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明時代的東亞,琉球王國和室町幕府在明王朝的召諭(詔敕)下,一邊朝貢一邊接受册封,賞賜了大統歷,讓其奉年號。因此才有“封貢體制論”、“奉正朔論”、“天朝定制論”、“五倫國際關係論”。由於封貢體制,中國在琉球和日本之間形成了“君臣之國”,在琉日之間也被“兄弟之國”這一“事大交鄰論”和“五倫國際關係論”的倫理所規範。約束“君臣之國”的倫理規範是“君臣有義”,“兄弟之國”的倫理規範是“兄友弟恭”。而且,根據“天朝定制論”編排《會典》來約束宗藩關係。但是中國有着“以不治治之論”這樣的民族自治和王國自治的歷史文化價值,對屬藩采取了不干涉内政的政策。這樣的東亞國際關係也可以説是“天下共同體”吧。到了明末,天朝衰微,德川家康被任命爲征夷大將軍後,幕府爲了取得勘合貿易,企圖向中華朝貢,但最終以失敗告終。取而代之的是,爲了獨佔朝貢貿易,入侵了兄弟國家——琉球王國。在那之後,由於“争天下論”,明朝被清朝所滅。因此,琉球方面向清朝改變了身份。那就是“多層認同論”。到了清代,中國强大起來,害怕這一點的日本采取了嚴格的隱蔽政策,中日琉關係平安。但是到了近代,中國又衰敗了,日本一邊西化一邊企圖獨佔琉球,采用了《國際法》的“實效管轄領有論”,吞併了琉球王國。中國作爲宗主國,爲了拯救琉球王國和國王,根據日本的要求,打算讓一方最惠國待遇,但以國王回國和琉球本島爲領土的條件,談判以失敗告終。正因如此,琉球提出“復國復君”的“興滅繼絶論”。
【關鍵詞】封貢體制論 奉正朔論 事大交鄰論 重層認同論 中華世界秩序原理
緒 論
明朝龍興於江南,本以水師聞名中外,及鄭和下西洋明朝海軍無敵於天下,巡弋於東海、南海,經馬六甲海峽,航行於印度洋,直達非洲東岸,沿此航綫來明朝覲,以求封貢之屬藩絡繹不絶,遂稱之爲“封貢航道”。至於滿清,於明末趁烽火四起,天下大亂的明朝衰微之機,率鐵馬金戈南下,横掃中原,旋代明而有天下。此即,中華世界之朝代雖异,但中國則一的華夷變態型“争天下論”。
本文在此擬以明清二代在中華世界基於“中華歷史文化價值”在東亞建立“中華國際體系”的天下,並闡揚其統治天下之“國際秩序原理”,以分析其在西力東漸前後,明清時代中國、日本、琉球三方的天下關係(≒國際關係)以歸納規範天下的國際秩序原理,進而展開論述,以證明在《萬國公法》伴隨西力東漸之前,中華世界=“中華國際體系”即存在“中華世界秩序原理”規範中華世界秩序的天下關係。此即本文的問題意識。
明朝洪武二年(1369)三月,帝遣行人楊載使日招諭其國。三年三月,日遣其僧祖來奉表稱臣,貢馬及方物。永樂元年(1403)又遣左通政趙居任、行人張洪偕僧道成前往。十月,使者至,上王源道義表及貢物。帝賚源道義冠服、龜鈕金章。至此,室町幕府足利義滿始受明朝永樂皇帝册封爲日本國王,並奉明朝正朔上表,正式形成東亞階層體制下的中日宗藩關係。此即,中日間的“封貢體制論”。洪武五年(1372)正月,明太祖又遣楊載爲招諭使赴琉球招諭,琉球旋即遣使隨楊載來華朝貢並受洪武帝册封,因而形成君臣關係。從此,琉球透過“封貢體制論”加入以中國爲中心之東亞階層體制下的中琉宗藩關係。此即,中琉間的“封貢體制論”。
合琉日而言之,琉球在洪武五年,日本在永樂元年,分别遣使赴明,行朝貢受册封,形成日琉在中華世界中對中國所行的“封貢體制論”。由於日琉相繼朝貢明朝並同受明朝册封,因此日琉二國對中國遂形成事大關係,而日琉二國之間則形成地位對等的交鄰關係,合稱天朝與屬藩之間的事大關係和屬藩與屬藩之間的交鄰關係,是爲事大交鄰關係。日琉雙方均在“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封貢體制論”下,先後形成中琉、中日間的君臣關係。日琉二國同樣基於對明朝貢、受封而形成“事大關係”,在事大的前提下,日琉就成爲比肩同格的對等“交鄰關係”。此種中華歷史文化價值意義下之“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邦交關係,稱之爲“事大交鄰論”。
洪武帝册封琉球,形成君臣關係,又賜琉球大統歷,令其奉正朔。大統歷,顧名思義,乃因天下“大一統”所頒之歷,故頒賜大統歷的意義,不但在於令其知四時運轉,更在於宣示天下大一統,以使其奉天下共主--明朝之正朔,因受册封以示臣屬,行朝貢以示忠誠,奉正朔以示大明天下一統,遂成爲中華世界秩序下的一員,要在彰顯宗藩間的君臣名分秩序。此即“奉正朔論”。
琉球因透過“封貢體制論”而得以加入以中國爲中心之東亞階層體制。琉球雖小,但因靈活運用“奉正朔論”,得以假借中琉宗藩關係與調度貢物之名,北自日韓的東海航綫,南迄馬六甲暹羅等東南亞諸國的南海航綫,而活躍於東海南海,創造出朝貢貿易大國的古琉球時代,而且得以在中華世界的天下關係中,以琉球國王之名,携國書並奉正朔,假“進貢大明天朝”之名分,行文暹羅、滿剌加、蘇門達剌、爪哇、舊港、佛太尼、巡達、安南等諸王國,經營龐大的國際貿易,既蒙中國之庇蔭與保護,也受交鄰國的尊重,其富足更備載於史書《歷代寶案》之中。
根據《大明會典》或《大清會典》之法令規定及其<會典則例>等所實踐之宗藩交聘的原則體例,含括朝貢國、通商國、貢表、貢期、貢道、貢船、謁見禮儀、册封儀典、謝恩使、慶賀使、進香使等不一而足之規定,稱爲“天朝定制論”。
根據“天朝定制論”所規定的宗藩聘交或賓禮,雖可因時宜而有所議論,但不得擅自變更天朝定制的内涵。又,根據“天朝定制論”所形成的宗藩關係,其實就是“天下一家”的“五倫天下關係論”,本文亦暫稱之爲“五倫國際關係論”。基於“五倫天下關係論”所形成的天下關係,最顯著的關係就是君臣之邦。基於五倫的父子倫理,其君臣關係又進而成爲父子之邦,基於和親就成爲夫婦之邦,基於兄弟倫理就成爲兄弟之邦,其餘則視爲敵體抗禮之邦,或可稱爲朋友之邦=友邦。前四者爲内,後者爲外,因内外有别,故内親而外疏。
究其内涵,中華世界乃多民族共同組成天下的“五倫天下關係論”,與近代西方基於單一民族國家(nation state)所發展出來的“國際關係”,其外形類似而實質則截然不同。蓋天下乃“華+夷”之復數民族組合的人民概念,也是“中心+周邊”的超地域領土概念,故其主權觀念與西方亦大异其趣。
基於“天下一家”的天下關係,正常之時,其實就是具有五倫的倫理性天下關係,即:君臣之邦、父子之邦、夫婦之邦、兄弟之邦、朋友之邦,因皆受五倫之“倫理典範”=“君臣有義、父子有親、夫婦有别、兄弟有序、朋友有信”的規範,故稱之爲“五倫天下關係論”。不過,前三者皆具有“君父”對“臣子”間的上下倫理關係,“兄弟之邦”雖非上下的倫理關係,但仍有“兄前弟後”的倫理關係;唯有“朋友之邦”,因輩分相同,故屬於“敵體抗禮”的對等關係。
