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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海峽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建設的法治保障

  一、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法治建設的成效

  (一)立法現狀:涉台法律規範體系的構建

  1. 各效力位階涉台法律規範體系的制定

  兩岸融合發展進程中,我國相關領域立法相繼制定並逐步完善,目前已形成以憲法爲統領,涵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等不同效力位階的法律規範體系,成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爲當前探索發展兩岸融合示範區建設夯實法治基礎。

  我國《憲法》序言明確,台灣是我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同時賦予包括台胞在内的全中國人民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的神聖職責。1994年3月5日《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由第八届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實施,並於2016年、2019年兩次修正,明確對台胞在大陸地區的投資及其收益、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提供保護;除特殊情况外,國家對台胞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台胞投資企業根據國務院有關投資鼓勵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等,成爲台胞投資大陸地區的基礎性法律保障。

  作爲配套實施制度,國務院行政法規《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於1999年12月5日發佈實施,對台胞投資的可采用形式,審批程序、投資項目、鼓勵措施、信貸支持、台胞子女教育、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台胞投資企業與大陸其他同類企業的同等待遇、台胞投資個人及台胞投資企業中的台胞職工和與大陸同胞的同等待遇等問題作細化規定。實施細則於2020年修訂,主要涉及增補第10、11條有關台胞投資審批程序的具體規定,以及原細則第9條、第16條的調整完善。例如:修訂第8條在細則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台胞投資企業形式包括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全部資本由台胞投資的企業。修訂第18條對原細則中的台胞依法享有經營管理權的“依法”作進一步明確,以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爲依據。上述實施細則外,目前國務院發佈實施的涉台行政法規還包括1988年《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以及1991年《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地方性法規方面,爲深化落實國家有關涉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時期,也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出台相關規範制度。此類法規目前主要集中於台胞投資保護領域,例如:爲鼓勵保護台胞地方投資,保障台胞合法權益,推動台灣地區與大陸省、市經濟社會融合發展,1995年《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台灣投資保護法>辦法》、2005年《重慶市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2010年《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辦法》、2018年《山東省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相繼制定。

  有關涉台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前者如2000年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外經貿部對台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2001年公安部《台灣漁船停泊點邊防治安管理辦法》、2008年司法部《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2010年國家知識産權局《關於台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201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内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等;後者如1995年《海南省關於在瓊台灣同胞待遇的若干規定》,以及黑龍江省、山西省、湖北省、雲南省、江蘇省、大連市、北京市等各省、市制定實施的有關鼓勵台胞投資規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實施的2001年《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2015年《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决的規定》、2015年《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决的規定》、2016年《人民法院辦理接收在台灣地區服刑的大陸居民回大陸服刑案件的規定》、2019年《<關於爲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司法解釋,爲更好服務、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融合發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2. 福建涉台法律規範體系的制定

  長期以來,福建省高度重視涉台法律規範的制定並以此爲特色,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福建實際打造台胞台企登陸“第一家園”的制度規範體系,爲台胞在閩投資就業、學習生活提供法治保障與制度支持。目前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涉台地方性法規包括:1994年《福建省台灣船舶停泊點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1996年《福建省接受台灣同胞捐贈管理辦法》(2010修訂)、1999年《福建省招收台灣學生若干規定》(2010修改)、2010年《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等。厦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於2010年通過《厦門經濟特區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2013年通過《厦門經濟特區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條例》、2014年通過《厦門經濟特區兩岸新興産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條例》;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1996年通過《福州市保障台灣同胞投資權益若干規定》等設區市地方性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方面,福建省人民政府1991年發佈《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辦法》。此外,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發佈《關於進一步發揮司法職能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從保護台胞權益司法職能的全面發揮,台胞平等訴訟權益的切實維護、台胞訴訟服務機制的積極完善、鼓勵支持台胞通過擔任司法輔助人員及人民法院聯絡員、監督員、陪審員、調解員、家事調查員等方式有序參與司法等方面提出司法惠台“59條措施”,推進各級法院創新服務台胞舉措,積極回應台胞司法新需求。

  (二)司法現狀:涉台司法服務的創新

  近年來,涉台司法工作始終作爲福建法院工作重點和特色品牌,通過持續推進涉台司法審判專業化、服務精細化、互助規範化和交流常態化,爲推動兩岸融合發展提供積極有效的司法保障措施。閩南師範大學所在的區域——福建省漳州市是台胞祖籍地和台灣文化重要發祥地,與台灣地區經貿往來頻繁,文化淵源深厚,語言相通、習俗相融,是台商大陸投資密集區。隨着漳台經貿合作、社會文化交流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台灣同胞在漳州工作、學習、生活,各類涉台法律糾紛訴訟隨之增多,對漳州法院涉台司法審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近年來,在涉台司法服務方面,漳州法院始終走在全省乃至全國前列,堅持探索,努力創新,爲深化兩岸司法融合發展作了系列扎實有效工作,推動實施多個全國、全省“率先、首創”涉台司法工作措施,亮點突出,特色鮮明。

  1. 成立全國首個單獨建制“涉台案件審判庭”

