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目分類 出版社分類



更詳細的組合查詢
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邂逅异域:清代台灣沿海的外國船難事件──以琉球、日本、朝鮮難民的處理事例爲中心

  【中文摘要】台灣四面環海,處於環中國海域的中心位置,當南北往來要衝。由於受季風、台風、洋流及沿海的淺灘、暗礁等復雜的自然因素影響,海難事件時有所聞。本文主要針對近代以前漂到台灣最多的琉球、朝鮮、日本三國難船之處理事例,試探討清朝政府對外國難船處理模式之形成與變化,與漂到中國其他地區之比較。此三國均位於東北亞,不僅漂到件數多,且本國保留有返國後之調查記録,多爲漢文,可與中國官方記録比較。與西洋船事例不同者,西洋船遭難的年代多集中在1850年代以後。兩者之處理方式,一爲通商國間之條約式外交交涉;另一爲對朝貢國(日本雖非朝貢國,但清朝之心態仍是持懷柔遠人之天朝思想)方式處理。與漂到中國其他地方者相比,在台灣沿海(特别是後山原住民地區)遭殺害、船貨遭搶劫者也最多,這與台灣地域的特殊性,和地方官處理之實態均有關係。以往研究者使用之史料多爲清朝官方檔案,忽略了難民返國後本國之記録,且研究主題局限於單一事件或特定國家。本文嘗試以清朝官方檔案文書與琉、朝、日之記録比較,試探討清朝中央政府與地方官僚、沿海駐防兵丁對海難事件處理態度之差异,及對遭搶劫或殺害之外國難民處理問題。

  【關鍵詞】清朝;琉球;日本;朝鮮;台灣;海難;漂流;搶劫;原住民

  【要旨】台灣は四方を海に囲まれ、環東アジア海域の中心に位置し、西は台灣海峽を隔てて中國大陸と向かい合い、西太平洋の南北往來の航路を押さえている。ところが、台灣周辺の復雑な自然環境や気象狀况によって海難事故が頻繁に発生した。本文は台灣にもっとも多く漂着した琉球·朝鮮·日本三國の船を例として、清政府が外國人漂流民の救助と送還制度の成立および事件處理の実態を中國のほかの地域との比較をするものである。この三國はいずれも東アジア海域の北部に位置し、台灣で遭難した事例が多いだけでなく、本國では帰國後の調査記録が現存して、しかもその多くは漢文で記しているため、中國側の記録と比較できる。歐米船の遭難事例と异なる點は、歐米船の事例が1850年代以降に集中している。事件の處理に當たって、一方は通商國間の條約による外交交渉であり、もう一方は朝貢國扱いをして、「中華思想」に基づき(國交のない日本も差别することがなく)、難民を厚く撫恤して本國に送還したことである。中國のほかの地域に漂着する事例と比較すると、台灣(とりわけ東部の原住民地域)に漂着した者は殺害や積荷强奪の被害に遭った例が多いのである。これは、台灣における特殊な社會狀况と地方官の處理の実態と深く關わっている。従來の研究は主に清朝の公文書類の記録(実録·檔案など)を利用するもので、難民帰國後の本國の記録は見落とされがちである。しかも、研究テーマは特定の國や単一の事件に集中するものが多いので、全體像を明らかにすることは困難である。それで、本文では、台灣漂着の琉球·朝鮮·日本船の事例を中心に清朝側の記録と諸國現存の記録を比較しながら清朝政府と地方官僚が外國漂流民に対する救助、とりわけ强奪や殺害事件處理の実態を考察したい。

  【キーワード】清朝;琉球;日本;朝鮮;台灣;遭難;漂流;强奪;原住民

  前言

  台灣四面環海,處於環中國海域的中心位置,當南北往來要衝。由於受季風、台風及洋流等自然因素,和沿海暗礁等地理因素之影響,船隻遭到海難的事件時有所聞。特别是清末台灣開放港埠通商後,西方船隻往來頻繁,在台灣、澎湖沿海遭難、沉没、觸礁等事件大量增加。有關近代西方國家船隻在台灣沿海遭難與救助、交涉等問題,已有學者做了深入之探討。另外與台灣相關之海難研究以特定國家、地區爲主之研究亦有相當的成果,其中又以海難事件處理所引發的國際紛争,如1867年美國商船羅發號(羅妹號,The Rover)事件和1874年因琉球船遭難所引起的牡丹社事件等最受矚目。近年由於東亞諸國間國際學術會議的召開和學者間交流往來,共同研究活動日盛;加上歷史史料之公開與出版,使得環中國海域國際交流史的研究日漸受到重視,特别是以中國、日本、琉球、朝鮮爲中心的東亞海難(漂流、漂着)研究。