此外,合“中國”與“四夷”則爲天下,皇帝統治中國,天子則統治天下。天子既是中國的統治者,也是天下的統治者。中國的人民是漢族,周邊的民族則有東夷、西戎、南蠻、北狄等四夷。正因爲民族不同,故統治的方式不能一樣。因此天子=皇帝採“實效管轄”的方式統治直轄領域的漢人,但對周邊各民族則采用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的方式加以統轄。積極而言,這就是民族自治、汗國自治、王國自治。就傳統中國的用語而言,此種政策就是由當地人統治當地民族的羈縻政策,於今則稱之爲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至於其統治原理則是淵源於周朝的“以不治治之論”。
傳統中國的天下關係,既然屬於倫理性的“五倫國際關係論”,因此“君父”對“臣子”具有倫理性的扶持義務。此即,當“臣子之邦”面臨生死存亡之際,“君父之邦”對它具有“興滅繼絶”的義務,此即“興滅繼絶論”。至於“臣子”對“臣子”,在倫理上形成“兄弟之邦”,受“兄弟倫”之倫理典範的規範,“兄弟有序”之序乃指“兄友弟恭”與“兄前弟後”。“兄弟之邦”基本上平等,但仍有兄前弟後的微妙差距。此外,“夫婦之邦”是因二國和親而來,大致形成君臣關係、父子關係、舅甥關係。至於“朋友之邦”大致因勢均力敵而形成“敵體抗禮”的雙邊關係,大多存在於“何以利吾國乎”的利害關係中。關係的兩邊,常因利害衝突而見利而忘義,是“五倫國際關係論”之中最不穩定的型態。
本文在此擬將如上的傳統中國“歷史文化價值”,轉化成爲規範東亞世界之“天下秩序原理”即“中華世界秩序原理”。首先,分析琉球王國在西力東漸前,它在中華世界之天下關係中的地位。其次,在西力東漸之後,琉球在《萬國公法》規範下,它在東亞國際政治上的地位變化。扼要言之,在天下關係上,明初琉球來華朝貢,於接受册封後,成爲“中華世界帝國”下的王國。但是在明末因中國式微,江户幕府所屬的薩摩藩,乘機入侵琉球。薩摩藩爲了獨佔琉球的對華朝貢貿易利益,琉球變成名爲中國屬藩,實則日本暗中監控下的“异國”,因此琉球變成“兩屬”之國,而且是“一明、一暗”的國際怪現象。
惟自滿清入主中國後,國威極盛,日本懾於威勢,改採嚴密的隱蔽政策,用以欺瞞清朝。清末,中國又告式微,雖有洋務運動試圖振興,但以失敗告終。此時,日本也開始明治維新,以求富國强兵,同時也從西方習得近代民族國家的主權國家觀念,進而引進《萬國公法》,企圖獨並琉球。於是先將明清中國所册封的琉球王國改爲日本所封的“琉球藩”,然後再借用《萬國公法》中兼併殖民地之“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實效管轄領有論”法理,宣佈“琉球處分”,禁止琉球朝貢中國、接受中國册封,最後則對琉球“廢藩置縣”,改爲日本所屬的“冲繩縣”。於是,琉球志士亡命中國,至總理衙門、北洋大臣衙門哭訴,請求出兵,以爲琉球王國“復國復君”。於是,清日又爲了琉球問題展開談判,清朝爲了“興滅繼絶”,乃展開對琉“存國存祀”的論述與對日外交談判,進而願以片面最惠國待遇予日,换取日本釋還國王或世子,並三分琉球,中日琉各得一份,以爲琉球王朝存國存祀,是爲“興滅繼絶論”。
一、“天下秩序原理”下明朝對琉球展開秩序原理之始
傳統中國基於“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歷史文化價值,乃自居爲天下的統治者,以天子之名,下詔“招諭”四夷,令其奉表來華朝貢天子。明朝既承“上天”之“天命”以治“天下”,則其所治國朝必須居於天下之中心,故須文明發達,文化昌盛,爲天下之最,以爲天下周邊四夷之楷模,進而讓天下四夷因欣羡而生慕華思想,雖不約而同並不遠千裏,紛紛來中華之“天下京都”朝貢,接受“天下中心”=“中國”的册封。因四夷羡慕中華,故中國得以採不治之治而垂拱治之,遂形成良善循環的天下關係,此即淵源於古典中國所採“以不治之治論”對待四夷之慕華思想的根源。又,這種以“中華”爲世界中心,而形成以“中國”統治“四夷”的“以華治夷論”,也是形成“天朝定制論”的根源,因而歷代相承,編修而有《周官》、《唐會典》、《大明會典》、《大清會典》等規範天下屬藩之典章制度,成爲後世綿延不絶之傳統中國的中華世界秩序體制。
1368年,繼承傳統中國之中華世界秩序觀的朱元璋,以驅逐韃虜入主中國的大義名分號召天下,旋即推翻元朝,肇建明朝,建元洪武,是爲明太祖洪武帝。此時,琉球始聲聞於中華世界,國土也僅限於三山,即中山、北山、南山等地。此前,從未聞聘交於中華世界。其後,琉球之所以能躍上國際舞台,則可溯源於明太祖洪武帝遣使赴琉招諭而形成中琉宗藩體制。
明初,洪武帝既繼承傳統的中華世界帝國與“中華世界秩序原理”=“天下秩序原理”,乃力圖重建以中國爲中心的傳統中華世界秩序。洪武帝稱:
順天者昌,逆天者亡,此古今不易之定理也。粤自古昔,帝王居中國而治四夷,歷代相承,咸由斯道。……比嘗遣使持書,飛諭四夷,高麗、安南、占城、爪哇、西洋瑣裏,即能順天奉命,稱臣入貢。既而西域諸種,番王各獻良馬來朝,俯伏聽命,北夷遠遁沙漠。……嗚呼!朕爲中國主,此皆天造地設,華夷之分。
於是,洪武帝乃於洪武元年,遣使招諭高麗、安南;洪武二年,遣使招諭占城、爪哇、日本。同年,高麗王、安南王、占城、爪哇諸國皆遣使奉表朝貢。乃各遣使賜其大統歷與回賜,令奉明正朔,給印誥,加以册封。遣使奉表朝貢的屬藩,既接受大統歷,並以大統歷之年號紀元,與明朝進行封貢關係及奉國書上表,即使在屬藩對屬藩之交鄰體制上的國書往來,也須以大統歷之紀元記載日期,此即“天下秩序原理”下的“奉正朔論”。其後,洪武帝又遣使敦促四夷來朝,並將來朝的四夷編入以明朝爲中心的中華世界秩序之中。洪武五年(1372)正月,明太祖遣楊載爲招諭使赴琉球,詔曰:
昔帝王之治天下,凡日月所照,無有遠邇,一視同仁,故中國奠安,四夷得所,非有意於臣服之也。……朕爲臣民推載,即皇帝位,定有天下之號曰大明,建元洪武。是用遣使外夷,播告朕意。使者所至,蠻夷酋長稱臣入貢。惟爾琉球,在中國東南,遠處海外,未及報知。兹特遣使往諭,爾其知之。
詔中指出,天上之日月所照的天下,皆歸代表天上之天帝的“天子=帝王”所統治的“王土”,在王土上定居之華夷皆屬帝王統治下的臣民,這就是中國歷史文化價值中的天命論。基於天命論,“中國奠安”則“四夷得所”,乃自然而然之事,並非“有意於”臣服琉球,此即洪武帝之所以招諭的道理所在。又,華夷世界的共主天子,“譬如北辰,居其所而衆星共之。”因四夷環拱中華,故無不稱臣朝貢者,琉球自不能例外。此即,洪武帝遣楊載入琉招諭,也是中山王察度迅即遣其弟泰期稱臣入貢的道理所在。中琉之所以能一呼一應,毫無勉强,就是基於“天命論”的時代共識。