  2007年7月,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漳州市中院”)聯合薌城、龍海、長泰、南靖、漳浦、東山、詔安、雲霄等轄區内八個基層法院,在全國首創設立“維護台商合法權益合議庭”,專門負責台商、台企涉訴案件審理,開啓漳州法院此類案件司法審判的專業化軌道。2009年3月,在總結已有審判工作經驗基礎上,漳州市中院進一步突破原有“維護台商合法權益合議庭”的局限,如主要受理商事案件及合議庭非常設機構、人員組成不固定等,在全國成立第一個單獨建制“涉台案件審判庭”,轄區内11個基層法院的單獨建制“涉台案件審判庭”也相繼成立。審判庭成員由熟悉閩南語、瞭解台灣地區及漳州本土風俗人情、且具有研究生學歷的業務骨乾法官組成,實施涉台民商事、行政及刑事案件“三合一”司法機制,並在古雷開發區法庭、台商區法庭等涉台案件相對集中的法庭創設推行涉台案件集中審執新機制,即民商事、行政、刑事及執行“四合一”司法機制,有效回應在漳台胞、台商權益保護現實需求,推動漳州法院涉台案件審判質效持續提昇。

  2. 創新構建“三員聯動”解紛機制

  2009年8月,以轄區内薌城、龍海、漳浦三個基層法院爲試點,漳州市中院在全國率先聘任8名台胞擔任涉台案件陪審員。所選任台胞陪審員均長期在祖國大陸投資、工作與生活,具有大專以上較高學歷,並在各自從業領域有着較好的業績及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對大陸及兩岸法律法規、政策制度、風土人情有着較爲深刻的理解與認識。涉台案件中,台胞陪審員的上述優勢及其與台灣的特殊淵源,對於有效化解案件當事人雙方糾紛、消除隔閡,勸導互諒互解,妥善解决糾紛並維護台胞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台胞陪審員對涉台案件糾紛的積極、有序參與,有利於深化台胞、台企對大陸司法機關、法律制度的瞭解認知,及時溝通反饋台胞、台企現實法律需求與維權訴求,從而爲增進彼此互信,提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爲台商投資法治營商環境的優化及兩岸司法交流的加深、加强搭建新的橋樑。

  試點工作兩年成效顯著,有力提高了涉台案件的審判效率與質量,台胞陪審員選任工作在漳州市法院全面推開。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印發的“司法36條惠台措施”第29條中明確提出,擴大台胞參與司法工作,在涉台案件中選任符合條件的台胞擔任陪審員。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發佈的台胞權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之八“江某某等訴李某某、某船務公司等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中特别指出,實踐證明台胞陪審員機制是落實“司法36條惠台措施”的成功範例,有利於促進涉台案件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的維護及各類涉台糾紛的妥善化解。該案中,當事人李某某係台灣居民及涉訴船舶實際所有權人,所雇傭船長於工作期間意外死亡。事後,李某某與船長親屬江某某達成協議並承諾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70萬元。但李某某僅支付10萬元後即返回台灣,江某某遂起訴至厦門海事法院。該案中在台胞陪審員阮某某的全程參與、積極協調下,最終促成當事人各方達成和解,自動履行賠償款項,圓滿解决了糾紛。

  台胞陪審員機制之外,漳州法院2009年5月在福建省率先選聘台胞、台商擔任涉台民商事案件調解員;2012年5月在台企中再次增設選聘高管擔任司法聯絡員,進一步擴大涉台案件糾紛調解隊伍。截至2022年8月,累計聘請台胞調解員130名,台胞陪審員110名,台企司法聯絡員138名,創新形成涉台案件以審判法官爲主導,台胞陪審員、調解員及司法聯絡員共同參與的“三員聯動”糾紛化解機制。2022年8月,在漳州市中院及漳州市司法局的指導下,全國首個全部由台胞組成的調解組織“漳州市台胞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同時作爲國台辦和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訴調對接機制項下的台胞調解組織入駐法院在綫調解平台,促進涉台糾紛多元化解的實質推進。

  3. 司法人文關懷的制度化探索

  實踐中,涉台刑事案件台籍被告、台籍罪犯常因没有大陸户籍而難以辦理相關矯正監管手續,進入大陸普通社區開展社區矯正。爲此,也將出現台籍被告、台籍罪犯緩刑適用難、假釋難的問題。爲解决實踐難題及台胞司法需求,2015年8月,漳州市中院聯合漳州市司法局等部門率先出台規範性文件《關於設立漳州涉台社區矯正基地的决定》和《關於聘任漳州涉台社區矯正監督員的决定》,先後依託4家台資企業設立涉台社區矯正基地,同時聘請台胞或台胞眷屬作爲社區矯正監督員,爲台籍服刑人員提供穩定的就業崗位、生活居所及良好的技能培訓、教育矯正場所,協助司法機關開展台籍服刑人員矯正監管工作,促其安心改造,悔罪悔過。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司法解釋文件《關於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台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實行社區矯正有關問題的意見 》吸收上述做法,明確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社區矯正需要,協調台協會、台資台企等爲緩刑犯提供矯正幫扶。

