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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宗藩體制”對“殖民體制”——近世以降中日治琉國際秩序原理的差异

  【中文提要】明末,江户幕府趁明朝式微時,縱容薩摩藩出兵擊敗琉球,俘虜琉球國王二年。期間,丈量琉球土地,征收錢糧後,釋還國王。不久,滿洲崛起,屢戰屢勝,遂入主中國,建立清朝。清朝霸權,震撼日本。爲了幕藩體制安危,德川幕府下令采取隱蔽政策,以便繼續壓榨年貢與朝貢貿易的經濟利益。從此,琉球成爲中日兩屬,以中國爲陽,日本爲陰,活躍於東亞。明治維新以降,日本爲了獨佔琉球,積極布局,乃於工業革命後挾船堅砲利的外來《國際法》,宣佈對琉廢藩置縣,並將琉球編入内務省以領其地,派任知事以理其政,大藏省設稽征所以征其税,完成西方式的實效管轄,以領有琉球。

  本文以中國爲中心的東方傳承二千餘年之“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論’來重新詮釋中琉宗藩關係。基於‘華夷分治論’,明清對琉採‘以不治治之論’統轄琉球,乃因民族、習俗不同采取“王國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允許琉球自治,但歸中國禮部管轄。因“封貢體制論”中琉成爲君臣國體。因中國自有其歷史悠久的歷史文化價值所形成的國際秩序原理,既不採也無須採外來的國際秩序原理,依大家共有的“中華世界秩序原理”,讓周邊民族自治,琉人治琉,國人也以擁有堂堂的王道國際秩序原理而自豪,抬頭挺胸於世。

  【日文要旨】明末、江戸幕府は明が衰微していくのに乗じ、薩摩藩が琉球に出兵し、琉球國王を二年間捕虜したことを放任し容認した。その間、薩摩藩は琉球で土地を丈量し、銭糧を徴収した後、國王を釈放し帰した。暫くして、満州が興り、明を負かし、遂に中國に入り、清朝を立てた。清の覇権に、日本も震撼した。幕藩體制の安危のため、徳川幕府は隠蔽政策を取るようにと命令を下し、引き続き年貢と朝貢貿易の経済利益を得ようとした。これを機に、琉球は中日の両國に従屬することになり、表では中國に屬し、裏では日本にも屬していたのである。明治維新以降、日本は琉球を獨佔するため、戦略をたて、工業革命以降の軍事力を楯にする外來の『國際法』を理由に、琉球に“廃藩置県”を宣告した。以後、琉球を内務省の管轄に入れ、その土地を領有し、知事を派遣し政を行い、大蔵省に稽徴所を設け税を徴収した。西洋のスタイルに則り、実質的な支配を行ったことにより、琉球を領有したのである。

  本論は、中國を中心とする東洋における、二千年餘り伝わってきた“中華世界秩序原理”に基づく“以不治治之論”の視點で、再び中琉の宗藩関係を検討してみた。“華夷分治論”に基づき、明と清は琉球に対して“以不治治之論”の政策を取った。これは、民族や習慣の異同により、“王國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を行う因習によるものである。琉球は自治を認められたが、その管轄は中國の禮部により執り行われた。“朝貢體制論”により、中琉は君臣の関係になった。中國には長い歴史文化に培われた価値観により、形成された國際秩序の原理があるため、外來の國際秩序の原理を利用する必要もなければ、利用したこともない。中國が東洋において皆に共有される“中華世界秩序原理”を用い、周辺の民族の自治を認めてきた背景のもとで、琉球人は琉球を治めることができたわけである。われわれ中國人は王道の國際秩序原理を有することに、誇りを持つべきである。

  一、緒論

  不同的國際體系各有其不同的歷史文化價值,基於不同的歷史文化價值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國際秩序原理,以規範其國際秩序,詮釋其國際體系的國家行爲。因此,將西方的國際秩序原理强加於東方,必造成東方國際體系的文化價值錯亂,導致國際秩序無所適從。反之,將東方的國際秩序原理强加於西方,也會發生相同的效果,此即東西國際國際秩序原理的衝突。此外,近世中華世界的邦際問題,若拖延至近代西力東漸後處理,也會演變成爲東西國際國際秩序原理的衝突。

  又,雖處同一國際體系,因其體系内部之次級文化價值或政經情勢互有差异之故,也可能形成各有不同的統治方式,如近世明、清與室町、德川之關係。其中,室町幕府沿襲以中國爲中心之封貢體制,江户幕府則於改朝换代之後,因侵寇琉球與倭寇猖獗海上問題,於求朝貢貿易不可得之後,自立門户。江户官書《通航一覽》稱:“朝廷定制,通信則朝鮮琉球,貿商則中國荷蘭而已,其他一切却之,蓋不啻其邪教之禁,亦以不待异邦諸品之給也。方今萬邦林立,皆以貿易爲業、商帆賈舶陸續來往於洋中,懇請通信貿商。”由上可知,中日之貿易觀念大有不同。中國實行朝貢貿易,除朝貢貿易外,並册封朝貢方爲國王,且另給豐厚回賜,乃不以追求商貿利潤爲目的,而以潤澤屬藩安定天下爲前提來施行政治性“封貢貿易”的戰略思維。相對的,日本對封貢貿易的思維,乃爲了追求貿易利潤,故朝貢上國,並接受册封,蓋爲客觀國際形勢所迫,内心或懷有忍辱負重之痛。既稱忍辱或有不能再忍之時,既不能再忍則有反常爆發之時。中日雖同屬儒教國家,但日本國家之思想本質,並非真有天下思想,而是充斥民族主義的國學思想。兹舉江户時代最具儒學代表性且曾膾炙人口之“山崎暗齋問弟子”史例,藉資説明,兹引述如次:

  山崎暗齋先生問弟子,曰:“方今彼邦以孔子爲大將,以孟子爲副將,率數萬騎來攻我邦,則我黨學孔孟之道所當爲者何如?”

  此即日本假儒學之名,行國學之實的民族主義,以致結“橘逾淮則爲枳”之果。國學觀絶非儒學本質,將儒學改稱國學,將中國盗包爲日本,將天下思想轉换成民族主義,以武將取代士大夫,以武道取代儒學,才是日本國學的本質。蓋儒家學説源於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終於天下爲公、世界大同之思想,目的在於建立大同世界,絶非追求一國獨善之民族主義。故“以孔孟爲將率騎來侵”之設問,實可謂未得儒學之真諦。蓋孔孟既倡天下思想,追求世界大同,又何來率騎攻日之設問,况視爲日本國學思想之美談。日本若以民族主義詮釋儒學之天下思想,不但矮化孔孟之道,而且自貶其儒學之國際地位,蓋失之毫裏差以千裏。

  根據“天下”即“中華世界帝國”的概念,“中華世界帝國”就是東方的國際體系,規範天下國際體系的國際秩序原理就是“中華世界秩序原理”。又據“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華夷分治論’,“中華世界帝國”雖統轄華夷二部份,惟其對華、夷的統治方式則截然不同。華爲帝國直轄領土,劃歸郡縣統治,夷爲帝國周邊領地,實行民族自治、王國自治、地方自治,故在國際秩序原理上,對“華”實行“實效管轄論”,對“夷”則施行“以不治治之論”。惟“夷”又分沿海“東夷”與靠陸“西戎、北狄、南蠻”,對“東夷”則普施‘以不治治之論’,對“西戎”則實行‘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論’。嚴格來説,清朝對“四夷”的統治,又分親疏。因蒙藏與皇室較親,故設庫倫大臣、西寧大臣、駐藏大臣,劃歸理藩院管轄;韓、琉、越等藩屬與清皇室較疏,但文化略同漢地,乃劃歸禮部管轄。親者法治,疏者禮治;愈親則愈治,愈疏則愈不治;半親半疏者,則行‘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論’=‘不完全實效管轄論’之治道。

  近代以降,歐美列强先恃其工業革命後的强大武力屢敗中國,再挾《國際法》以爲利器,利用條約體制痛宰清朝,從此西方國際秩序原理逐漸取代“中華世界秩序原理”,成爲規範中國對外交涉的國際秩序原理。根據《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的對外主張領土主權歸屬必須合乎“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原則。李鴻章也提出其對屬藩統治采取‘以不治治之論’的主張,除藉以説明中國之國際秩序原理外,並進而保護其藩屬土,稱:

  所屬邦土,土字指中國各直省,此是内地爲内屬,征錢糧、管政事;邦字指高麗諸國,此是外藩爲外屬,錢糧政事向歸本國經理。

  這就是根據“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論’,强調中國領土分内外,“内地爲内屬”、“外藩爲外屬”=“直轄省内之屬土乃内圍領土”、“直轄省外之屬藩乃外圍屬地”=皆“領其地”,中國對外圍屬地的責任在於“紓其難、解其紛、期其安全”,但對其内政的“錢糧、政事向歸本國經理”=不征其税、不理其政=王國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這是與西方《國際法》之“實效管轄領有論”法理,在本質上相互對立,且不能兼容的國際秩序原理,蓋西方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思想遠遠落後於中國,並遲至現代前後始告蓬勃發展。

  工業革命以後,西方列强國富兵强,幕末西力東漸日本。明治維新以後,日本改宗西法,力主與各國交際,改採西方的《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之説,來與東亞鄰邦聘交,故東西國際秩序原理之衝突,就成爲本文的研究架構。大久保利通所極力主張的“實效管轄領有論”,内容如次:

  公法雲:雖有荒野之地,該國若不能實效領有,也不能於其地設置官廳,現又不能於該地(征税)獲益,則公法不認其有領有之權及主權。

  作者將其《萬國公法》論調,歸納爲:“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計三點。其後,日本假此國際法理之名,兼併琉球。清末由於力不如人,屬藩逐一淪亡,遂不得不轉而借用西方法理施政,以謀説服列强,主張其擁有領土歸屬之主權,進謀保其“藩屬土=屬藩+屬土”之安全。這就是清末外交所以轉型的根本原因,其目的在於借此主張以獲取列强承認中國對其藩屬土擁有固有主權或宗主權。

  分析言之,日本從《國際法》的角度判斷是否領土主權,主要根據“統治實效的有無”,而“有無”的判斷基準則在於對該領域是否“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實效管轄領有論’,而且在一國之内必須“不分華夷”,適用同一法理。日本在東亞天下,生於斯,長於斯,深知“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論’的奥妙,故在明治維新後,企圖借西方《國際法》的‘實效管轄領有論’,以制“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論’,圖謀獨佔琉球。

  相對於日方的主張,中國因屬“多民族”的“天下國家”,擁有廣土衆民,基於“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華夷有别”的觀念,而對“藩屬土”=“藩土+屬土”采取不同的觀念與做法。因此,對其直接管轄的屬土,采取與西方相同的統治原則,根據李鴻章的講法,就是“征錢糧、管政事”=“實效管轄領有論”;屬藩領地雖爲外圍領土,不加干涉,然止於“舒其困、解其憂”=‘以不治治之論’,它在實務上屬於民族自治、王國自治或地方自治的範疇,因此中國並不直接管轄,故在國際秩序原理上稱之爲‘以不治治之論’。這就是中國式的傳統歷史文化價值,也是“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法理”主張。

  若再進一步將中國式領土主權的歸屬主張,加以整理的話,可以條列如次:(1)中國王朝=直轄領域+周邊領域=華朝+夷邦=宗主國+朝貢國;(2)直轄領域=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3)直轄領土下的地方自治領域=土司;(4)周邊領域=禮部管轄地方+理藩院管轄地方等三項連續概念。

  若再將中國王朝對“周邊領域”的統治方式,做進一步分析的話,又可區分爲二:(1)禮部管轄地方的統治原理=以不治治之論;(2)理藩院管轄蒙藏地方的統治原理=‘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論’或‘不完全實效管轄領有論’。理藩院的管轄方式,乃介於‘以不治治之論’和‘實效管轄領有論’之間。换句話説,在統治上“領其地”,在行政上“以監代治”、在征税上“以餉代税”。在政治上,清朝雖“領其地”,但委由任命的旗長管轄;另在征税上,因體制與内地不同,故不收税銀,可是仍征糧餉或畜産。這就是“以監代治”、“以餉代税”的道理所在。台灣“番地”與蒙藏“牧地”,屬於‘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論’或‘不完全實效管轄領有論’,至於琉球乃禮部轄下,屬於‘以不治治之論’之“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的統治領域。

  本文擬以東西國際體系與國際秩序原理的不同,分析在西力東漸前明清對琉基於‘以不治治之論’,行正大光明的統治;日本室町幕府與琉球王府同樣都是因在東方國際秩序原理上對華採〈事大交鄰論〉,而形成對等的交鄰關係,但德川幕府在明末因中國衰微後,遂對琉不宣而戰,並采取陰闇隱蔽的監控,以此史實做爲分析的基本史料。最後,明治日本則於西力東漸後,在中國與西方列强爆發衝突的同時,改宗西法,也爆發中日國際秩序原理的衝突。因此,本文擬於文末以日本所持之《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來驗证日本德川政權竊占琉球王國是否符合大久保利通所持之“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統治原則。因此,乃以琉球爲例,對日本所持之‘實效管轄領有論’,是否能斷然否定中國對琉所持之‘以不治治之論’的歸屬論争,進行史料的微觀分析與國際秩序原理的宏觀比較,進而展開論述。

  由於《國際法》乃成文法,無須一再贅述,①但是“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論’則爲新説,尚未廣爲學界所認識,所以本文乃擬再次介紹並略加申論。

  二、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論述

  1、“中華世界帝國”概念

  從過去的歷史來看,“中華世界帝國”的邦(國)際關係,屬於階層體制,中國和周邊王國間看不到對等關係,中國總是以主國或上國的地位和周邊諸王國維持着主權不對等的宗藩、主屬關係。中國的國際關係爲什麽是不對等的關係?若先以圖式扼要表示的話,就更易於理解:

  天下≒中華世界=中心+周邊=我族+他族=華+夷=王畿+屬藩=中國+諸王國=皇帝+國王=宗主國+藩屬國=宗藩共同體≒中央政府+自治地方政府=“中華世界帝國” =“環中國共同體”=天下共同體≒“亞洲共同體”>“東亞共同體”。

