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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3 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建設

  在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文化保税區)内設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對加强兩岸文創産業合作、促進兩岸文化貿易、推進兩岸經濟文化融合與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經濟意義,目前具備了一定的政策、經濟、市場等條件。關鍵在於充分利用好文化保税區的優惠政策與特殊功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渠道引進海峽兩岸尤其是台灣文創企業進入對台文化貿易中心,開展文創産品的研發、加工、製作、營運與貿易等,促進兩岸文創産業合作與兩岸文化貿易全面發展。

  第一節   建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的形勢分析

  一、台灣文創産業發展現狀與特點

  台灣文創産業發展的顯著特點是:政策體系較爲健全,發展較爲穩定;企業規模小,産業規模小;内需爲主,外需爲副,文化産品對外貿易比重低;文創人才較爲充足,企業經營靈活,競争力强,尤其是在創意、設計方面更具優勢。具體表現在如下五個方面。

  (一)台灣建立了較爲完善的文創産業發展政策與法規體系

  台灣正式提出推動文化産業發展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早在1995年,台灣當局就提出“文化創意産業化,産業文化化”的政策主張。1999年,台灣“文建會”提出“文化産業發展與振興工作”規劃,主要是在社區(文化)建設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地方文化特色産業。2002年5月,台灣“行政院”制訂公佈“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劃(2002-2007)”,將文化創意産業列爲重要産業之一,提出五大工作重點,即成立文化創意産業推動機構,培養藝術設計與創意人才,改善創意産業發展環境,促進創意設計重點産業發展,促進文化産業發展。2009年5月,台灣當局將文創産業列爲“六大新興産業”之一,成立“行政院文化創意産業推動小組”,並制訂了《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方案》(2009-2013年),被稱爲台灣文化創意産業發展第二期方案(“文創二期”),除了重點發展文創産業與建構台灣文創産業發展體系外,也明確將兩岸文化交流和文化創意産業合作納入台灣文創産業發展規劃之中,並在此後采取一些積極措施,推進兩岸文創産業的交流與合作。 

  2010年1月,台灣立法機搆通過了《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法》,並於同年8月起實施,文創産業發展邁入法制化階段。該法將文創産業定義爲“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運用知識産權,能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促進全民美學素質並使民衆生活環境提昇的産業”,將文創産業重新劃分4大領域計15項具體産業,分别是藝文類(包括視覺藝術産業、音樂與表演産業、文化資産應用及展演設施産業、工藝産業)、媒體類(包括電影産業、廣播電視産業、出版産業、廣告産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内容産業)、設計類(包括産品設計産業、視覺傳達設計産業、建築設計産業、設計品牌時尚産業、創意生活産業)、數位内容類(數位内容産業)。2012年5月,台灣文創産業發展主管部門由原“文建會”變爲體制改革後的“文化部”,並設立了“文創發展司”,專責負責文創産業發展。

  (二)台灣文創産業規模與對外文化貿易規模偏小

  台灣文創産業發展雖然起步較早,但發展速度並不快,産業規模小。依台灣“文化部”統計,2002年到2011年,台灣文創産業産值從4351億元新台幣(下同)增加爲6655億元,十年僅增加了2000多億元,占GDP的比重未超過5%(一直在4.8%左右變動),低於同期北京文創産業增加值(2012年超過2200億元人民幣,占GDP的比重超過12%)。

  台灣文創産業以内銷爲主,在對外服務貿易中的比重甚低,而且長期呈現逆差狀態。據統計,2013年,台灣服務貿易出口額爲510億美元,進口額爲420億美元,合計930億美元,占對外貿易總額的比例約爲13%。目前台灣尚没有具體統一的對外文化貿易統計,如果“以個人、文化與休閒服務業”作爲台灣對外文化貿易計算,2012年這類核心文化貿易總額不足5億美元(不到2013年福建省文化産品進出口總額15.6億美元的三分之一),其中,出口1.54億美元,進口2.79億美元,文化貿易呈現逆差超過1億美元。主要對外文化貿易産品爲産業設計(占54.9%)、流行音樂及文化内容(占15.9%)與工藝産品(12.1%)。如果將設計産業與數位内容産業等計算在内,台灣文化貿易規模則增加數倍,估計達30億美元左右。