  本文主要是針對近代以前漂到台灣最多的琉球、朝鮮、日本三國難船之處理事例,試探討清朝政府對外國難船處理模式之形成與變化,及與漂到中國其他地區之异同處。此三國均位於東北亞,船隻原來之目的地並非台灣,因遭風失舵或桅杆、帆柱斷裂,而由北往南漂流到台灣。漂到件數多,記録亦較詳細,且本國亦留有返國後之調查記録,多爲漢文,可與中國官方記録相比較。與西洋船不同者,西洋船多爲由南往北經由台灣海峽,或航向台灣南北開港口岸中途遭風或觸礁者,其年代絶大多數集中於1850年代以後。兩者之處理方式,一爲對朝貢國(日本雖非朝貢國,但清朝之心態仍是持懷柔遠人之天朝思想)之處理;一爲通商國間之條約式外交交涉,二者有相當大的差异。而且與漂到中國其他地方事例相比,在台灣沿海遭殺害、船貨遭搶劫者也最多,這與台灣地域的特殊性,和地方官處理之實態均有關係。以往研究者使用之史料多爲清朝官方檔案,忽略了難民返國後本國之記録;且研究者多只關注琉球船事例,未能與其他國家事例比較;加上因漂到地點不同,往往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本文嘗試以清朝官方檔案文書與琉、朝、日記録及地方史料、報紙記載比較,試探討清朝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下級官僚、沿海營汛駐防兵丁等對海難事件處理態度之差异,及對遭原住民搶劫或殺害之外國難民處理之問題等。至於文中涉及原住民之事例及稱呼用語,均依當時之史料記載爲依據,並無對原住民有不敬之意。

  一、清代外國船隻漂到台灣事例

  台灣島四面環海,中隔台灣海峽與大陸相望,黑潮及其支流流經台灣島東西岸,加上冬季的東北季風、夏季的台風,以及周遭多暗礁等因素,海象復雜。但因地當環中國海域南北往來之要衝,船隻往來頻繁,自古以來就是海難多發之地域。連横在《台灣通史》中即雲:

  台灣爲南海之邦,而東西洋交通之道也。船舶往來,以是爲的。然而礁石隱現,風濤澎湃,稍一不慎,舟輒破碎。

  在19世紀中期以前漂到台灣的外國船難事例中,以鄰近的琉球、朝鮮、日本三國爲最多。其他東南亞之吕宋、蘇禄、安南、暹羅諸國亦偶有漂至者,但其數量相當少。

  至於西洋諸國船之船難,則主要集中在鴉片戰争後的1850年代以後。道光三十年~光緒二十年(1850-1894)間遭風漂台或在台灣、澎湖沿海遭難、沉没失踪之西洋船隻數,據統計至少就有93艘之多。本國船隻更不計其數。有關西方船隻遭風漂到台灣或在台灣、澎湖沿海擱淺之事件,已有許多研究,本文就不再重復。

  在帆船時代,船隻往來海上,往往會受季風及洋流之影響。由附表1、2、3所示,清代漂到台灣之朝鮮、日本船主要集中在舊曆八月~三月間,受東北季風影響,往南漂流至台灣。至於琉球,除了少數例子外,漂到台灣的季節亦以東北季風正盛的舊曆九至十二月及季風轉换期的三、四月爲多。

  而漂到台灣之數量,在清代以前,因檔案史料記載不完整,難以估計。目前可確認者,在明代洪武二十五年間(1392)即見琉球難民才孤那等36人,遭風漂至小琉球,上岸取水時,8人被原住民所殺,其餘逃回船上,再漂至廣東惠州之海豐,輾轉被遣送回國之記録。此「小琉球」之所在,雖有不同之看法,但以台灣之可能性最大。據附表1所示,目前可確認者,在清代至少有70件琉球船漂到台灣及澎湖的記録,約占所有琉球船漂到中國數量四百餘件中的七分之一左右。至於附表2、3之朝鮮(17件)及日本(13件),或與地理位置偏北,不若琉球靠近台灣,因此,漂到台灣的記録也較少。另一可能是,如後文所述,依漂到地點不同(特别是原住民居住的後山地區),遭殺害或爲奴隸,因而無法返國之例不少,故未留下記録。

  原則上在光緒元年(1875)設宜蘭縣、恒春縣、卑南廳以前,台灣東部自噶瑪蘭廳之蘇澳以南至鳳山縣境,外國遭風難民漂至秀姑鑾溪以北歸噶瑪蘭廳管轄;以南歸鳳山縣安撫。此地區即史料中所謂的「後山」或「生番」地區。

  漂到台灣的地點,以地區來區分,大略分佈如下(參看附圖)

  琉球:70件

  淡水廳:32(包括康熙年間諸羅縣1和嘉慶17年〔1812〕改制前的蛤仔難)

  噶瑪蘭廳:10(1812年改制之後)

  宜蘭縣:2(光緒年間);台北府:3(光緒年間)

  鳳山縣:10;台灣縣:1;澎湖(廳):2

  台灣南路、後山蕃界:8

  不明:2

  朝鮮:17件 

  淡水廳:11(包括大甲溪以北及1812年改制前之蛤仔難1)

  噶瑪蘭廳:2(1812年改制之後)

  彰化縣:1;澎湖廳:2

  台灣後山:1

  日本:13件

  淡水廳:1;彰化縣:1;澎湖廳:1

  鳳山縣:2;恒春縣:2(光緒年間)

  台灣後山:3(四匏鑾:2;鷄脚番:1)

  不明:3(東寧:1;南部:2)