根據《明實録 太祖實録》記載,琉球中山王察度於洪武五年(1372)十二月壬寅,遣弟泰期等,奉表貢方物,詔賜察度大統歷及織金文綺沙羅。山南王承察度也於洪武十三年(1380)十月丁醜,奉表貢方物,命賜承察度大統歷及織金文綺。洪武十六年(1383)十二月甲申,琉球國山北王帕尼芝遣其臣摸結習貢方物。洪武十六年(1383)十月丁未,詔賜琉球國中山王察度鍍金銀印,山南王承察度亦如之。至此,琉球三山王國均先後朝貢明朝,受册封,既成爲“封貢體制論”下的宗藩關係,也屬於“五倫國際關係論”之下的“君臣之邦”,也是“父子之邦”。
由上可知,代表中華之明代中華世界秩序的編成與蒙元所代表之夷狄入主中華的世界秩序編成,截然不同。前者,所憑藉的是享譽華夷世界的中華文化與中華文明。後者,所倚恃的是優勢無匹的武力征服。故遣使招諭的中華世界秩序,是基於雙方合意所建構的宗藩關係,稱爲天下秩序,亦稱之爲中華世界秩序。此即《孟子》所言之天下國家所建構的天下秩序,中國是天下,諸侯與四夷是藩國,家謂卿大夫。,换句話説,天下國家就是宗藩關係,也是宗藩體制。此即,天下秩序所建構的宗藩體制。它與近代西方民族國家(nation state) 之國際秩序,基於經濟榨取而建構之殖民體制,大有不同。
二、“事大交鄰論”下明朝對日琉建構的天下秩序
明朝洪武二年(1369)三月,帝遣行人楊載使日招諭其國。惟時值日本南北朝時代,其内政混亂,且倭寇横行於山東濱海一帶。楊載至九州,遇南朝皇族懷良親王,先誤懷良之名爲良懷,又誤其親王爲日本國王,乃“詰以入寇之故,謂:宜朝則來廷,不則修兵自固,倘必爲寇盗即命將徂征耳,王其圖之。日本王良懷不奉命,復寇山東,轉掠温、台、明州旁海民,遂寇福建沿海郡。”三年三月,又遣萊州府同知趙秩責讓之,告以驅逐蒙元,恢復中華,肇建大明,下堂延秩,禮遇甚優。遣其僧祖來奉表稱臣,貢馬及方物。太祖嘉之,宴賚其使者,乃命僧祖闡、克勤等八人送使者還國,賜良懷大統歷及文綺、紗羅。洪武帝之所以賜良懷大統曆正是洪武帝認定良懷就是正統的日本國王,令奉正朔。
一般而言,天皇有權威,稱爲公家,幕府擁權力,稱爲武家,此即日本自鎌倉時代(1192-1333年)以降的二元政治體制,與中國皇帝或天子獨攬大權的一元政治體制,實大异其趣。這就是明朝中國因對日本天皇乃虚位元首,而真正秉政掌權的日本幕府將軍則須受虚位元首册封爲“征夷大將軍”的二元政治體制不盡然熟悉所致。蓋中國乃天子即皇帝的實權一元體制,日本則是天皇虚位幕府實權的二元體制。
洪武七年(1374),“時良懷年少,有持明者,與之争立,國内亂。是年七月,其大臣遣僧宣聞溪等賫書上中書省,貢馬及方物,而無表。帝命却之,仍賜其使者,遣還。”蓋洪武帝乃正統論者,認爲此時日本已因良懷與持明“争立”而内亂,甚至遭篡位,而篡位者就是奉表來貢者。既屬篡位即非正統,既非正統則不予承認,以示君臣倫理之大是大非。洪武十三年(1380)三月,復貢無表,但持其征夷將軍源義滿奉丞相書,書辭又倨。乃却其貢,遣使賫詔譙讓。十四年復來貢,帝再却之,命禮官移書責其王,並責其征夷將軍,示以欲征之意。因此,終太祖之世,均未册封足利義滿爲日本國王,但列日本爲不征之國。
成祖即位,遣使以登極詔諭其國。永樂元年又遣左通政趙居任、行人張洪偕僧道成往。將行,而其貢使已達寧波。禮官李至剛奏:“故事,番使入中國,不得私携兵器鬻民。宜敕所司核其舶,諸犯禁者悉籍送京師。”蓋禮官所奏,皆依“天朝定制論”而行事,然後由天子裁决。永樂帝曰:“外夷修貢,履險蹈危,來遠,所費實多。有所賫以助資斧,亦人情,豈可概拘以禁令。至其兵器,亦準時直市之,毋阻嚮化。”十月,使者至,呈上國王源道義表及貢物。帝厚禮之,遣官偕其使還,賚道義冠服、龜鈕金章及錦綺、紗羅。至此,室町幕府足利義滿始受明朝永樂皇帝册封爲日本國王。從此,日本與琉球同樣都處於明朝封貢體制論下的一員,在中華世界秩序的外交上,雙方都基於對中華天子“事大”的宗藩關係,而在“藩對藩”間,也成爲對等的交鄰關係。因此,在藩對藩的日琉交鄰關係上,就形成“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下“五倫國際關係論”的兄弟之邦,於今則稱爲朋友之邦或友邦。
室町幕府的足利政權崩解後,日本歷經戰國時代,繼之而起的政權是江户時代的德川幕府。德川政權代興之後,既曾屢次請求明朝准予恢復加入中華世界秩序,却又於萬曆三十七年(慶長十四、1609)任令薩摩藩在缺乏大義名分之下,派兵三千餘,興無名之師,暗中入侵不置軍備的琉球王國,並虜其國王尚寧及其重臣至鹿兒島。薩摩藩出兵琉球之舉,看似與德川幕府企圖假借琉球以通中國,獲取勘合貿易的政策相衝突。其實,自萬曆二十年(1592)豐臣秀吉發動首次侵韓的壬辰倭亂(文禄之役)以降,明朝開始對日實施海禁,不但禁止日本船隻入港,也嚴禁對日貿易,及萬曆四十年更嚴厲實施通倭海禁。因此德川幕府企圖以琉球爲中介,獲取朝貢貿易的情勢日益嚴峻。在此情勢下,德川幕府仍不屈不撓,再三呈書,屢次請求明朝准予加入中華世界秩序,以圖恢復室町幕府時代所既有的朝貢貿易,蓋所求物資不可得則物以稀爲貴所致。
依《通航一覽》所載,德川幕府曾於萬曆三十八年(慶長十五、1610)的對華國書上表示:
日本國主源家康,一統闔國,……由是益慕中華而求和平之意,無忘於懷,……亦承大明天子之旨,以賜勘合之符,則必我邦遣使船,……中華以大事小之意,想其不廢乎。
德川幕府欲以朝貢中華獲取勘合貿易之圖未果。惟此時正值明末天朝式微,日本遂不顧日琉兄弟之邦情誼而於翌年秘侵琉球,拘其國王及重臣於薩摩藩二年始釋歸琉球,從此暗中獨佔琉球朝貢中華之勘合貿易利益。薩摩愈富,琉球愈窮。
德川家康又於天啓五年(寬永二、1625) 的對華國書中稱:“大明無私,遠照扶桑日出之域,本國爲善,久追中華風化之踪,我既有事大畏天之心,人豈無親仁善鄰之好。”德川幕府對明雖有“事大”之意,可是明朝鑒於豐臣秀吉侵韓之慘,倭寇劫掠中國沿海之痛,乃答以:“一時難通舊好,而向後徐圖效順。”遂暫拒日本來華朝貢。
及清代明而有天下,日本認爲在明清鼎革的“争天下論”下,中華已淪爲夷狄,遂對北狄出身的滿清王朝,既懾於清朝威勢,復貶稱滿人爲韃靼。至此,與清同樣,出身夷狄的日本開始自我昇華,自視其爲“中華”之始。幕末,佐藤信淵首倡北進滿洲,南進台灣,然後南北夾擊中國的“蝎型戰略”,旨在先征服中國,然後統一天下。其後,有吉田鬆陰繼續高倡:“傳諭琉球朝覲會同,比於内諸侯;責成朝鮮納質奉貢,如往古盛時;北割滿洲之地,南收台灣、吕宋諸島,漸示進取之勢”,“固有包括四夷,并吞八荒之志”的“争天下論”,成爲再造以“君臣之邦”爲中心,且含括“五倫國際關係”之“天下共同體”的主宰者。這種源於中國朝代更迭的争天下,進而治天下,並建立“五倫國際關係論”的國際秩序,日本早在東漢隋唐時期成爲中國之屬藩時,即由少漸多吸收積累來自中國之“歷史文化價值”之後,並於日漸强大之際,開始形成、出現以日本列島爲中心之天下思想,及戰國時代末期始有豐臣秀吉假道入唐之“三國國割”的統一朝鮮中國天竺構想,但在侵韓之時即爲中韓宗藩體制所破。明治維新以降,更變本加厲滅琉侵韓,不但遺忘東方王道思想等以德服人之歷史文化價值,而且執迷尚武,因而演變成圖以蛇吞象之姿,掀起不可收拾的“大東亞共榮圈”,或可稱爲謀以夷狄入主中華之“華夷變態型”的“争天下論”。