  精要來講,“中華世界帝國”就是“宗主國+藩屬國”=“天下”的概念。扼要分析的話,“天下”的具體化就是“中華世界”,“天子”的具體化就是“中華世界皇帝”。“中華世界”乃“”中華世界帝國”影響力所及之處,是典型的“中心+周邊”概念。它可分爲華夷二部,華就是王畿,王畿就是中國;夷就是屬藩,也是中國周邊的諸王國。因此,華+夷=王畿+屬藩=中國+諸王國=皇帝+國王=“中華世界帝國”。據此,華+夷=“中華世界帝國”的人民概念,王畿+屬藩=中國+諸王國=“中華世界帝國”的領域概念,皇帝+國王=“中華世界帝國”的主屬權力運作概念。至此,“中華世界帝國”的概念,乃告形成。

  據此概念,可知與周邊諸王國締結宗藩關係者,實際上並非中國,而是做爲其整體概念的“中華世界帝國”。理由是,它源起於“天子統治天下”的天朝概念。所以,中國乃是“中華世界帝國”皇帝的直轄領域,居“上國”或“主國”的地位統治周邊諸王國;周邊諸王國乃是受“中華世界帝國”皇帝册封,並向“中華世界帝國”朝貢的“自治領域”,或是向中國朝貢,接受中國册封的屬藩或屬土。以今日政治學的概念來表達的話,扼要言之,將人民概念、領域概念以及主屬概念結合起來,則“中華世界帝國”就等同於今日的“國家”或“帝國”概念,再加上權力運作概念的話,那麽中國就是中央政府,周邊諸王國則相當於自治性地方政府或政權,地方政府歸中央政府統轄。所以,皇帝大於國王,帝國大於王國。

  根據傳統的中華世界秩序觀來分析的話,在“天子”基於“天命”統治“天下”的前提下,“中華世界帝國”皇帝,統治“中華世界帝國”。它依據“華夷分治”理念,推行“郡國並行制”,於是在其直轄領域的中國設置郡縣實行直接統治,其餘則封爲藩國。郡縣實行‘實效管轄論’的直接統治,藩國在‘以不治治之論’下,實行間接統治的方式,實行民族自治、王國自治或地方自治。據此,中央頒訂天朝體制,明定上國與屬藩間的君臣關係。由於,“中華世界帝國”皇帝,即中國和周邊諸王國的共同皇帝=天子,在“帝權天授論”“王權帝授論”下,宗藩間實行“封貢體制論”。因此,皇帝命令禮部或理藩院等屬藩統治機關,管轄藩屬土事務,執行册封朝貢體制,樹立事大交鄰的邦交關係,進而將五倫觀念融入國際體系,形成“君臣之邦、父子之邦、夫婦之邦、兄弟之邦、朋友之邦”之“五倫國際關係論”的階層體制,並責成屬藩奉正朔以示臣從,使屬藩遵守“名分秩序論”以示帝國之體制倫理,更以“”興滅(國)繼絶(祀)論〉的理念維係宗藩體制,以王道思想護持中華世界秩序。要言之,“中華世界帝國”以“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維係了中華世界的階層秩序。在這種意義之下,宗藩關係,就可視爲中央+地方=帝國政府+王國政府=宗主國+朝貢國之政權間的上下主從關係。

  2、中華世界秩序原理

  根據上述“中華世界帝國”概念,我們可以歸納出規範“中華世界帝國”的“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約有如下次級原理:

  (1)天朝定制論,(2) 王權帝授論,(3)名分秩序論,(4)事大交鄰論,(5)封貢體制論,(6)奉正朔論,(7)興滅繼絶論,(8)重層政體論,(9)重層認同論,(10)華夷分治論,(11)王化論,(12)華夷可變論,(13)争天下論,(14)大一統論,(15)正統論,(16)王道政治論,(17)德治論,(18)義利之辨論,(19)以不治治之論,(20)五倫國際關係論,(21)内聖外王論,(22)世界大同論。

  本文首先將以東方“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之次級理論‘以不治治之論’做爲考察西力東漸後,尤其是清朝中國因屢戰屢敗而被迫簽訂城下之盟迄今,西方《國際法》的‘實效管轄領有論’如何取代“中華世界秩序原理”,變成規範東方國際體系、解釋東方國際秩序的唯一原理,並進一步指出其不合理之處,藉資證明‘以不治治之論’仍是今日多民族國家實行“民族自治”、“王國自治”或“地方自治”的先覺先行者,雖古猶新,它既存在於古代,也適用於今日。其次,又以“五倫國際關係論”證明東方國際秩序原理爲何具有階層性與倫理的規範力,並藉以突破西方《國際法》秩序原理在歷史詮釋上的獨佔性,避免“以西非東”的不合理性。

  總而言之,因不同的國際體系各有其不同的文化價值,形成其各自不同的國際秩序原理,執行其國家行爲,規範其國際秩序。所以,挖掘“中華世界秩序原理”,有助於詮釋東亞國際秩序,既可澄清西力東漸後東西國際法秩序原理之衝突,也能清楚辨識“殖民體系”對“宗藩體系”在適用國際法秩序原理上,所具有的差异,藉以駁斥“西方近代國際法”優於“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刻板印象。所以,東方無需一味奉承西方價值中心主義,相反的,應該“脱西入東”、“脱美入亞”,重整“中華世界秩序原理”,再興東亞國際秩序,以便讓東方的國際秩序,回歸到東方國際秩序原理的運用、規範以及詮釋,讓東方的歷史文化價值重新回歸到它應有的定位。

  3、‘以不治治之論’的源起 

  由於“宗藩關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而這個地方政府則是地方自治、民族自治或王國自治的地方政府。至於中央政府規範地方政府的原理,本文稱之爲‘以不治治之論’。簡單來講,它是《國際法》上之‘實效管轄領有論’的相對概念,主要的規範精神則是“因人制宜、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的統治方式。總括來講,這就是中國歷代政府所行,清朝政府經常所言的“屬邦自主”=“政教禁令,聽其自爲”= ‘以不治治之論’。爲什麽實行‘以不治治之論’的原理以治天下?蓋因‘五倫國際關係論’以“義、親、别、序、信”等五項倫理典範做爲規範國際秩序的原理,實施以五倫治理天下,而形成“君臣有義、父子有親、夫婦有别、兄弟有序、朋友有信”的邦交倫理關係,用以包容華夷成爲“天下一家”,“天下”既爲“一家”,則原本“規範一家”之五倫概念就擴大成爲“規範天下”的國際倫理所致。

  詳究言之,‘以不治治之論’源自於“五服”體制,據《國語》之《周語》上篇,稱:“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翟荒服”。所以,夷狄也列於五服之内的外圍地區。根據鄭玄對“服”字的注釋,知道:“服,服事天子也”。歸納言之,天子統治天下,因“服制”的遠近不同,致“臣事”天子的服屬程度也有所差别。反過來説,天子因地理的遠近,定下不同的“服制”。又因“服制”的區分,統治者所采用的統治方式,也有所不同。此即,古典所謂的服事體制。

  從“服制”的區别,可以看出天子的統治領域,由“化内”朝向“化外”擴大;再由統治方式的不同來看,也可以看出,因“由近及遠”而産生的統治力,有“由强而弱”的遞减現象,因此管轄力道也有“由治”而逐漸走向“不治”的觀念擴大。故由“治”走向“不治”,與其説是“統治力道”的遞减,不如説是因“統治領域”的不斷擴大,而造成鞭長莫及的實然現象,以致“統治力道”因之相對遞减。不過,不論是“化内”或“化外”,“治”與“不治”,都是“因人制宜、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的權宜措施。何况,在理論上,它們全部都被安置在天子所統治的天下裏頭。此即,‘以不治治之論’乃基於“王者無外”的前提,所達成之“王者不治夷狄”=民族自治、王國自治、地方自治的意義。

  因此,“不治”的意思,就是先由消極的“不直接統治”,而逐漸轉變成積極的“民族自治”、“王國自治”、“地方自治”之意。總之,在政治關係上,距王畿愈近則愈親,愈遠則愈疏;愈親則愈“治”,愈疏則愈“不治”;至於,半親半疏則“半治”。若以“親疏、遠近”的距離概念,來呈現“禮法”與“臣從”的適用程度,並以圖式扼要表現宗藩間之關係的話,親近=法治=内臣,疏遠=禮治=外臣,極疏遠=禮治=客臣,完全疏遠=不治=不臣。歸納言之,這就是‘以不治治之論’之歷史文化價值與國際秩序原理的根源。

  换句話説,因天上與天下皆無邊無際,故“天子”所統治的“天下”,在理論上,同樣没有邊界。管轄力道的强弱,則隨着遠近、親疏的向外擴散關係,采用差别方式,由强漸弱,甚至轉無。“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論’,就是在這種由“有”轉“弱”變“無”的過程上,所産生之由“統治”(郡縣)經“半治”(理藩院)到“不治”(禮部)的現象。反之,省縣體制因直接由朝廷派官治理,所以是“實效管轄”;理藩院也派庫倫大臣、西寧大臣、駐藏大臣監控外蒙、青海、西藏的行政體系,所以既是“不完全實效管轄”,也是“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至於禮部,則因不派大臣駐紮諸王國進行監控,所以是“以不治治之”。這種現象結合了“華夷分治”思想,就衍生成“中華世界秩序原理” ‘以不治治之論’的理論根源。所以説:‘以不治治之論’,並不是國家不統治的意思,而是中央採“以不直接統治的方式來統治”地方。反之,它是積極實行“民族自治”、“王國自治”或“土司自治”等間接統治的“地方自治”理論。此種民族自治、王國自治、地方自治之‘以不治治之論’的國際秩序原理,不只傳播到日本、琉球、朝鮮以及越南等王國,也傳播到東亞的中華世界而形成規範東亞國際秩序的“中華世界秩序原理”。

  由上可知,中國對周邊屬藩的統治方式,歷代大都奉行‘以不治治之論’的原理,這也是根源於《禮記》《王制》“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的歷史文化價值。至於它在悠久歷史上的演變,則依〈華夷可變論〉的原則,觀察“夷狄進於中國”的程度,然後再决定是否給與“則中國之”的待遇。一旦“中國之”則其統治方式將由間接統治走向直接管轄。因此,“因俗而治”就是在屬藩、屬土或少數民族承認以中國爲共主(主國、上國)的統治前提下,對其采取與統治中國不同的治理方法,特别是不實行全國一致之政治、法律、經濟、社會等制度,以便“因人制宜、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雖然允許他們實行高度民族自治、王國自治或地方自治,不過又基於〈王化論〉的歷史文化價值,中國仍然會采取消極漸進的“用夏變夷”之文化性的教化措施。

  總之,中國以傳統歷史文化價值所形成之“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論’統治琉球。相對的,日本則以半類似近代西方殖民統治的方式來統治琉球。近代以後,日本開始利用西方帝國主義統治殖民地所假借的《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做爲對清談判利器,並以堅船利砲做爲後盾,企圖壓制清廷。中國在與西方屢戰屢敗的劣勢下,其國際秩序原理開始面臨衝擊,至此始告大夢初醒。由於不同的國際體系,各有不同的國際秩序原理,規範其國際秩序,解釋其國際行爲,故强將一方之國際秩序原理,加諸他方之國際體系,就是帝國主義的行爲。只有站在東西國際秩序原理各有不同的角度分析國際關係,才能呈現出它的時代意義。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於呈現以“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論’統治琉球和以《萬國公法》的‘實效管轄領有論’統治琉球所代表之不同的時代意義及其國際秩序原理的衝突。

  三、不宣而戰的島津侵琉

  在明代,中日、中韓、中琉、中暹等宗藩間,因在傳統“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事大交鄰論’下,日本、朝鮮、琉球以及暹邏等同樣都是自主稱臣入貢,並奉中國爲宗主國,中國則對來朝入貢者,册封其君主爲國王,將其邦國列爲屬藩王國,而搆成以明朝中國爲中心的中華世界秩序。是故,中華世界的國際(邦際)關係,在華夷觀念下,是以中國皇帝爲頂點的階層關係,而維持、展開其對華爲“君臣之邦”的國際秩序,對夷爲“兄弟之邦”的交鄰平等國際秩序。

  因琉球王國與日本王國對等,故琉球國王(尚氏王朝)與日本國王(足利將軍)的國際地位對等,并且都生息於階層的中華世界秩序之下,因此雙方於統治者或國王即位之時,互派慶賀使以資慶賀。此即,琉日事大交鄰體制的國際關係。在東北亞,此種以中日宗藩關係爲前提的中華世界秩序,隨着足利政權的解體而告崩解。

  足利政權崩潰後,日本歷經戰國時代,德川家康於慶長五年(萬曆二十八年、1600年)在關原戰争(関ケ原の戦い)勝出,統一日本,旋於慶長八年(1603年)受命爲征夷大將軍,建立江戶幕府。戰後的日本,因民生凋蔽,急需海外物資挹注,擬請求對等交鄰的朝鮮和琉球爲中介以對華朝貢貿易,力圖恢復中日宗藩關係。此時,德川政權正逢良機,蓋於慶長七年發生琉球船遭風漂流到伊達領地(即東北地方陸奥國仙台郡)事件。幕府爲了獲取琉球國王中介朝貢貿易,乃對仙台藩下令,“琉球人一人分扺五人”,並要求護送者負起“成敗”責任,極其慎重的從伊達領地經鹿兒島的島津,護送琉球漂流民返國。德川幕府之所以慎重其事,蓋欲琉球國王答聘以請求中介,可惜琉球不愿中介而忽略答聘之禮,遂授薩摩藩予侵寇藉口,藩主島津家久遂以琉球失禮爲藉口,始於7年後興師問罪。慶長十四年(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薩摩藩在缺乏大義名分之下,派兵三千餘,興無名之師,入侵幾不置軍備的琉球王國,並虜其國王尚寧及其重臣到鹿兒島。薩摩藩出兵琉球之舉,看似與德川幕府企圖假借琉球以通中國獲取勘合貿易的政策相衝突。其實,自萬曆二十年(1592年)豐臣秀吉發動首次侵韓的壬辰倭亂(日稱文禄之役)以降,明朝開始對日實施海禁,不但禁止日本船隻入港,也嚴禁對日貿易,到了萬曆四十年更嚴厲實施通倭海禁。因此德川幕府企圖以琉球爲中介,獲取朝貢貿易的情勢日益嚴峻。在此情勢下,就幕府的對明政策而言,琉球所持有的意義也就日益低下。不過,德川幕府仍不屈不撓,再三呈書,屢次請求明朝准予加入中華世界秩序,以圖恢復室町幕府時代既有的朝貢貿易。德川家康首先在慶長十五年(萬曆三十八年、1610年)呈遞國書於福建總督,請求轉奏朝廷,内稱:

