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國資損失重大者“永不録用”(新快A02)
點評:題目過於温和,同時也未能完整涵蓋《條例》的核心内容。因瀆職、失職、不稱職造成國企重大損失,少以千萬計,多則數十億,按理説上級組織推薦提拔任命者都要擔負連帶責任,然而對當事人的懲罰却只是不做國企CEO而已,他仍可在旁門左道遊刃有餘。因此,這個題按照《條例》所列,應改爲“讓國資重大損失責任人賠償一世”,字義雙關,解氣揪魂。
國資重大損失領導終身免職(廣州A01)
點評:近日下發的《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有關懲戒部分是這樣行文的:“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或判處刑罰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企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産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該題若實事求是改爲雙排主題就好了:“重大損失瀆職者——罷免終身;一般損失責任人——賠償處分”。讀者一看就有了對比感:天平一頭,官衔比金額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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