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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涉台營商環境助力海峽兩岸經濟融合發展

  台資企業是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根據商務部統計,截至2023年9月,大陸累計設立台資企業13.5萬家,占全部海外投資企業11.6%,這體現了台資企業對中國大陸市場前景的信心。然而,必須正視的是,在大陸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新舊發展動能轉换的背景下,大陸台資企業面臨着内銷轉型不易、要素成本上漲、融資貸款困難等突出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辦好現有的企業就是最好的招商”。進一步優化大陸台資企業的營商環境,增强台資企業在大陸發展的信心和活力,有助於形成“示範效應”和“磁吸效應”,推動兩岸經濟融合發展。本研究就當前大陸涉台營商環境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加以考察並提出展望。

  一、大陸涉台營商環境現狀及台商投資趨勢

  (一)大陸涉台營商環境現狀

  近年來,各級政府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堅持有效市場、有爲政府的原則,全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營商環境,不斷提昇對包括台資企業在内的各類經營主體的服務水平,大陸涉台營商環境大幅改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其一,進一步降低台商投資市場準入門檻,在一些領域放寬台資的股比限制,擴大台企業務的承攬範圍。自2013年大陸第一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上海自貿試驗區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出台以來,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共進行過7次修訂,特别管理措施從第一版的190條縮减至2021年版全國清單31條,自貿試驗區清單27條,由此大陸已經形成了製造業基本開放、農業服務業穩步持續開放的新格局。在此背景下,隨着“31條措施”“26條措施”“11條措施”“農林22條措施”等一系列落實台胞台企同等待遇的政策相繼出台,台資企業進入大陸市場的門檻和成本持續降低。例如,允許台資農業企業依法同等從事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林木良種培育、造林種草、防沙治沙、經濟林生産經營、林草種苗生産經營;開放台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開放台資企業投資主題公園,允許其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允許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産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産品測試和網絡建設;允許台資企業同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諮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這些具有突破性的開放舉措,極大地拓展了台資企業在大陸的發展空間和投資潜力。

  其二,鼓勵台資企業拓展大陸内需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法依規申請相關補助資金支持。一是有效引導台資企業拓展内銷市場。例如,允許台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支持台資企業適應大陸“互聯網+”發展和消費昇級趨勢,藉助大陸電商平台開展綫上市場營銷推廣;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與供銷合作社系統農産品經營企業、協會合作,推介、銷售優質農産品;支持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各類綫上綫下農産品訂貨會、對接會。二是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在特定行業、領域投資。例如,在農業方面,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依規申請相關涉農補助資金支持,包括農業生産發展與流通、農業緑色生産與農業資源保護利用、農田建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和鄉村建設等方面;在製造業方面,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專案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對應大陸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在服務業方面,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其三,依法保障台胞台企合法權益,爲其營造放心投資、安心創業的良好法治環境。自兩岸結束完全隔絶狀態後,中國共産黨便十分重視運用法律手段解决兩岸問題,經過幾十年的法治探索,涉台法律規範不斷完善。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對台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進一步明確。近年來,隨着台資業態分佈更爲多元,不同領域不同行業台資所面臨的困難和挑戰更爲復雜,保障台胞台企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不斷健全。例如,對於台資農業企業所關心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問題,“農林22條措施”明確指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租賃。”對於林地經營權流轉問題,同樣明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依法進行登記、辦理權屬證書和流轉,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政策進行經營管理。”爲了保障台資企業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26條措施”第9條和第10條特别規定“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有效保障台企出口收匯和降低其對外投資風險。”