  日本國主源家康,一統闔國,……由是益慕中華而求和平之意,無忘於懷,……亦承大明天子之旨,以賜勘合之符,則必我邦遣使船,……中華以大事小之意,想其不廢乎。

  其次,德川又於寬永二年(天啓五年、1625年)呈書稱:“大明無私,遠照扶桑日出之城,本國爲善,久追中華風化之踪,我既有事大畏天之心,人豈無親仁善鄰之好。”德川政權雖有事大之心,然明朝鑒於豐臣秀吉侵韓之慘,倭寇劫掠東南沿海之痛,乃婉拒絶日本入貢,稱:“一時難通舊好,而向後徐圖效順。”⑤明清交替以後,德川幕府以中華已淪爲夷狄乃不再朝貢,但更可能的是日本已在暗中監控琉球,故可從琉球對上國的朝貢貿易中,獲取日本所需之中華物資,從此幕府不再直接對華求貢,於是中日封貢關係遂絶。

  四、島津對琉球的年貢收奪

  1609年(萬曆三十七年、慶長十四年)三月薩摩藩趁明末中國衰微且多事之秋,出兵三千偷襲琉球,而琉球國王尚寧因乏兵力護國,乃於四月投降;五月薩摩藩執中山王及三司官以下百餘名官員以歸,並由那霸歸航;六月島津家久會見琉球國王;八月至駿河謁見德川家康;九月至江户謁見幕府將軍德川秀忠。二年後的慶長十六年九月,薩摩藩釋放琉球國王尚寧,由山川港歸國。在琉球國王拘留期間,薩摩藩復趁機赴琉丈量土地,以便收奪年貢。及丈量完畢後,始於1611年(萬曆三十九年、慶長十六年)報告幕府稱,琉球請求可一如從前般往來於大明國,則遣其王歸國。换句話説,土地丈量完成後,即可遣尚寧歸琉復其王位。薩摩藩之所以讓尚寧返國復位,其理由何在?蓋除强佔琉球部分島嶼,並丈量其土地以收奪貢納之外,復在幕府的鎖國體制下與貿易統制下,覬覦琉球對明朝貢貿易的“唐十倍”厚利。

  1612年(萬曆四十年),浙江總兵獲知情報,奏聞“日本果以勁兵三千入其國,擄其王,遷其宗器,大掠而去。”“是年,琉球中山王尚寧,遣使報歸國。”“復遣使修貢,……明年修貢如故。又明年再貢,福建守臣遵朝命却還之。”琉球既已復安,明廷似乎暫可釋懷,惟兵部認爲:“倭所垂涎者貢耳,故既收琉球,復縱中山王歸國,以爲通貢之路。”⑥禮部以爲:“彼名爲進貢,而我遽阻回,則彼得爲辭,恐非柔遠之體,請諭彼國新經殘破,當厚自繕聚,候十年之後,物力稍充,然後復修貢職未晚,乃改定十年一貢之例。”惟琉球仍然年年修貢,福建巡撫復見琉球入貢,夾雜“倭奴倭産”,遂起疑而時加阻回。

  另,關於領土,薩摩藩在1609年入侵琉球後,雖然强佔琉球的(奄美)大島、鬼界島、德之島、永良部島、與論島等“道之島”列嶼(即奄美諸島)所屬五島,並於1610年在大島設置大島代官,翌年改稱大島奉行,管轄道之島列嶼。如此一來,在實質上,道之島列嶼就成爲島津氏征收税金的“藏入地”,即準直轄地。换句話説,在官方形式上,道之島列嶼却仍屬於琉球王國治下的一部份,但琉球國王却收不到税金,此即起因於島津氏采取隱蔽策而造成的奇特現象。渡邊美季指出:隱蔽政策具有三特徵,(1)基本上是指日本對清朝隱瞞日本竊占琉球之事。(2)琉球於1611年將道之島列嶼割給薩摩,也於1624年轉爲薩摩藩的征錢糧地,但却對清貫徹其爲“琉球領”的隱蔽主張。(3)不得已之際則將日本詐稱爲寶島。事實上,自明朝萬曆三十七年(慶長十四年、1609年)島津所貪者,何止朝貢貿易的利益獨佔,它也貪圖於從琉球王國割取島嶼以擴充其領地,榨取税糧。因此,薩摩藩除染指琉球王國的道之島列嶼(奄美諸島)之外,還企圖獨佔度佳喇(寶島)七島。

  明清王朝交替前後,當時由於德川幕府並未承認道之島列嶼屬於薩摩藩(領主)所轄領域(采邑)之知行高(俸禄額),因此在23年後的寬永十一年(1634年)德川幕府的知行目録(采邑俸禄目録)中,仍將道之島列嶼的俸禄額列入琉球王國名下,故名義上琉球之俸禄額仍爲“琉球國拾弍萬三千七百石”。此外,尚有介於薩摩半島與奄美諸島間的口之島、中之島、卧蛇島、平島、諏訪之瀨島、惡石島、寶島等吐噶喇列島(度佳喇七島),琉球國王稱:“島在琉球薩摩之間,半屬琉球,半屬薩摩”,乃介於琉球王國與薩摩藩間,各領其半的兩屬群島。在1611年島津兼併琉球之前,每當明朝遣派册封使來琉時,由薩摩藩所任命的七島郡司,都以琉球屬島的七島代表身分,前往那霸謁見册封使。直到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享保四年)薩摩藩覬覦七島,始下令,稱:七島非琉球屬島而是日本屬島,從此禁止謁見册封使。《中山世譜》對琉球既爲薩摩藩所制,何以仍年年修貢一事,曾在萬曆四十八年(1620年),對此做出詮釋,稱:

  我國土瘠産少,國用不足,故與朝鮮、日本、暹羅、瓜哇等國,嘗行通交之禮,互相往來,以備國用。萬暦年間,王受兵警,出在薩州。……卒被縱回,自爾而後,朝鮮、日本、暹羅、瓜哇等國,互不相通,本國孤立,國用復缺,幸有日本屬島度佳喇商民至國貿易,往來不絶。本國亦得頼度佳喇,以備國用,而國復安然,故國人稱度佳喇曰寶島。

  總之,因薩藩侵奪屬島,禁止外貿,收奪年貢,以致國用不足,故亟需朝貢貿易。又,從此琉球國王所實際管轄的領域僅存“惡鬼納並諸島”,即伊平屋、伊是名、伊惠、冲繩、計羅摩、户無、粟島、久米、宫古、八重山等冲繩諸島。

  1610-1611年(萬曆三十八、九年,慶長十五、六年)間,島津開始對琉球王國所管轄的惡鬼納並諸島(冲繩諸島,不含道之島列嶼=奄美諸島)實行土地丈量,制成檢地賬册270餘卷,不論各地之村位、土地面積之段别、稻米生産總額,抑或植物、牛馬、漆、刳舟、芭蕉布、桑樹等之數量也都詳細記載,以爲日後課征貢納之用。慶長十六年九月,島津訂定琉球國王在惡鬼納並諸島之采邑俸禄額爲89,086石。①其中,“五萬石納入王室庫房”,“其餘則分配給諸士大夫”。然薩摩藩所訂之琉球國王俸禄額爲“89,086石”與幕府所訂之俸禄額的“拾弍萬三千七百石”,相差高達34,614石,則盡爲島津所侵吞剥削。此外,琉球國王原在奄美諸島所應有之收入也盡爲島津侵吞。因此,原號稱東亞貿易大國之琉球王國的財政,轉瞬間墜入窮困之境。

  所謂“依土地丈量結果,米産量若有變化,則年貢米的貢納額也跟着變動”,意指琉球納貢乃依薩藩土地丈量所訂定之年貢米數額,惟年貢米之多寡則因稻米産量訂定比例征收,故其貢納額也年有不同,1611年(慶長十六年)訂定爲89,086石,1629年(寬永六年)改訂爲83,085石,1635年(寬永十二年)再改爲90,833石,1727年(享保十二年)又增爲94,230石。依1634年德川幕府的采邑俸禄目録而言,島津領有之年貢米,除其領地“薩摩、大隅兩國以及日向國”之外,尚有琉球,而幕府所認定之琉球年貢爲“琉球國拾弍萬三千七百石”。因此,國土只剩下“惡鬼納並諸島”的琉球王國當時所繳之總米産量,約三分之一做爲年貢米上繳於薩摩藩的島津。琉球王國之國庫約集全國之貢納税收的三成繳納於島津,薩藩治琉實可謂爲苛政。

  其次,根據“上納諸雜物掟”,繳納給島津的貢納物,規定必須是琉球的物産,但在1613年(慶長十八年)變更爲須全以銀代物,計32貫〔1貫=1000文〕。1615年(元和元年)則改爲須上繳代銀64貫,二年間即倍增爲二倍。1617年,耕地産量的納米制又改訂爲依耕地産量繳交銀錢,即以銀錢取代實物納税,自此稻米産量與榨取遂結合爲一。同年稻米賣出,一石值銀8分,1634年(寬永十一年) ,一石值3匁(文)〔1匁=10分〕;1635年一石值3匁5分;旱作産物,其情况亦同。一般而言,稻穀同時採收,同時糶賣,以兑换銀錢繳税,則谷賤傷農。所以,用銀錢取代實物納税,確實明顯强化了榨取的情况。至於向百姓征税,薩摩藩也針對琉球之男女人數與牛馬匹數制成賬册,嚴加征税,甚至隨時增税。

  上述所論,正是薩摩藩對琉球領土之侵佔,年貢之收奪。到了明治時代,該領土侵佔、年貢收奪,正好又成爲日本政府依據近代西方《萬國公法》之“實效管轄領有論”提出統治琉球的根據,但却忽略了東方原有之“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論”的“民族自治”、“王國自治”與“尊王賤霸”等澤及藩國的德治精神。

  五、島津對琉球的朝貢貿易榨取

  島津入侵琉球後,不但開始丈量土地,收奪年貢,而且也開始著手利用中琉宗藩關係,企圖獨佔琉球的朝貢貿易利益,於是薩摩藩乃於慶長十六年(1611年)九月十九日制定《法章十五條》(掟十五ヶ條)。明治政府爲了繼承薩摩藩竊占琉球諸島,收奪年貢,壓榨經濟的果實,更趁清末中國式微,且飽受西方帝國主義侵略的多事之際,圖謀單獨領有之策,於是毫不顧慮東方固有之國際秩序原理=“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論’=民族自治、王國自治,而斷然引用西方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主張日本自薩摩藩支配琉球之時,即訂有《法章十五條》,做爲其領有琉球之證據。其中,規定琉球對外關係的條文,計有第1、6、13條等,計三條,兹録述如次:

  禁非薩摩之命購買唐國物品

  本條乃禁止琉球王國假借朝貢貿易購買琉球所需,但非薩摩藩所預計購買之物品的條文。凸顯島津企圖將琉球的朝貢貿易形式化,在實質上成爲薩摩藩獲取所需物資的朝貢貿易,以全面掌控琉球對中國的朝貢貿易利益。

  商人除帶薩州印契外不許闌市

  本條乃禁止日本商人赴琉貿易的條文,因此島津透過它所發行的“判形”=“琉球渡航证”來禁止日本商人赴琉,以支配日琉貿易。

  琉球不可發商船至他國

  本條規定除對中國的朝貢貿易外,全面禁止琉球對外通商貿易,因此禁止琉球派遣商船分赴東亞他國貿易。

  歸納言之,薩摩藩透過《法章十五條》,嚴格限制琉球王國對中國朝貢貿易的商品内容,嚴禁琉球王國與日本諸藩進行貿易,更苛刻的則是嚴禁琉球遣船赴東亞各國進行交鄰貿易。此前,琉球皆以兄弟之邦爲稱,以調度朝貢品爲由,遣船行商於東亞各國,因而成爲富庶的貿易大國。從此,即使是中琉宗藩間的朝貢貿易,亦“禁非薩摩之命購買唐國物品”。其中,尤以禁止琉球赴東亞他國貿易爲苛。結果,琉球從此陷入財政困難之境,因而民生凋敝。

  繼1611年頒佈《法章十五條》之後,薩摩藩進而企圖透過進貢船出入國之時節規制與交付渡唐銀的手段,來支配琉球的對明朝貢貿易,因薩摩出資(交付渡唐銀)之故,貿易利益全歸島津。不久,又於慶長十八年(1613年)六月朔日發佈《法章條條》(御掟之條條),首先限制其船隻出入國的時節,稱:“從琉渡唐之船,春者二月下旬,秋者九月中旬,可出船;又歸航之時者,可爲五月下旬,若違反右之時節規定者,没收其財産領地,送官究辦。”此外,薩摩藩也於同年六月交付琉球銀十貫、銅一萬斤,此乃所謂的“渡唐銀”,即上述做爲“薩摩交辦采購物品”之資金的起源,從此形成慣例,當然利益亦全歸島津。這就是薩摩入侵琉球後所實行之殖民地經濟掠奪,結果造成琉球每於朝貢中國之際,爲了采購薩摩藩交辦物品,陷入非薩摩藩事先交付渡唐銀則無力采辦之窮困。1633年,册封使來琉册封國王之時,甚至發生琉球無力招待册封使或天使館漏水之事。向象賢(羽地朝秀)曾在其《羽地家之傳物語》記載琉球的窮困狀態。

