的事務方面”。這裏的“事務”可以理解為WTO協議及其下屬協議所規定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等與經貿有關的事項;(3)單獨關税區雖可申請成為WTO的成員,但是如果追溯該規定的歷史淵源時,可以發現須經負責這一地區的成員方發表聲明,證實該關税區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擁有經貿方面的自主權,以履行WTO義務。從實踐方面看,香港、澳門以單獨關税區身份參加GATT成為WTO成員後,不可能因此成為獨立的主權國家實體,台灣也是如此。
第三,台灣加入WTO,不等於就能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World
Bank)等國際組織。因為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均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其成員資格僅限於主權國家,所以台灣欲通過加入WTO重返國際社會的目的在法律上難以實現。實際上,一九七一年聯合國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席位時,就已把台灣從聯合國所屬機構中驅逐出去。因而,屬於聯合國系統的IMF和World
Bank不可能與台灣發生任何聯繫。事實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在一九八○年恢復中國的席位時,就明確表示了一個中國的立場,均發表聲明明確表示終止同台灣當局之間的關係。
關於台灣有可能適用WTO“排除條款”的問題
就台灣的立場而言,參與國際經濟組織是其一貫追求的目標。但是加入WTO意味著兩岸經貿將由單向為主改為雙向來往,在政治上面臨和大陸直接交往的考驗;在經濟上,大陸產品及資金來台的限制將不得不撤除。在這兩難中之中,台灣一些學者提出台灣加入WTO對中國大陸援引“排除條款”。
所謂“排除條款”,又稱“互不適用條款”。根據WTO第十三條的規定,是指任何國家或地區在申請加入WTO時,當完成與各成員雙邊磋商後,在WTO部長會議表決前提出的加入聲明中,表明因特殊原因排除與特定成員方適用各項多邊協議規定的法律原則,如市場準入原則、非歧視性原則等。此項聲明一旦在WTO部長會議正式提出後,即成為各成員方表決是否同意該申請方加入WTO的參考。
從法律上而言,要不要適用“排除條款”是加入
WTO申請方單方面的權利,申請方可以對任何其認為不願意適用WTO協議的成員方適用“排除條款”。但是根據WTO第十三條的安排,提出
“排除條款”的時間有嚴格的限制,即應在部長會議批準加入條件之前提出。而根據WTO第十二條有關加入WTO的規定,申請方必須經過世貿組織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才能通過。换言之,目前WTO成員方為一百三十五個,台灣提出與大陸“互不適用”WTO協議及其多邊協議,必須得到WTO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方的贊同。如有四十六個成員方在審查台灣加入WTO申請時,不同意其提出“排除條款”聲明,則無法通過。台灣有沒有把握獲得九十個成員方的支持,這是台灣考慮是否采取“排除條款”時不得不考慮的首要因素。同樣,大陸為防患於未然,應對台灣提出“排除條款”之可能性保持足夠高的關注,盡可能使世貿組織成員反對台灣在加入WTO時,對大陸適用“排除條款”;當然如果能使WTO中四十六個以上成員方表明反對台灣在加入WTO時對大陸適用“排除條款”,則更能撤底打消台灣適用“排除條款”的念頭。
從經濟層面上分析,台灣對大陸考慮用“排除條款”對台灣經濟發展而言是相當不明智的。隨著兩岸經濟上相互依賴愈加緊密,兩岸實際上存在一種“共存共榮”的經濟客觀現實。兩岸近二十年的經濟交流,從兩岸三方(大陸、台、港澳)共同影響而言,已產生高度的“依存效應”,出現國際上流行的名詞“中華經濟圈”。在經濟形態上,台灣屬於海島型經濟,缺乏自然資源,地理縱深又不夠,經濟資源有限,只有通過對外貿易才能生存下去。而台灣當局目前實施的所謂“南向”、“東進”政策明顯對台灣經濟發展不利。一九九七年以來,東南亞先後發生金融危機和柬埔寨事件,使台灣當局推動台商到該地區投資的“南向政策”受挫,台商也因此蒙受經濟損失;至於“東進”中南美,由於相距遥遠、語言習俗迥異而難度較大。從戰略和長遠看,台灣經濟發展很難脱離祖國大陸腹地,這一點連在台灣的外國商社也很清楚。台北美僑商會在其發表的“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台灣白皮書”中直言台灣當局對大陸經貿政策不當,稱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關係到台灣未來的經濟發展”,兩岸不能直接“三通”使“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的計劃無疑是空想”。因此,台灣當局考慮是否對大陸適用“排除條款”,經濟因素特别是兩岸經濟互補、共存共榮的現實不得不加以著重考慮。