概括而言,在明清時代,中日、中鮮、中琉、中暹等宗藩之間,因在傳統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事大交鄰論下,日本、朝鮮、琉球以及暹邏等同樣都是自主稱臣入貢,並奉中國爲上國,中國皇帝對來朝入貢者,則册封其君主爲國王,將其邦國列爲屬藩,搆成以明清中國爲中心的“中華世界帝國”=天下。是故,中華世界的天下關係(國際關係),在華夷觀念下,是以中國皇帝爲頂點的階層關係體制,而維持、展開其四夷尊中華,中華則以大字小,於是中華與四夷組成君臣之邦的事大階層體制,四夷對四夷則組成兄弟之邦的交鄰對等體制,此種含括上下爲階層,左右爲對等的天下秩序體制,稱爲“事大交鄰論”。
基於“事大交鄰論”,琉球王國與日本王國因對華事大而形成交鄰的對等邦交關係,故琉球國王(尚氏王朝)與日本國王(足利將軍)的國際地位對等,并且都生息於階層體制下的中華世界秩序之中,因此雙方在統治者或國王於即位時,都互派慶賀使以資祝賀。此即,琉日對華“事大交鄰”的天下階層體制關係。在東北亞,此種以中日宗藩關係爲前提的中華世界秩序,其後隨着足利幕府政權的崩解與德川幕府的代興,尤其是因西力東漸所帶來之工業革命的船堅砲利及其近代國際秩序原理《萬國公法》的東傳而告解體。
三、“天朝定制論”下的中華世界秩序
從宗藩體制史來看既可知道也可清楚證實,無論漢與非漢的歷代中國王朝,帝王皆“居中國以治四夷”,而且“歷代相承,咸由斯道”,因而形成“此皆天造地設,華夷之分”的歷史文化價值。進而再透過“諸侯用夷禮則夷之,(夷狄)進於中國則中國之”的“華夷可變論”,中國總能透過先進的文化文明與化夷爲華,在“河納百川”、“泰山不擇細石”的觀念下,讓中華民族不斷地增多,中華疆域也就不斷擴大。這就是“天命所在”之“天朝定制論”下的中華世界秩序觀。蓋中國不論華夷,一旦“秦失其鹿”,天下豪杰皆可起而逐鹿中原,問鼎輕重。惟此處,所謂夷者,乃泛指居中國周邊=天下外圍,曾經與中國建立宗藩關係的四夷,如:遼金元清等,皆曾入主中國。 换句話説,夷狄一旦逐鹿成功,得天下後在中國建立王朝,並接收中華世界的宗藩關係,成爲統治天下的天子。此種朝代更迭,稱之爲“華夷變態型”的“争天下論”。每當朝代更迭時,屬藩來華朝貢,首先須面臨舍舊宗主國而就新宗主國的認同問題,稱之爲“重層認同論”,因王朝雖易但中國則一,故仍須暫先依循前朝會典的規定,如《大明會典》,來京朝貢以維續其宗藩關係。
清朝出身女真,原臣屬於明,既朝貢於明又受明册封,雙方具有封貢關係,爲中華世界帝國的一員,因深知中華世界秩序原理,故乘明朝衰微之機,非但起而與明争奪中國,而且進而與中國争奪天下,企圖以征服王朝之姿,取代明朝成爲中國的皇帝,並利用明朝的中華世界秩序觀化身成爲統治天下的天子,進而沿襲明朝之《大明會典》,以統治天下周邊屬藩屬土。然後,將其統治四夷的秩序體制規定於《大清會典》,並將其所實行的原則與過程,沿海屬藩詳載於《禮部則例》,内陸屬土則詳載於《理藩院則例》,以供後世屬藩屬土遵循會典、則例之規定奉行,不得恣意更動廢弛,因而形成定制,是爲“天朝定制論”。
清代經營四境之盛衰亦可自《欽定大清會典》中,職掌“四裔職貢封賚”之禮部與職掌“外藩政令,制其爵禄,定其朝會,正其刑罰,……經其遊牧之治”的理藩院等記載,以窺其傳承沿革盛衰。整體而言,除情况特殊的荷蘭、西洋諸國以及海洋經營不計外,較諸前朝,清朝之四境經略,實有過之而無不及。
中琉宗藩關係,始於明太祖在洪武五年(1372)正月,從此建立君臣關係,行封貢體制。自工業革命以降,西力東漸,列强挾其堅船利砲與規範西方民族國家的《萬國公法》,來到中華世界,開始否定多民族國家之清朝與屬藩間的宗藩關係。中國歷代王朝,本文也稱之爲“中華世界帝國”=天下的組成成員,除中國外,尚包括周邊之王國與汗國,其統治者亦有皇帝、國王與汗王等之階層體制,與西方民族國家、殖民體制截然不同。在不同的國際體系,各有不同的歷史文化價值以形成其各自不同的國際秩序原理,用以規範其國際體系的國家行爲。兹以西方《國際法》之人民、領土、主權等近代國家之搆成要素,來考察“天朝定制論”下的中華國際體系,用以説明在東西國際秩序原理下,其主體的异同。
(一) 中華思想下的領土觀
天朝的領域,在神話的原始意義上是指天上之天帝所轄的天下,在中國歷史文化價值中,最具典型與代表性的天朝領土觀,就是《詩經 谷風之什 北山》中所記載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領土觀。但是因爲天下無邊無際,所以必須加以具體化,即指天朝影響力所及之處。至於天朝影響力所及之處爲何?其實,就是指中華世界,意即中國皇帝在中華世界所建立的帝國,因此本文又稱之爲“中華世界帝國”。此種領土觀,與近代西方《國際法》所定義之國際法主體的國家,必須具有一定邊界的特定領土觀,是完全不同的异質文化。中華世界的邊界,雖然也有以長城爲界者,但因長城是中國的防衛綫而非固定的邊界,故有所不同。基本上,中華世界的傳統國界與國土,是隨着“諸侯用夷禮則夷之,(夷狄)進於中國則中國之”的“華夷可變論”與敵我雙方之國力消長而有所伸縮。顯然,這樣的領土觀是天下,而不是國家。
(二) 中華思想下的人民觀
既然“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麽“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在邏輯上,生息於天下之“王土”上的“王臣”,歸屬於統轄天下之天子,乃屬當然之事,這就是天朝的人民觀。因此,在天下一家的歷史文化價值下,天下的人民,不問華夷,不問國别,皆是天子之赤子。以夷狄之身入主中華的清朝順治皇帝曾公然表示“今天下一統,四海一家,各國人民皆朕赤子也。”天下一統不但在領土上是超越民族國家之國土的階層體制,四海一家更在人民或民族的組成上也形成超越民族國家之多民族共存共榮的共同體,這就是天朝的人民觀。相對的,在《國際法》規範下的西歐國際體系則要求國家必須要有一定的人民才能成立,基本上仍是單一民族國家的觀念。
(三) 中華思想下的主權觀