  表1  目前國家層面涉及融合發展的立法規範匯總

  表格略

  其四,强化營商環境數字化支撑能力,破除隱性壁壘,着力實現政務事項“一次辦成”,爲包括台資企業在内的各類經營主體提供公平、透明、可預期和競争力强的投資環境。以福建省爲例,目前,企業開辦時間已經壓縮到1個工作日,全省98.5%的政務服務事項已經可實現網絡辦理。此外,國家移民管理機構以深化“放管服”改革爲契機,着力提昇服務兩岸經貿交流合作的水平。一是强化公共服務智能化應用。運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台提前對入境台灣船舶進行無紙申報,預檢預查;全面啓用邊檢行政許可網上窗口系統,進一步實現港口邊檢全流程無紙化管理,有效縮短通關時間;推出“台灣漁船停泊點邊檢管理服務系統”,爲台灣漁船申報、查驗、管理、服務最大限度提供便利;二是提昇公共服務便捷化水平。推出邊檢行政許可“一地辦证,區域通用”制度,最大程度便利服務對象,節約企業時間成本;針對貨運台輪60%爲夜間船舶特點,推行“24小時零等候”服務機制,爲兩岸貨運直航營造更加高效的通關環境;推行便利台灣漁船往來創新措施,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對在港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台灣漁船一次性辦結入出境手續;實施港澳台船舶在祖國大陸港口間移泊免辦出入港邊檢手續。三是打造進出口商品高效通關環境。實施7×24小時國際航行船舶入出境通關保障,進一步降低港口和運輸企業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提昇企業競争力;開設大宗商品、鮮活産品、抗疫物資、民生物資出入境邊檢“快捷通道”,促進各類生産要素加快流通。對從台灣輸入大陸的商品采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規範和發展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台灣輸入大陸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採信。對來自台灣的符合要求的産品實施風險評估、預檢考察、企業註册等管理,推動兩岸食品、農産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四是,持續推進對台職業資格、企業資質、行業標準比對採信工作,明確提出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目前《台式烏龍茶》(GB/T 39563-2020)《台式烏龍茶加工技術規範》(GB/T 39562-2020)兩項國家標準批準發佈。大陸鼓勵台胞台企參與茶葉、水果、花卉等農林産品國家標準起草工作,在標準立項、徵求意見、標準實施等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二)台商在大陸投資興業的情况及趨勢

  根據商務部統計,2012年至2022年,台商投資大陸項目累計由8.8萬項增至12.97萬項,實際使用台資累計由570.5億美元增至720億美元。從空間分佈來看,主要集中於長三角,占投資金額的三分之二,投資項目數的一半;從行業分佈來看,根據台當局“投審會”統計,2012年至2022年,製造業占台當局累計核准台資對大陸投資總金額的比重達64.48%。根據台當局“陸委會”2022年發佈的調查數據,當前,台商在大陸投資興業呈現以下三個新趨勢。

  一是台企對於大陸投資趨於保守,撤離大陸意願較低。從投資意願看,僅有約一成(12.1%)的受訪台企未來3-5年將增加對大陸投資規模,超過六成(63.6%)投資規模保持不變,超過二成(24.3%)將减少在大陸投資規模。從去留意願看,鑒於大陸内需市場廣闊,僅有約一成(10.1%)的受訪台企計劃將産綫遷出大陸,將近九成(89%)的受訪台企表示不會遷出。從環境評價來看,近半數受訪台企對大陸投資環境評價爲中立。

  二是台企更加注重開拓大陸市場,品牌建設意識較高。從投資動機看,“大陸市場發展潜力大”是目前台企赴大陸投資的第一位動機(29.79%),選擇“土地、勞工等要素成本低廉”的台企占比均不及10%,顯示台商投資大陸已逐漸由成本面考量轉向市場需求面考量;從布局策略看,超過六成(64.5%)的受訪台企未來3-5年將會在大陸强化品牌建設,拓展營銷渠道。

  三是台企在大陸研發本土化增强,研發人員配置較多。從研發活動看,台當局“投審會”調查顯示,目前大陸台商主要技術來源仍爲台灣母公司(78.25%),但近年來研發本土化程度有所提昇,占比由2017年的38.8%提昇至2021年43.68%,其中浙江最高,占比達67.86%。從人員配置看,在大陸從事傳統産業及資訊電子産業的台企研發人員配置比率及台籍研發人員占比均高於歐美日及東南亞地區的台企,顯示台商更加注重在大陸的研發投入。