  1623年(天啓三年、元和九年),乃中琉宗藩關係逐漸好轉的關鍵年。是年,因“尚寧已卒,其世子尚豐遣使請貢、請封。禮官言:‘舊制,琉球二年一貢,後爲倭寇所破,改期十年。今其國休養未久,暫擬五年一貢,俟新王册封,更議。’”從之。”琉球一經明朝暫準五年一貢,薩摩藩立即令琉球上納二十貫目的生絲。明年,更指示琉球赴唐,並交付購物銀“百拾貫目”買生絲上繳。不但增加渡唐銀的數目,而且不斷增加生絲的輸入數量,至1625年(寬永二年)春,琉球繳交生絲量高達千餘斤。雖説暫準五年一貢,事實上琉球在薩摩藩的壓榨下,幾乎年年遣使來貢。薩摩藩透過中琉的宗藩朝貢貿易,輸入以生絲爲主的明朝貨物,獨佔琉球的朝貢貿易成果,並將明朝貨品轉賣到日本全國市場,當然其貿易利益亦爲薩摩所獨佔,琉球難以分享中琉宗藩朝貢貿易的利益。薩摩藩對待琉球的方式,實與近代歐美帝國主義榨取殖民地,實行殖民經濟,不謀而合。這就是日本幕府與薩摩藩共同壓榨琉球王國的殖民體制。

  因此,就近代西方《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之“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原則而言,薩摩藩的年貢收奪與朝貢貿易的利益獨佔,甚至於屬島的割取,確實與近代西方帝國主義的殖民地政策有异曲同工之處,故符合對殖民地榨取經濟利益之“榨其利”的原則,但非“征其税”的原則。所以,與其説符合‘實效管轄領有論’之“征其税”原則,還不如説是符合殖民體制之經貿利益的“榨取原則”。

  不過,由上可知,琉球若非尚具薩摩藩夢寐以求之榨取朝貢貿易利益的話,則其國土或早已爲薩摩所並,其國王或亦早已爲薩摩所廢,故知中國之宗藩體制與强清國力的背景,乃琉球王國得以存續,國王得以統治邦土於不亡的關鍵所在。相對於日本之所以惡待琉球,而中國之所以善待琉球,乃兩國之國家統治原理不同所致,蓋日本之統治原理乃植基於武士道“御威光”的霸道文化,而中國的統治則是植基於儒家的王道文化,創行“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論’的“民族自治,王國自治、地方自治”所致。

  一如上述,琉球王國對華的宗藩朝貢貿易,在薩摩的壓制下,於赴明與返琉的時節、在明訂購物品的種類與數量、渡唐銀、以至琉日間貿易,因完全由島津支配。至此,先前的貿易大國“琉球王國”,遂淪爲 “薩摩藩的駐華代辦機構”,島津爲了經濟利益而不惜犧牲其政治人格,行隱蔽欺瞞政策而未受天下制裁,至於琉球王國因受薩摩支配淪爲經貿傀儡王國,已喪失其内政外交自主性,可謂名存而實亡。同時,也是“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論’在治國平天下之時,首應重新檢討或改弦更張的起點。

  薩摩藩暗中支配琉球,其主要目的雖着眼於年貢收奪與宗藩朝貢貿易的利益收奪,但也從事政治監控。就其政治面而言,薩摩藩於入侵琉球後,隨即逮捕並拘留其國王與重臣於鹿兒島,要求發誓“對薩摩之君,永世不得存有絲毫疏心”,爲了殺鷄儆猴,並對拒絶發誓效忠的謝名親方鄭迥加以斬首,强求士大夫發誓,永遠效忠薩摩。然後,模仿幕藩體制下的參勤交代制度,要求琉球具王子、按司、親方等身分高者派遣人質留置於薩摩藩的琉球館(琉球假屋),雖名之爲在藩親方,但須受薩摩衙役、琉球聞役的監視。此外,薩摩藩爲了丈量土地、征收年貢以及監督琉球的朝貢貿易,在那霸不但設置琉球館聞役(薩摩假屋),也在1628年(寬永5年)於那霸設立在番奉行,監督琉球。從此,琉球王國的内政在相當程度上受到薩摩藩的監督。换句話説,琉球王府掌理行政,薩摩衙役則從事監督。

  因此,就近代西方《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之“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原則而言,因監督不等同於行政,既未掌理行政,故不符“理其政”的原則。

  六、日本隱蔽政策的深化與困境

  明朝龍興於江南,本以水師聞名中外,及鄭和下西洋明朝海軍無敵於天下,巡弋於東海、南海,經馬六甲海峽,航行於印度洋,直達非洲東岸,沿此航綫來明朝覲以求封貢之屬藩絡繹不絶,遂稱之爲“封貢航道”。至於明朝對日關係,洪武二年(1369年)三月,帝遣行人楊載詔諭其國。時值日本南北朝亂世,倭寇横行於大陸沿海,明朝又誤以懷良親王爲日本王,乃詰以入寇之故,謂:“宜朝則來庭,不則修兵自固。倘必爲盗寇,即命將徂征耳,王其圖之。”懷良親王不奉命,復寇山東。洪武三年,遣其僧人祖來,“奉表稱臣,貢馬及方物”,太祖嘉之,“賜懷良大統歷及文綺紗羅”,自此日本通貢明朝。洪武十三年,“復貢,無表,但持其征夷將軍源義滿奉丞相書,書辭又倨,乃却其貢,遣使賫詔譙讓”。此時,日本結束南北朝時代,足利義滿肇造室町幕府於京都。

  1403年,成祖發動靖難之變,即帝位,建元永樂,旋遣使以登極詔諭日本。元年十月,室町幕府征夷將軍源義滿貢使至朝貢港浙江寧波,旋上京。“使者至,上王源道義表及貢物。……(帝)賚道義冠服,龜鈕金章及錦綺紗羅。”冠服乃指王冠與四爪龍袍,龜鈕金章則指王璽,其意即永樂帝册封足利義滿爲日本國王。永樂六年(1408年)十二月,“其國世子源義持遣使來告父喪,命中官周全往祭,賜謚號,且致賻。又遣官賫敕,封義持爲日本國王。”從此,明朝與日本室町幕府締結宗藩關係,日本國王朝貢明朝,明朝册封室町幕府爲日本國王,並賜予勘合之符,以行朝貢貿易。室町幕府時代,中日關係雖略有起伏,但基本上宗藩關係良好,朝貢貿易運作順暢。

  及日本戰國時代,群雄並起,中日情勢始告丕變。1573年織田信長攻陷京都,室町幕府滅亡。1582年爆發京都本能寺之變,織田信長遇害,豐臣秀吉因擊敗明智光秀而掌握政權,乃於1592、1597年出兵侵寇朝鮮,先後掀起壬辰倭亂、丁酉倭亂,爲明鮮聯軍所敗,憂鬱而亡。1603年,德川家康擊敗群雄,在江户開府,肇建德川政權。

  (一)明清交替前日侵琉的對華隱蔽政策

  在明朝的事大交鄰體制之下,韓日琉都是具平等地位的交鄰國。惟晚明以後因國勢漸衰,遂予日本可乘之機,且日本也能屢屢掌握此可乘之機,先擊破藩屏,再假道入唐,甚至進而企圖取代明清,完成朝代更迭,入主“中華世界帝國”。此事,可由豐臣秀吉、德川家康以及明治政府,曾先後於萬曆年間爆發侵寇朝鮮的壬辰倭亂(1592年)與幕府薩藩共謀偷襲琉球的侵寇事件(1609年),甚至甲午戰争以後的蝎型戰略,窺知其侵寇“中華世界帝國”之動機大爲不同的所在。

  首先關於壬辰倭亂,豐臣秀吉曾經倡“三國國割”構想=日本、朝鮮、中國統一構想,主張於擊破藩屏朝鮮之後,再“假道入唐”征服中國,然後遷都北京,將後陽成天皇移至北京踐祚,企圖取代明朝,入主“中華世界帝國”,完成朝代更迭。其次,乃薩摩偷襲琉球。先就幕府而言,則是爲了朝貢中國以獲取勘合貿易之利;再就薩摩而言,則止於收奪琉球王國之年貢與朝貢貿易之利益而已,實乏善可陳。其三,則指近代日本趁清末衰微,西方列强屢敗清軍,不暇東顧屬藩之機,遂於明治維新成功國富兵强之時,蠶食鯨吞藩屏中國諸屬藩,先南下滅琉球,割台灣,取朝鮮,對清展開南進與北進的“蝎型戰略”攻勢,企圖從南北挾擊中國,進謀“入主中國”。就中西方的國際秩序原理而言,既是侵略,也是對清“争天下”。

  關於薩摩藩領主島津家久偷襲琉球,雖然成功,但是不能正大光明佔領琉球,更不敢在中華世界公開宣布薩藩或幕府已自中國=“中華世界帝國”奪占琉球,可見當時日本的國際地位完全無法與中國相提並論。1633年,德川政權採鎖國體制,薩摩藩爲了收奪琉球的年貢税賦,爲了獨佔琉球對華宗藩朝貢貿易的利益,不但不敢撤廢琉球王國與國王,而且也不敢將它視爲自藩領地。故薩摩藩支配琉球的目的,與其説是爲了日本領有琉球,不如説是爲了自藩的利益而收奪獨佔;再加上幕府與薩藩均不願因竊占琉球之事,擴大爲中日或中薩緊張的危局,特别是在强大的清朝出現之後,更有導致幕藩危亡之虞。何况德川幕府對於豐臣秀吉侵攻朝鮮,中國基於“中華世界秩序原理”‘興滅繼絶論’,以宗主國身分出兵援韓,因而導致豐臣政權崩潰的記憶猶新,深恐因島津侵琉一事,“招來幕藩制國家的危機”。反之,琉球是否做爲“异國”的定位,正好掌握住“幕藩制國家的死命”。此即,幕府斷然采取隱蔽政策的道理所在。因此,爲隱蔽日琉關係而斷然實行欺瞞中國暨以中國爲中心之“中華世界帝國”的政策,乃規定:

  琉球入於鹿兒島(薩摩藩)之手一事,對唐(中國)禁止談論。關於此點,琉球萬事善否,對唐人絲毫不得吐露。

  在國際上不敢公開承認琉球是薩藩攻佔得來的新領土,算是國家領土的一部份?無疑的,不能也不敢公然掌其外交權者,不具領土主權,故該土地不能算是國家領土的一部份。

  此外,薩摩藩更深恐在冠船來琉或中國船漂流至琉球之際,中國册封使節或遭風漂流至琉球者,從所觀察之琉人生活習慣中,識破琉日間有曖昧關係。因此,乃於1617年(萬曆四十五年、元和三年)又規定:

  生於琉球者,不得蓄留日本式胡鬚頭髮,不得穿着日本人衣裳,既已爲者,當實時停止。有違此旨令,模仿日本人之樣子者,於調查之後,自當科以罪刑。

  薩摩藩更於1624年(天啓四年、寬永元年)再次强調:

  姓名衣服,不許模仿日本,不許接納他國人。

  總之,日本不但未曾對中國宣戰,而且還采取對中國,甚至對國際采取隱蔽政策。在日本不宣戰且行隱蔽政策下,在琉球凡與日本有關的習俗、穿着打扮等日常生活習慣,全都在禁止之列,何况日本人更須徹底隱蔽不得露臉,故其在琉所推動的欺華政策可謂爲既全面又徹底的推行琉球人琉球化的工作。

  (二)明清交替後日侵琉的對華隱蔽政策

  順治元年,清世祖在北京即位,清朝取代明朝成爲“中華世界帝國”的皇帝;明清交替(1644年)之後,德川幕府雖以清朝爲夷狄,不復求貢,並行鎖國政策。惟鑒於清朝强大,懾清懲日,乃嚴禁泄漏竊占琉球之事而導致幕藩體制之危機,因而幕府再三指示薩摩藩應對之道,其中尤以琉球衣冠爲念,稱:

  大府(幕府)之命,琉球衣冠使從清主之命,以异國處分。

  據此,琉球衣冠從清之命,其國格獨立於日本之外,以“异國”待之,即不列入日本“幕藩體制”,仍舊存在於“中華世界帝國”之中。幕府何以突然指示:以“异國”處理琉球問題,是中止領有琉球的野心? 蓋日本震懾於清初之强大國力所致。職是之故,在中華世界秩序之下,不論薩摩藩或是幕府,對籍隸以中國爲中心之“中華世界帝國”成員的琉球王國,它對琉球的政治支配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局限於跟年貢與朝貢貿易之收奪有關的經貿事物,而非政治領有。扼要言之,幕府在衡量中日國力後,在東亞國際關係上,不得不對日琉關係界定爲“异國”關係,即,琉球與日本乃“互异之國家”的關係。

  江户幕府視琉球王國爲“异國”的國家定位,言簡而意賅,意即:江户幕府與琉球王國爲各自不同的國家,雖然有强弱之别,但是互不隸屬,既互不隸屬,故地位對等。據此,我們可以歸納出:“琉球王國非但不是幕藩體制下的一員”,而且“琉球也未曾被納入幕藩體制管轄之下”的結論。故它在中華世界上的國際地位與名分,仍只是單獨隸屬於“中華世界帝國”轄下的一個王國。從此一角度來看的話,琉球王國在國際上從來就不是“中日兩屬”,而是“中國獨屬”。不過,若從它在實質上已被日本政府=江户幕府轄下的薩摩藩所偷偷且秘密的侵竊占,且透過隱蔽政策而從未曝光的角度來看的話,本文認爲稱此奇特現象最爲貼切的用語,乃是“中國明屬”,“薩藩暗屬”或“薩藩私領”,但絶不是“中日兩屬”。或謂以“名實”而論,清朝“有名無實”,薩藩“有實無名”,此言可謂差矣,蓋多民族國家中國自古即對异民族王國實行“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論’之“因人、因時、因地、因俗、因教”制宜的治道,其目的在於王國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而非以治理郡縣的治道=‘實效管轄領有論’治琉。中國何止爲屬藩興滅繼絶而已,更爲國際秩序原理的歷史文化價值而奮鬥。