中國不論漢或非漢的王朝,在中華世界中,因基於“封貢體制論”建構了君臣關係的階層體制,故所有的邦國皆隸屬於“中華世界帝國”=天下,所有的國王與汗王都向中國皇帝(天子)朝貢並接受皇帝册封,遂形成“中國=主權國家”對“國王汗王=半主權邦國”的宗藩關係。因此,擁有至高無上的主權者只有以中國本部爲直轄領域的皇帝一人而已。嚴格而言,在天下國家的階層體制,只有天下才有主權,國家僅有半主權。但這樣的看法,仍然是將觀念完全不同的東西方國家體制拿來對比,不但缺乏客觀之共同基礎點的比較,而且是没有意義的比較。换句話説,以中華世界的歷史文化價值來論中華世界的天下國家組成,才能獲得所該有的實質意義。扼要言之,不同的國際體系,各有其不同的歷史文化價值以形成其國際秩序原理,用以規範其國際體系的國際秩序,並解釋其國際體系的國家行爲。
因此,居中國以治四夷的皇帝,對屬藩之内政,非但不加以干涉,而且基於“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的歷史文化價值,極力實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王國自治、汗國自治。這就是源於周代以降之《十三經》所形成之歷史文化價值所建構的國際秩序原理,此即“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論”。何謂“以不治治之論”?究其旨意,並非不加以統治之義,而是不採直接統治之意。積極而言,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之意。
它與近代西方國家爲了争奪殖民地而在其武力所及之處,徹底實行《萬國公法》之“實效管轄領有論”的法理截然不同。蓋當時西方國家尚處於帝國主義時代,而不知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之故,乃假工業革命後之船堅砲利,高倡“非實效管轄即非領土”之説,遂挾此“實效管轄領有論”之説,先否定中國所屬周邊之藩屬土,因非實效管轄故非中國領土之説,最後則以工業革命的武力攫奪之,據爲殖民地。换句話説,西方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與中國源於西周《尚書》之“以不治治之論”的歷史文化價值相差約3000年之久,較諸唐太宗大規模實行羈縻府州制度亦晚約1100年以上。由此可知,中國對琉球等屬藩實行的“以不治治之論”與西方所實行的《萬國公法》“實效管轄領有論”根本不能兼容。蓋其道理,在於西方因工業革命而富國强兵,再假借國力,侵略亞非拉美紐澳諸洲。總而言之,此乃以武力决勝負,絶非“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之“以不治治之論”不如《萬國公法》的“實效管轄領有論”所致。
16世紀初,葡萄牙剛到廣東之時,爲了通商貿易,曾自稱朝貢使節,企圖遵照“天朝定制論”朝貢中國。此事,非但對此後的中葡外交關係,也對整體的中西外交關係留下重大影響。從1655年(順治十二)到1795年(干隆六十) 年間,來華謁見中國皇帝的歐洲使節,計有17次之多。其中,除了1793年的英國使節馬戛爾尼 (Lord Macartney)之外,所有的西洋使節都和朝鮮琉球越南等屬藩一樣,遵從“天朝定制論”,於謁見中國皇帝=天下的“天子”時都行三跪九叩禮(kotow)。直到近代,中華世界秩序體制開始與西洋有所接觸時,但似乎毫無改變。西洋各國反而被清朝視爲朝貢國而列於《大清會典》之上,劃歸“天朝定制”管轄。此時,在中國人的意識裏,中華世界又更進一步擴充到西洋,“天朝定制論”的中華世界秩序觀與“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也進一步受到正當化。
從西方領土、人民、主權之民族國家的定義來看中西的不同,顯然西方是民族國家,東方則是多民族共存的“天下”或“天下國家”,而非西方式的單一民族國家。簡言之,中華世界的天下就是具有共同歷史文化價值的階層國際體系,也是擁有相同或相近之“天下秩序原理”的階層性天下共同體。
四、“興滅繼絶論”下的天下一家倫理
以清朝爲代表之中華世界帝國皇帝的統轄領域,在“名分秩序論”上不只是直轄領土的中國而已,尚含在中華世界中曾經借朝貢而受封的海上屬藩、陸鄰屬土,亦盡皆名列其中。此乃源於中國皇帝透過“封貢體制論”與周邊邦國結爲君臣性質的宗藩關係,因而形成“中華世界帝國”=天下。承平之時,中國皇帝接受朝貢,册封王汗,享有主權或宗主權;然於有事之際,中國對受册封的朝貢國則須盡宗主國或主國之責,負起“興滅國、繼絶祀”之存國、存祀的責任與義務。
1877年(光緒三、明治十),日本因企圖滅琉擴充領土,乃阻止琉球向中國朝貢,因而爆發阻貢事件,清朝視此事件爲日本挑戰中國對琉之宗主權的不友善行爲。然而,此時的清朝中國也已面臨時代的終末期,雖已式微但作爲宗主國,爲了維護其宗主權與擔負保護屬藩的責任,不得不起而解救屬藩。於是,駐日公使何如璋乃向明治政府遞交抗議照會,並企圖將問題國際化,以便列强介入干涉。不過,明治政府無視於清朝的抗議,於1879年4月4日宣告對琉“廢藩置縣”,即廢琉球藩,改置冲繩縣。翌日,派鍋島直彬爲冲繩縣令。清朝雖然也曾提及以武力解决琉球問題的策略,但是當時中俄爲了伊犁問題而關係日益緊張。清朝雖有拯救琉球之心,却無力應付因腹背受敵而進行兩面作戰的能力,此時,正好日方提出琉球分島改約案。此即,清朝將列强在中所獲之内地通商權與片面最惠國待遇的利益均沾出讓日本,日本則同意中方的琉球王國再建案。相對的,中國在“五倫國際關係論”=“君臣之邦+父子之邦”(事君如事父)的天下一家倫理前提下,得以對琉球施行存國、存祀的“興滅繼絶論”,這就是傳統中國在“天下共同體”中對其成員所具責無旁貸的倫理責任。
清朝中國基於中琉宗藩關係,在琉球爲日所並後,之所以願意將片面最惠國待遇與内地通商權讓與日本,以换取重建琉球王國的機會,其道理就在於中國擁有天下一家之倫理性“天下秩序原理”的“興滅繼絶論”所致。此種興滅國、繼絶祀的存國主義、存祀主義與近代西方基於《國際法》秩序原理所發展出來之近代帝國主義的領土擴張,完全不可同日而語。
中國之所以擁有興滅國、繼絶祀的存國主義、存祀主義,蓋扎根於周朝爲了建構其天下一家的共同體,乃將氏族組織的宗法制度與政治組織的封建制度相互結合。宗法制度團結血親環繞於内,以保王室,而封建制度則分封功臣守於外以保四境。因而,形成中國固有的歷史文化價值,既是倫理觀念也是政治生活。倫理與政治結合後,則形成中央守於四境,屬藩抗敵於周邊,保四境即保中央,保周邊即保四境,因此屬藩有難,宗主必救。