  (三)台灣文創産業結構不合理,行業發展差异大

  台灣文創産業發展不平衡,不同業别發展差异大。目前台灣文創産業以媒體産業爲主,占文創産業産值的60%,其中廣告業占22%,廣播電視業占19%,出版業占13%,建築設計業占11%,工藝産品業占10%。其中,2011年廣告業在五大媒體(無綫電視、有綫電視、報紙、雜誌與廣播電台)的有效廣告總額爲763.4億元新台幣,年增長15%。

  2011年,台灣文化與娱樂服務業企業爲16321家,年增長0.8%;營業額爲1578億元,年增長6.7%。其中,影片服務、聲音録制及音樂出版業企業爲2439家(占14.9%),營業額915.1億元(占58.0%),分别年增長4.4%與9.3%;創作及藝術表演企業爲2175家(占13.3%),營業額爲117.1億元(占7.4%),分别年增長12.1%與14.9%;運動、娱樂與休閒服務業企業爲11707家(占71.7%),營業額爲545.7億元(占34.6%),分别年减少1.7%與年增長1.2%。另外,同年台灣批準的演出電影片爲493部,境外片391部(占79.3%),台灣本地片65部(占13.2%),大陸與香港片37部(占7.5%)。

  台灣大衆傳播文化産業企業同樣是小而多。到2011年底,台灣經營報紙的企業2210家,經營雜誌的企業8675家,有圖書出版營業項目的企業14016家(但有實際出版與經營的只有1738家),登記經營有聲出版的企業10713家,有綫電視公司59家,有綫電視播送系統公司3家,衛星廣播電視企業108家(境内83家,境外34家),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商283家(境内頻道169個,境外頻道114個),無綫廣播電台有171家。

  (四)台灣文創産業地區發展不平衡,文創園區聚集效應不明顯

  台灣文創産業地區發展很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大都市,中小城市少;北部集中,中南部與東部地區少。依2011年統計,北部三個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的文創産業産值合計4890億元,占了全島文創産業總産值的73.5%,其中台北市文創産業産值達3846億元,占了62.4%;中南部三大都市台中市、高雄市與台南市合計只有819億元,與一個新北市相當,只有台北市的21.3%。

  近年來台灣積極發展文創園區,經費主要依靠政府補貼,園區每年財政補助經費占文化創意産業總預算的50%左右。目前已建成台北華山文創園區、松山文創園區、台中文創園區、台南文創園區、高雄駁二藝術特區、嘉義文創園區、花蓮文創園區、桃園中正藝文特區、台灣國美館文創園區、高雄打狗領事館文創園區、九份昇平文創園區(後三者均由古典玫瑰園連鎖集團經營)等十多個文創園區。在2014年台灣《天下》雜誌舉行的“金牌服務業”調查中,松山文創園區、華山文創園區、高雄駁二藝術特區等3個文創園區獲得第7、11、12名。除上述文創園區外,台灣一些地方自發形成一些頗具特色的“文化創意街區”,成爲一種聚集許多創意工作室、個性商店及其他文化活動場所。不過,台灣文創園區規模相對較小,産值不大,尚未形成重要的文創産業聚集區。

  (五)金融與文創相結合,金融支持文創

  台灣金融與文創合作較爲成功,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台灣當局通過金融政策措施扶持文創産業。2013年,台灣當局提出“金融挺創意”計劃,積極鼓勵金融業支持文創産業發展,將銀行對文創産業融資總額將由目前1800億元增加到2016年的3600億元。其主要措施包括增加擔保(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保证成數由8成提高到9成)、鼓勵投資(開放人壽保險資金可以專案運作進行信用保证貸款及相關投資)、提供多層資本協助(如建立創意集資中心,輔導轉上市上櫃)、直接金融協助(比照高科技産業,經認证後可降低上市上櫃門檻,編制文創指數)、强化評鑒(由台灣金融服務公司負責無形資産鑒評工作)等。