  這就是薩摩藩之所以説琉球只是它“兼領”之地,因爲琉球是“唐土封爵之國”,與日本“封域内”之諸藩完全不同,並下結論稱“附庸我藩”只是“日本國中”之事,宣揚不得。關於琉球王國的地位,是否隸屬於“幕藩體制”或“中日兩屬”,絶對没有比當事人=江户幕府和薩摩藩,更具權威的認識與説法。在1850年代西方國家强迫琉球開港通商時所訂“1854琉美修好條規、1855琉法和親條規、1859琉荷和親條規”等諸條約均奉中國正朔,且其内涵也都與日本無關。何况,日本政府對琉球與西方列强締約,乃“任琉球自爲而不問”,從未加任何干涉,由此更可證實琉球王國在國際上的地位,乃屬中而非屬日。此外,在日本片面對琉實行“琉球處分”後,琉球政府又於1878年9月派密使毛鳳來、馬兼才持琉球政府公文書赴美國、法國、荷蘭駐日公使館,發表聲明,如次:

  查敝國與貴國(美、法、荷)立約,係用大清年號、文字,今若大清册封之事不能照舊舉行,則前約幾同廢紙。

  總之,琉球强調條約之所以有效是因奉大清正朔,爲清朝屬藩之故。

  即使再就近代西方《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之“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原則而論,僅以“异國”而言,即完全不符合“領其地”的原則。

  1646年(順治三年、正保三年)乃明清交替期,琉球遣毛泰久爲慶賀使至福州賀南明隆武帝登極。扺閩之際,福建已爲清軍平定。毛泰久乃薙發投清,隨貝勒將軍孛羅(博洛)入京上貢、請封。就“琉球衣冠使從清主之命”而論,“毛泰久乃薙發投清”,正是琉球王國自主表現其對日爲“异國”,對清爲“臣子”的現象。毛泰久既已上貢、請封,順治帝乃遣通事謝必振護送毛泰久返琉,並諭令琉球國王,敕曰:

  朕撫定中原,視天下爲一家,念爾琉球,自古以來,世世臣事中國,遣使朝貢業有往例,今故遣人敕諭爾國,若能順天循理,將故明所給封誥印敕,遣使賫送來京,朕亦照舊封錫。

  琉球爲迎接册封使來琉册封,大肆張羅,因而驚動薩摩藩。當薩摩藩藩主島津氏“聽到韃靼順治皇帝將派遣使者差船至琉球”一事時,旋就此事,問策於幕府,但幕府遲無對策。

  1648年(順治五年、慶安元年),德川幕府擬在來年六月舉行江户參府(晋見幕府儀式)。當時,在江户的琉球使節曾就此事,問於幕府。幕府方面的答復如次:

  琉球使節爲御禮參上時分與參勤之事表示:預先通達上問。(幕府)指示:因琉球爲异國人,來年六月中召列琉球使節至江户(東京)參府。

  由此可知,幕府的政策一向視琉球爲“异國”,琉球使節爲“异國人”。也就是説,德川幕府是以“异國”使節來接待江户參府之琉球王國的使節,而不是以薩摩藩之陪臣的地位來待遇琉球使節。德川幕府之所以採“异國”地位來接待琉球,蓋因琉球與朝鮮同樣,都是從屬於以中國——特别是以强大清朝爲中心之“中華世界帝國”下,所從屬之諸王國的一員所致。

  由上可知,琉球對赴江户覲見德川幕府的政治關係,乃是以“异國”使節團謁見“他國”政治領袖之事。若琉球王國屬於薩摩藩,而薩摩又隸屬於德川幕府的話,德川幕府又視“琉球王國”爲“异國”,則“幕藩體制”之紊亂可見一斑,就“名分秩序論”而言,非但毫無體制,且幾已無體統可言。况琉球使節赴江户謁見德川幕府僅止於征夷大將軍在“世代交替”即世襲將軍舉行就位典禮之際,琉球王國才會在薩摩藩人的陪同下派慶賀使至江户表達致賀之意。當然,在慶賀的過程中仍然必須遵守隱蔽政策,蓋不可在朝鮮慶賀使面前顯露出任何曖昧關係,故朝鮮也列爲日本隱蔽琉球問題政策下的一環。何况,在就職典禮上,琉球使節必須符合幕府期望,穿着“琉球王國衣冠”(中華衣冠)出席,也可見幕府是以“异國”之禮對待琉球,其目的就是爲了在朝鮮王國的慶賀使節面前,施行隱蔽政策。

  當然,在清朝册封使來琉之際,薩摩藩較諸德川幕府,更震懾於韃靼威勢,深恐琉人於無意間泄漏琉日曖昧關係而危及幕藩體制。因此,乃復於1649年(順治六年、慶安二年)規定:

  在韃靼人之前,不可露出琉球人和日本人相識之痕迹。

  歸納言之,幕府因鑒於清朝國勢强盛,故日本不可因琉日曖昧關係而與韃靼爆發直接衝突的指示下,所以島津才一面將琉球王國僞裝成自主之國,一面對清、對韓采取隱蔽政策,萬一中國或朝鮮對琉日曖昧關係仍然有所懷疑,不得已之際,不論是對人或對物,均須詐稱:其人其物乃來自鄰接日本的度佳喇(又稱吐噶喇)=“寶島”,以爲掩飾,做爲自保之道。

  至於清朝首次遣派册封使來琉一事,幕府終於在遲延約三年左右,始於1649年(順治六年、慶安二年)答稱:

  琉球之事,因其乃從前大隅守(島津)的拜領封地,故萬事幕府均不加以指示,此次大概亦將如此。雖然如此,琉球是异國,當大隅守(對其)下令之時,日本(的態度)同前。

  薩摩藩面臨清使來琉之際,因怕强清介入琉案,而爆發中日衝突,導致琉球歸屬抉擇的重大危機,故請示幕府。惟幕府因懼於清朝威勢,不願承擔責任,仍一本初衷,視琉球爲异國,宣稱幕府雖將琉球封賜島津,但幕府仍不擬給予任何指示。不過幕府暗示薩摩藩表示,琉球於薩摩藩雖是領地,然於日本則是异國,故薩藩雖下令,但幕府態度不變。可見,幕府確有其自身獨特的國際策略與“韃靼忌避意識”。即,琉球雖是薩摩領地,但不是幕府直接管轄的屬藩,故幕府不願過問,實則不敢過問。但重要的是幕府對於當時韃靼憑其强大武力征服周邊,進而南下入主中華,肇造清朝,創建以“韃靼=滿清”爲中心之 “中華世界帝國”,日本所謂的“韃靼忌避意識”,即“韃靼恐懼症”之意。因此幕府對於清朝派遣册封使來琉册封琉球國王一事,既不敢過問,也不願意過問。因此,“只要琉球與中國維持着封貢關係,琉球雖是島津采邑,但也是幕藩制國家架構所無法處理的异國”。正因爲隱蔽政策,造成日本無法據以公開宣稱對琉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後果。

  (三)册封使慧眼識破日本隱蔽政策

  中國之所以取締琉球朝貢品中摻雜日本物品的理由,在於朝貢乃專爲朝貢國所設的屬藩照顧政策,非屬藩不得享此“厚往薄來”待遇。此外,中國也允許屬藩與屬藩間行“兄弟之邦”的貿易,如琉球與朝鮮、日本、爪哇以及暹羅等屬藩間的貿易。至於,屬藩對他國是否可以“通貢”,則須報禮部,並聽部議决定。根據《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八月二十五日所載:

  奉使琉球正使汪楫奏曰:‘聞海外日本諸國與琉球往來,今皆瞻仰德化,如有通貢之事,允行與否,非臣等所敢擅便,恭請皇上指授,以便凛遵聖諭,臨時應對’。上曰:‘若有通貢等事,爾等報部,聽部議可也。’

  日本雖極力采取隱蔽政策以欺瞞日本僭越年號,日琉苟且之事,然册封正使汪楫雖尚未啓行,已略有耳聞。然因未曾目睹,苦無證據,惟有奏請皇上定奪。至於有無呈報禮部並聽取禮部議决,則仍不得而知。因此,日琉隱蔽政策雖極其嚴密,但也有百密一疏之處,並非無懈可擊。是故,汪楫在《使琉球雜録》中,記載其可疑處有三。其一,登岸入(天使)館之次日,例當行香天妃宫與至聖孔廟,乃請前導者先廟後宫。於是“入廟昇堂,搴帷審視,然後下階肅拜”,蓋“慮别有所謂至聖者,……外國淫寺最多,名稱不一,若入境誤拜倭鬼,辱莫大焉。”其二,乃登石笋崖山巔游波上寺,寺後有小板閣,據雲“中祀阿彌陀佛,左藥師,右觀音。强啓視之,無所謂三像者,惟香一握及銅片旛一掛而已。旛鑿奉寄御幣四字,餘皆番字,背鑿元和二年壬戌六字,不解何義?”其三,册封使耳聞“琉球去日本不遠,時通有無,而國人甚諱之。若絶不知有是國者,惟雲與七島人相往來,……國人皆以土噶喇呼之。”此乃册封正使汪楫所親聞親見之事,録存於《使琉球雜録》,從而開啓此後册封使對日琉曖昧關係之疑竇與真相探求。

  惟就東亞封貢體制史發展而言,清初一統天下,因“華夷變態”而獨缺日本來貢,但因清廷於東正與明鄭對峙,屯水師於福建,正值平台前夕,於西北邊陲亦有俄蒙隱患,塞防重於對日海防,故對日本既不勉强,也不欲多事,只要日本不妨害中國册封琉球與琉球朝貢中國的封貢體制運行,似乎也不擬過問。

  又,干隆二十年(1755年),帝以全魁爲正使,周煌爲副使,赴琉册封尚穆爲琉球國王。周煌乃於册封事畢候風返國之前,遍覽琉球名勝史迹。因於奉使琉球之前早已預覽汪楫使録,知波上寺後,“另建板閣如神德之八幡宫”,暗藏疑似唐朝年號的可疑年號,乃親臨一探究竟。使命達成後,乘東北季風返國復命,並於干隆二十二年(1757年),上呈使行紀録《琉球國志略》於干隆皇帝,志略載稱:

  臣按汪楫或疑元和爲李唐年號,以唐時琉球未通中國,不知乃係倭人僭號也。臣曾見日本馬場信武所撰《八卦通變指南》,内列〈三元指掌〉雲:“上元起永禄七年(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甲子,止元和九年(天啓三年,1623年)癸亥;中元起寬永元年(天啓四年,1624年)甲子,止天和三年(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癸亥;下元起貞亨元年(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甲子。今元禄十六年(1703年)癸未,據此則壬戌適爲元和八年(天啓二年,1622年),恐二年字,汪録偶誤記耳。

  臣又按徐葆光録謂:其國平日皆行寬永錢,注雲:日本寬永元年當前明天啓二年壬戌,亦非寬永元年,屬甲子,宜當天啓四年。

  由上可知,永禄、元和、寬永、天和、貞亨、元禄等均爲日本年號,寬永錢更是日本貨幣,却流通於琉球。因汪楫疑元和爲李唐年號,而周煌則明察秋毫,再經考證,成爲日琉經貿之鐵证。日本的隱蔽政策,雖極其嚴密,但仍爲干隆時代的册封使周煌所識破。

  另,嘉慶四年(1799年)嘉慶帝以趙文楷爲正使,李鼎元爲副使,令使琉球,册封故王尚穆世孫尚温爲琉球國王。李鼎元隨從僧人寄塵於八月二十五日游波上寺時,亦親睹:板閣無他神,惟掛銅片幡,上鑿“奉寄御幣”字,後署雲 “元和二年壬戌”。李鼎元因使行之前早已預覽周煌所撰《琉球國志略》,知寄塵誤以日本“元和二年(1616年)”爲唐憲宗“元和二年(807年)”,而求教於李鼎元。寄塵問:“其唐時物乎?”李鼎元答:“周煌‘《(琉球國)志略》已辨之矣。”乃引周煌《琉球國志略》,雲:“日本馬場信武撰《八卦通變指南》内列〈三元指掌〉雲上元起永禄七年甲子,止元和九年癸亥;中元起寬永元年甲子,止天和三年癸亥;下元起貞亨元年甲子。今元禄十六年(1703年)癸未,國中既行寬永錢,证以‘元和’本僭號,知琉球舊曾臣屬日本,今諱言之矣。”

  在處心積慮下,日本布置了極其嚴密的隱蔽政策下,李鼎元雖也將上述觀察記載於册封使録,上呈嘉慶帝以復命,藏於宫中武英殿。惟其《使琉球記》僅只表示:“琉球舊曾臣屬日本,今諱言之矣”,意即琉球從前曾臣屬於日本而已,於今則忌諱言其往事。其筆下之意,似乎仍看不出當下琉球已處於爲薩摩藩所控制之下,故仍持從前=“舊曾”臣屬日本,而今不欲提及明末爲薩藩所攻佔的不堪往事。至少,歷任册封使均曾親臨琉球册封,期間也都親自目睹琉球國王與大小衆臣均獨立行使王國之政權,而不知此即琉球王國在日本隱蔽政策下的表象而已。

  兹再引李鼎元(墨莊)與朝鮮燕行使柳得恭之對話爲例,用以引申册封使汪楫上奏康熙帝琉日“通貢”之事與隱蔽政策之義。

  李鼎元曰:貴邦曾與琉球通商,後成隙,今究如何?