  此外,爲解决台籍被告親屬會見問題,2017年11月漳州市中院聯合檢察、公安機關出台《台籍被告人近親屬會見制度(試行)》,推動台籍被告親屬會見制度化、規範化。2021年12月,漳州市中院制定《關於加强對台灣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實施細則》,創新設立台灣當事人司法救助專項機制,爲確有生活困難的台灣當事人提供訴訟費緩减申請等司法救助,同時細化適用條件、申請程序等制度規則。上述措施使台籍當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深切感受到祖國大陸的司法尺度和司法温度。同時,制度化的探索實施使司法機關的人文關懷在涉台案件中得以持續彰顯、傳遞與賡續。

  4. 台胞法官助理的全國首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惠台“36條措施”第30條提出,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探索聘請台胞擔任司法輔助人員,如法院書記員等,逐步推動台胞審判工作參與範圍的擴大。2019年5月,以龍海區人民法院爲試點,經本人申請及漳州市台商協會推薦,漳州法院經審查擇優聘任2名35周歲以下台胞青年擔任法官助理,並制定相應業務培訓與考核管理辦法,明確主要職責,即協助法官履行涉台案件訴訟材料審查、訴訟證據與財産保全措施采取、取证調查、調解主持等案件審判輔助性工作。相較於台胞陪審員、調解員,台胞法官助理能更加深入的參與、見证大陸涉台案件司法審判全過程,更好的發揮其與台胞當事人“同鄉、同業”優勢,獲得當事人對案件審理的認同與信任,促成糾紛的有效解决,是漳州法院探索台灣青年參與大陸法治建設的創新方式,爲全國首次。

  (三)執法現狀:惠台政策措施的落實

  近年來,隨着兩岸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交流的融合發展,中央及福建省政府推進兩岸融合發展的實踐不斷豐富,以落實“同等待遇”爲核心的惠台政策措施體系持續完善。國台辦、國家發改委2018年2月印發《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聚焦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同等待遇”,圍遶兩方面内容,即積極促進投資、經濟合作領域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以及逐步提供台灣同胞與大陸同胞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方面同等待遇,提出“惠台31條”政策措施。2019年11月,國台辦、國家發改委印發《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圍遶爲台灣企業、爲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兩方面内容進一步提出“惠台26條”政策措施。

  福建省也相繼出台相關配套措施。2018年6月,福建省台辦、省發改委印發《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從擴大閩台經貿合作,支持台胞在閩實習就業創業,深化閩台文化交流,方便台胞在閩安居樂業等方面,提出“福建惠台66條”政策措施,貫徹落實爲在閩台胞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同等待遇。2019年5月福建省出台《關於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的實施意見》,從“能通先通、提昇服務、文化連心”等方面提出“福建惠台42條”政策措施,包括暢通經貿合作,連通基礎設施、互通能源資源,共通行業標準;落實落細台胞台企同等待遇,推進台胞子女就學、對台招生、台灣人才引進、台灣教師招聘、台灣醫護人員執業等領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提昇涉台司法水平、深化民間基層交流、推進祖地精品文化入島等。同時包含探索兩岸基層治理合作,鼓勵台胞參與城市管理、基層治理、基層社會事務,支持台胞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傳統村落保護、省級“三支一扶”等鄉村振興建設等政策措施。

  2018年10月,漳州市發佈《關於促進漳台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提出“漳州惠台58”條政策措施。值得關注的是該措施包含了台灣居民養老、社會救助等社會權利保護措施,如對於長期在漳州生活的、需要入住養老機構的特困台灣同胞,參照漳州市特困老人享有的待遇給予補貼;台灣同胞突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的,當地民政部門可予以臨時救助。體現漳州惠台政策對困難台胞群體生活、生命的關愛及居民權利的保護。

  二、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法治建設的問題

  (一)立法領域:制度供給不足及分散化特徵明顯

  長期以來,我國涉台立法偏重經貿領域,即以投資經貿議題爲主,逐步形成以台商投資保護爲中心的立法結構。截至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唯一一部法律即爲鼓勵保護台胞投資,促進兩岸經貿發展而制定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作爲配套措施,國務院出台相關行政法規實施細則;各省、市結合地方實際,相繼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如《山東省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重慶市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安徽省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等,形成較爲完整的台胞投資保護法律規範體系。相較之下,目前我國有關台灣居民社會權利保障的立法主要以三種形式呈現,一是依託保護台商台資投資的法制作延伸規定;二是針對社會權利保障的具體事項,作專門性規定;三是分散在普通性立法中的涉台條款作相關規定。在立法體系的構建與權利内容的覆蓋上,相對薄弱,具體如下:

  一是系統性不足,頂層設計缺位。目前有關台灣居民社會權利保障的立法缺少中央層級的一般性、全局性規定,導致現行法制設計整體性、系統性不足。

  例如:依託保護台商投資法制對台灣居民的社會權利保護作延伸規定是當前立法主要模式之一。如2019年修訂的國務院行政法規《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就台胞投資者個人、台胞投資者子女、在台企工作的台胞職工及其子女權益保護事項作了具體規定,涉及子女受教育權、生活待遇、人身自由與安全等社會權利保護事項。實施細則明確台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台企中的台胞職工子女,可按照國家規定接受大陸小學、中學、高等教育;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照國家規定申請設立台胞子女學校;在交通、通信、旅遊、旅館住宿等方面,台胞投資者個人和台企中的台胞職工享有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台胞投資者個人、台企中的台胞職工、隨行家屬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國家依法保護。各省、市地方性法規,如2018年《山東省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2010年修訂《重慶市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等亦有類似規定。