  表2  2021年大陸及部分省市台資企業主要技術來源

  表格略

  二、大陸涉台營商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内銷市場開拓困難

  台當局“投審會”調查顯示,2017-2021年連續五年大陸台資企業面臨的前三位問題都包括:同業競争激烈、勞動力成本持續上昇以及内銷市場開拓困難。其中,拓展内銷市場是受訪台商最迫切希望得到政府部門協助解决的問題,占比高達64.17%。通過走訪調研,我們發現目前台商拓展内銷市場面臨的的主要問題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内銷風險較高。内銷多采用墊款方式,買家不能保障付款時限,回款較慢,導致企業應收賬款增加,影響企業資金周轉,而且買家還常常從應付款中扣除各種費用,增加成本。例如,福州東南汽車城從事汽車零部件生産的台企反映,遲延支付貨款在大陸市場很普遍,連吉利汽車這種品牌廠商也會拖欠一年多時間。對於風險規避型的中小台企而言,回款時間難保障,一方面增加企業應收賬款,降低融資效率,另一方面增加企業經營風險,降低轉型意願。二是前期投入較大。一方面在經營管理上要與大陸法律相適應,如變更企業經營範圍、獲取生産許可证、産品强制性認证、産品知識産權等,程序多、耗時長;另一方面拓展内銷市場需要研究大陸市場需求、研發適銷對路的産品、培育品牌、組建内銷團隊等,而且需要支付進場費、上架費、促銷費、活動費等渠道費用,這讓生産規模小、産品市場份額低、市場對接渠道和能力有限的台資企業難以承受。三是市場競争較弱。台資企業,尤其是中小台資企業不具資本和渠道優勢。“同業競争激烈”是在閩台企認爲最主要的困難,占比33.8%,大幅高於大陸其他地區台企(21.08%)。這種競争不僅是産品品質的競争,也包括分銷渠道及原料采購的競争。例如,福建永泰一傢生産梅子製品的台企負責人表示,大陸“溜溜梅”品牌對其搆成的競争,從梅子采購的議價開始,直至産品行銷。由於大陸同業資本雄厚,往往掌握原料采購議價權,也有實力聘請高知名度的明星代言,這是中小台企無法匹敵的。四是規模展銷較少。缺少知名度高、規模大、影響力廣的台品展銷平台。

  (二)融資困境依然突出

  兩岸金融合作仍顯滯後。大陸台資企業迫切希望獲得多渠道的金融支持,主要集中於破解融資困境。具體而言,大陸台資企業融資貸款面臨的主要問題包括:一是台資企業普遍缺乏有效扺押物,擔保資源十分有限。雖然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扺押方式,但台企實際申請貸款過程中仍受到土地産權不明晰、價值評估困難等多重因素制約。例如:漳平台創園運用茶樹創新扺押貸款,但在實踐中,因扺押評估缺乏統一評判標準、評估費用較高等問題而難以落實。二是兩岸徵信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還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雖然目前大陸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台灣地區信用信息查詢系統”查詢到企業在台灣地區的徵信情况,但金融機構對台企台商在台的資産情况難以調查跟踪。一旦企業出現違約,金融機構對於壞賬難以追索,風險管控難度較大,因此銀行辦理涉台業務缺乏積極性。三是相較於台灣地區,大陸貸款成本較高,貸款利率一般比台灣地區高2~3個百分點。四是金融機構的網上銀行、官方APP對於惠台金融政策的宣傳有限,缺乏相關業務查詢等基礎功能。多數受訪台胞反映,相關政策在前期宣傳階段不爲他們所瞭解,在後續綫上辦理相關業務過程中又常因配套功能缺失而受阻,這直接降低了他們的體驗感和滿意度。