  柳得恭曰:國初伊來貢,今不來,别無嫌隙。

  李鼎元曰:僻小可笑。

  柳得恭曰:伊屬倭子。萬曆中,平秀吉(按爲島津家久)挐他國王去。

  李鼎元曰:伊屬倭子。此事,其國人甚秘之,故不便入紀矣。

  因朝鮮王國與琉球王國同樣都臣屬於明清,故爲“兄弟之邦”,既爲“兄弟之邦”,柳得恭何以在清朝官員李鼎元面前使用“來貢”字眼,蓋“來貢”與“朝貢”之意大不相同,意即“通商”,與前述汪楫對康熙帝使用“通貢”之意思大致相同。蓋朝貢以册封爲前提,顯示出君臣主從關係。相對的,“來貢”或“通貢”僅指因遠來貿易,順便致贈禮物之意。至於“倭子”則爲貶稱,乃指“唯倭之命是從”,有非光明正大的曖昧關係之意。由此可見,幕府將軍在世代交替時的儀典上,對琉雖極力布置“异國”形象,仍然無法朝鮮慶賀史的鋭利眼光。康熙帝初聞琉日“通貢”之事,並未震怒,僅以“報部,聽部議可也”爲答。顯然,東方之國際秩序原理與西方的國際秩序原理大有不同。要言之,“天下觀”不可以“主權觀”度量之,蓋“天下”與“國家”之國體胸襟尺寸大小,天差地别。

  不過,中國之“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中,‘以不治治之論’的“宗藩體制”因不派上國使節駐紮其屬藩搜集屬國政局情報與國情分析,或亦有其重大缺陷。比起日本隱蔽政策下對琉行“殖民體制”而言,“宗藩體制”雖然居心光明正大,行事也磊落光明,故琉球得以實行“民族自治、王國自治、地方自治”之治。但因若過分信賴屬藩畢竟也有其缺陷,故改革之道乃須擷取實效管轄領有論’與以不治治之論’的優點。爲化缺點爲優點,尚須提昇上國對屬藩的管轄層次,改行‘不完全實效管轄論’或‘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論’,有如蒙藏者,方爲長治久安之道,也是光明正大之行。

  (四)日本進一步深化隱蔽政策

  18世紀中葉以後,日本爲了繼續維持其收奪朝貢貿易的利益,琉球雖受制於薩藩,但爲保護其王國於長存不亡,日琉雙方均希望中琉封貢關係能够繼續維持。因此,日本與琉球雙方均不約而同地願意强化其隱瞞薩摩藩監控琉球一事之對華隱蔽政策。其中,尤以琉球船漂流到中國,或中國船漂流到琉球、度佳喇諸島(寶島)、道之島列嶼時,如何防止因不慎而泄漏薩摩藩監控琉球之事,中國册封使來琉之際日琉如何應對? 總之,如何應對才能防止册封使識破琉日曖昧關係,均須訂出隱蔽規章及教戰守則等等,兹條列如次:

  爲了怕琉球船漂流到中國時,琉球人無意中泄漏薩摩藩監控琉球的事情,乃頒佈了關於琉球船漂流中國須知的處置辦法,如1753年(干隆十八年、寶曆三年)“旅行者心得之條條”,1762年(干隆二十七年、寶曆十二年)“唐漂着船心得”,1785年(干隆五十年、天明五年)“御領國之船唐漂着之儀付締方”,規定漂流至中國之琉人必須將中國人見了會引起懷疑之物,事先抛棄海中或加以燒燬,甚至預設問答,以利應變,來達到隱蔽的目的。

  爲了防備中國人、朝鮮人等不時漂流至琉球之際,而發現薩琉曖昧關係之事,也頒佈了嚴禁顯露大和風俗習慣以及嚴禁一切帶有大和風味事物的隱蔽法令,如“唐人乘船,朝鮮船漂着仕候時之公事”、“唐人乘船,朝鮮船破損之時勤之次第”等法令。

  爲了避免册封使來琉之時,識破薩摩藩監控琉球之事,也於1756年(干隆二十一年、寶曆六年)頒佈了册封使來琉之時的隱蔽辦法,如“冠船渡來付締方書渡候覺”的備忘録。

  總而言之,舉凡一切琉日關係,悉皆否定,直到明治初年日本開始籌謀兼併琉球之時爲止,並無任何改變。此即,在國際認知上,琉球王國之所以會在歷經二百餘年仍然“單屬中國”的道理所在。换句話説,琉球兩屬中日的責任,在當時之所以不曾被追究或解决,一切都出在日本不敢面對清朝盛世,貪婪於朝貢貿易和琉球年貢的利益收奪,而不敢公開承認其竊占琉球的事實,並再三采取欺騙東亞國際社會,以隱瞞其暗中監控琉球之事實,並續行其琉球單屬於中國的隱蔽政策。

  幕府與薩摩藩的隱蔽策,雖然能巧妙地避免了清朝征伐日本於一時,可是却造成了琉球仍得以王國的身分,繼續列入中國=“中華世界帝國”的宗藩版圖,而且能長久存續於中華世界秩序之中的現象。相反的,薩摩藩雖曾透過琉球在番奉行以圖監控琉球王國的内政,或稍有類似清朝派庫倫大臣以監控蒙古行政之處,但包括在番奉行在内,所有在琉薩摩衙役都列爲隱蔽策之一環,均處於陰暗處,完全不得公然存在,此點正與庫倫大臣做爲主國駐蒙官員的堂堂角色扮演,完全不可同日而語。

  (五)德川幕府對東亞國際認識的困境

  德川時代,日本對於琉球王國地位的認識如何?根據幕府末年儒官林大學頭(林復齋)在《通航一覽》的序言中所述:

  外國之中,如唐山、朝鮮、琉球,其風土人情與我國稍相似。……本與我邦往來先後有年。然琉球爲我附庸,朝鮮是鄰好與國。

  林大學頭於受命編纂《江户幕府外交文書》成爲《通航一覽》時,一方面將琉球視爲與中國、朝鮮同樣的“外國”,一方面却又把琉球視爲從屬關係的“附庸”。林大學頭之所以會産生琉球王國既是“外國”又是“附庸”的矛盾認識,乃導因於他根據《江户幕府外交文書》而認識到日本並未在“幕藩體制”中將琉球納入版圖,列爲幕府藩臣,何况琉球王國乃是“中華世界帝國”皇帝所册封,而且是存續於“中華世界帝國”數百年的諸王國之一所致。因此,林大學頭在1853年(咸豐三年、嘉永六年)於《通航一覽》中,稱:“朝廷定制,通信則朝鮮琉球,貿商則中國荷蘭而已”。他之所以將琉球王國定位爲“通信國”,乃是基於“异國”地位,而非“幕藩體制”的認識而來,此蓋無庸置疑之事。

  由此可知,德川幕府認爲琉球王國既是“外國”、“异國”,又是“附庸”的認識,因長久累積而呈現出極爲深刻的自我矛盾,其實並非幕府的深刻自我矛盾,而是幕府對自己之國家能力與其所處之國際環境,有極爲不對稱的深刻認識所致。所以幕府只是如實反應其在“東亞國際環境中的日本困境”而已。正因爲如此,幕府每有慶典,做爲薩摩藩附庸的琉球都依例參加幕府舉行的東亞“國際”慶典,幕府在接待禮儀上接待琉球慶賀使與接待朝鮮慶賀使並無二致;甚至,期待琉球慶賀使節在江户行(江戸上り)的使行行列、言語、舉止,乃至服裝上均依照慣例,不以琉球風格,而以中華風格出現。何以如此?乃因爲德川幕府認爲琉球王國是“中華世界帝國”的一員所致。故在慶賀使的接待禮儀上,琉球使節以“异國地位”享有與朝鮮使節“鄰國地位”的相同待遇,此即幕府因震懾於韃靼威勢,深恐朝鮮來日慶賀使節看出破綻,而將日本監控琉球的曖昧關係上奏於清廷,導致强清追究其情實所致。换句話説,琉球慶賀使的江户行本身,就是幕府精心設計的一場騙局,用以瞞騙所有參與慶典之各國使節的耳目,目的就在於使節親見親聞琉球的“异國形象”而達成對清隱蔽的效果。所以,江户幕府的自我矛盾,乃源自於“韃靼忌避意識”=强烈的韃靼恐懼症,所形成之借隱蔽以自保的策略。

  從 ‘名分秩序論’來看,隱蔽策就是日本用以“舍名求實”的有用工具。因行隱蔽策,故日本得以假借琉球王國之名,獲取朝貢貿易利益之實,清朝與琉球就繼續維持宗藩關係。相對的,日本爲了獲取朝貢貿易利益之實,只能讓琉球國王繼續朝貢中國,並接收中國的册封,繼續以琉球王國的地位,而存續於“中華世界帝國”之中,讓“朝貢中國,接受中國册封”的事實與“單屬中國”的形象,繼續維持了近三百年。因此,不但在《通航一覽》上記載爲:“朝廷定制,通信則朝鮮、琉球”,而且在國際認知上,琉球因被視爲“异國”而形成“日琉並立,各自爲國”的困境,根據〈琉球秘策〉的記載,如次:

  中山王受唐土之册封,海外諸國皆雲琉球與日本並立,自爲一國也。

  所以,在國際認知與國際地位上,琉球與幕府比肩同格,可是琉球受中國册封,江户幕府之國際地位,就與“琉球王國、室町幕府”同格。此外,甚至造成薩摩藩與藩主島津既在公開形式上,也在國際認知與國際地位上,反而低於琉球王國與國王。因此,薩摩藩竊占琉球的困境,就在於其國際地位反不如琉球,兹引述如次:

  琉球雖雲爲我(薩藩)兼領之地也,然公開上爲唐土(中國)封爵之國,與皇國封域内者名義不同,附庸我藩止於日本國中之事也。

  也就是説,竊占中國屬藩琉球,據爲附庸之事,僅可聞於日本,只能在日本國内孤芳自賞而已,至於在以清朝中國爲中心之“中華世界帝國”的國際體系上,就變成宣揚不得之事。因此,“琉球稱唐土爲父,稱日本爲母”。在近代以前,東亞文化不論齊家、治國、平天下,均以父爲尊,故父昇於堂,母退於奥,堂奥雖僅咫尺之距,却大有差别,其地位完全不可同日而語,此亦中日傳統國際地位之重大差别所在。薩摩藩鑒於清朝强大,常懾清懲日,而時感心虚自危,乃稱:

  勉强壓制琉球,及於干戈,則速招禍亂,或危及邦家,故隨時宜乃無事之計。

  换句話説,德川幕府若要長保幕藩制國家之安危,薩摩藩也要長保自藩之存廢,均須避免與明清决戰,尤其是與其所蔑稱的韃靼清朝决戰;避免與中决戰之要,在於實行隱瞞中國與東亞國際體系的隱蔽策。正因爲日本實行隱蔽策,日琉曖昧關係才不爲東亞國際體系所知,因此琉球在“中華世界”的國際認知上,就成爲只是“唐土封爵之國”而已,毫無“附庸日本”之感受。明確地説,在東方國際關係的意義上,“琉球王國”乃“中華世界帝國”的搆成員之一,故在國家意義上,乃是與“日本王國”具有對等地位的“王國”。即使在今日西方國際關係或《國際法》上,不敢主張或不主張某一土地爲其國家領土所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的宣示,就絶無擁該土地爲其國家領土之可能。擁有領土的决心,就是領有的企圖;領有的企圖,就是搆成國家領有領土的基本要件。因德川幕府與薩摩藩均不敢對外宣示其擁有領土的意志,故缺乏領有土地的决心與企圖,何况“琉球王國”乃是“有主地”而非“無主地”。“有主地”在《國際法》上不列爲可以先占的對象。

  由於琉球王國並非幕藩體制下的一員,故其赴江户謁見之行都得透過薩摩藩安排。嚴密來説,琉球王國既爲明清中國封藩,則不納入日本之幕藩體制。因此,它在政治外交的名分上,並非中日兩屬,而是中國(明清)獨屬;不過,在經貿上,它則是薩摩藩榨取經濟利益的類殖民地。若再從西方《國際法》的觀點來看,中國對琉雖擁有外交權,但在内政上因實行‘以不治治之論’的“王國自治”、“民族自决”,這是中國之歷史文化價值或國際秩序原理使然;薩摩藩則因對琉實行類殖民地經濟故對琉擁有經濟壓榨權或征税權,即使不道德也算統治的一環。至於薩摩藩與幕府的對琉權威而言,德川幕府對琉僅擁有琉球來江户的朝見權,薩摩藩則擁有監督權與榨取權,故薩摩藩對琉的支配權遠勝於德川幕府。不過,吊詭的事,薩摩藩乃德川幕府的臣下,臣下對琉球王國的威勢竟然超越其君上。其實,道理極其簡單,因政治性的隱蔽政策扭曲了政治體制,也扭曲了君臣倫的‘名分秩序論’。

  中國若不册封琉球則琉球不能朝貢中國,琉球若不能朝貢中國則薩摩藩不能獨佔或榨取朝貢貿易利益的同時,日本也不能獲取來自中國的所需物資。因此,在西方近代《國際法》東來之前的東亞近世,若依“中華世界秩序原理”而言,琉球是“中華世界帝國”的一部分,故應當回歸“中華世界帝國”;即使依外來的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而言,琉球或許應屬於供薩摩藩榨取的類殖民地;可是,若再依西方的“民族自决”而言,則殖民地琉球應當成爲獨立國家。

  (六)“權威”對“權力”與“尊敬”對“壓榨”

  江户後期的經世家,也是寬政三奇人之一的林子平,曾在其所著《三國通覽圖説》之中,曾以東洋外交觀來比較當時中國與日本的對琉權威。他説:

  〔琉球〕聘於日本則用日本年號,聘於唐山〔中國〕則用唐山年號,其國力不足也。然其聘於唐山不對日本保密,而聘於日本則須對唐山保密。以此觀之,可謂唐山之權威重於日本。

  此種以東方當代思想來論述東方事物的做法,與今人喜用西洋思想論斷古代東方思想的做法,相比較的話,何者較客觀正確,何者更合乎史實,不言可喻。林子平的記録,證明了當時中國的對琉權威超越日本。何况,自古以來,創造並主宰中華世界秩序的國家就是中國而非日本。

  再者,每當中國使節(册封使等)莅臨琉球之時,琉球即禁止使用日本的寬永通寶,規定一律只能使用在地的鳩目錢,以示琉球不通日本,林子平有見於此,更加慨嘆清朝的對琉權威,遠較日本爲大。這是近代以前,根據東方世界秩序觀來比較中日對琉權威的原始記録。

