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值《開羅宣言》發表80週年之際,筆者不揣淺陋,根據美國國務院檔案等資料,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舊金山和約》與台灣法律地位展開探討,駁斥“台灣地位未定論”。
一、《開羅宣言》確定台灣歸還中國
日本覬覦台灣已久。1894年,日本挑起甲午戰争,中國戰敗。1895年4月17日,李鴻章被迫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其主要内容有,“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爲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將遼東半島、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甲午戰争期間,日本竊取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爲收復包括台灣在内的所有失地,中國人民從没有放棄努力。
在50年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台灣人民不畏高壓,從體制外的武裝抗日至體制内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一直反抗暴政。台籍志士謝南光、李友邦、宋斐如等人輾轉來到中國大陸,成立台灣革命同盟會,上書國民政府,要求設立台灣省政府,渴望回到祖國的懷抱。這是全體台灣人民的共同心願。
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面臨日本的軍事威脅。1931年九一八事變爆發,日軍侵佔東北地區,進逼華北。1937年,盧溝橋事變爆發,中國進入全面抗戰階段。
德國、日本不斷侵略擴張。1939年9月,德國發動對波蘭的侵略戰争。1940年,德國發動對法國、英國等西歐國家的侵略戰争。1941年6月,德軍進攻蘇聯。12月8日,珍珠港事件爆發。第二次世界大戰發展成爲遍及全球的戰争。這給中國人民帶來新的契機。12月9日,林森主席發佈《國民政府對日宣戰文》:“兹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布告。”據此,中日過去所訂的條約當然廢棄,《馬關條約》對國民政府的束縛消失。
如何處治日本侵佔的中國領土及東亞土地,經過幾次討論,1943年11月14日,蔣介石等人擬定中方與英美領袖會談的材料與重要提案,包括:“(1)東北四省與台灣、澎湖應歸還我國。(2)保证朝鮮戰後獨立。(3)保证泰國獨立及中南半島各國與華僑的地位。”
1943年11月23至26日,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在埃及首都開羅召開會議,就與德、日法西斯國家作戰展開磋商,達成一系列共識。開羅會議的“最終公報文本”(FinalTextoftheCommunique)是“新聞公報”(PressCommunique),收録於《美國國務院文件集》1943年12月4日。
開羅會議是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召開的。爲安全起見,三國領導人在草擬這份公報時,没有標明會議的名稱、時間及準確地點,僅簡略表示“在北非召開了一次會議”。蘇聯政府贊成這份公報,支持中國政府收復台灣等失地。
根據三國的約定,12月1日、2日,美國政府在華盛頓,英國政府在倫敦發表了《開羅會議公報》。3日,重慶《中央日報》在第二版(第一版爲廣告)上方刊登《會議公報全文》的中文譯本:
“羅斯福總統,蔣委員長,丘吉爾首相,偕同各國軍事與外交顧問人員,在北非舉行會議,業已完畢,兹發表概括之聲明如下:三國軍事方面人員,關於今後對日作戰計劃,已獲得一致意見,我三大盟國决心以不鬆弛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争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决不爲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剥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决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根據以上所認定之各項目標並與其他對日作戰之聯合國目標一致,我三大盟國,將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争,以獲得日本之無條件投降。”
《開羅會議公報》經1945年7月26日發表的《波茨坦公告》,被正式命名爲《開羅宣言》(CairoDeclaration)。《開羅宣言》從研議、草擬,到最終定稿,是中、美、英三國領導人集體會商的産物。公報言簡意賅,義正詞嚴,擲地有聲,闡明瞭對日作戰的目標與訴求,集中反映了三國的共同意志。公報申明對日作戰,直至日本無條件投降,表明瞭三國的堅定信心。對於日本在太平洋上所佔領的島嶼,三國决定使其脱離日本統治,但未明確界定其歸屬。公報采用了不窮盡列舉的方式,强調日本以任何方式竊取於中國的一切領土,不論是清政府通過《馬關條約》正式割讓的台灣島、澎湖列島,還是日本武力侵佔的東北四省,或是以其他方式竊取的中國領土,均應歸還中國。對於日據下的朝鮮,决定逐漸使其實現獨立與自由。中國最基本的訴求,包括收復東北、台灣等失地,以及朝鮮獨立,在公報中明確表述出來。
中國人民收復失地,如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國際法上不必等待《開羅宣言》的發表。但在中國很難直接以武力收復台灣等失地的情况下,一旦盟軍率先攻佔台灣等地,中國能否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難以確定。通過《開羅宣言》,美英兩國對台澎等失地歸還中國作出莊嚴承諾,是處理台灣問題、東北問題的重要國際政治依據,從而避免了台灣等失地歸屬的國際化。
二、《開羅宣言》與台灣光復
1945年7月26日,美國、中國、英國共同發表了促使日本無條件投降的公告,即《波茨坦公告》(又稱《波茨坦宣言》)。其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島之内”。8月8日,蘇聯宣佈對日作戰,並附署《波茨坦宣言》。