  圖2 大陸台資企業最希望獲得的金融支持

  (三)用地需求難以滿足

  大陸台資企業主要分佈在沿海發達地區,這些地方往往可開發土地存量喫緊,從而引致兩方面問題。一是用地規劃問題。由於當前的城市發展規劃相較於早期台資剛進入時的城市發展規劃已發生改變,雖其土地性質仍爲工業用地且目前仍有一定的存續期,但在未來規劃中此部分工業用地已“工轉商”計劃爲商業用地,因此企業在原有土地進行增資擴産報批時面臨新建擴建廠房、生産綫受阻的問題。二是城市化發展問題。隨着城市化率提高,大量人口流入,工業區周圍生活區逐漸形成,台資企業與周邊生活區發展矛盾日益顯著。即使企業在環境排放方面均達標,但由於空間距離過於接近,工業生産帶來的噪音、粉塵、氣味等仍會引起周圍居民的不滿,“開工就投訴”問題頻發,這給台資企業生産和政府治理帶來了不小的挑戰。

  (四)網絡營銷能力不足

  台灣地區電子商務雖然起步較早,但發展相對滯後,網絡購物還未能成爲島内民衆普遍接受的購物形式,互聯網經濟與大陸相比有較大差距。有些行業在大陸已經實現互聯網化,而在台灣地區,其互聯網色彩依然較爲澹薄。因此,大陸台商,尤其是“老台商”對於電商運營普遍缺乏認知度、敏感度,與成長於網絡經濟時代的大陸年輕企業家相比,較缺乏互聯網思維。調研中發現台商普遍對於利用網絡平台拓展大陸内需市場的信心不足、顧慮太多,不能適應網絡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變革。

  (五)參與競標缺乏優勢

  從現有政策來看,“31條惠台措施”明確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采購,并且允許台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在政策放開背景下,台資企業參與大陸公共服務項目采購熱情有所提高,但是現有的政策側重於保障台資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機會公平、程序公平,對於台資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所面臨的“水土不服”問題缺乏微觀配套舉措,使得這項“同等待遇”政策淪爲“空中樓閣”,難以落地。具體表現在項目招標評選過程中,台資企業因各項企業資質、業績、人員資格、企業信用評價等指標無法與大陸標準統一,導致缺乏競争力,參與積極性偏低。例如,政府采購公共服務評標辦法一般爲“綜合評分法”,内容包含技術項、商務項、價格項。技術項中要求投標人擬派駐具有“社會化評審”職稱的人員,台資企業在人員資質評審上和大陸没有統一標準,相應的技術人員僅能從大陸聘請,自有技術人員在資質評審上完全没有優勢;商務項會對投標人管理體系認证情况、信用評分、企業榮譽、員工榮譽、成功業績上做出要求,而台資企業没有先行項目業績與相關得分,參與各項評分完全没有競争力。部分地區已開始嘗試對台資企業在企業資質、行業標準、職業資格採認方面研究制定認证標準,但距離具體可落地還有一段路要走。可見,雖然政策已經放開,但是台資企業參與競争的資格無法與大陸同類企業“平等”。

  (六)涉台立法領域狹窄

  從現行框架來看,與融合發展相適應的制度環境還尚未形成。首先,當前促進兩岸融合發展的涉台法律規範缺少綜合性立法引領,還存在不够全面和系統的問題。在兩岸融合發展進程中主要還是以投資經濟領域立法爲主,關涉社會、文化等領域的立法協同度依然較低。此外,雖然目前地方性涉台立法較多,但也主要聚焦於投資保護規定,立法領域狹窄。縱然江蘇省在原有惠台政策《關於深化蘇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的實踐基礎上,進一步出台了具有綜合性特點的《江蘇省對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江蘇促進條例》),但目前國家層面,以及大陸其他地方均無相關立法動向,現有分散局面仍無法及時改變。