  事實上,根據琉球王國末年舊藩士喜舍場朝賢編着《琉球見聞録》所載:册封使來琉期間,在琉薩摩藩官吏、商人等須悉數移居鄉下隱蔽,泊港的薩摩船則移泊於今歸仁鄉下的運天港,爲了避開中國人耳目,平常流通於國中的(日本)寬永錢須藏匿起來,並從官庫中取出備用的琉球鳩目錢,於中國人居留期間,暫時流通市面,官衙寺院裏的掛軸、鐘銘以及碑文,凡涉及日本年號、人名以及日本實情之物,皆在藏匿之列。國中所用物品器具係日本制者,皆稱度佳剌島産制。一切事物之所以只能使用中國或琉球物品的道理,就在於“我邦和日本之關係的實情一旦敗露,勢必成爲進貢的障礙,因此總是向中國隱匿實情”。此外,“大和年號、大和姓氏、大和書籍、其他唐人見了可能發生障礙之物”以及“大和歌、大和語的使用”,當然皆在禁止之列。不過,此皆因日本行隱蔽策,舍名求實所造成的現象。

  當此之時,薩摩藩的船隻只能在僻處琉球北邊的運天港出入,在番奉行以下所有的薩摩藩官吏皆須退避,不得出現。薩摩藩雖然可以對琉球榨取經濟利益、朝貢貿易利益,以及監控王府行政,可是在中國使節的滯琉期間,却均須一一隱蔽消逝。近代以前,在“中華世界帝國”之中,在“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之前,西洋近代《國際法》原理的‘實效管轄領有論’,不禁黯然失色。

  若再參照琉球使節在參與幕府慶賀典禮之時,所持的對日態度,來判斷日琉“异國”關係之實情如何?兹以康熙五十年即日本正德元年(1711)事件爲例,加以説明。當時,琉球使節與朝鮮使節相同,在幕府慶賀典禮時,均使用漢文體國書,甚至在琉球致送德川將軍及老中(總理政務的幕府大員)的書函中,直稱“大君” “貴國”“尊夫人”“台聽”等對等用語。當時鼎鼎有名的幕政中樞也是儒學政治家的新井白石,目睹琉球和朝鮮同樣,以“中華世界帝國”所屬王國之一員的身分出現,并且對日本國采取對等交鄰的態度。相對的,琉球也和朝鮮一樣,以中華屬國之姿,北面臣事韃靼出身的清朝(新井白石疏忽德川家康也曾擬臣事明朝被拒,况在韓琉的小中華思想前,日本也是夷狄),不禁發出慨嘆之聲。琉球臣事中華之意,與其對日争平等的做法,堪稱對比。

  康熙二十三年(貞享元年,1684年)康熙帝因海氛已靖,乃命禮部傳令琉球等國,將漂失船隻民人着發回原籍,禮部咨稱:

  海禁已開,各省民人海上貿易行走者甚多,應移文濱海外國王等,各飭該管地方,凡有船隻漂至者,令收養解送。

  琉球國王尚貞接到禮部咨文後,迅即擬透過封貢體制下設於中國沿海各地之宗藩交流的“朝貢港、海關、官府、收養救濟、四夷館(如福州琉球館)、貢道、解送回籍”等“封貢救濟體制”與設施,將漂流民遣還原籍。因此,琉球不顧薩摩藩以長崎爲日本遣送港的意見,立即遵辦,並於康熙二十五年上奏,稱已遵照辦理。根據專司中琉封貢事務重責的久米村總役蔡鐸的家譜記載,其理由如次:

  今海禁大開,天下勅許通藩。若兹送日本遣歸,則一路之來歷,定爲啓官,而奉事二國之責,將至有焉。

  换句話説,琉球以爲若將漂流至琉球的漂流民,先遣送至長崎,再轉送返回中國或朝鮮的話,隱蔽政策當被漂流民告知官府而遭揭穿究責。因此遵循朝貢航道,讓漂流民附搭貢船以送福建,扺福建後即交福建官方,按中國“封貢救濟體制”之救助遣返模式處理,候朝貢使領回,再循貢道遣送,返回原籍。一般而言,琉球對於遭風飄流的外國船隻,若仍可以航行者,大多於修理之後,令其直接出航。至於轉送福建者,其船隻大多因破損而無法航海者。又,對异國人(西洋人)漂流者,特别是有基督教信仰的嫌疑者,則依薩摩藩規定送交長崎。

  此外,自康熙三十七年(元禄十一年,1698)琉球遣送難船漂流民返國之事,或許也可得到若干啓示。“本年爲禀報飄(漂)到八重山异國人,並飄(漂)到久米島朝鮮人,附搭貢船以送福建事。”爲什麽琉球不將漂流民經由日本長崎遣送返國?鎖國以後的日本,根據幕藩制國家的長崎送還體制,琉球理應納入幕藩制國家的長崎送還體制之中,須將海上漂流民先送往長崎,再經長崎送還所屬各國。事實上,琉球處理海上漂流民的遣送回國體制,並不受長崎送還體制管轄;相反的,琉球在東亞仍然依“中華世界帝國”皇帝之命令,而形成之東亞漂流民遣送體制網絡的規範而運作。

  换句話説,在兩難之下,琉球爲了遵奉清朝命令,只好違反日本的長崎送還體制。究其理由不外是琉球籍隸“中華世界帝國”之故。琉球自歸屬“中華世界帝國”以來,尤其是琉球自“大交易時代”以降,即以中國爲中心的中華世界做爲其活動空間,展開各種活動。尤其是琉球以“中華世界帝國”下的王國地位,假借調度朝貢物品之名,更遠至南洋暹羅等國行貿易之實。在中華世界秩序之下,琉球對於漂流到琉球沿岸的朝鮮人固不必論,即使對於异國人=西洋人的場合,一般而言,也不透過長崎送還體制將之先送往日本再遣送返國,而是將漂流民附搭貢船遣送福建,然後由中國透過朝貢體制下的諸朝貢港、關口與貢道遣還各國。由上述漂流民遣送回歸原籍的情况可知,在中華世界秩序中,中國的權威不是採鎖國體制與隱蔽政策的日本所能相提並論。

  不過,到了近代,國際情勢直轉急下,農業中國遭遇工業西洋,與列强戰,屢戰屢敗。反之,日本則因明治維新日漸收效,開始走向工業化。1879年4月,日本對琉球廢藩置縣。8月,日本警察開始逮捕反抗廢藩置縣的舊琉球衆官吏,嚴加拷問。根據舊琉球藩士喜舍場朝賢所著《琉球見聞録》的所見所聞,曾描述刑求過程,如次:

  以繩索捆綁雙手,懸於屋樑,以棍棒痛毆,極其苦楚慘酷,放聲啼哭,聲聞二三町,聞者皆痛心疾首,無不戰慄震懾,因捆綁、棒擊痕迹,皮開肉綻而腐爛。……若有逃去隱匿不在家者,則拘其父兄,執其子弟,甚至逼迫其妻離去,故其人不能隱遁,不得已出而自首就縛。

  其後,不出數年舊琉球衆官吏及士族平民等幾乎窮困到飢寒交迫的地步。雖騷動已極,人人自危,心懷不安,但終究鎮壓下來,而得以漸趨平静。

  除了對舊琉球士大夫之外,那麽日本對琉球國王的態度又是如何呢? 兹再引琉球舊藩士喜舍場朝賢在《琉球見聞録》上,所載史實爲例,稱:

  從前日清相互閉關,不通往來,不遣使聘問,而我内屬薩藩,清無由知情。方今日清兩國締結條約,不時往來交際貿易,我進貢中國之殷盼始終保持無礙,豈可得哉,况盼中國之援軍來琉乎。夫琉球蒙受薩藩操控之苛刻,不得涉有絲毫不遜舉動。尚豐王不自知有何不遜之迹,不料薩藩遣來使者稱受薩侯之命賜御茶,面呈茶湯,王飲之旋即薨逝,乃鴆殺也。又,有某三司官得罪薩藩而遭誅戮,國人悚然震怖,不禁渾身戰慄。故對薩藩指揮唯命是從,不敢稍有反抗。……尚泰王嘗曰:我國若有錯誤,逢清咎責,猶可辯解,如薩藩譴責,雖片紙不可疏忽,此尚敬王傳諸子孫之遺言。

  由此可知,薩摩藩的治琉之道,不在於恩義感召而在於“御威光”的高壓統治,也不在於以德服人而在於以威服人。孟子曰: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誠服也。”尚德的王道政治或許只能行於天下有道之時,在尚力的霸道時代,特别是帝國主義時代,弱小之國無不淪爲殖民地,因此尚力假仁也能稱霸天下。由此亦可見,權力的有效性與暴力的控制力,確實遠高於權威性的恩義感懷。不過,德治與力治,孰能長治久安,包容廣土衆民,由此或可判而知之。

  七、結論

  正如本文分析,薩摩藩領主島津家久偷襲琉球雖然成功,但是不光明正大,故不敢在中華世界公開宣布薩藩或幕府已自中國=“中華世界帝國”奪占琉球。可見,當時日本的國際地位完全無法與中國相提並論。其後,德川政權采取鎖國體制,薩摩藩爲了收奪琉球的年貢税賦,爲了獨佔琉球對華宗藩朝貢貿易的利益,不但不敢撤廢琉球王國,而且也不敢將琉球並爲自藩領地,而以异國之姿,長久存在。故薩摩藩支配琉球的目的與其説是爲了使日本領有琉球,不如説是爲了自藩的利益獨佔;再加上幕府與薩藩均不願因竊占琉球之事,擴大爲中日或中薩緊張的危局,特别是在强大的清朝出現後,更有導致自國、自藩危亡之虞。

  德川家康對於豐臣秀吉侵攻朝鮮,中國基於“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之‘興滅繼絶論’以宗主國身分出兵援韓,因而導致豐臣政權崩潰的記憶猶新,深恐因島津侵琉一案,“招來幕藩制國家的危機”,乃斷然采取隱蔽政策。日本爲了隱蔽日琉關係,斷然實行其欺瞞中國暨以中國爲中心之“中華世界帝國”=天下的手法,於是制訂種種對内、對外的規定。對内爲了防止東亞船難漂流民在漂至琉球所屬島嶼之際,懷疑琉日具有曖昧關係,又爲了防止册封使於使琉期間窺見日琉關係似非尋常的端倪起見;對外也防止琉球朝貢船於扺達福建沿海後,泄漏隱蔽關係,要求一律依照教戰手册應對,嚴防不慎泄密,在萬一之時,則將責任推卸給度佳喇(吐噶喇、寶島) 見琉球困乏,運來物資援助,以徹底進行國際性隱瞞。因此,隱蔽政策竟可瞞騙清朝,安然度過二百餘年,直到清末而未被識破、揭穿,送禮部議辦。由此可見,其隱蔽政策之嚴密,謂之天羅地網似非過言。

  及近代初年,日本大久保利通曾經根據《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歸納領土歸屬特徵爲:“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三大原則,故本文亦借此三大原則,來考察德川幕府對琉支配實况,惟經歸納所得結果,但見日薩對琉球僅實行“竊其地、監其政、榨其利”而已,與《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下的“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原則,大有不同。要之,本文所得到的結論,就是薩摩藩對琉球支配,乃“不宣而戰、不領其地,監而不治、秘而不宣、暗中榨利”的“侵竊占”與“殖民經濟榨取”。1880年,清朝中國雖已告衰微,但基於“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興滅繼絶論〉,寧願犧牲中國之“最惠國待遇”(一體均沾),以换取日本釋回琉球國王尚泰及其子孫以“存祀”,割取琉球南部二島(宫古、八重山)劃歸中國,用以册封琉球王國以“存國”,以爲屬藩琉球“興滅國繼絶祀”。中國歷史文化價值之高超與根深柢固,由此可見一斑,豈日本所能比較於一二。

  如果再就近代西方《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之“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原則而言,薩摩藩的年貢收奪與朝貢貿易的利益獨佔,甚至於屬島的霸佔,確實與近代西方帝國主義侵奪殖民地政策有异曲同工之處,所以只符合對殖民地榨取經濟利益之“榨其利”的原則,但非“征其税”的原則。所以,與其説日方符合‘實效管轄領有論’之“征其税”原則,還不如説符合“殖民體制”之經貿利益的“榨取原則”。此外,就近代《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之“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原則而論,因監督不能等同於行政,故日本僅只實行“監其政”而已,從未取代琉球王府,執掌琉球行政,故也不符“理其政”的原則。又,就日本以“琉球王國”爲“异國”而言,“异其國”更完全不符合“領其地”的原則。所以德川政權支配琉球僅止於“异其國、監其政、榨其利”而已,既未“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豈可片面謂爲對琉實行‘實效管轄’,合乎“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萬國公法》原則,何况它對國際采取秘而不宣的隱蔽政策。總之,比較日本與西方之“殖民體制”而言,西方屬於“陽性殖民體制”,日本則爲不正常的“陰性殖民體制”,是爲了收奪年貢與榨取朝貢貿易之利益,而行既不能、也不敢公開之“隱蔽政策”所造成的後果。

  相對於日本,一如前述,李鴻章以《中日修好條規》爲本,强調約中訂有“所屬邦土”的規定,分别爲對中國之“本土”與“屬藩”的規定。他説:“所屬邦土,土字指中國各直省,此是内地爲内屬,征錢糧、管政事;邦字指高麗諸國,此是外藩爲外屬,錢糧政事向歸本國經理。”换句話説,因中國乃廣土衆民的多民族國家,故采取二套不同的國家統治方式。其中,對於各直轄省,采取“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實效管轄方式,對周邊屬藩則采取“領其地、但藩自理其政、自征其税”的‘以不治治之論。所以,中日雙方各持其國際秩序原理,理應各治其國,井水不犯河水。不過,井水若豹變爲噴泉,仍會侵犯河水。

  1872年(同治11年、明治5年)日本亟圖兼併琉球,乃依《萬國公法》審視其琉球統治,發現慶長十四年(1609年)侵寇琉球以降,雖竊據其王國,收奪其年貢,壓榨其朝貢貿易利益,陰遣那霸奉行,暗中監控琉球,實與西方‘實效管轄領有論’頗有不符之處,於是將中國的“琉球王國”改封爲日本式的“琉球藩”,以“領其地”。又,發現琉球乃置於外務省(外交部)轄下,顯屬“异國”,又匆忙將琉球從“外務省”移置於“内務省”,以“理其政”。最後,更發現暗中所竊占的琉球土地,私下所收奪的琉球年貢,侵吞的琉球朝貢貿易利益,實與中央政府公然征税完全不同,乃又匆匆設置“出張所”(稽征所),開始對琉球征收税金,納入“大藏省”,以“征其税”。由此可見,日本自慶長以來,薩摩藩與江户幕府的種種私下作爲及其隱蔽政策,幾乎與西方《萬國公法》之‘實效管轄領有論’的殖民地統治完全不同。