  福建省内,2010年修訂《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就台胞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産權,台胞投資者個人、台企中的台胞職工享受社會保險相關待遇、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或考試,台灣地區資格證書認证,子女入學同等待遇,本人及其隨行家屬機動駕駛证申領等居民權益保障事項作具體規定。2010年《厦門經濟特區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1996年《福州市保障台灣同胞投資權益若干規定》也就台灣居民待遇作相關規定。

  居民待遇的保護爲台胞在大陸創業工作生活所必須,上述立法模式的采取體現了台胞權益保護的現實需求。然而上述立法所涉内容,作爲其上位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並未涉及,存在逾越上位法授權的瑕疵顧慮。同時各省、市保護台商投資法制有關台灣居民待遇的具體事項、權利義務規定差异化明顯,從體系上看相關法律規範構建系統性、協調性尚顯不足。

  二是層級偏低,碎片化特徵明顯。目前有關台灣居民社會權利保障的立法主要通過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有關規範性文件進行調整。中央層面,國務院發佈的行政法規主要是1991發佈實施的《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部門規章主要涵蓋台灣居民在大陸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從事律師執業、申請專利等事項。大量規範存在於各省、市地方政府制定實施的規範性文件中。例如:福建省内,相關省級地方性法規主要有《福建省招收台灣學生若干規定》《福建省接受台灣同胞捐贈管理辦法》《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等三部,其餘規範主要由省内各地方政府、政府部門以規範性文件形式發佈實施。例如: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支持台灣青年來榕創業就業的實施辦法》,福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台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在福州設立個體診所暫行辦法的通知》,厦門市人民政府《進一步鼓勵和支持台灣青年來厦實習就業創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門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務辦公室《台灣青年來厦實習就業創業奬勵資金申報管理規定》,以及厦門市教育局等部門印發的《厦門市台灣中小學生奬助學金管理辦法》等。

  三是領域偏窄,制度供給不足。有關台灣居民的社會權利保護主要涉及勞動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等權益保護。依託各省、市制定的保護台商台企投資法制作規定,是上述權益保護的主要形式之一。然上述形式存在固有局限,例如:適用對象上,主要限於台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台資台企中的台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等,未擴及普通台灣居民。所保護的權利内容有限,主要涉及與台胞在大陸投資經商生活密切相關的權利保護,并且各地因立法時間、地方實際情况需求不同,在相關權利保護事項範圍及强度上差异明顯。專門性立法方面,目前未有關於台灣居民受教育權保護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出台。同樣的,相關規定主要分佈於國務院及各省、市制定的保護台商台企投資法制中。但囿於投資法制適用對象的局限,導致台灣居民子女入學問題,各地實踐主要執行本地政府規定的相關政策。關於就業權的保護,目前國務院部門規章主要涉及國家司法考試、從事律師執業事項,地方立法重點聚焦對台灣青年到内地就業創業的鼓勵支持。關於社會保障權的保護,2020年1月實施的國務院部門規章《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内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推動實現了社會保險對台灣居民的全覆蓋。對於台灣居民的醫療衛生福利、養老福利、社會救濟權等社會保障權的保護,暫無專門性立法。

  (二) 司法領域:司法協調與互助機制仍需完善

  一是涉台案件法律適用证成尚不充分。我國是多法域國家,存在着内地與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以及與台灣地區間一國範圍内不同法域間的區際法律衝突。解决的主要方式是類推適用國際私法,即適用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及其配套法規制度解决。例如:目前内地與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間的法律衝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解釋(一)》規定,“參照適用本規定”。對於内地與台灣地區間的法律衝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指出,應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有關規定。據此,涉台民商事案件中,法律適用的確定首先需要通過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有關衝突規範條款的援引,找到相關民事法律關係應當適用的准據法,作爲案件裁判的實體法依據。該實體法依據可能指向我國内地的法律規範,也可能指向台灣地區的法律規範,需要結合案件具體事實才能確定。

  然實踐中,我國人民法院,包括福建及漳州法院涉台案件司法裁判存在適用内地法律居多,台灣地區法律適用少的趨向。究其原因,主要是對於内地法官而言,案件如果適用台灣地區法律,還需要完成台灣地區法律的“查明”程序,這可能給案件審理增加繁瑣程序。同時,台灣地區法律適用的解釋一般遵循“同一性原則”,即需要根據台灣地區的法律體系進行解釋,這需要建立在法官理解台灣地區法律的基礎上,給審理案件的法官增加了理解適用法律的負擔。此外,法官在涉台民商事案件裁判中,有關内地法律適用的演繹論证常傾向趨於簡單化、模式化闡述,缺乏嚴謹規範的法律適用证成環節。例如,常見表述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爲准據法。”而關於適用内地法律的依據,缺乏較爲嚴謹充分的論证。