9月2日,日本代表在《日本降書》上簽字:“我們謹奉日皇、日本政府與其帝國大本營的命令,並代表日皇、日本政府與其帝國大本營,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佈的,及以後由蘇聯附署的宣言各條款。”
《開羅宣言》對中、美、英三國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波茨坦公告》對中、美、英、蘇四國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日本政府在《日本降書》上簽字,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對日本政府就搆成了國際法律約束力。《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得到中國、美國、英國、蘇聯的確認以及日本的接受,環環相扣,搆成了國際法的有效約束力。日本投降後,同盟國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中相關内容,接受各地日軍投降,收復失地,軍事佔領日本本土,展開對日本軍國主義的清算,重建日本社會。
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市中山堂舉行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致日本台灣總督兼日軍第十方面軍司令安藤利吉《第一號命令》,“接受台灣、澎湖列島地區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並接收台灣、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産。”
至此,日本將甲午戰争後從中國竊據的台灣、澎湖列島交還中國。台灣光復,中國政府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設置台灣行省,推行中華民國的行政制度、法律法規,有效展開治理。台灣省人民參選中華民國制憲國大代表、國民參政員、行憲國大代表,學習國語國文,享受中國公民的合法權利。1949年後,因中國内戰,台灣與大陸隔海對峙,但改變不了台灣屬於全中國一部分的歷史事實與法理依據。
三、《舊金山和約》關於台灣問題的處置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承接了中華民國的主權。美國政府一直關注台海地區的緊張局勢。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争爆發,消息傳到華盛頓,美國總統杜魯門等人迅速召開内部會議,商討對策,决定調整對台灣政策。6月27日,杜魯門發表聲明,稱“在這種情况下,共産黨力量的佔領台灣島,將直接威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及在該地區執行合法與必要職能的美國部隊”。“據此,我已命令第七艦隊阻止對台灣島的任何進攻。作爲這一行動的應有結果,我正要求台灣島的中國政府停止反對大陸的一切海空行動。第七艦隊將監督此事的執行。台灣島未來地位的决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復、對日本的和平解决,或聯合國的考慮。”美國政府試探性抛出“台灣地位待定”的論調。
針對杜魯門的聲明,6月28日,周恩來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發表聲明:“不管美國帝國主義者采取任何阻撓行動,台灣屬於中國的事實,永遠不能改變;這不僅是歷史的事實,且已爲《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後的現狀所肯定。”
美國政府爲干涉中國内政,尋找口實,開始嘗試否定台灣光復的合法性。如果美國政府公開否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將使美國軍事佔領日本於法無據,引發一系列國際外交糾紛。經過與英國政府及其他國家政府的多次協商,美國政府還是持慎重立場,决定將台灣法律地位置於一定程度的模糊狀態。1951年8月15日,美國正式公佈美英主導起草的《與日媾和條約》。其第2章“領土”第2條,“2、日本放棄對台灣島、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和要求”。“6、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未參與這份條約的起草。8月15日,周恩來外長發表聲明:“對日和約的準備、擬制和簽訂,如果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加,無論其内容和結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認爲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
對日媾和會議於9月4日在美國舊金山市召開。9月8日,48個國家與日本簽署了《與日媾和條約》(TreatyOfPeaceWithJapan),又稱《舊金山和約》(SanFranciscoPeaceTreaty)。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代表拒絶簽字。
《舊金山和約》僅僅剥奪了日本對台灣島及澎湖列島的權利根據,却没有明文規定這些島嶼的主權、權利根據歸屬中國,製造模糊空間,爲美國干涉中國内政埋下伏筆,預留空間,嚴重損害了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顯然,在堅持《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這個原則問題上美國政府有明顯倒退,爲其在亞太地區的戰略利益服務。