此即,淵源於周朝爲了天下國家的安定而建構之宗藩體制,爲謀以藩衛宗,以宗保藩,而形成唇齒一體的宗藩共同體思想。因唇亡則齒寒,藩亡則宗危,故藩危則宗必救,此即宗對藩之興滅國、繼絶祀。爲保天下一家之安全則須維護宗藩體制,爲護持宗藩體制長存則須興滅繼絶。總之,以藩屏宗,以宗護藩,即《禮記》所稱:“繼絶世,舉廢國,治亂持危”之義,因此興滅繼絶之思想論述應運而生,而興滅繼絶之義務踐履則伴隨外交談判或興師救援的行動而付諸實現。此即“興滅繼絶論”之真義所在。
五、“名分秩序論”下的琉球“兩屬”關係
所謂“名分秩序論”,就是“依名定分,依分求序,然後循序運作,序行則天下平”之謂。因此,從“名分秩序論”的角度來分析的話,隱蔽政策就是日本用以舍名求實的有用工具。因行隱蔽政策,則日本可以假借琉球王國之名,奪取琉球朝貢貿易利益之實。對日本而言,爲求奪取琉球朝貢貿易利益之實,仍須以維續中琉之宗藩名分爲前提,始能獲取二年一貢的貿易秩序。蓋無册封,則無朝貢貿易。此即琉球以屬國名分而獲取朝貢貿易的辦法。
由於日本受困於中華世界之“名分秩序論”,而行舍名求實的對策,但是琉球王國所追求的“名分秩序論”則是名實一致的宗藩關係。因爲宗藩名分才是王國的生存之道,而朝貢貿易則只關係到琉球之貧富而已,無關王國之安危。因此,維續中琉宗藩關係并存續於中華世界帝國中,乃琉球得以依據“天朝定制論”,以《大清會典》爲本,“繼續朝貢中國,接受中國册封”的最佳途徑,也是日本奪取琉球朝貢貿易利益的不二法門。此即,琉球得以年復一年,從未間斷地臣屬於清朝,並賦予天下“琉球單屬中國”的印象所在,而且持續了近三百年之久。
因此,在《通航一覽》的日本史書上記載:“朝廷定制,通信則朝鮮、琉球”,因此在國際認知上,琉球皆被視爲“异國”。因而,對日形成“日琉並立,各自爲國”的境况。根據〈琉球秘策〉的記載,如次:
中山王受唐土之册封,海外諸國皆雲琉球與日本並立,自爲一國也。
所以,在國際名分與國際認知上,琉球與幕府對等同格。可是,因爲琉球受中國册封,而造成江户幕府之國際地位被視爲與“琉球王國、室町幕府”同格,並非意外。甚至在公開形式上,因琉球國王與日本幕府同格而造成薩摩藩與藩主島津在國際認知與國際地位上,反而低於琉球王國與國王。因此,薩摩藩竊占琉球並行隱蔽政策的困境與後果,就在於其國際地位上不如琉球,兹引述如次:
琉球雖雲爲我(薩藩)兼領之地也,然公開上爲唐土(中國)封爵之國,與皇國封域内者名義不同,附庸我藩止於日本國中之事也。
也就是説,薩摩竊占中國屬藩琉球,據爲附庸之事,僅可聞於日本國内,而不能聞於國際,這就是“名不正則言不順”的名分秩序問題。何况,在隱蔽政策下,日本只能在國内孤芳自賞,而且止於偷偷自賞而已。因此,在以清朝中國爲中心之中華世界帝國的天下(國際)體系上,日本竊占琉球之事,就變成宣揚不得之事。即使在1634年(崇禎七年,寬永十一年)以後,琉球國王雖然也於每逢德川幕府將軍襲位之時,均會派遣慶賀使穿着异國風(中國風)的鮮艷服裝,與穿着韓服的朝鮮使節,前往江户,謁見將軍以資慶賀,史稱上江户(江戸上り)。此時,琉球使節雖前往江户慶賀,但不以藩使,而是以异國使名分,并且還須慎防朝鮮慶賀使節窺探、識破琉球上江户之名分及其慶賀班列秩序。由此可知,“名分秩序論”在中華世界的“天下秩序原理”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
因此,“琉球稱唐土爲父,稱日本爲母”。在現代以前,東亞文化不論齊家、治國、平天下,均以父爲尊,故父昇於堂,母退於奥,堂奥雖僅咫尺之距,却大有差别,其地位完全不可同日而語,此乃中日傳統國際地位之重大差别所在。何况,德川幕府與薩摩藩因鑒於清朝强大,常懾清懲日,而時感心虚自危,乃稱:
勉强壓制琉球,及於干戈,則速招禍亂,或危及邦家,故隨時宜乃無事之計。
爲什麽德川幕府與薩摩藩既敢侵犯琉球,却不敢讓清朝知悉? 從“名分秩序論”來看,因“名分秩序論”有“因名定分,因分定序,然後循序運作,則天下太平”的功能,因此在其底下,尚有“名實論”,又分名實相符、舍實求名、舍名求實、名實俱亡等四種次級類型。以此考察明末的“名分秩序論”在天下政治(國際政治)上所扮演的角色則屬於名實不符的舍名求實類型。但明清鼎革後的清初則屬於求名求實的名實相符類型。因此,日本懼清懲罰。
德川幕府若要長保幕藩體制國家之安危,薩摩藩也要長保自藩之存廢,均須避免與清朝决戰,尤其是與其所蔑稱的韃靼强清决戰;然而避免與清决戰之要,在於不挑釁中國之天下秩序,因此只好採行隱瞞中國與東亞國際體系的隱蔽策。正因爲日本採行隱蔽策,日琉曖昧關係才不爲東亞國際體系所聞所知,因此琉球在中華世界的國際認知上,就成爲只是“唐土封爵之國”而已,毫無“附庸日本”之論述。這既是德川幕府的自保之道,也是日本將琉球列爲异國而非幕藩體制的隱憂所在。明確地説,在中華天下關係的意義上,琉球王國乃中華世界帝國的搆成員之一,故在國家名分的意義上,乃是與日本王國具有對等地位的琉球王國。
即使在今日西方國際關係或《國際法》上,不敢主張或不主張某一土地爲其國家領土所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的宣示,就絶無擁有該土地爲其國家領土之可能。因爲擁有領土的决心,就是領有的企圖;領有的企圖,就是搆成國家領有領土的基本要件。因德川幕府與薩摩藩均不敢對外宣示其擁有琉球領土的意志,故缺乏領有土地的决心與企圖,何况琉球王國乃是有主地而非無主地。有主地在《國際法》上不列爲可以先占的對象。
就史論而言,兩屬之國之所以稱爲“兩屬”,皆因位居兩强之間,且國小力弱而無以自存,遂游走依違於兩强之間。分析言之,若兩强皆行王道政治則弱小之國猶可自存。反之,若兩强皆行霸道政治則弱小之國無所生存。根據《逸周書》所載,左史戎夫稱:“弱小在强大之間,存亡將由之,則無天命矣。”班固亦舉例,稱:西域諸國,如烏孫,介於敵對的漢匈兩强之間,常須遣子兩邊爲質,“一子質匈奴,一子質漢”,因而陷入左右爲難之境,誠如樓蘭王對漢武帝所稱:“小國在大國間,不兩屬無以自安。”此乃弱小國家的生存智慧與求生之道。
若再就清朝中國而言,根據《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八月二十五日所載:
奉使琉球正使汪楫奏曰:聞海外日本諸國與琉球往來,今皆瞻仰德化,如有通貢之事,允行與否,非臣等所敢擅便,恭請皇上指授,以便凛遵聖諭,臨時應對。上曰:若有通貢等事,爾等報部,聽部議可也。
康熙帝指示:通貢之事,聽禮部之議即可。蓋貢者乃土産、禮品之謂,通者互通有無之意,故通貢二字未有君臣上下等階層體制之意義。因此,若就字義而言,通者互通有無之意,朝者下謁上之義,故通貢與朝貢之意義,大不相同。
兹再引李鼎元(墨莊)與朝鮮燕行使柳得恭之對話爲例,用以引申册封使汪楫上奏康熙帝時所稱“琉日通貢”之事與隱蔽政策之義。
李鼎元曰:貴邦曾與琉球通商,後成隙,今究如何?