  以琉球船來看,漂到台灣北部淡水廳轄下的事例幾占總件數的一半,有32件,再加上噶瑪蘭廳和光緒年間的台北府、宜蘭縣的事例,漂到台灣北部及東北部的數量達到了三分之二。其他,漂到台灣南部鳳山縣轄下的事例亦有10件之多,再加上台灣東部及南路後山原住民地區8件。明顯可看出,琉球船漂到台灣的地點主要分佈在東北部至東南部的原住民區域,這當然與琉球、台灣地理位置接近有關。

  朝鮮的事例則以漂到西北部淡水廳轄下和東北部噶瑪蘭廳轄下爲主,另還有2件漂到澎湖;至於日本船則以台灣東部及東南部爲多,這或許與其偏東北的地理位置有關,船隻遭難後,隨東北季風南下多漂至台灣東部海岸。

  二、清朝對漂到外國難民的救助及送還方式

  (一)海難民救助制度的形成

  清朝對漂風外國難民救助制度之形成及處置態度,已如别稿所述,自干隆二年(1737)干隆帝下旨諭,令「督撫督率有司,加意撫恤,動用存公銀兩,賞給衣糧,修理舟楫,並將貨物查還,遣歸本國,以示朕懷柔遠人之至意。將此永着爲例。」後,相關法令不斷增訂,至干隆末年大致固定。其内容如安插館驛、資給衣糧、修理舟楫、遣返本國等多爲援用以往之撫恤成例,再將其明文化,制度化。中央之禮部與户部各司其事,基本上是本傳統「懷柔遠人」之思想,對外邦民人不論是否爲朝貢國,均一視同仁,動用公項,從優撫恤,並加遣返。

  由實例來看,干隆以後對外國遭風難民的處置大扺沿此模式而行。即漂流到中國沿海地方後,發現的漁民或汛口兵役立即向當地的官衙報告,再由所在地的州縣(或海防廳)派出官吏調查遭難原委,並檢查船貨中有無違禁品,然後安插館舍,支給衣物、口糧,接着再由州縣層層上報。原則上難民都被送往省城所在地,再經總督、巡撫上奏朝廷,並咨明户部及禮部,經朝廷指示後再送往遣返港口或北京,附隨使節(船)或商船歸國。若船隻完好,依願修理後自行返國者,則由清政府代爲修理破損處,給予錢糧,任其自行駕返本國。有關船貨的處理,正如前揭干隆帝的旨諭,大扺是在現地招牙行估價變賣,一時找不到買主的,由官府先從優折價,等難民回國時一並發給帶回。對於難民的救助費及日常生活必需品等開銷,均由地方官庫支給。各省待遇不同,其中以浙江省所給最優厚,「尋常住館之日,番民每名日給口糧米一昇,鹽菜銀三分」;廣東則爲「米一昇鹽菜銀一分」;福建與江蘇相同,爲「米一昇,鹽菜銀六厘」;奉天與山東則爲「口糧銀五分」。除此之外還有隨時的犒賞,各季節的衣物、棉被、草席、鞋、帽等的供給;生病者雇醫治療;死亡者官給棺木埋葬;回國之日,再給行糧一個月。從救助到遣送,各官層層負責,賜衣食、銀錢、生活用品,寬待外國難民,對其照顧無微不至。依各官僚奏摺之言,即「仰副我皇上懷柔遠人之至意」。此方式直到光緒末年間均無變更。

  盡管如此,中國幅員廣大,依漂到時期、地點及難民之出身國别不同,對難民之處置,難免有些許差异,以下就以漂到台灣最多的琉球、朝鮮、日本三國難民爲例,試比較其差异。

  在台灣沿海發現外國難民後,廳縣等地方官會先瞭解遭風情况,安頓住所,撫恤衣食,再護送至台防同知衙門轉台灣府。由台灣府配船轉送到厦門,交給厦門海防同知,然後再由陸路送省城福州。送到福建後的處理模式多爲引干隆二年上諭及前例,優加撫恤並循例遣返。如朝鮮難民則爲「督率有司加意撫恤,到閩之日即飭動支存公銀兩,支給衣糧,妥協安頓,毋致失所。打破船隻,現令速行變價給領。並飭藩司詳請給咨,沿途各給口糧,委員伴送赴京安頓館内,俟有朝鮮國使臣回國,附搭遣回。除動支公銀,事竣送部核銷。」琉球難民則爲「到省,安插館驛。令照例以安插之日爲始,每人日給口糧一昇、鹽菜銀六厘。回國之日,各給行糧一個月。在於本年存公銀内動給,另册請銷。」

  一般來説在台灣當地並無懂琉球、日本、朝鮮語之通事,偵訊多靠漢字筆談,若遇不懂漢字之難民,只有送到福州後再尋找懂該國語言之翻譯。如干隆六十年(1795)初,對漂到台灣淡水新莊海口的朝鮮難民8人,因不通漢字,台灣官府亦因「無通番語之人,其姓名年歲來歷,莫從查問」,故派員直接護送至福建調查。福建官方在厦門所有與外國有來往之機構中尋訪後,並無通曉朝鮮番語之人,當時兼署福建巡撫的福州將軍魁倫只得以:「該難番既屬音語不通,又不能書寫漢字,所有該難番等姓名年歲,係因何事出洋,何處開船,遭風月日,無從譯訊」爲由,派員護送朝鮮難民至北京,交由禮部負責調查。