  二是涉台司法文書送達標準認知存在差异。内地司法文書的對台送達關涉台灣地區法院對内地司法裁判的承認與執行,不僅應嚴格按照内地法律及兩岸協議進行,同時應關注台灣地區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根據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規定,内地司法判决具有以下情形,將無法在台灣地區獲得效力承認,包括:被告敗訴案件中,被告未應訴、法院缺席判决的,除非開始訴訟的通知已經在内地合法送達或根據台灣地區法律通知協助送達;訴訟程序或者判决内容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據此,遵守訴訟程序並依法送達成爲内地涉台司法裁判,特别是被告敗訴案件司法裁判效力在台灣地區獲得承認的關鍵。

  例如:台灣花蓮地方法院2018年陸許字第1號裁定承認了寧波市中級法院民事判决書及執行裁定書。台灣地區法院裁定指出,案件爲借貸糾紛,裁判涉及台籍相對人償還所欠金錢債務的承擔。案件審理因無法聯繫相對人,經由兩岸司法互助途徑送達。經法院調查,相對人並不在户籍地址而無法送達,最終案件審理通知、文件及判决均以公告程序送達,符合内地送達程序,也給予相對人足够的權利保護。而在台灣地區台北地方法院 2019 年陸許字第 5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認爲申請人明知被告爲台灣地區居民,在訴訟中未申請内地法院通過兩岸協議司法互助途徑,請求台灣地區法院對被告進行司法文書送達,據此難以認定被告在案件審理中有應訴可能。故本案係内地法院對被告未經合法傳唤而作出缺席判决,在程序上缺乏對被告合法訴訟權益的有效保障,違反了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此,内地法院一般認爲對台灣地區當事人的送達符合内地法律規定即可,然近年實踐中,台灣地區法院對内地司法文書送達作嚴格審查,要求同時符合内地法律和台灣地區法律規定,否則將不認爲送達合法並給予承認執行。

  三是涉台司法隊伍專業化建設待進一步完善。隨着兩岸經貿發展的不斷深入及司法融合的持續發展,涉台司法隊伍專業化建設面臨更高要求,如台灣地區法律的平等適用及内地對台司法文書的有效送達、兩岸司法互助的開展等,均需要法官能對我國區際私法衝突、兩岸司法互助機制、台灣地區法律等相關領域理論和實務有較爲深刻的理解和掌握,這對辦理涉台案件法官在實踐中持續提昇專業素養、提昇案件審理專業化水平提出了挑戰。同時,目前法院涉台案件審理普遍面臨案多人少壓力,一定程度上制約法官持續提昇專業能力的時間和空間。如漳州法院2019年機構改革實施,撤併各縣區法院涉台庭至民事庭、綜合庭等庭室,只保留中院涉台庭,各縣區原涉台庭人員也進行分流、重新整編入其他庭室。由此,導致各縣區法院涉台案件受理、審判、執行等司法工作相對分散,各類數據統計口徑難以統一,案件審理面臨案多、人少、壓力大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司法隊伍專業化建設的發展。

  (三)執法領域:地方政策舉措仍顯籠統粗放

  一是同等政策待遇落實不足。中央與福建省雖然已經出台衆多惠台政策措施,落實落細“同等待遇”,但台胞實際感受仍有許多落差。在閩長期居住的台胞、台師、台生、台商等在生活上遇到諸多不便問題,例如:就醫、眷屬就學、醫保、社保、退休養老等,都是“有政策”但“落實不足”,政策效應未完整發揮。 

  二是惠台政策措施的整體性不强。實踐中,台胞權益保障工作在法治層面上顯得比較薄弱,法制化程度不足,相關法律法規不够完善。大方向有但不够細化,更多的是依靠黨委、政府相關政策規範指導。雖然中央與福建的惠台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取得一些成效,具有積極意義,但這些措施在數量上顯得有些多而雜,在内容上也有所雷同。同時,福建與其他省、市惠台政策措施也可能存在差异,繁多的政策措施體系可能使台胞在理解適用上存在困難,實際操作效果不够理想。 

  三是惠台政策措施的連續性不佳。中央與福建惠台政策性質上都屬於規範性文件,而不是法律法規,其出台的初衷更多是基於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因素考量。隨着時間的推移、區域發展規劃的調整和形勢的發展變化,有的政策措施在連貫性和前瞻性上顯得不足,有的政策措施没有得到台胞台企在廣泛程度上的認同,政策實施缺乏連續性。