柳得恭曰:國初伊來貢,今不來,别無嫌隙。
李鼎元曰:僻小可笑。
柳得恭曰:伊屬倭子。萬曆中,平秀吉(按爲島津家久)挐他國王去。
李鼎元曰:伊屬倭子。此事,其國人甚秘之,故不便入紀矣。
因朝鮮王國與琉球王國同樣都臣屬於明清,故爲兄弟之邦,既爲兄弟之邦,柳得恭何以在清朝官員李鼎元面前使用“來貢”字眼,蓋“來貢”與“朝貢”之意,大不相同所致,蓋意指“通商”,與前述汪楫對康熙帝使用之“通貢”的意思,大致相同。蓋“朝貢”以册封爲前提,具朝覲、上表、述職、獻禮之意,用以彰顯君臣主從關係。相對的,“來貢”或“通貢”僅指因遠來貿易=“通商”,順便致贈禮物之意,只是李鼎元之遣詞用字較柳得恭更加精準而已。至於“倭子”則爲貶稱,乃指“唯倭之命是從”,有非光明正大的曖昧關係之意。由此可見,幕府將軍在世代交替時的儀典上,對琉球雖極力布置“异國”形象,但是仍無法隱蔽朝鮮慶賀使的鋭利眼光。康熙帝初聞琉日通貢之事,並未震怒,且僅以“報部,聽部議可也”爲答。要之,琉球事務歸禮部管轄,禮部根據《大清會典》與《禮部則例》來規範琉球王國朝貢與赴琉册封使節是否依天朝定制之規定行事,即可。因此,中國只有在面臨生死存亡之際或違反“天朝定制論”之規定時,才會有訴諸“懲罰”與“教訓”之武力征伐等不得已措施。總之,琉球只要按照《大清會典》與《禮部則例》行事,而與日本“通商”是符合“天朝定制論”的規定。顯然,中華世界之天下秩序原理與西方的國際秩序原理大有不同。扼要言之,“天下觀”不可以“主權觀”度量之,蓋“天下”與“國家”之尺寸大小與歷史文化價值,天差地别。
再证諸史實,明末島津乘中國式微之機,於萬曆三十七年(1609)率精兵三千入侵琉球,從此琉球在實質上成爲薩摩藩島津的殖民地。順治元年(1644),滿清入主中國,代明而有天下。德川政權懾於韃靼(清朝)威勢,命薩摩藩與琉球采取隱蔽政策,以免危及幕藩體制。在嚴密的隱蔽政策下,琉球繼續朝貢中國,結果造成琉球王國在實質上淪爲的幕府轄下的“异國”與清朝轄下的“王國”,最終淪爲有如黑夜與白晝之别的中日“兩屬”狀態。
又就形式而言,由於日薩厲行隱蔽政策,清朝皇帝在未加詳查追究之似知未知的存疑下,琉球在中華世界秩序上一直扮演着“單屬”於中華世界帝國皇帝的臣下角色,歷二百餘年。因此,在天下關係上,日本既未挑戰清朝中國的對琉宗主權,琉球也依照“天朝定制論”忠實朝貢,甚至假借遭風、船難等諸般理由年年朝貢,清廷譽爲與朝鮮並列首位之屬藩,未曾有所改變。就傳統的中華世界秩序而言,兩屬論在近代以前的“天下時代”裏,雖然仍有待進一步研究與深入查证的空間,但確與今日西方之主權觀頗爲不同。
清末,中國再度式微。日本則因明治維新,國勢漸盛,於是爆發琉球主權歸屬的問題。琉球歸屬紛争之所以爆發的根本原因,實出於明治維新後日本改採脱亞入歐政策,舍棄傳統的“中華世界秩序原理”改奉西洋近代《萬國公法》之法理,作爲主權歸屬的唯一基準。據此,日本以《國際法》主權具排他性,不但不許琉球兩屬,而且企圖獨佔,於是對琉球展開排他領有的部署。但是,中國仍堅持采用其傳承二千餘年的傳統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之“以不治治之論”和“五倫國際關係論”。此即,中國雖對琉採不治之治,但中琉關係仍是君父對臣子的宗藩關係。
在法理適用上,日本對琉球歸屬紛争所采用的法理,乃根據西方《國際法》秩序原理的“實效管轄領有論”,以逐步兼併琉球。日本首先於明治五年(1872)將琉球王國改封爲“琉球藩”,以“領其地”;其次,將“琉球藩”的管轄權,從外務省移往内務省,改“异國”身分,以“理其政”;第三步,乃設“出張所”(稽征所)於琉球,對琉課征税金,納入大藏省(財政部),以“征其税”。至此,明治政府大致完成《國際法》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實效管轄領有論”三大原則。若僅就《國際法》而言,從此琉球王國由中日“兩屬”,化爲日本“單屬”,惟影響最大者莫過於因工業化而致力求名求實。
於是,日本政府乃根據《萬國公法》的三步驟,將琉球並入日本版圖,以確立日本對琉領有權的《國際法》法理根據,自認爲已立於不敗之地。又,爲了進一步排除所有與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實效管轄領有論”的矛盾之處,乃於1875年5月任命鬆田道之爲琉球處分官,於7月到琉球宣佈“琉球處分”,其内容爲:1.禁止琉球進貢中國,2.禁止琉球受中國册封,3.禁止琉球奉中國正朔,改採日本年號,4.在琉球施行日本刑法,5.改革琉球藩制,使與日本本土相同,6.爲了通知政令,琉球須遣人駐京,7.廢福州琉球館,8.藩王上京謝恩,9.設置鎮台分營駐屯琉球。1879年4月4日,明治政府正式宣佈廢藩置縣令,遂廢琉球藩爲冲繩縣;並於翌日派鍋島直彬爲冲繩縣令,治理冲繩。又將琉球國王移住東京,就近監控。至此,享祚達五百年之久的琉球王國,遂告亡國。再就《國際法》而言,從此琉球王國由日本“單屬”,再轉化爲日本直屬領土,然而琉球的“脱清”官僚志士堅决扺抗,清朝中國也不承認日本并吞中國屬藩琉球王國。
由於琉球王國並非幕藩體制下的一員,故其赴江户謁見之行,須透過薩摩藩安排。嚴密來説,琉球王國既爲明清中國之封藩,則不可納入日本之幕藩體制;既爲“异國”自不屬日本,既非幕府“封藩”自非「幕藩體制」下的一員。因此,它在政治外交的名分上,並非中日兩屬,而是中國(明清)獨屬;外交權的歸屬,也是《國際法》判斷國家是否爲獨立國或從屬國的重要依據,其重要性與内政管轄權,不分軒輊。不過,在經貿上,它則是薩摩藩搾取經濟利益的“殖民地”。若再從西方《國際法》的觀點來看,中國對琉球雖然擁有外交權,但在内政上則實行“以不治治之論”的“王國自治”、“民族自治”,這是中國之歷史文化價值或國際秩序原理使然;薩摩藩則因對琉球實行類似殖民地的經濟體制之故,對琉實行經濟壓榨與征税,雖不德不倫,然亦屬西方式殖民統治之一環。至於薩摩藩與德川幕府的對琉權威而言,德川幕府對琉球雖僅擁有琉球赴江户的慶賀權,但薩摩藩對琉則擁有監控與經濟搾取權,故薩摩藩對琉的支配權遠勝於德川幕府。不過,吊詭的事是,薩摩藩乃德川幕府的臣下,臣下對琉球王國的威勢竟然凌駕其君上。其實,道理極爲簡單,因德川幕府基於政治考慮的隱蔽政策而紊亂了政治體制,也扭曲了日本君臣倫的“名分秩序論”。從“名分秩序論”結合“兩屬論”來看當時琉球的歸屬,猶如中國理其白天,日本則制於夜晚,中明而日暗。
總之,琉球在“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之下,因受中國招諭而稱臣朝貢中國,中國則因琉球來華朝貢,乃正式册封琉球爲“王國”,册封其統治者爲“國王”,使其成爲“中華世界帝國”中接受中國“以不治治之論”統治的“屬藩”。中國若不册封琉球則琉球不能朝貢中國,琉球若不能朝貢中國則無法假借調度貢品以朝貢中國而遠赴南海貿易。薩摩藩也無從壓搾琉球之朝貢貿易利益,同時日本也不能從中國獲取其所需物資。因此,在西方近代《萬國公法》東漸前的東亞近世,若依“中華世界秩序原理”而言,琉球是組成“中華世界帝國”的一部分,理應回歸“中華世界帝國”;即使依其後外來的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而言,琉球也只是供薩摩藩暗中搾取經濟利益的殖民地而已。