  福建委員送朝鮮難民到禮部後,其偵訊程序爲:先按名查點,再由朝鮮通事問:「伱等是朝鮮國何處人?有無票文?駕船往何處去?在何處被風飄到台灣地方?所帶何樣貨物?同伴人内可有損傷的没有?船途可有行兇做歹事麽?船隻變價銀兩可曾收領麽?」若一切無問題,則安置於接待外國使節的會同館,等候送返。

  朝鮮與琉球最大的不同點爲,朝鮮對清朝貢之使節往來均走陸路。因此,朝鮮漂流外地之船,絶大多數是民間捕魚或沿海運輸貿易之船,並無朝貢船。朝鮮船漂到中國,除按前述程序救助外,其送還方法是,先委專員送到北京,安置於會同館,並具疏奏報。若正好有朝鮮國貢使來京,則交貢使一起帶回國。若無貢使到來,則由禮部委派六品通(事)官一名伴送,出山海關,經盛京、鳳凰城,渡鴨緑江到朝鮮之義州,交給朝鮮官員,並行咨朝鮮國王。至於漂到滿州沿岸,則轉送盛京禮部,經調查後,再委員送還。

  救助撫恤經費雖由存公銀中支付,年末具題報銷,但對小地方來説若漂到次數過多,漂流民人數過多,或停留時間過長等因素,對地方經費之開銷,人力、物力也會造成負擔,至少會使地方所存的公費减少。嘉慶十五年(1810)年,琉球頭號及二號貢船均遭風漂到廣東的惠來縣及香山縣,其中頭號貢船有118人,該地方官需盡力搶救,並加倍撫恤安置,送往福州,還需負擔修船費用,知縣因難船之處理及款項拮據等理由,自縊身亡。

  在台灣,救助難民之經費及賞賜之衣物等,除由存公銀兩支付報銷外,仍有一部份經費是來自官員的「捐俸」,特别是之縣以下的官員。這或許是與當時台灣存公銀兩較少,不够應用有關。地方官爲彌補救助難民之財政開銷,而有私下向琉球官方索求「賞銀」之舉。此事中國檔案未見,據當時福州存留通事魏獻芝之家譜中記載,干隆十一年(1746)漂到台灣北部金包裏的宫古漂民40人,經台灣救助,派委員護送到福州,台灣府巡檢等比照往年八重山島民漂到台灣之前例,向琉球駐福州存留通事索賞銀二百七十兩,作爲謝禮,以貼補救助並護送難民之辛勞。很明確地指出收受賞銀爲依先例,而琉球方面亦以情理考慮而難以拒絶。交涉結果,以貢船往來减少,並無餘銀,遂减爲八十兩。各員弁分配額爲:巡檢二十兩;千總、把總各十兩;官府員役及兵役7人共二十四兩;夫役16人共十六兩。

  因護送外國遭風難民而向該國官吏索取「賞銀」之事,是否僅有台灣府的官員,其他史料未見,不得而知?但類似送禮、索賄之陋規,早已存在於清代各官場。同樣是琉球之朝貢貿易,在琉球貢船進入福州後,爲求辦事及貿易順利,早有送「規禮銀」、「茶金」等給地方官及相關文武員弁的習俗。清政府雖三申五令禁止,但終究無法革除。加上琉球在對中國之朝貢貿易中獲利甚多,台灣護送官員得冒險横渡台灣海峽,長途跋涉送至福州,撫恤難民之飯食銀額不多,無法扣克,故轉向琉球官方索取「賞銀」之事。

  難民在護送往省城或遣返地時,多由地方官依人數派遣下級員弁如巡檢、典吏、皂隸及兵役等護送。在干隆年間,清朝國力强盛之時,地方官員尚能依照規定,從優撫恤外國難民,不使流離失所。但至清末,清朝國力日衰之時,雖然撫恤規定並無變化,在實際執行時,往往敷衍了事,護送員弁甚至有扣克撫恤銀兩,置難民死活不顧之事。以下則爲清末的一些情况。

  光緒九年(1883)十月,申報轉載在寧波的西方人見到漂到浙江琉球難民情况的投書,據琉球難民言:

  我等十人至鎮海,爲華官所收留;送至府城察問者,已二、三次矣。在租界行過,西人或以銀錢相贈,而皆爲官役等取去;無异於囹圄之中。

  對此投書,另有讀者響應,並嚴厲批評清朝地方官救助外國遭風難民時,下級員弁的陋習及虚應故事實態。書中更提及在同治六年(1867)夏,於杭州寺廟所見漂到之朝鮮難民,宛如乞丐般求食。

  餘因是而知官給銀、米之多被侵蝕也。蓋由海口送省逐程護解,差役等不過一日辛苦,而難民言語不通,既無資斧、又不解饋送之禮,標得此差,空勞跋踄;官給盤費,又不甚豐:宜其蝕及無多之銀、米,而置難民口食於不顧也。

