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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厦門金融高科技合作創新試點與台灣經驗借鑒

  高新技術産業是目前及未來經濟增長與發展的支柱産業,也是厦門經濟發展的方向。爲加快厦門高新技術産業的發展,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發揮厦門經濟對台灣的競争力與示範效應,吸引台灣與國際高新技術産業落户厦門,有必要、也有條件在厦門進行“高新技術産業引導資金機制”的試點工作,通過金融與技術有機結合,實現厦門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第一節  厦門推廣開發性金融支持高新科技産業運作的

  機制創新

  這項試點工作的重點是要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在支持高新科技産業發展中的獨特作用。開發性金融支持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已經成爲世界許多國家或地區重要的金融手段。台灣在這方面尤其成功,政府主導的開發性金融在引導與支持台灣電子信息、半導體等高科技産業發展方面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台灣此類産業得以在世界範圍内佔有一席之地,這對具有相同文化與地緣關係的厦門發展高新技術産業具有重要的啓示意義,在厦門進行“高新技術産業引導資金”試點工作非常重要。

  要進行這一開創性的金融與高科技合作制度的創新與試點,應立足於我國已經形成的開發性金融制度與體系,即通過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及相關科技創新基金等整合,形成支持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開發性金融體系。厦門可以作爲試點,形成可以在全國範圍内推廣的一種機制與模式。

  我國開發性金融支持基礎建設與産業發展已取得一定經驗,可以將這一經驗推廣與運用於高新技術産業。國家開發銀行在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基礎産業與支柱性産業開發中,針對貸款對象存在體制缺陷和市場缺損等問題,進行了改革與新的嘗試,成功地實施了“治理結構建設、法人建設、現金流建設和信用結構建設”的目標管理機制。在厦門進行開發性金融支持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試點工作,就是要充分利用國家開發銀行形成的這一投融資機制,構建厦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的融資管理與途徑。這一機制的有效功能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開發性金融提供的貸款,是有償使用,按期歸還,以促進資金的有效利用。二是通過制度設計,可有效控制金融風險。

  高新科技産業投資類似於風險投資,需要嚴格的控管機制與創新機制,方能達到預期效果。創新機制就是在開發性金融機構支持高新技術産業開發的現有機制基礎上,進一步探索適合高新技術産業開發特點的新型開發性金融運作機制。

  一是在厦門試行開發性金融對高新技術産業開發提供權益資本的投入機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特别是對潜力大、但尚没有把握的高新技術産業開發項目,預期收益高,但不確定性大,風險高,一般商業金融或私人資本不願投資或參與。在目前我國金融分業制度爲主體、混業經營尚未全面展開的情况下,以及在金融機構進行直接投資業務受到限制的背景下,應在制度上進行突破,容許國家開發銀行等國家級的開發性金融機構擁有一定的特許權或投資權,以厦門作爲試點對象,允許國家開發銀行對厦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進行直接投資,提供一定數量的權益資本,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開發性金融機構的風險收益不對稱問題,以便讓開發性金融機構能够分享高新技術産業開發的預期高收益成果,實現資本權力分配的平衡。同時,可在一定程度上對厦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的主體進行直接或間接管理,進行相應的制度規範,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提高項目開發的成功機率,促進厦門高新技術産業快速崛起。

  二是在厦門試行開發性金融支持高新技術産業開發的信用與風險評議機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與其他産業、基礎設施開發不同,開發初期以核心技術爲主的無形資産佔有重要地位,不易用有形資産作扺押;高新技術産業開發階段的開發主體,常常不是規範的企業法人主體,有時個人主導性强,不易獲得商業金融支持。近年來,台灣部分高科技産業在大陸的投資,就是以核心技術與人力結合國際性資本進行開發,常常受到資金的制約。針對這一情况,國家開發銀行可在厦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中,推動信用與風險評議機制,加大關鍵性技術、知識産權與人力資本等無形資産的科學評議,提高無形資産投資在項目總體評審中的權重。

  三是對開發性金融支持厦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實施税收激勵與政府風險補償機制。税收是高科技産業發展的重要財務杠杆,是國際社會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因此在開發性金融機構對高新技術産業項目的支持與開發過程中,政府不僅應對投資開發項目本身給予相關税收優惠,還應對開發性金融機構的這類業務所獲得的收益給予適當的减免税優惠,有利開發性金融機構對高新技術産業開發支持與管理。台灣高新技術革新産業能够獲得快速發展,在某些領域領先大陸,一個關鍵就是當局的税收支持,可以供厦門借鑒。同時,政府也應建立政府風險補償機制,即通過將投資於高新技術産業項目的部分資金轉化成爲“風險補償金”,對不可避免事件造成的投資失敗,可對開發性金融機構的投資損失給予全部或部分補償。