WTO對兩岸經貿關係的基本要求
既然從法律層面和經濟層面上分析,台灣在加入WTO時對大陸適用“排除條款”的可能性不大,那麽兩岸加入
WTO後,兩岸經貿關係自然應符合WTO規定的基本法律原則和規則。這些基本法律原則主要包括非歧視待遇原則,互惠原則,市場準入原則,以關税作為主要保護措施、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等。
1、 非歧視待遇又稱無差别待遇,是針對歧視待遇的一項締約原則。它要求締約雙方在實施某種優惠和限制措施時,不要對締約對方實施歧視待遇。根據非歧視待遇原則,世貿組織一成員方對另一成員方不得采取任何對其它成員方同樣不適用的優惠和限制措施,它要求WTO各成員在相互的貿易關係中不應存在差别待遇。
2、 互惠原則,也叫對等原則,是WTO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指兩個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相互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而不能僅僅要求對方給予單方面的優惠。互惠原則是一九四七年GATT的重要原則之一,在其前言中,明確指出GATT各締約方政府“切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在“建立WTO協議”前言中,又重申“本協議各成員……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實降低關税和其它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關係中消除歧視待遇”。
3、 市場準入原則,是指WTO一成員方允許另一成員方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本國市場的程度。市場準入原則旨在通過增强各成員對外貿易體制準入的非關税壁壘,以及通過各成員對開放其特定市場所作出的具體承諾,切實改善各成員市場準入條件,保证各成員的商品、資本和服務貿易在世界市場上公平自由競爭的目的。
4、 以關税作為主要的保護措施,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關税是各成員方增加財政收入、保護國内市場、調整進出口商品結構的重要手段,一九四七年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均承認以關税保護國内市場的合法性,但是堅持一般地取消數量限制。在世貿組織中,除堅持以關税作為貨物貿易的主要保護手段外,在一般取消數量限制方面取得很大進展:第一,將取消數量限制原則擴大到紡織品貿易和農產品貿易領域。第二,從取消數量限制向取消其它非關税壁壘延伸。在世貿組織負責實施的貨物貿易協定中,如原產地規則、反傾銷、貿易技術壁壘、補貼與反補貼、進口許可证程序等協議中,通過制定新規則和修訂原規則,約束各種非關税壁壘實施的條件和程序。第三,把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擴大到其它有關協議。如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等。如GATS在市場準入部分規定:不應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不應采用數量配額方式要求限制服務的總量等;TRIMs規定,取消當地成分要求、進出口平衡要求、進口替代要求、出口限制等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台灣加入WTO後必須修改目前對大陸實施的歧視性貿易措施
目前台灣對大陸實施歧視性經貿政策主要表現為:
第一、 由於台灣當局堅持“三不政策”,使得兩岸遲遲不能實現直接“三通”,兩岸貿易仍以間接形式運作。在投資方面,台灣當局把兩岸投資關係嚴格限制在“民間、間接、單向”的格局内,只允許台灣厰商有條件地間接到大陸投資,不許大陸人士到台灣從事貿易、投資等經貿活動。
第二、 台灣對祖國大陸產品進口設置歧視性的限制措施。據統計,在台灣一萬多種商品分類中,一般地區開放進口的項目達九千六百多種,而對大陸開放的項目只有五千四百多項,使大陸產品無法大量出口台灣。據大陸統計,到一九九八年底,祖國大陸對台灣貿易逆差累計近九百二十六億美元。
由於台灣當局對大陸實施的經貿政策與WTO倡導的自由貿易政策格格不入,因此,台灣在兩岸加入WTO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處理與大陸的經貿關係。從目前台灣經貿政策調整來看,台灣在適當放寬兩岸經貿往來的限制,為加入WTO創造條件。