  由此投書記載可清楚得知,清朝遣返外國難民之撫恤模式及規定,至清末因社會動盪,官僚腐敗,已名存實亡。

  (二)送還路綫及其變化

  台灣在光緒十一年(1885)建省前一直屬於福建省管轄,因此,護送外國難民返國時,均需先送省城福州。而送福州則必須派員配船横渡台灣海峽,再由厦門轉送福州。

  閩台間對渡口岸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統一台灣後,僅開放鹿耳門一口與厦門對渡。直到干隆四十九年(1784)才增加彰化鹿港─蚶江(泉州)對渡;同 五十三年(1788)又開放淡水八裏坌─五虎門(福州)對渡。大體而言,干隆以前一律由鹿耳門配船護送。開放對渡口岸後,視難民漂到地點,亦有由鹿港及淡水八裏坌出口的。但基本上難民仍是送台灣府。嘉慶二十年(1815)以後,由北部淡水配送難民之事例增加,靠岸的港口大多爲泉州蚶江。咸豐七年(1857)以後,由於福建沿海發生小刀會之亂,交通受阻,因此搭載難民的船隻便改由淡水直航福州。光緒年間更以輪船搭送難民直接赴福州,移送時間亦大幅减短。

  至於漂到澎湖之難民,經送馬公澎湖通判處詢問遭風原由並撫恤後,再送台灣府城,然後才配渡厦門轉送福州。據嘉慶元年(1796)漂到澎湖之朝鮮人李邦翼記録,其由澎湖返國之路綫爲:

  澎湖(留十餘日)─台灣府(留七日)─厦門─同安縣─泉州府─興化府─福清縣─福寧─省城福州

  其後再委巡檢護送,經浙江─江蘇─山東─直隸至北京,最後轉送義州回國。

  三、對搶劫、殺害事件之處理

  遭風漂台之外國難船,與漂到中國其他地方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在台灣外國船難事件中,難民遭當地居民(包括漢人及原住民)搶劫船貨,或遭殺害之例子遠超過中國其他地方。但遭搶劫或殺害之事,在中國官方文書中常有略而不提,或是避重就輕之現像;不若日本或琉球難民返國後之調查記録詳細。以下就來探討清朝官方對這些事件的處理態度。

  (一)漂到西部沿海漢人地區事例

  外國難民遭風漂台,依漂到地點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境遇。基本上漂到台灣西部海岸漢民族地區,較少發生不幸事件;而漂到後山原住民地區者,發生不幸事件的記録,遠多於其他地方。首先就搶劫船貨案件來看,漂到中國沿海地方遭搶劫船貨的記録,目前僅知有道光十一年(1831)漂到浙江台州府黄岩縣朝鮮船一件。

  朝鮮人金在振等8名,載布匹、草席、鮑魚等貨,漂到浙江台州府黄岩縣海邊擱淺,遭當地居民搶搬,浙江巡撫以地方官「毫無聞見,致任匪徒搶搬貨物,非尋常疏防可比……..實屬玩視洋政,自應從嚴懲辦。」而將該知縣、巡檢、把總、外委等人摘去頂帶,勒限一個月内將搶犯全獲,解省審辦,届限再行參辦。所有被搶未起原贜,「查照失單,着落該地方官加倍賠償,並將損壞夷船寬爲估計變價,交與該難夷收領。」後經官府追捕,同年拿獲一干犯人,並追回贜物。而官方對犯人之處置爲按「白晝搶奪贜銀八十兩以上,按律遞加竊盗罪二等」及「竊盗贜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沿海居民乘危搶奪,照搶奪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裏。爲從杖一百,徒三年」等律例治罪,主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裏。爲從杖一百,徒三年。贜銀亦還給先墊賠之知縣。由此可知,清政府對搶劫外國難船,認爲有損天朝國體,而嚴厲追究。

  更有甚者,干隆五十一年(1786)七月,漂到福建長樂之琉球船,船員25人及重要船貨獲救上岸,但船隻漂到他處破碎,擱淺沙灘,當地居民因撿拾船板而遭清政府以搶奪罪嚴處。其理由則爲:「查外夷船隻遭風擱破,該村民並不設法查明來歷,設法保護,報官修艌,膽敢毁拆板片,攫分米石,雖無科搶情事,實屬目無法紀,若不嚴加創治,無以示柔遠,以效將來。應請仍以搶奪開擬。」結果爲首各人均被以「江洋商船遭風着淺,乘機搶奪,加等治罪例。」於搶奪本律滿徒,上加一等,各杖一百,流二千裏。其餘爲從者,分别被處「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及「分别發配,照例刺字」等。而失察之父兄及牌保亦受連帶處分。

  除此之外,未見其他遭搶之記録。但同樣遭風情况,在台灣沿海則經常發生被殺或被搶之事。干隆二十三年(1758)漂到台灣南部海岸之日本志摩國(今三重縣)難民4人(在船中病死2人)之事例,目前尚未見中國官方留下記録,據日人返國後之口述,下船後,爲當地村民8人持武器搶去衣物行李及船板、釘子等,但仍供其飲食。後爲其他村民所發現救助,送至台灣府,受優厚撫育,再經厦門送福州。搶劫犯人亦被送到台灣府審判,其中3人遭杖斃。