  第二節  設立“厦門高新技術開發引導資金”

  根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特點與實現厦門經濟跨越式發展的需要,可以在現有開發性金融框架下,建立適合高新技術産業開發的開發性金融機構、組織或基金。爲此,中央需要在融資體制上有所突破,大膽嘗試,進行以高新技術開發引導資金方式,開創適合高新技術産業發展規律的資金支持體系。設立“厦門高新技術開發引導資金”,爲我國金融與高科技融合的機制創新模式積累經驗。

  這一機制創新的優點在於:有利於建立一種新型的科技投融資體系,較好地解决高新技術産業發展中的融資瓶頸,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有利於通過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與海外資金投入國家戰略産業;有利於吸引專業人才,組成專業化的資金與項目管理團隊,促進科技創新與創新;有利防範金融風險。

  在“引導資金”投資與運作條件成熟後,以該投資平台爲紐帶,引導各類科技投資機構組建若干個子平台,從而形成引導資金的“母子體系”,實現政府資金在支持科技創新和産業化過程中的示範和放大效應。

  台灣在建立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引導資金機制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台灣當局通過設立“行政院開發基金”與創業投資基金,支持高科技産業發展,尤其是政府投資、輔導成立的台灣積體電路公司,發展半導體産業,再轉移民營,取得了極大成功,成爲全球最大的半導體芯片代工企業。在厦門進行這項工作試點,將開發性金融支持高新技術産業開發機制創新與借鑒台灣經驗相結合,設立“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引導資金”,就是將政府的研發投入轉變爲政府金融資本,將財政撥款資金作爲引導資金,再設立專門基金即“基金的基金”,可以此基金誘發與吸引台資與外資,發揮基金的放大效果。

  構建中國高新技術開發基金是我國科技投融資體制的重要制度創新,既要有理論的指導,有境外經驗的借鑒,更重要的是需要國家有關部門的直接介入、參與、主導。在目前情况下,需要主管科技産業發展的科技部與主導開發性金融的國家開發銀行在現有運作機制上有所突破,有所創新,將科技部的部分財政資金與國家開發銀行的部分開發資金進行重新分配與規劃,允許這部分專項資金可以股權投資方式,用於組建“高新技術開發引導資金”。通過這種新的制度安排將財政科技投入資金有效地轉化爲與商業資金同質的資金,解决財政資金與商業金融脱節問題,解决重大科技項目産業化巨額融資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鑒於厦門對台經濟工作的特殊需要與厦門高新科技産業發展的形勢,中央可考慮設立“厦門高新技術開發引導資金”作爲試點。這一引導資金的設立可由國家開發銀行主導,與有關部門合作來推動。國家開發銀行是目前我國開發性金融機構的主體,負有建立長期穩定資金來源、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兩基一支和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任務。在運作上,國家開發銀行與科技部在這方面已有良好的合作先例與經驗,雙方先後簽訂了《科技金融長期合作協議》與《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建立起更爲有效的合作機制,推動了科技與金融的有機結合。因此,由國家開發銀行與科技部等部門合作,設立“厦門高新技術開發引導資金”,作爲開發性金融支持高新技術産業的組織創新是可行的。

  就厦門的試點性質而言,擬設立以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産業化開發和支持創新投資發展爲基本任務的“厦門高新技術開發引導資金”,爲建構適合我國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資金支持體系積累經驗,在成功的基礎上進行推廣與運作。其引導資金的設立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不是單一的。其主要模式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主要以技術創新爲主;科技發展基金,以戰略性的科技發展爲主;創業投資基金,主要以專門的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爲主。

  該基金運作的原則采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家管理”模式。通過政府引導資金或基金(母金),吸引社會資金和其它金融資金,特别是台灣與海外的基金或資金,共同投資重大科技成果産業化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然後組建專業投資平台,由專業管理團隊負責投資運作。

  在具體操作上,需要中央政府在法規政策上有所放寬,在中央有關部門的支持與協調下,由厦門市政府制定“厦門高新技術産業引導資金試點工作規定”,在高新技術産業項目立項與審批、金融支持、税收激勵與調節、收益分配、政府采購、知識産權保護以及項目開發管理等方面,形成一套較爲完整的支持體系與管理機制,實現開發性金融對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支持,促進厦門高新技術産業跨越式發展,對台灣高科技産業西移與閩台科技産業合作形成强大吸引力,建構起新的兩岸高科技産業合作發展模式,實現厦門超常規發展。

  目前的首要工作是在國家開發銀行指導下,厦門市政府盡快成立厦門高新科技産業引導資金工作小組,將此一設想列爲振興厦門、實現厦門超常規發展以及對台灣經濟形成强大示範作用的重大戰略規劃,組織有關部門與專家制定基金章程和内部風險控管條例,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報請中央主管部門批準。同時,選擇電子、生物科技、節能技術、環保技術、新材料技術、現代農業技術等作爲引導資金支持厦門高新技術産業的重點領域。

