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爲奬勵我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中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和發揮廣東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開展科學研究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我市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發展,爲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理論支持,特製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湛江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本條所指的“優秀成果”包括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成果、學術理論研究成果和應用對策成果三大類,具體分爲專著、譯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讀物、工具書、學術論文、調研報告、諮詢報告等,每類設一、二、三等奬,由市人民政府頒發奬勵證書和奬金。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特别奬。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的管理工作。在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工作小組的領導下,成立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的評審奬勵每兩年舉辦一次。
第五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的推薦、評審和授奬,實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我市從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人員(包括專業研究人員、教學人員以及實際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專著、教材、譯著、古籍整理、通俗讀物、工具書,公開發表的論文以及被黨委、政府有關部門采納的調研諮詢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評審範圍。
第七條 評審應堅持以下標準:
1.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根本方針。
2.具有創新精神,提出獨立見解,言之成理,持之有據,具有較高的學術理論水平。
3.研究新問題、開拓新領域,特别是在探索、研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現實問題方面具有比較顯著的理論價值和社會效益。
4.對成果的學術價值和社會價值進行全面綜合評價。對不同類型的成果在具體評價標準上有所側重。
第八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的評選按初評、復審和核準的程序進行。初評由指定的受理單位負責;復審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評審委員會負責;核准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工作領導小組負責。
第九條 申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的個人和集體,須將申報材料上報所在單位,再由所在單位匯總向指定的初評受理單位申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不直接受理申報。
第十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評審結果公示制度和异議受理制度。
第十一條 獲奬者的獲奬情况,記入本人檔案,作爲考核、晋昇任用、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凡弄虚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獲奬項目,一經發現立即撤銷奬勵,追回奬勵證書及奬金,並建議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評審委員會成員和學科專家評審組成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工作領導小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並建議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三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的奬金及評審經費,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市財政款項中安排。
第十四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評審工作的實施細則,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定,報市哲學社會科學成果奬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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