  三、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法治建設的完善路徑

  (一)立法層面:推動涉台法律體系的整體性與系統性構建

  現行中央及地方層面的涉台立法爲福建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提供了重要的法制基礎,然基於目前立法存在的偏重經貿議題,台灣居民社會權利保護法制相對薄弱的現狀,今後示範區法治建設應予重點關注。示範區法治建設應服務於兩岸經濟、社會、文化各領域關係的發展。台灣居民與大陸地區的交流,經歷了從20世紀80年代、90年代最初的探親到經商投資,經貿交流逐漸成爲兩岸關係最活躍的因素,相應的在法治建設的體現即圍遶經貿議題,逐步構建從中央到地方、以鼓勵保護台商投資爲重點的較爲完整的涉台法律規範體系。然近年來,隨着兩岸社會融合的發展及到大陸學習、工作、生活的普通台灣居民的增多,形成構建系統性的社會權利保障法律規範體系成爲台灣同胞有效融入福建經濟社會文化各領域生活的現實必需。爲此,福建作爲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在立法發展完善方面可考慮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一是推動一般性立法。探索制定示範區有關台灣居民社會權利保護的一般性、基礎性法律規範,促進省内相關法制統一。福建現行的涉台投資保護法制中,《厦門經濟特區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已專設第五章“居民待遇”條款,將相關社會權利保護從台商、隨行眷屬擴及台灣同胞。包括明確獲得厦門市居留簽注的台胞,在公共服務、生活消費等領域享有與厦門市居民同等待遇;台胞可以在厦門市申請評審職稱、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台灣同胞學生根據教育部門指導就近入學市屬各級各類學校等。早在199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即已出台《海南省關於在瓊台灣同胞待遇的若干規定》,明確在瓊居住的台胞,在商品房購買或租賃住房、住宿費繳納、醫療費繳納、初裝電話費繳納等方面,享有與其他省份來瓊居民同等待遇。上述立法可成爲示範區今後相關立法發展的基礎或借鑒。

  二是加强專門性立法。推動制定保護台灣居民勞動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等社會權利的專門性法律規範,拓寬社會權利法律保障事項。盡管省内現行涉台投資法制有相關規定,但目前福建省内尚未有關於台灣同胞受教育權保護的專門性立法。有關醫療衛生福利、養老福利等社會福利權及社會救濟權的保障,《厦門經濟特區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有所涉及,明確在厦門市就業、投資的台胞及家屬在醫療衛生服務方面,享有與厦門市居民同等待遇。但對於台灣居民享有的養老福利、社會救助權保護等事項,亦未涉及。

  三是適時修訂已有立法。目前福建省内部分涉台法律規範年代久遠,需要適時修訂,以增强法制的協調性,服務兩岸融合發展的時代需求。例如:福建省人大常委會1996年通過的《福建省閩台近洋漁工勞務合作辦法》距今27年,仍然未修訂並有效。現行有效的《福州市保障台灣同胞投資權益若干規定》爲1996年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作爲其上位法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並已於2016年,2019年兩次修訂。

  (二)司法層面:推進司法協調與互助機制的完善優化

  一是注重兩岸法律在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平等適用。同等待遇原則在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上的體現即受理案件的法院應根據區際司法衝突規則的援引指向,確定案件所涉民商事法律關係應適用内地法律或台灣地區法律,而不應直接選擇内地法律予以適用或對台灣法律的適用存在規避傾向。同時,對於法律適用的证成應予充分重視。司法裁判的作出需要經過並呈現嚴謹的邏輯論证推理過程,遵循法律推理三段論,即依據大前提(規範依據),結合小前提(事實依據)演繹推理得出案件結論(司法裁判)。其中,大前提的確定將爲案件裁判提供規範依據。涉台民商事案件中,該規範依據的獲得需要通過區際衝突規範的指引予以確定。司法裁判的“依法作出”包括法律選擇的“嚴格依法”,故司法裁判中需要對法律選擇的演繹证成過程予以充分呈現,這也是内地法院向台籍當事人傳遞公平公正司法理念,提昇内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

  此外,平等適用台灣地區法律的關鍵是“查明”程序的有效落實。隨着兩岸經貿交流的不斷深入發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查明台灣地區法律的途徑方式也越來越便捷。根據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查明由法官依職權完成。當事人選擇適用台灣地區法律的,查明由當事人負責完成。在具體途徑方面,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兩岸司法互助以及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等合理途徑。目前,福建法院爲查明台灣地區有關涉台民商事案件規定設立相關查明平台,主要包括平潭綜合試驗區法院與海峽兩岸仲裁中心,厦門市中院與厦門大學台灣研究院,泉州市中院與華東政法大學簽訂合作協議,承擔全省法院台灣地區法律查明委托工作,爲台灣地區法律查明提供快捷、有效的程序。

  二是保障内地司法文書對台送達的有效性。爲保護涉台民商事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需要推動案件司法裁判在台灣地區得到承認與執行。相應的,確保案件司法文書對台送達的有效性成爲關鍵環節。關於對台司法文書送達,最高人民法院落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内容,於2011年出台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直接送達及向其代收人、訴訟代理人、代表機構與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以及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送達方式。同時明確,可以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確定的方式送達。目前内地對台司法文書送達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上述司法解釋作出。從近年司法實踐看,台灣法院對内地司法文書送達持嚴格審查立場,依據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機製作出審查,注重對訴訟當事人的有效送達,以確保當事人應訴權利的保障及訴訟權利的有效保護。作爲因應之策,内地法院對台司法文書送達以程序公正爲關鍵,不僅應嚴格依據内地相關法律規定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作出,而且應關注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將文書送達各環節落實落細。特别是在台籍當事人缺席審判案件中,原則上應通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機制送達,以增强文書送達的有效性。2019年4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2019年陸許字第3號民事裁定對漳州市中院(2017)閩06民初21號裁判作出認可。本案也是漳州市中院涉台民商事判决在台灣地區兩度因送達瑕疵被不予認可後,首次獲得認可。其關鍵在於台灣地區法院認爲被申請人在案件審理中分别了委托内地律師答辯或進行了自主答辯,司法審判中“雙方實質攻擊與防禦”的程序權利得到了保障。