  嘉慶十五年(1810)漂到彰化塭子寮海邊之日本難船,難民受當地居民親切照顧,並送官府,但擱淺之船及船貨却遭當地村民搶劫。爲此,閩浙總督方維甸在奏摺中雲:

  台灣沿海匪徒,凡遇商船遭風撞壤,即乘危急之時搶奪貨物,連船板亦悉拆去,並不救溺水之人,惡習最爲可恨。今外夷遭風船壞,膽敢搶掠一空,更非内地商船可比,必應嚴拏究辦。(中略)查干隆五十三年奏準定例,台灣搶案最多,不可不嚴加懲儆,嗣後聚至十人以上,及雖不滿十人,但徑持器械肆掠者,爲首之犯照糧船水手搶奪,以强盗例治罪;爲從各犯發往新疆,給種地兵丁爲奴。又律載:强盗已行,但得財者斬。又例載台灣盗劫之案,罪應斬决者,照江洋大盗例,斬决梟示。

  結果,首犯斬立决,從犯發往新疆,給種地兵丁爲奴,照例刺字。失察之保甲亦照例查拘發落。已追回及變賣之贜物及破船估價銀二百九十七兩,着地方官先行照數賠出,交還難民。在難民回國後之調查口供内亦提及,遭近百人持棍棒、槌等搶劫船貨,犯人搶完後隨逃散;日本難民在由鹿港啓程搭船送赴福州前,由官府受得大量銀錢,這應是船貨之變價銀兩。

  對台灣之搶案,如前引奏摺所示,依干隆五十三年(1788)奏準的定例,是重刑嚴懲,以求嚇阻。但事實上,至清末仍不斷發佈類似之禁令,特别是對地方官吏及沿海守備汛兵。(干隆)《欽定大清會典》,卷六十五,兵部、海禁項規定:

  凡沿海弁兵之禁。海船有被風飄至近岸,或觸礁擱淺者,守口弁兵急出汛船拯救,有争奪貨財,任人船覆溺,及救獲人命,因而奪財,或飄來空船,甘没貨物,或因禁略奪,坐視不救者,各按所犯輕重治罪。其實力拯救不貪財利者,守備千總加級記録,把總及汛兵記功昇拔。

  禁沿海弁兵搶奪難船財物。干隆此諭並非僅爲預防,實有前例,並反映地方之現實情况。如康熙五十一年(1712)間,對漂到福建外海山之琉球難民32人,有清朝沿海官弁來詢其原委,經筆談得知無金銀等貨物後,即棄之而去。此事在中國史料及《歷代寶案》之奏摺中均未見載,僅見於琉球當事人之家譜記録。又爲杜絶台灣沿海地方,每遇商船遭風擱淺,在地兵丁即相率上船搶奪貨物,並將船隻拆毁滅迹之惡習,福建巡撫孫爾準於道光四年(1824)巡察台灣時,特立碑禁止。但並未收實效,搶劫難船之風依然不斷。

  干隆五十八年(1793),針對處理漂到江蘇通州之琉球船,船隻、船貨折價變賣一事時,干隆帝即令江蘇巡撫逐一查明,「勿許地方官估價稍有短少,致爲外夷所輕也。」,爲的就是防止估價過低,及地方官吏借機從中染指。但如前述,地方官員爲救助撫恤外國難民,得付出大量金錢及人力,不少人借此扣克,以求補償。因此,禮部在復訊朝鮮難民時,會問到「船隻變價銀兩可曾收領麽?」

  之類的問題,就是防止不肖地方官吏侵佔船價銀。

  (二)漂到東部或南部原住民地區事例

  外國船隻遭風漂台灣,依漂到地點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境遇。基本上漂到台灣西部海岸漢民族地區,較少發生不幸事件;而漂到後山原住民地區者,發生不幸事件如被殺害、搶劫或當作奴隸的記録,遠多於其他地方。干隆二十三年(1758)的朝鮮金延鬆等14人就是其中一例。(附表2,No.4)

  金延鬆等14人於干隆二十二年(1757)十一月中從全羅道樂安載米赴濟州,在翌年(1758)一月返航時遭遇風雨,不得已而砍斷船桅,加上船舵又漂失,於是船隻隨風漂蕩。一月二十三日漂到一島,遭到當地住民駕24只小艇包圍,上船搶奪,金延鬆等又駕船逃離。二十六日船隻撞岸破碎,船員上岸求救,亦遭到當地居民搶劫衣物。之後遇到清人(漢人)救助,帶回「苗蠻」村中同居。當地酋長提供食物救助,但得留在村中强制勞役工作。並勸説使其剪發,娶當地婦女,定居該地。金延鬆等扺死不從,並懇求歸國,若不許歸國則欲自殺。酋長最後同意送其歸國,於五月十五日派遣4名清人和原住民2人,以陸路護送金延鬆一行出山,到台源(台灣)地方,交給鄭姓清人(通事)收留照顧。二日後,鄭姓清人再以船隻,水行一日,護送金延鬆等至台源府(鳳山縣?),交給清朝官方收留照顧。停留八日後,六月五日,地方官再派兵役4人護送一行至台灣府。由官員筆談問漂海事狀,並接待撫恤,賜給衣物、食糧、銀兩,安置官舍。六月二十七日台灣官員雇船護送,七月十五日扺福建(福州)。同樣,提供糧食衣物,安置寺剎。此時,船員崔宗次病死,葬於東門外。停留四十日後,福建委員護送難民出發,十一月七日扺達北京。禮部照例撫恤,安置會同館,並派通事官問情。十一月十八日禮部派遣通官護送難民至中朝邊界十二月二十一日交給朝鮮官員。