結 論
在本文中,透過中琉宗藩關係的歷史過程,鳥瞰明初中琉日三方的關係的變化。基於宗藩關係,原則上,可以歸納出其外交基本架構,圖示如次:
∵C>J,C>R,∴J=R。(C=China,J=Japan,R=Ryukyu)
由上可知,中日琉間的關係屬於“事大交鄰論”的架構關係。因日本與琉球基於事大,都是中國屬藩,故日琉是對等的交鄰國。明末,中國雖式微,但日本暗中入侵琉球,情勢遂演變成爲∵C>R,J>R,∴C=J、C→R←J。即琉球被迫“兩屬”中日,且中日敵對的國際情勢。不久,清朝取代明朝而有天下。日本因懾於韃靼威勢,德川幕府改採嚴密的隱蔽政策,故在國際認知上仍然是C>R的琉球“單屬”清朝的態勢,並續行“封貢體制論”直到清末中國再度式微的1879年,日本强行對琉“廢藩置縣”之日爲止。
在此針對琉球歸屬的中日紛争中,從本文所經常論及的“歷史文化價值”或“中華世界秩序原理”,我們可以發現因爲明清中國做爲大國之故,所以擁有很多只有大國或宗主國纔可能擁有的歷史文化價值,並爲了護持其天下秩序,而將其轉化成爲“天下秩序原理”=“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並普施於天下,約有封貢體制論、奉正朔論、事大交鄰論、天朝定制論、五倫國際關係論、以不治治之論、争天下論、重層認同論、名分秩序論,以及興滅繼絶論等十種,還有一國兩屬的“兩屬論”現象。此外,我們也可以觀察到愈是可貴的“歷史文化價值”,當它昇華爲“天下秩序原理”時,它對天下秩序所作的貢獻也就愈偉大,其價值也越發彌足珍貴。
其中,“天朝定制論”乃規定於各朝《會典》與施行《則例》上,是規定中外關係的根本體制;“封貢體制論”則是規範宗藩間册封與朝貢的君臣關係;在封貢體制論下,屬藩奉國書來華上表之時或屬藩對屬藩行文之時,在表文中必須使用中國皇帝的年號者,就是“奉正朔論”。至於“事大交鄰論”乃規範衆藩與宗主間之君臣上下聘交關係與屬藩對屬藩之間的對等善鄰對等聘交關係;“五倫國際關係論”則是使用五倫的倫理典範來規範“君臣之邦、父子之邦、夫婦之邦、兄弟之邦以及朋友之邦”間的地位與相處往來之道。其中,“義、親、别、序、信”就是“倫理典範”,“倫理典範”與“五倫”相結合,就形成傳統中國的天下關係(西方則稱之爲國際關係),分别爲“君臣有義、父子有親、夫婦有别、長幼有序、朋友有信”,除敵體抗禮的朋友之邦外,其餘都屬於階層性的天下關係體制;居於“五倫國際關係論”之階層頂端的君父之邦,對其臣子之邦具有實行“興滅繼絶論”之除暴安良、再造邦國、再興王統的責任,以維護太平的天下秩序。琉球稱此爲“復國、復君”,中國則稱之爲“興滅國、繼絶祀”。明清之交,正值中國鼎革之際,琉球使節在南京、福州,均曾親眼目睹,且親身參與中國的朝代更迭,因此深刻體認到“朝代雖易,中國則一”的“争天下論”,乃迅速進行其認同的轉换,由明而清,由琉球而明清中國,稱之爲“重層認同論”。
因君父對其屬藩的臣子之邦的内政采取不干涉主義,故各屬藩邦國之内政均依各民族、各地方之不同而實施民族自治、王國自治、汗國自治等地方自治,乃采用不直接統治之方式來統治天下,是爲“以不治治之論”。因此,在天下共同體中,農耕的民族自治,遊牧的民族自治等自己統治自己的地方自治,是最能妥善治民安邦的統治方式。至於“名分秩序論”也因爲它具有“因名定分,因分定序,然後循序運作,則天下太平”的功能,所以在天下體系裏,因各自堅守“名分秩序論”則邦國和諧,秩序安定,天下太平。反之,江户幕府與薩摩藩因不能堅守名分,於竊據琉球後,又徹底厲行隱蔽政策,以致造成東亞内部之階層國際秩序的動亂,最後日琉關係由對等交鄰的兄弟之邦,因爲隱蔽政策而開始轉變爲幕藩體制之外的“异國”,但琉球的對中國關係則依然保持光明的“君臣之邦”。相對的,琉日關係則因日本竊據“事大交鄰論”下的兄弟之邦,乃屬不可告人之事,甚至有導致戰争之危,而不得不采取隱蔽政策。因此,中日琉關係遂轉爲“中明日暗”、“中晝日夜”、“中父日母”等光明對陰闇的“兩屬”關係。最後,日本雖對琉球廢藩置縣,但中國爲了拯救琉球王國於既亡,王統王祀於既斷,而願意犧牲“一體均沾”的片面最惠國待遇予日,以爲琉球“復國復君”。結果,但因日本既不願釋還國王,也不願歸還琉球本島,爲琉球存國存祀之交涉,終告失敗。但仍清晰可見“興滅繼絶論”之情懷的可貴。
以上,乃於明清時代,在天下=中華世界之中,於暴發琉球紛争之際,所呈現“天下秩序原理”=“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之諸次級原理,僅就所見,略紀其要,或稍加論述,甚至僅一筆帶過,藉以抛轉引玉。但願老當益壯,奮其餘力,逐一發掘,期有朝一日,得見體系化之“中華世界秩序原理”或“天下秩序原理”。
明清琉球紛争における「中華世界秩序原理」について
−歴史文化的価値の角度からの分析
張啓雄
【要旨】明時代の東アジアにおいて、琉球王國と室町幕府は明王朝の招諭(詔勅)により朝貢しながら冊封を受け、大統歷を賜り年號を奉じさせたのである。よって、〈封貢體制論〉、〈奉正朔論〉、〈天朝定制論〉、〈五倫國際關係論〉が成立した。封貢體制により中國は琉球と日本との間に「君臣の國」となり、琉日間にも「兄弟の國」という〈事大交鄰論〉と〈五倫國際關係論〉の倫理に規範された。「君臣の國」を律する倫理的な規範は「君臣有義」、「兄弟の國」を律する倫理的な規範は「兄友弟恭」であった。そして、〈天朝定制論〉により《會典》を編成し宗藩関係を律するわけである。しかし中國は〈以不治治之論〉という民族自治と王國自治の歴史文化価値を持ち、屬藩には内政不干渉政策を取ったのである。このような東アジア國際関係は「天下共同體」ともいえるであろう。明末になり、天朝が衰微し、徳川家康が征夷大將軍に任命された後、幕府は勘合貿易を取るため中華に朝貢しようと図ったが、失敗に終わった。かわりに朝貢貿易を獨佔しようとするために兄弟の國柄である琉球王國に侵入した。その後、〈爭天下論〉により明が清に滅ぼされた。それによって、琉球側が清に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を改めた。それは〈重層認同論〉という。清時代になると、中國は强大となり、それを恐れた日本は厳しい隱蔽政策を取ったため、中日琉関係は無事であった。しかし近代になると、中國がまた衰微し、日本が西洋化しながら琉球に獨佔を図り、《國際法》の〈實效管轄領有論〉を採り、琉球王國を并合した。中國は宗主國として琉球の王國と國王を救うため日本の要求に応じ片方最恵國待遇を譲ろうとしたが、國王の帰國と琉球本島を領土とした條件で交渉が失敗に終わった。これこそ、琉球のため「復國復君」という〈興滅繼絶論〉であっ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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