盡管台灣對其經貿政策進行了一定的調整,但是對照WTO基本法律原則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特别是貿易和投資領域:
第一, 台灣目前對大陸三千一百六十六項產品實施負面表列管理,進行進口限制,而對其它世貿組織成員方沒有類似的限制措施。這類措施明顯違背了WTO的非歧視待遇原則、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和市場準入原則。因此,兩岸加入WTO後,台灣必須取消這種對大陸產品進口的歧視性政策。
第二, 台灣目前對大陸農產品只開放三百多項,雖然比照其它世貿組織成員對待大陸,但是根據《農產品協議》的要求,台灣加入WTO後承擔的法律義務主要是:將對農產品的非關税措施一律量化成關税,新量化的關税税率應逐年減讓;承諾最低市場準入量,即承諾開放相當於本國消費量百分之三的低關税率配額;減少對農產品的補貼和出口支持等。實際上台灣農產品貿易領域目前還存在數量限制等措施,加入WTO,台灣必須據此進一步向大陸開放農產品市場,大陸優勢農產品可以進入台灣市場。
第三, 目前台灣對大陸投資台灣還有很大限制,僅僅個案允許大陸台資企業返台投資以及大陸海外子公司對台投資,但大陸持股比例限制在百分之二十以内。根據WTO非歧視待遇原則、市場準入原則和TRIMs的相關規定,台灣對大陸資本進入台灣投資設立限制是一種明顯為WTO所禁止實施的投資措施。台灣加入WTO後,必須像對待其它成員方資本進入台灣投資一樣對待大陸資本。换言之,大陸資本將享有自由投資台灣的權利。
第四, 目前大陸對台灣產品、資本進入中國大陸市場采取較為優惠的措施,特别是對於台商投資,專門頒佈了《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而且國務院正在擬議該法的實施條例。根據WTO所倡導的互惠原則,台灣在加入WTO後,不說台灣應對大陸產品、資本進入台灣市場采取對等優惠措施,至少不應對大陸產品、資本進入台灣市場人為設置限制。
一方面台灣應取消對大陸歧視性的貿易措施,使得大陸產品和資本可以自由進入台灣市場;另一方面,大陸市場的開放為台資商進入大陸提供了極其良好的條件,台灣當局和台商不可能坐視大陸產品和資本進入台灣市場,必定也要采取一定措施進入大陸產品和資本市場。兩岸加入WTO對兩岸經濟這種互動的要求將會極大地促使台灣當局盡快擺脱限制兩岸“三通”的束縛。“三通”是兩岸經貿交往的迫切要求,對降低生產成本、提昇產品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台灣當局對此也十分清楚。據台灣經建會效益評估分析,即使只在其“經貿營運特區”内開放兩岸三通,每年也可節省兩岸海空運、電信等費用共七點三一五億美元。
關注兩岸貿易爭端決方面出現的法律問題
上面分析的是根據WTO的法律規則,台灣應該對大陸開放其市場,但問題在於如果台灣仍堅持實施對大陸歧視性的貿易政策,怎麽辦?换言之,兩岸發生了貿易爭端,如何解決?
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定,任何兩個成員方發生貿易爭端,解決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雙邊磋商,通過磋商解決貿易爭端;另一種模式是通過第三方裁決,即專家小組(上訴機構)進行裁決;而且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定,一旦第一種模式即雙邊磋商不能解決問題,可以進入第二種模式即第三方裁決的程序。
一般而言,主權國家與其所屬的單獨關税區發生貿易爭端,由於它們同屬一個主權國家,因此,一般可以通過協商或磋商的方式解決,或者乾脆通過行政隸屬關係將貿易爭端解決在萌芽狀態。但是,大陸與台灣的關係又有一定的特殊性,雖然台灣是以中國的一個單獨關税區身份加入WTO,但是台灣目前事實上行使不受中央任何機構管理的地方治權。鑒於這種特殊性,兩岸發生貿易爭端,雙方協商或磋商解決的可能性當然有,但是雙邊協商解決不了的情況也會有,而且出現的可能性將更多。如果雙方的貿易爭端雙邊磋商解決不了,根據WTO規則,任何一方可以提交WTO爭端解決機搆成立專家小組(第三方)進行裁決。
總之,兩岸加入WTO,有利於大陸利用WTO的規定為兩岸統一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兩岸加入WTO也可能給兩岸關係帶來一些棘手的問題。對這些積極和消極因素都應加以研究,以便采取相應措施。
(原載《中國評論》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號,作者係中國人民最高法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