  (七)政策落實有待加强

  關於惠台政策執行存在的問題,本研究調查的結果顯示(見圖3),受訪台胞認爲“惠台政策”落實不够到位的情况較爲普遍,存在“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政策“懸空”、政策“空轉”現象,極大影響政策的權威性。此外,41.8%的受訪台胞認爲相關部門之間政策銜接不順暢,存在部門間職責不清、相互推諉、“踢皮球”等現象,影響惠台人才政策的落實。主要原因有二方面:其一,政策執行者在服務台胞過程中不能主動擔當、靠前作爲,開展相關工作缺乏積極性和創造性;其二,從可操作性來看,惠台政策部分條款缺乏可操作性。圖4還所示,40.21%的受訪台胞認爲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的手續過於繁瑣,難度較大。據訪談瞭解,這方面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需要提供的證明繁多;二是審批程序歷時較長;三是門檻和申請成本較高。

  三、優化大陸涉台營商環境的建議

  (一)鼓勵支持台企内嚮化發展

  堅持擴大内需戰略基點,形成强大的國内市場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核心要求,這爲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注入新的動力,提供新的機遇。對於台商而言,“雙循環”背景下,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充分發揮大陸超大規模的市場優勢和内需潜力是他們在大陸獲得更大更好發展的迫切需求和必然選擇。爲此提三點建議:

  1.大力支持大陸台企外銷轉内銷。一是通過摸底調查,建立内銷轉型的台企名單,在品牌建設、標準轉换、物流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二是鼓勵台企投保國内貿易信用保險,引導銀行保險機構提高站位,針對台企適當降低保險費率,降低台企保費成本負擔。三是建設台企産品内銷展示平台。建議充分利用厦門、武漢、成都三地的地利之便及三地大力發展會展業的契機,在東中西部分别打造一個高知名度、高影響力、高輻射力的全國性台企産品内銷展覽平台。四是大力支持閩南師範大學台商研究中心等專業研究機構開展實地調研,及時捕捉台企在内銷轉型過程中面臨的急難愁盼的問題,充分發揮這類研究機構服務台商等功能,並在隊伍建設、經費保障、項目開展等方面給予傾斜。

  2.支持大陸台資企業電商化轉型。一是建議商務部培育一批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台企,給予政策、資金支持,以點帶面,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二是加强與重點電商平台合作,面向大陸台企舉辦重點電商平台專題招商活動,集中推動開設一批台企網店,對店鋪開設、平台服務、物流配送、市場推廣等費用給予一定資助;三是搭建綫上展示平台,打造工廠直播間,舉辦新品綫上發佈會,爲外貿台企與大陸買家對接牽綫搭橋。四是舉辦台商電子商務培訓,召集兩岸專業導師向台商提供系統化、專業化培訓,針對短視頻内容策劃、拍攝、剪輯及實戰技巧、直播選品邏輯與技巧等進行指導,增强台商電商技能。五是推動設立“台灣青年直播電商孵化中心”,打造專門服務於台灣青年的直播電商平台和運營機構,鼓勵台灣青年在直播電商就業創業。

  3.政府采購適當向大陸台企傾斜。調研中有不少台企反映希望在内銷轉型過程中獲得政府采購支持。爲此,一是建議財政部,發改委以及國台辦等有關部門配合,對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或者適用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小額零星政府采購項目,按行業門類建立大陸優質台企備選庫,簡化采購程序;二是對於應當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在評審時給予在閩優質台企報價不低於10%的價格扣除;三是鼓勵大陸優質台資企業與本地企業聯合參與政府采購。對於台企參與組建的聯合體,在適用聯合體投標的項目要求上適當放寬,在評審時給予其報價不低於3%的價格扣除。四是將參與采購的台資企業納入政府采購誠信管理,探索建立適用於台資企業信用評價的指標體系及評分標準,並依託信用服務機構,對被評台資企業的組織結構、經營管理狀况、技術水平、采購與銷售狀况、重要財務信息等方面進行調研核實,形成台資企業信用評價報告,擬定其信用等級。

