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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十六:廣東省第四次優秀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奬辦法實施説明(1988年6月25日)

  一、評奬既要有重點,也要照顧全面的問題

  以奬勵善於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去研究解决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和改革開放中提出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的優秀科研成果爲重點。同時也要重視基礎理論研究等方面研究成果。

  二、關於評奬方法問題

  1.各級評審組織均應在認真、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參加評議和投票的人數不能少於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并且贊成票應超過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爲通過。

  2.各級評審組織在評議本組織成員的成果時,被評議的成員應當逥避,投票表决可全部參加,不必逥避。

  3.學科評審組在評選中,有較大的意見分歧難以統一的情况,在“評奬申報表”意見欄上應予以説明,並把少數人意見也填上。對在學科評審組獲得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票數未被通過的成果,如省評委會有一位成員提議,二位成員附議,經評委會討論同意,可作爲候選項目參加投票表决。

  三、關於參加評奬的科研成果的幾個具體問題

  1.由我省社會科學工作者和外省或國外社會科學工作者合作的科研成果,主編或副主編以及主要研究人員是我省的,屬評奬範圍,但只向我省人員授奬。

  2.由集體撰寫編成的論文集(如學術討論會論文選編等)不參加評奬,但個人被選進論文集的論文可申報參加評奬。個人的學術論文集也可申報參加評奬。

  3.確定成果是否在評選時限以内,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工具書、科普讀物、翻譯作品、資料匯編等,以第一次出版的時間爲準。在報刊上發表的論文、調查報告等,以報刊第一次登載的時間爲準。

  4.公開或内部發行的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報刊,必須是已領取到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省級或計劃單列市)期刊登記证。

  5.不宜公開發表的内部報告、材料等成果,獲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要取得有關領導部門認可並出具書面證明,才能參加評選。

  6.翻譯作品只限於社會科學方面的成果,不含文藝作品。

  7.科普讀物須成書成册並正式出版,方能申報參加評選。

  8.除列爲全國采用的教材外,其他一般教材不列入評選範圍。

  9.學術資料主要是指爲基礎理論應用研究所提供的重要資料。它必須是内容充實,能説明有關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凡未經發掘、整理、分析、鑒别,單純剪輯抄轉的資料,不得入選。

  10.凡著作權有争議的成果,不能申報;申報後,發現著作權有争議的,不予入選;入選授奬後,發現有争議,立即收回證書和奬金,待争議解决後,再發給應該獲奬者。

  四、關於榮譽奬的評選問題

  凡我省主要的黨政領導幹部、知名社會活動家和著名學者的科研成果,達到一等奬水平以上的,可授予榮譽奬。

  五、關於科研申報問題

  1.這次社科成果評奬的申報方法是:省直各單位和大專院校、黨校等的作者,可向所在單位申報,由單位向相關學科的學會推薦。各市、縣的作者,可向各市社科聯申報,並由市社科聯同意向省評委會辦公室推薦,由辦公室轉相關學科的學會歸口評選。各省級學會在市級的分會會員,可向各分會申報,由各分會直接向對口省級學會申報。

  2.每項成果只能向一處申報。如邊緣學科成果的申報,只能向社會科學學術團體或自然科學學術團體一方申報。

  六、評奬時應注意掌握的幾個問題

  1.重視評選中、青年的優秀成果,特别是青年社會科學工作者的優秀成果。對於青年社會科學工作者的優秀成果的評選,不能只局限於評青年奬的範圍。

  2.慎重對待學術界争議較大的成果。不能因其争議而擱置一邊,要認真地調查研究,再作出評論。這樣做既有利於分清是非,又有利於發現真正有建樹的而尚未被人們充分認識的成果。

  3.凡調離本省工作的作者,其成果一般不參加評選。凡在申報期以内調入我省工作的作者,其成果可申報參加評選。

  4.對有特殊原因長期在外,或已故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成果,可由作者所在單位或其他個人推薦、代報,但應説明情况,在評選時應一視同仁。

  5.省評委會下達給省級各學會和市社科聯的名額,只是推薦指標。能否評上,由省評委會按評奬標準嚴格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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