  金延鬆等14人漂到台灣後山原住民地區的記録,主要是依據返國後備邊司的問情。但在清朝官方檔案完全未見記録,僅簡單的以「(正月)二十七日,飄至台灣洋面,船隻冲礁擊破,人俱扶蓬登岸得生。五月十五日,遇見鳳山縣通事,報官收養。」只記録交給鳳山縣通事及清朝官方後的救助和撫恤過程。對漂到原住民地區三個多月的情形完全未記載。主要也是因爲在19世紀末以前,東部交通不便,開發較遲,清朝官方無法有效統治管理。加上,若是外國難民遭到殺害,地方官員有時會恐皇帝怪罪,或勒令緝兇等,因而隱蔽一些對難民保護不力等事實,强調對外國難民撫恤照顧之優渥。

  類似事件,在琉球和日本難民案例中亦有多起,有許多是遭殺害或是被當作奴隸,可與金延鬆等人事例作一比較。

  嘉慶八年(1803)一月漂到台灣東部之日本鬆前(今北海道)船順吉丸9人,先漂到東北部的噶瑪蘭,遭原住民搶奪追殺,後再逃離,漂到花蓮的秀姑巒溪口(四匏巒,Tiporan)。被當地原住民及貿易漢人收容,使服勞役。之後船員8人先後病死,只存船長文助一人。五年後的嘉慶十三年(1808)年三月,遇另一艘日本薩摩船永柳丸23人也漂到秀姑巒,文助遂搭乘薩摩船赴枋寮。中途曾於琅嶠(今恒春)附近海岸靠岸取水,險遭原住民殺害。至枋寮官府後,隨被送往鳳山縣,經過知縣調查撫恤,同年四月送至台灣府,再派委員及兵役搭船送至厦門,轉送福州。經福建巡撫及閩浙總督上奏北京後,七月末再由陸路送往浙江省乍浦,附搭貿易船送回日本。(附表3,No.5,6)

  對文助等人之遭難經過,據鳳山縣知縣查訊後之報告爲:「四匏鑾洋面乃台灣山後生番地界,前此日本難夷船隻漂流彼處,一切情形無從查報。」對難民供訴在東部四匏鑾之情形,無法確認,就以「無從查報」來交差。在原住民地區生活六年,而能平安返國者,誠屬幸運的异例。文助在返國後,經官方調查問訊,據其敘述整理成《享和三癸亥漂流台灣チョプラン嶋之記》,並附上許多插圖,對チョプラン(秀姑巒)地區原住民的生活和風俗習慣等有詳細的記載。

  同樣的事例,在琉球難民案例中亦可見到。(附表1,No.27)

  如嘉慶十五年(1810)十月,漂到台灣南路四浮鑾之琉球八重山難民建西表、山田築等42人,先漂到不知名高山之下停泊,遭到當地居民登船搶劫。船隻再往南漂,擱淺破碎,於是以小船登岸。據清朝官方之調查,爲生番救援上岸。因不識路徑,遂在番地將隨身銀物易食過活。其間11人病故。半年後之嘉慶十六年四月,適有有漁船到當地,建西表等2名求其隨帶至琅嶠地方,再被送到鳳山縣轉府城撫恤。其餘29人中,4人因病留住四浮鑾,不知下落。另25人,沿途乞食,往鳳山途中,遇不識名生番趕逐,因言語不通,3人遭生番殺害;3人落溪淹斃,1人病故。在獲救後,等待返國期間,又有7人病故,最後在嘉慶十七年(1812)五月平安返國的只剩13人。

  若比對琉球的記録與清朝之官方記録,顯然有相當之差異。如船隻在飄到岸邊時,就遭當地人民持武器搶劫船貨;幸遇漢人救助,在往官府途中,又遭搶劫衣物。因人數眾多,當地村民無法贍養,遂乞食活命。而遭生番殺害的人數,清朝官方記爲3人;琉球記録則爲6人等。

  對於建西表等遭生番殺害事件,福建巡撫張師誠在奏摺中雲:「據供船隻飄收四浮鑾地方,該處近海之生番稍通人性,是以尚肯救護收留。其後山田築等起身到埤南,路過無人居生番之地,該番向來不通人性,又見言語不通,人非其類,………以致被其所殺。………並無另有起釁别情。」當時清朝對東部原住民地區尚無法有效支配及管理。因此推托應付,結案了事。

  有關此遭風事件的地點,也是先漂到高山下的海灣停泊,遭到「倶爲异粉,携帶武器」的當地居民結伙登船搶劫。於是船隻再逃離,隨風漂流登岸。「當此之時,幸有中國人來到,告知此地台灣府四浮鑾,隨求其救助性命。由此該人率到村中養贍。」