  (二)促進兩岸産業鏈融合發展

  1.開展兩岸供應鏈安全調研。選取電子信息産業、機械製造業等産業鏈較長、涉及面較廣、兩岸專業化分工較爲成熟、全球産業鏈參與較深的産業,由商務部會同國台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組織台協、行業協會、産業園區等開展産業鏈供應鏈安全調研。一方面列明各條産業鏈的風險清單,探索建立一套適用於兩岸産業合作的供應鏈安全預警量化體系;另一方面着力查找目前大陸在這幾條産業鏈所存在的短板弱項以及台灣地區在這幾條産業鏈條上的優勢環節、强項産品及其相對應的台灣供應商,由此繪製兩岸産業合作的産業鏈圖譜。政府可根據各産業鏈條的風險清單以及産業鏈圖譜,規劃設計深化兩岸産業融合發展的支持政策,更有針對性地對台招商引資。

  2.打造高質量數字化供應鏈。打造透明數字化的供應鏈有助於消解信息不對稱,打通台企融入大陸本土産業鏈供應鏈的難點堵點。建設兩岸産業互聯網平台旨在藉助近年來的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科技成果,搭建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直接連接上游供應商集群和下游廠商集群,推動實現供應鏈透明化和去中間化。在當前供應鏈“去中心化”的背景下,打造穩定、安全、高效、透明的高質量數字化供應鏈,有助於打消台商顧慮,在降低供應鏈風險的同時,爲台商提供多元化的供應鏈體系,幫助他們降低供應鏈粘性,用好兩岸的供應鏈資源。建議由商務部、國台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指導下,委托第三方平台,在崑山兩岸産業合作示範區設立平台總部,以兩岸産業鏈供應鏈融合較緊密的長三角爲試點,優先考慮電子信息産業,采集相關數據,創建兩岸産業鏈數據庫,爲平台建設提供數據支撑。

  (三)優化台企台胞的融資服務

  1.提昇台企融資貸款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一是成立兩岸共同認可的金融擔保平台。貸款難的核心在於兩岸缺乏一個共同認可的擔保平台,這個擔保平台可由兩岸權威部門、金融機構、民間組織或企業集團等聯合成立,成立後進行貸款人貸款資質的審核、貸款金額的發放、貸款款項的監管和貸款壞賬的追討。建議先以厦門爲試點,在厦門先行先試,由擔保平台牽頭,設立“兩岸融合發展專項基金”,專項專款爲在厦台胞創立的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貸款,爲在厦高校台生提供助學貸款,完善厦門對台商台胞信貸擔保、風險補償和盡職免責機制,提昇對台金融服務水平。此外,爲加快厦門與金門融合發展,建議優先推進與金門的徵信信息的互通共享,對信用記録良好、符合條件的金門同胞優先發放貸款,對“扺押物”在金門的台胞采用與厦門市民同等化待遇,緩解銀企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融資難問題,爲金門台胞來厦門創業生活創造條件,爲探索建立兩岸徵信互認機制提供可推廣可復製的經驗。二是加强兩岸徵信信息共享。支持大陸金融機構應用兩岸徵信産品和徵信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參考台企在台查詢並經過公證的徵信查詢結果。三是提昇涉台金融産品綫上宣傳推廣力度。支持金融機構針對台胞台企的金融服務需求搭建自有的數字化平台,鼓勵金融機構利用例如“兩岸通”“台陸通”等台胞台企專屬的信息網絡平台,宣傳和推廣涉台金融産品和金融惠台政策,提昇台胞台企金融信息獲取的便捷度。

  2.提昇台胞金融服務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一是優化兩岸貨幣直接清算業務。建議允許在大陸有穩定工作并且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台胞根據個人所得的額度,通過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户的渠道,向台灣地區直接彚出人民幣,並以此爲試點,逐步推進人民幣與新台幣直接清算。二是鼓勵和支持銀行機構設立涉台金融業務集中示範辦理網點,爲台胞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務體驗。三建立互聯網金融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徵信信息的共享機制,將芝蔴信用分、微信支付分納入台胞的信用檔案,作爲“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證書”申請材料的補充;進一步延昇“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證書”的功能作用,對持有信用證書的台胞開放互聯網金融産品,對於芝蔴信用分、微信支付分符合條件的台胞,開通免押金支付的服務。