  在厦門進行高新技術産業引導資金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經驗總結,完善相關制度,逐步推廣,進而建立起我國高新技術産業引導資金體系,促進高新科技産業發展。

  建議在國家開發銀行的主導下,盡快啓動“厦門開展高新技術産業引導資金”試點工作,成立工作小組,制定相關管理規章制度,加大吸引台資、外資與民間資本的投入,加快厦門高新技術的推廣應用與産業化進程,促進厦門市高科技的創新能力,增强厦門市高新技術革新産業對台灣的競争力與吸引力,實現厦門經濟超常規發展,並爲在全國範圍内逐步推廣“高新技術産業引導資金”的創新機制,積累經驗,創造條件,實現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與可持續發展。

  第三節  台灣當局開發性金融對高新技術産業支持的經驗

  台灣高科技産業展過程中,當局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除了政策規劃、方向引導、税收優惠等方面的支持外,政府資金的引導與投融資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行政院開發基金”是最高層次、最具戰略性、最具政策性的政府引導資金。

  上世紀70年代,爲配合《奬勵投資條例》的公佈實施以及吸引與鼓勵外商投資,台灣當局設立“行政院開發基金”。1990年,該條例實施届滿,台灣開始推動産業轉型與昇級,制定《促進産業昇條例》,該基金的功能與支持重點也相應轉變。1999年,《促進産業昇級條例》實施届滿,進行重新修正,該基金支持重點又發生新的變化與調整,主要是通過投資融資方式,促進産業昇級,實現經濟的全面發展。目前該基金的宗旨是通過“行政院開發基金”的投資與融資運作,達成促進産業昇級及改善産業結構的目標,加速台灣經濟的發展,提昇競争力。

  爲加强投融資的科學性及有效管理,該基金設立了融資作業要點,其中融資原則有兩條:一是爲通過金融機構渠道及融資專業達成政策任務;二是間接融資,不承擔風險。

  該基金早期投資與支持的産業主要是台灣當局制訂的“經濟建設計劃”中的重要生産事業,以石化業與半導體産業爲主。近年來,隨着台灣經濟轉型與政策發展方向的調整,該基金主要投資轉爲支持生物科技與數字内容産業。目前該基金投資範圍包括了半導體、光電、通訊、金融、精密機械、交通建設與生物科技等重要産業領域。

  該基金的主要貸款業務既有延續性,也有創新性,而每一重大投融資方案,需制定專門的貸款作業要點,以加强管理。主要融資項目方案包括“輔導中小企業昇級貸款要點”(已辦9期貸款)、“振興傳統産業優惠貸款要點”(已辦兩期貸款)、“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優惠貸款要點”(已辦10期貸款)、“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要點”(已辦兩期貸款)、“促進産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農業自動化機器設備優惠貸款要點”、“主導性新産品開發輔導辦法要點”、“工業園區研究開發關鍵零組件及産品計劃補助要點”、“協助企業並購專案融資要點”、“奬勵數位内容産業及文化創意産業優惠貸款要點”、“鼓勵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内工業專用港貸款要點”等。

  台灣“行政院開發基金”除了政府的大型融資業務外,還包括投資。其中該基金下的創業投資發展較早,成績顯著。該基金的創業投資主要目的:一是配合經濟發展需要,引導民間資金投資科技企業,以建立科技企業爲核心的産業體系,改善台灣産業結構;二是支援創新企業資金、技術、人才及管理,通過創業投資投資於新創企業,結合資金、技術、人才及管理的全方位功能整合,帶動新創企業的發展,提昇台灣的産業技術水平。

  其創業投資的具體做法包括:提供種子基金,以促成科技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協助被投資科技企業的經營管理,健全科技企業發展;輔導科技企業股票上市(上櫃),以協助從資本市場取得營運資金;通過境外投資,引進先進國家技術在台灣生根;引導民間及金融機構資金,從事科技企業投資。

  爲加强對創業投資的管理,制定有“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審查及管理要點”,建立了較爲完善的創業投資規章制度,台灣創業投資也得到了快速發展。到2004年,台灣創業投資市場共募集了1800多億元新台幣的資金,投資了海内外9000多個科技項目,扶持400多家科技公司上市上櫃。目前台灣資本市場中,近一半的上市上櫃科技公司均有創業投資基金的投入。其中,投入台灣島内高科技産業的創投基金爲1700多億元新台幣,成功帶動台灣科技産業資本總投入達1.9萬億元新台幣,成功實現引導民間資金投資於高科技以及將技術轉化爲産業的目標。

  (2005年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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