  若將朝鮮金延鬆等人事例與日本文助、琉球建西表等人的事例比較,有相當多類似的地方。如漂到的地點,文助先是漂到東北部的噶瑪蘭(Kavalan)地方,遭到當地原住民搶奪,再往南漂到東部的秀姑巒溪口附近。雖然金延鬆及建西表等人事例無法確定漂到地點,若與日本人文助的記録相比較,很可能也是在同一地點附近。當地的原住民部落主要是阿美族,主要從事農耕及漁獵,因與漢人貿易往來較多,且當地亦有漢人居住,比較少有殺害外地漂流民的事件。文助和金延鬆等人都是在部落從事「樵、汲、舂杵」(砍材、取水、搗穀物)等勞役工作,也經常隨同在部落中居住的漢人,往來台灣南部。和台灣南部鳳山縣的距離,據金延鬆口供是山路九日,不過240裏,並不遠;而文助所居的チョプラン距台灣府約有270-80裏。

  另,朝鮮人金延鬆口供中有趣的是對原住民的描述。首先是對最初漂到的小島,被當地原住民駕船搶劫的叙述。

  忽見一島,將泊之際,島中居人,起煙聚黨,急掉(棹)小艇二十四只來圍矣船。而其狀貌則赤身長大,剪發齊眉,只以一幅靑布,裹蔽腰下,項掛蒲劍,船樣則長不過丈餘,其白如粉,可容數人,出没波間,其捷如飛。

  當地原住民是「赤身長大,剪發齊眉」,個頭頗大,頭髮剪短,赤裸上身。而脖子上掛着「蒲劍」,駕駛白色小船,迅速如飛。這在日本人文助的漂流記中也有類似的紀録。這應是指居住於蘭陽平原的噶瑪蘭人,他們似乎與居住在秀姑巒溪口的住民存在敵對關係。每當夏秋間,噶瑪蘭人會成群乘船出海,若遇岸邊有人就會上岸補捉劫掠。

  至於對漂到地原住民的描述如下:

  其狀貌與二十三日海島所遇者相似。而所异者,腰係廣帶,前佩大劍,後垂大鈴,左擔鳥銃,右執長槍。

  長相和前者相似,但裝扮和所持武器不同。既有鳥銃又有長槍、大劍,而且後垂大鈴。身上配銅鈴的習俗,在台灣許多原住民部落都有,但配「大鈴」的目的爲何,有待考證。「鳥銃」非原住民自己製造,多持有鳥銃一事,也顯示原住民與漢人貿易交往的頻繁。

  以上爲漂到台灣東部原住民地區,并且平安返國的幾件事例。漂到後山地區的只船,各有不同的境遇,當地原住民並非都是「不通人性」,也並不一定會遭搶劫或殺害。清朝官方因無法有效管理後山原住民,加上與漂到的外國難民無法溝通,僅靠片段的筆談或透過通事翻譯,其正確度當然不及難民回本國後之供述;若遇搶劫殺害事件,地方官員有時會隱蔽一些對難民保護不力等事實,强調對外國難民撫恤照顧之優渥。因此,外國難民返國後之記録,實有助於理解清朝對外國難民救助之實態。

  結 語

  本文主要以漂到台灣之琉球、朝鮮、日本三國難船爲主,以清朝官方檔案史料,與該難民返國後本國記録相比較分析,探討清朝對漂到之外國難民處理方式之實態。由本文可得知,清朝對外國難民救助、撫恤原則,基本上是一視同仁,不分朝貢或非朝貢國人民。但在執行時,因時因地而略有差异,這並不損及清政府「懷柔遠人」,對外國難民從優撫恤加以照顧之精神。在中央及各省,干隆二年令後,撫恤難民之經費來源有保障,對各難民均一視同仁,從優撫恤;但在地方之官僚、下級員弁在執行却上不一定如此。特别是下級官員往往因經費不足,而得捐俸撫恤;另若遭原住民殺害或搶劫時,奏摺内或略而不提,隱瞞遭難事實,掩飾太平,或虚應故事,以免遭受處罰。清朝中期以後,隨着國力的衰退,雖然撫恤規定並無變化,在實際執行時,往往敷衍了事。如台灣之例,得長途護送難民至福建省城,護送兵役會扣克經費,難民語言不通,無從投訴。另外,地方官員更甚至有向琉球駐閩官員索取「賞銀」之舉。朝鮮、琉球乃中國朝貢國,借朝貢之時順便進行貿易獲利,漂到台灣難民多係遭原住民劫掠,獲救者會受清朝官方優厚撫恤照顧,並送返本國,以藩屬國立場,大多不願張揚,以免損及宗藩關係及貿易利益。對台灣官員而言,無法實際管轄原住民地區,外國難民遭難,只有推托應付。此舉遂爲日後日本所利用,以同治十年(1871)十一月對遭風漂到南部琅嶠之琉球難民被土著殺害事件爲藉口,1874年派軍侵台,引起重大國際問題,實有其遠因。
最佳瀏覽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