  再從日本孰悉的“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來看的話,琉球王國如果仍然繼續朝貢中國,接受中國册封,奉中國正朔,使節駐留於福州琉球館,即使日本宣稱對琉“領其地、理其政、 征其税”,而企圖借此獨佔琉球仍然不能成立,頂多只能説,琉球乃兩屬之王國。明治政府有鑒於此,乃於1975年任命鬆田道之爲琉球處分官,赴琉球片面宣佈“琉球處分”,一面禁止琉球繼續朝貢中國、接受中國册封、奉中國正朔以及廢止福州琉球館;另面要求琉球改採日本年號、藩王上京謝恩、在琉施行日本刑法、改革琉球藩制、遣人駐京以及設置鎮台分營駐屯琉球。如果慶長年間所行之侵竊占政策即已符合《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的要求,則明治年間所實行的對琉“領其地、理其政、 征其税”政策,豈非多此一舉。

  1877年末,清廷派何如璋爲首任駐日公使,於赴任途中,船泊神户,半夜琉球密使馬兼才登船控訴日本阻貢。1878年9月何如璋於公使館開設妥當後,旋赴外務省與外務卿寺島宗則會談琉球歸屬。何如璋基於中琉宗藩封貢關係,强調:“非其國民信服者,難謂其爲管轄之主”,相對的,寺島宗則强調:歸屬“不在人心服否,而在現在之着手如何”。最後,寺島則以“我國以征税三百年爲屬藩”、“三百年來我國持續設置官吏加以管轄”的説法,否定中國對琉“徒有納貢朝聘,不可謂爲實地實施政治”。何如璋以寺島外務卿提及三百年前古事,乃駁以“若論古事,三國時代,我國曾册封貴國爲王。”歸納言之,寺島外務卿的説法,完全是依據西方基督教文明之國際體系的規範法理,故其辯駁也是依據江户時代的對琉侵竊占事實,因爲它具半類似西方殖民統治之故,遂利用清朝與世界列强對抗,無暇東顧之際,趁虚以武力爲背景,一面援引西方《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日本曾對琉行“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布署。然後,非但徑自宣佈琉球處分,企圖獨佔琉球,繼而對琉宣佈‘廢藩置縣’,以合法化其“侵竊占”,讓“侵竊占”符合西方《國際法》的法理。此即,“琉球乃所謂慶長征伐以來,日本國的領域,日本國之一部分”的論調。此説,乃戰後部分日本學者,爲正當化明治日本兼併琉球之成果,而罔顧當年的歷史事實與東西國際秩序原理之不同,所作一己獨善的論斷。况使用近現代的觀念來評斷前近代觀念的“以今非古”,或濫用西洋價值觀來論斷東洋價值觀的“以西非東”,甚至濫用《國際法》來説明、解釋、評斷“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皆非持平之論。今人所持之“以今非古”、“以西非東”觀點的錯誤所在,就在於時空隔絶與時代錯誤,東西歷史文化價值觀混淆,以及采用以西非東的國際秩序原理錯誤所致。

  至於中日,雖然同處中華歷史文化價值所建構之“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歷史文化價值轄下的二個國家,何以仍有地域的差别? 其差别何在? 其最大區别所在,乃在於中國爲“多民族國家”,日本則爲“單一民族國家”。廣土衆民的多民族國家實行“華夷分治論”,日本因屬單一民族國家且地狹民寡的國家實行“一國一制論”。實行“華夷分治論”的國家倡“天下主義”≒世界主義;實行“一國一制論”的國家則倡“民族主義”。

  另,民族主義源於歐洲多民族國家神聖羅馬帝國,自從解體後,倡行一個民族組成一個國家的“民族國家” (nation state)興起,於是西歐的民族國家遂如雨後春笋般逐一誕生,因盛行民族主義,故但知國家利益,而不知有世界共同利益,於是衝突横生,戰争四起,乃有規範戰争期待和平之論出現,於是規範西歐的《國際法》秩序原理遂在西伐利亞條約體制下孕育出來,約歷經300年發展,始有近代《萬國公法》的規模。近代日本的國家體制有類似西歐民族國家之處,於是尾隨西歐之後,亦走向但知有國家利益而不知有天下共同利益,於是傚法西歐,挾明治維新之工業化成果,開始與四鄰横生衝突,且屢屢挑戰舊秩序,挑起戰争,最後則戰火四射。

  不過,日本除了武威四射之外,它也借用了西歐的《萬國公法》,尤其是‘實效管轄領有論’,於是趁清末與全世界列强對敵之際,主張從以“民族國家”做爲“國際法主體”的西方法理,來判斷“非民族國家”的清朝宗藩體制,質疑中國對屬藩是否擁有領土主權。其主要法理根據,就是“有無統治實效”,而其“有無”的判斷基準,則在對該領域是否合乎西方“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實效管轄領有論’原則,而且强調一國之内必須“不分華夷”適用同一法理。其實,這就是學自西歐的“民族國家”概念。日本在東亞天下,生於斯,長於斯,深知“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論’的奥妙,故在明治維新後,企圖借西方《國際法》的‘實效管轄領有論’以制“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論’,圖謀兼併以琉球朝鮮爲主的屬藩,但仍用“單一民族國家”的統治方式來管轄已經逐漸變成“多民族國家”的大日本帝國。

  相對於日方的主張,中國因屬“多民族”的“天下國家”,擁有廣土衆民,基於“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華夷有别”的觀念,而對“藩屬土”=“藩土+屬土”采取不同的統治觀念與做法。因此,清朝對其所直接管轄的屬土,原本即采取與西方《國際法》相同的治道。根據李鴻章的論述,就是“征錢糧、管政事”=﹕‘實效管轄領有論’。不過,對屬藩雖稱“外屬”=外圍屬土,屬於“領其地”,但對屬藩之内政則止於“舒其困、解其憂”=“”‘以不治治之論’= “内政不干涉原則”,故在實務上屬於民族自治、王國自治或地方自治的範疇,因中國並不直接管轄屬藩,故在其國際秩序原理上稱之爲‘以不治治之論’。這就是中國式的傳統“歷史文化價值”,也是“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法理”基礎和論述主張。

  據此,就國際秩序原理而言,日本片面奪占中國屬藩琉球的歸屬衝突始於近世明清鼎革之際,當時規範江户幕府的國際秩序原理就是傳統“中華世界秩序原理”,所以是‘以不治治之論’對“侵竊占隱蔽論”之争;近代以後則轉换成“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之‘以不治治之論’對《萬國公法》之‘實效管轄領有論’間的東西國際秩序原理衝突,精確來説,此乃“宗藩體制”對“殖民體制”間的法理衝突。

  若檢討過去可以策勵將來,則中國對國際秩序原理之檢討,首應反思者,其爲“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之次級原理‘以不治治之論’,它雖是中華國際體系具超安定性與前瞻性的國際秩序原理,但是否昧於“民族自治、王國自治、地方自治”的歷史文化價值,而發生陳義過高,甚至造成不切實際之憾。换句話説,過往“中華世界帝國”是否應該在中華世界諸屬藩王國駐紮使節,以溝通情報,如搜集工業革命等情資與國際情勢,用以防患未然,斷然處置危機,惟仍須堅守“不干涉内政”的原則。鑒往可以知來,故今日宗藩體制雖已不再存續,但爲了保持與四鄰間的善鄰關係起見,也爲了維持歷史悠久的傳統情誼起見,對其周邊國家的生存、幸福以及長治久安則不能不特别用心關切,以共享太平盛世。

  總之,中國從古至今,對“民族自治、王國自治、地方自治”=‘以不治治之論’的規範地域,包括如今的“港人治港”,皆采取“内政不干涉原則”。這種王道作風的國際秩序原理,與動輒干涉他國内政的西方霸道作風=列强的《國際法》秩序原理,完全不可同日而語。西方之所以勇於干涉他國内政,並非其《國際法》秩序原理較其他國際體系的國際秩序原理更爲優越所致。説穿了,其實僅只是因其國際體系曾爆發工業革命,於一時之間,拉開了工業國際體系與農業國際體系之間的科技力量鴻溝,當全球各國際體系“師夷長技以制夷”成功之時,就是王道戰勝霸道,“中華世界秩序原理”戰勝“西方國際法秩序原理”,東風壓倒西風之際。

  就名實而論有無領有琉球的歷史過程,如以圖式呈現加以歸納對比的話,如次:(1)中國對琉:獨有名實→獨有名分→獨無名實。(2)日本對琉:名實均無→無名無分+實質竊占→獨有名實。(1609年前→1609年後→1879年後)

  若再次以贅述來總結的話,既然琉球王國不是江户幕府轄下的藩國,而是與日本幕府在中華世界並列之“异國”=“互异之國家”的話,就絶無可能與日本諸藩同樣並列於江户幕府轄下的“幕藩體制”之中,這是淺顯易懂的道理。琉球王國既然不列於“幕藩體制”之中,那麽它的國際地位又如何定位?在西力東漸=《萬國公法》規範東亞之前,琉球王國在中華世界之國際地位,就與朝鮮王國等派遣來江户謁見或慶賀德川將軍的“通信使”地位對等。以圖式扼要表達的話,日本幕府(王國)=朝鮮王國=琉球王國;日本接待使=朝鮮慶賀使=琉球慶賀使。可是,日本幕府>薩摩藩,薩摩藩>琉球王國=日本幕府。由此數學符號即可看出日本江户時代之政體毫無上下階層的名分秩序可言,謂之“體制錯亂”亦非過言。日本爲什麽在江户時代造成國家政府的“體制錯亂”?道理就在於“隱蔽政策”。日本爲什麽要在江户時代實行“隱蔽政策”呢?説穿了,就是震懾於清朝的强大國力,深怕引發“幕藩體制崩解危機”=“韃靼忌避意識”。既然怕“幕藩體制崩解”,那麽爲什麽還要“侵竊占琉球”呢?那就是日本的“幕府與薩藩”共同貪婪於榨取琉球的年貢與朝貢貿易之利益收奪所致。因此,日本江户政府就必須存在於詐欺、隱蔽以及不安的日子之中,不能做爲一個堂堂正正的“正常國家”,而度過了二百餘年,直到明治維新後决定以武力挑起甲午戰争,擊敗中國爲止。

  兹歸納江户幕府與薩摩藩的對琉侵寇具有三大特徵:1.出兵琉球王國,却不宣而戰,乃强盗行徑,倭寇行爲,其行徑有如現代版的偷襲珍珠港。2.竊占之後,又行嚴密的隱蔽政策,違反國家統治的光明正大行爲,其行徑猶如日本忍者陰闇,但求佔有而不擇手段,榨取而不知體恤。3.日本生息於中華世界二千年,於近代之初,却不知聯合東亞國家以共抗西洋侵略榨取,反而舍棄“中華世界秩序原理”,首先改宗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變本加厲的侵略東亞世界。4.薩摩藩於幕末明治初年所以成爲日本二大雄藩,其實力來自於榨取琉球近三百年的累積,始有以致之。

  又,李鼎元曾在《使琉球記》表示:“琉球舊曾臣屬日本,今諱言之矣”,即“從前曾臣屬於日本,於今則諱言其往事”,實因日本實行嚴密的隱蔽政策,而導致清朝“知古不知今”=知明朝萬曆時期琉王爲日所擄,而不知薩藩竊占琉球迄清。或許他可以代表清朝中國册封使與政府爲什麽仍看不出當時琉球已處於薩摩藩暗中控制之下,而仍持“從前”=“舊曾”臣屬日本,而今琉球仍不欲提及明末爲薩藩所竊占的不堪往事。至少歷任册封使均曾親臨琉球册封,親自目睹琉球國王與大小衆臣均屬獨立行使治國理民政局,却不知此種景况只是琉球王國的表象而已。顯然,眼見仍不足以爲憑,因爲嚴密的隱蔽政策仍足以遮掩耳目。何以致之?

  反躬自省的話,蓋“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論’下的“宗藩體制”因中國不對禮部管轄下的屬藩派遣上國使節駐紮,以搜集屬國政局和國情的情報,委任其“王國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實有其重大缺陷,即對屬藩之國家發展情資不明。比起日本採隱蔽政策以對琉行“殖民體制”而言,“宗藩體制”雖然居心光明正大,行事也光明磊落,身體力行其“民族自治、王國自治、地方自治”的歷史文化價值與國際秩序原理,但過分信賴屬藩畢竟有其缺陷,所以應擷取‘實效管轄領有論’與‘以不治治之論’的優點,站在‘王化論’的觀點,將已王化成熟的小中華“琉球王國”,加以昇格,改行‘不完全實效管轄論’或‘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論’下的屬藩,有如蒙藏者,應屬重視屬藩的當有表現,乃長治久安之道,光明正大之行,更是天下太平,尤爲大道之行,天下爲公的保证。

  在《國際法》上,中國雖一時喪失屬藩琉球,但在“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上,琉球失土却永存於中國人心中,並曾於1880年以犧牲“”“片面最惠國待遇”换取爲琉球存國存祀=‘興滅繼絶論’而與日本舉行談判,既贏得琉球人尊敬,我們也以擁有“中華世界秩序原理”‘興滅繼絶論’的王道思想爲榮。要之,不同的國際體系因各有其不同的國際秩序原理,而不同的國際秩序原理乃來自於其國際體系的歷史文化價值,又因歷史文化價值不會消失,故“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也將長存,“舍之則藏,用之則行”。是以,“中華世界秩序原理”將隨着歷史的演變而與時俱進,最後則隨着國家民族的再起,邁向“用之則行”的光榮復興之途。期待未來的國際社會,將以王道思想取代近代以來的霸道主義,重新規範當前脱序的國際秩序。中國之所以爲中國,其道理何止在爲屬藩争興滅繼絶而已,更以天下爲己任,爲國際秩序原理的歷史文化價值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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