  (四)促進法治化和治理現代化

  1.完善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

  營商環境法治化是營商環境市場化、國際化的基礎保障,是台企台胞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是兩岸産業鏈供應鏈融合發展的法治保障。一是融合發展的整體性要求涉台立法應采取綜合性的建構方式,建議改變以經濟領域爲主綫的涉台法律框架結構,采取綜合性的建構方式。二是在立法方式上,推動融合發展的法制化需要從政策到法律、從地方向中央的過渡轉化。爲此,建議台胞台企分布較爲密集的地區根據地方條件的成熟程度和經驗富足情况,結合本地實際,率先推動地方立法,發揮地方先行先試的作用,然後可在地方立法的實踐基礎上,統合經驗完善中央立法。三是在立法内容上,要細化落實同等待遇問題。在立法過程中,一方面要積極吸收完善中央“惠台 31 條”“惠台 26 條”和“農林 22 條”中關於同等待遇的政策規定。另一方面也可以積極借鑒《江蘇促進條例》的立法經驗,如涉及領域由經濟向文化、社會、青年等方面深化拓展,同等待遇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拓寬;結合台灣居民居住证制度,爲台灣居民的社會經濟基本權利、基本公共服務以及享受服務便利等方面提供實現工具。

  2.推進兩岸融合治理現代化

  促進兩岸産業鏈供應鏈融合發展應進一步創新融合治理實踐。一是資本聯結促融合。鼓勵台資企業與内資企業以組建聯合體投標、聯合生産以及聯合投資等新型合作代替傳統分包模式,對於有台資企業參與組建的聯投體,在適用聯合體投標的項目要求上適當放寬,對於邀請台資企業參與組建聯投體的内資企業給予一定奬勵;支持兩岸企業以合資、並購、參股等形式深化資本合作。二是輔導服務促發展。强化台商協會服務功能。將政策宣傳、收集和解答問題、企業人才培訓等服務外包給台商協會。探索政商合作新模式,建議參考香港的做法,對服務成效突出的商協會進行資助。爲更及時更專業地回應台胞台商關於惠台政策的疑惑和問題,及時地糾正台胞對於政策的誤讀,建議在台胞台商分佈密集地區設置台胞服務熱綫,如此也可及時發現,準確收集台胞對於政策普遍存在的錯誤認知和困惑,以使政策宣傳更有針對性。三是標準合作促融合。擴大直接採認台灣地區職業技能資格範圍。平潭已基本完成對國家職業資格目録中的134個項目(268小項)標準比對。其中,可直接採認的有95小項,兩岸標準存在較大差异、無法直接採認的有42小項,大陸或台灣地區無標準、無法比對有131小項。對於可直接採認95小項標準,由平潭發放的採認證明使用範圍僅限在福建省内,建議進一步擴大直接採認範圍。

  3.制定和實施人才引進規劃

  一是,各省市可出台專門性的海外台籍人才引進辦法,對引進條件、引進程序、政策奬勵、對相關企業的扶持政策等進行規範和指導,加大對海外台籍就業者和留學生的吸引力度。目前尚未有對於海外台籍人才的引進出台專項規劃;二是,可以設立針對特定行業的海外台籍人才專項基金,專門負責對引進人才的資金奬勵和補貼。可對來陸安家工作的重點行業人才給予一次性或年度性資金奬勵,還可以給予安家/租房補貼、創業補貼、租金補貼、工作培訓補助、交通補貼、醫療補助等等,全心助力海外台籍人才在陸發展。三是,台辦可積極參與高校及企業的海外人才招聘工作。國台辦可瞭解及參與大型企業與高校的海外招聘計劃,隨招聘人員赴海外出訪調研,在招聘過程中對台籍人才進行重點宣傳及重點幫扶,指導其簡歷投遞修改,助力其獲取應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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