  三是持續推動涉台司法隊伍建設專業化發展。首先,需要多措並舉促進涉台案件司法人員專業素質、業務素養的不斷提昇。例如:漳州法院以“法律幫扶”爲切入點,實施“法惠台企”專項行動,通過開展台胞陪審員、台胞調解員座談會以及定期或不定期走訪調研台企、送法進台企等活動,加强與台胞、台企溝通交流,傾聽台胞、台企所遇法律困難及現實需求,深化對台灣地區法律制度的瞭解、理解。自2009年以來,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定期舉辦,至今已連續舉辦15届,成爲深化兩岸司法研討交流,促進涉台司法隊伍理論水平與職業能力提昇的重要平台。2020年11月,福建法院涉台司法研究(漳州)中心成立,分别與厦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及閩南師範大學法學院、閩南文化研究院簽署協議,在共同實施重大疑難問題專題調研、開展涉台司法學術研究,促進研究成果轉化,指導司法人員學術論文水平提昇等方面開展合作,豐富拓展涉台司法人員學術交流與業務能力提昇平台渠道。其次,需要進一步整合資源,建立規範化的涉台案件信息數據定期報送機制,健全法院涉台專項聯絡制度,加强質效動態管理和專項培訓,提高審判質效。加强涉台典型案例歸納總結,梳理已有涉台案例成果,推進涉台精品工程建設,提昇具有特色的精品案例、優秀案例影響力。

  (三)執法層面:切實落實“同等待遇”政策措施

  一是落實落細惠台政策。爲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時代中央解决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建議福建省出台和完善造福台灣同胞、促進兩岸各領域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不斷深化兩岸融合發展。除促進並擴 大現有的兩岸基層民間各項交流互鑒外,强化兩岸歷史聯結和情感紐帶;推動兩岸同胞共同保護傳承中華優秀文化遺産。對於長期在閩生活的台灣同胞,協助其在各項惠台政策指引下,獲得應有的同等待遇及良好的就學、就醫、營商和創業環境。例如:閩南師範大學將相關惠台政策措施優化落實在對在校台師、台生的生活關心上;對台生的學習指導上;以及對台師在教學科研能力提昇的協助上。鼓勵在校台胞師生融入漳州當地文化,共享閩台文化繁榮,深化兩岸融合發展。 

  二是完善政策整體性。綜觀《意見》和已經出台的中央“惠台31 條”“惠台26條”和福建省“惠台 66 條”“惠台 42條”政策措施,以及北京、上海等省市落實中央惠台政策措施而出台的各地方惠台措施體系,諸多内容存在交叉重復,影響政策整體性效能發揮。福建省政府可整體檢視現有各項政策措施並分類下發各權責單位實際執行,輔以年度績效及執行成效考核,發揮政策覆蓋我省台胞效能,完善惠台政策整體性,避免中央有政策,地方有對策的情形發生。在閩南師範大學方面,學校和學院定期積極徵詢每一位台籍教師意見,瞭解《意見》及各項惠台政策的落實情况,並徵詢台師意見,完善相關台師政策。 

  三是優化政策合法性及一貫性。各地在給予台灣同胞同等待遇上存在不同標準,甚至出現爲實現同等待遇而形成新的優惠待遇。政策“因地制宜”而“异化”不是不好,而是應避免不當競争。但另一方面,由於涉台事務政治性高,地方職責主要在執行,許多地方直接照搬中央政策,也會形成政策“趨同”現象。無論是“因地制宜”或“趨同”,政策應有整體及時間上的連貫性。政策變動不應過度頻繁,去年有而今年没有;甲地有而乙地没有的現象。在閩南師範大學方面,台師政策較爲積極透明,台師應有權益明確,在台師政策上落實落細《意見》和中央與福建省的各項惠台政策,讓在校台師、台生充分感受學校對台胞的照顧,展現“閩台一家親”“漳台親更親”。

  四、閩南師範大學融入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法治建設的實踐與展望

  (一)現有實踐

  近年來,閩南師範大學主動融入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實踐,以校内法治漳州研究中心、社會治理研究中心、鄉村振興研究院等爲平台,以閩南師範大學法學院爲教學、研究主陣地,鼓勵多學科交叉賦能、融合創新,在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人才培養等方面采取積極措施,爲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注入高校智庫力量與人才支撑。