對此,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再次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由於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爲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絶對不能承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發表聲明,闡明原則立場。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未受邀參加舊金山和會,《舊金山和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搆成任何國際法律上的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直堅持,無論在歷史上、事實上,還是在行政管轄上、國際法基本準則上,台灣都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灣國民黨當局也堅持,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國際法技術程序上明確通過《舊金山和約》將台灣歸還給中國,因東西方冷戰、朝鮮戰争未能全面完成,美國政府承擔相當的政治責任,不能辭其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直堅持《開羅宣言》的國際法律約束力,台灣國民黨當局也持同樣立場,差异在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還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蘇聯政府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英國政府承認《開羅宣言》,一般較少提及。美國政府認識到台灣是中國領土,在堅持《開羅宣言》的原則問題上有所退步。
幾百年來,關於國際條約、協定的定性,國際法學界存在不同觀點。《開羅宣言》是否是國際條約、協定?是否具有國際法的約束力?國際學術界有多種看法。對此,美國政府的立場十分重要。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英國、蘇聯、中國等國家,爲反對德、日、意法西斯的侵略,共同發表了幾十份宣言,規定了具體權利和義務,規範了國家的行爲準則,因此,這些宣言都具有國際條約、協定的性質。這就是美國政府將這些宣言文本收入《美國國際條約和協定集(1776-1949)》(TreatiesAndOtherInternationalAgreements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1776—1949))的理由。
而一些主張“台獨”的學者片面解讀《舊金山和約》的台灣條款,以“日本放棄台澎”,直接得出“台灣地位未定”,爲“台獨”製造國際法律依據,稱:“1945年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來台灣接收,是代表盟軍從事軍事佔領。當時的台灣是處於盟國的軍事佔領(MilitaryOccupation)之下,而不是由中國取得主權,這點要記清楚。”
台灣光復包括接受日軍投降和中國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兩個方面。陳儀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接受台灣日軍投降,是奉聯合國中國戰區總司令蔣介石之令,承接台灣的軍事設防權,實際上分擔了盟軍原先設想的直接軍事佔領任務。同時,陳儀又是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公署長官,接收台灣、澎湖列島的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産。這是日本侵佔台灣後中國人民從未放棄的使命,對於中國人民而言,是收復失地。從《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約束力看,此舉又屬恢復行使主權。台灣光復,不僅僅是中國軍隊對台灣實行軍事佔領,更是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行省實施有效行政管轄。
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於歷史事實、國際法理、國家實踐。國際社會普遍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台灣有學者曲解《舊金山和約》台灣條款,散佈“台灣地位未定論”,爲“台獨”尋找國際法依據,其對歷史事實的陳述是不完整的,其邏輯論证是不能成立的,其在國際法條文上是站不住脚的,其結論是經不起歷史驗证的,其在政治實踐上是有危害的,必須予以堅决駁斥。
綜上所述,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1945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回到祖國懷抱。戰後圍遶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國際社會仍有不同聲音。《開羅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份明確承認台灣爲中國領土的國際文件,具有重大的歷史價值和國際法約束力,爲中國人民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維護國家統一提供了充分依據。鐵证如山,不容置疑。80年後的今天,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應在堅持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前提下,求同存异,通過對話協商,化解兩岸的政治分歧,逐步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來化解積怨,消除誤會,努力維護台海地區和平發展的局面,共同推進國家統一的進程。
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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