  一是加强科學研究。鼓勵教師組建科研團隊,開展相關領域研究,積極申報、承擔各級各類課題,撰寫推出系列學術成果。例如近三年,法學院教師承擔的相關領域研究課題包括:國家民委民族研究决策諮詢類項目《給予台灣少數民族緊缺的協助與支持 促進兩岸融合發展》,福建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閩台客家文化融入“一帶一路”戰略研究》,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决策諮詢研究重大課題《提昇閩台民間信仰祖庭文化對台軟實力研究》,福建省委統戰部人文社科項目《福建高校台籍教師就業與生活融入問題研究》《東山官邸文化對台軟實力的提昇機制與對策研究》《拓展台灣客家尋根遏祖交流 推進兩岸融合發展與祖國認同研究》等,出版《兩岸大學成員的權利保障及其發展研究》《台灣地區近年若干重大食品安全司法判决評析》《台灣地區食品安全監管法制與問題研究》等學術專著。科學研究的實施及學術成果的不斷推出,逐步帶動兩岸融合法治、閩台法律文化、閩台民族事務法治等學科特色研究方向形成,持續反哺推動學科建設發展,爲法學與政治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多學科在該領域的交叉融合、創新發展夯實基礎。

  二是積極服務社會。本着優勢互補、相互協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宗旨,福建法院涉台司法研究(漳州)中心與閩南師範大學法學院聯合建設“涉台司法研究實踐基地”,促進涉台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推動福建涉台司法向深層次、寬領域、多元化創新發展。雙方整合優勢力量和資源,圍遶涉台立法、司法、學術理論上的前沿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聯合調研,共同促進涉台司法審判工作、法學實踐教學工作、涉台司法理論研究工作發展,爲對台工作提供决策參考。同時,“中心”根據審判培訓工作需要,邀請法學院專家學者參與審判業務等培訓班授課、開設講座。校内台籍教師也積極參與到兩岸融合法治建設中。目前,閩南師範大學有3名台籍教師擔任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陪審員,分别來自法學院、商學院、新聞傳播學院,陪審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薌城區人民法院涉台案件或一般民事案件。另有3名台籍教師獲聘漳州市檢察院台胞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均來自法學院,參與全市檢察機關“一室多員”涉台檢察工作機制推進會,紅樹林多元價值挖掘及漳州海洋碳匯市場交易模式研究專家論证會等。在漳州市法院第15期台胞陪審員暨涉台審判業務培訓班開辦期間,法學院台籍教師應邀爲學員講授《行政訴訟審判暨國家賠償實務》課程。

  三是重視人才培養。閩南師範大學積極引進台籍師資,法學院現有台籍教師5名,均獲博士學位,承擔學院本科生、研究生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及校内通識課等課程。推動《閩台法律文化》《閩台民族事務法治》《閩台政制研究》等特色課程的開設,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等法學專業必修課程中,開設兩岸司法實務問題研討環節,以課堂在綫鏈接方式,邀請涉台司法審判實務專家綫上參與。在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薌城區人民法院、龍海區人民法院及漳州市人民檢察院、薌城區人民檢察院、龍海區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設立教學實踐基地,爲學生參與、瞭解涉台司法審判、檢察實務提供多元化的平台窗口。鼓勵學生參與台籍教師主持研究的《孫中山先生與台灣的關係》等專項課題,加强兩岸師生交流對話,凝聚兩岸文化共識,培育學生家國情懷。

  (二)未來展望

  一是打造提昇科學研究平台。以現有法治漳州研究中心、社會治理研究中心、鄉村振興研究院等平台中心爲基礎,豐富兩岸融合法治研究渠道,拓展研究空間。例如:在中心平台每年向社會公開徵集的年度課題中,推動設立“兩岸融合法治”研究專項;在定期承辦的法治漳州建設研討會中,推動設置研究專題,研究分論壇,論文集研究專欄等,促進相關領域學術成果撰寫交流。進一步發揮“涉台司法研究實踐基地”功能,探索推動兩岸融合社會治理研究中心的成立,組建理論與實務並蓄的高水平科研團隊,建設兩岸法律政策、法學理論研究高地,打造集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人才培養爲一體的高質量科研平台,創新發展智庫和集成展示窗口,保障平台建設有實效、出成果。

  二是持續凝煉學科發展方向。調整優化現有科研團隊結構,組織相關領域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幹成立高質量研究團隊,培育創新學術隊伍,按照突出重點、强化特色原則,推動兩岸融合法治領域課題研究、成果轉化,凸顯該領域研究的多學科交叉融合及深度服務兩岸經濟社會發展特色。以承接横向課題研究爲抓手,推動校地合作、校企合作繁榮發展,促進科研服務兩岸融合發展水平的提昇。同時,以項目發展爲動力,引導支持教師將校地合作實踐中的前沿問題帶入課堂教學與科研思考,推動横向課題合作向縱向科研項目申報的銜接轉化,支撑帶動學科建設特色方向的發展完善。

  三是培養服務兩岸融合發展高質量法治人才。完善台籍師資隊伍建設,引導台籍教師熟悉瞭解大陸地區的法治理論、法治文化、法律制度,同步提昇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能力。完善優化人才培養方案,優化課程體系設置,開設兩岸融合法治特色課程模塊,鼓勵教師專注課程發展,積極承擔相關領域一流課程建設、教改教研項目等。推動兩岸融合法治理論與實踐教學同步發展,拓展夯實相關領域實踐教學基地,開展涉台司法實踐教學,在現有普法情景劇、法律援助、檢校律論辯賽等實踐教學項目中融入涉台元素與兩岸視角,創新兩岸融合法治實踐教學模式,培養新時代德法兼修、德才兼備的服務兩岸融合發展的優秀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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