  二是金融企業看好文創産業發展前景,以商業與公益等多種方式支持文創産業。2010年開始,台灣中信金控股集團下的中信創投公司增加對影視、創造生活、工藝、流行音樂等文創産業項目投資,近兩年先後投資了電影“殺手歐陽盆栽”、“奇人密碼—古羅馬之迷”、“志氣”,並成立華研音樂與霹靂布袋戲等公司,總投資超過6億元。玉山銀行獨家贊助電影《KANO》,支持本土電影。開發金控公司投資15億元成立“開發文創價值基金”,重點支持包括創意競賽、差异化設計與商標價值等具文創元素的民生消費品牌。兆豐金控公司累計對文創授信貸款接近百億元,2013年贊助的電影《發現台灣》獲得大奬,是金融支持文創的成功範例。

  二、海峽兩岸文創産業合作與兩岸文化貿易現狀

  兩岸文創産業合作取得初步進展,並呈現一些新的發展態勢,但兩岸文化貿易規模小,而且大陸對台文化貿易呈現“進大於出”的逆差狀態。

  (一)海峽兩岸文創産業合作的主要特點

  一是兩岸文創合作起步早,合作領域日益擴大。上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海峽兩岸即開始了包括影視、音樂等在内的文創産業合作。1989年,台灣當局開放台灣影視業前往大陸取景後,瓊瑶召集台灣電視製作人到大陸拍攝電視劇,開啓了兩岸影視業合拍電視劇的先河,也是兩岸文創合作的先例。此後,兩岸文創産業合作不斷發展,涉及領域越來越廣泛,包括了音樂、影視、演出、出版、動漫、創意設計、文化旅遊與文化展示展覽等多個方面。

  二是兩岸文創交流合作平台日益增多。涉及兩岸文化與文創交流的海峽兩岸文化經貿論壇已連續舉辦八届年會,其中2012年達成的17項共同建議中,有6項涉及兩岸文化交流與推動兩岸文化産業合作建設。其他有關部門或地方性的海峽兩岸文化或文創交流合作平台不斷涌現。2013年12月,由中央電視台主辦的“海峽兩岸媒體前瞻論壇”,提出六項“共同倡議”,其中包括務實推進新聞業務與節目製作、加强新媒體技術領域合作等倡議。目前兩岸有關部門在積極争取2014年内舉行由兩岸共同主辦的“兩岸文化論壇”,主要内容包括文創、表演藝術、流行音樂知識産權保護等。不過,目前兩岸文化或文創交流合作平台,多是論壇性質的,以交流活動爲主,實質性産業合作少。

  三是文化(創)博覽會成爲兩岸文創交易與合作的重要形式。海峽兩岸舉辦的文化(創)博覽交易會(文博會),成爲兩岸文化産品貿易與文創産業合作的重要實體平台,每年達成許多文化合作項目與文化貿易交易。其中海峽兩岸(厦門)文博交易會、中國(深圳)文博會等均頗爲成功。其中,台灣自第六届起參加深圳文博會,2014年台灣館成爲最大參展單位,參展台商達到83家,攤位達170個,預計交易額達3400萬美元。日前(5月22-23日)在台北召開了“2014兩岸創意産業合作論壇”,以促進兩岸創意産業合作,並達成建立兩岸創意産業合作理事會籌委會,籌設5億美元兩岸創意産業合作基金。

  四是兩岸文創産業合作模式不斷創新。兩岸文創産業合作模式多種多樣,其中目前有三種主要模式。一是“台灣内容+大陸平台”。二是“台灣軟件+大陸硬件”。三是“大陸場所+台灣人才”。其中,第三種是大陸提供文創發展場地,引進台灣文創人才,或由台灣人才主導經營、利益共享,是目前最流行的合作模式。

  五是大陸許多地方紛紛建立兩岸文創産業合作園區。目前已獲批準或正在興建的有福州海峽兩岸文化創意産業中心、厦門閩台文化産業園、海西文化創意産業園區、兩岸旅遊文化綜合體、海峽兩岸文化創意産業中心等。目前多個地方還在籌建新的兩岸文創産業合作園區,如湖南長沙正在籌建“兩岸湘台文化創意産業園區”。

  (二)兩岸文化貿易發展現狀

  兩岸文化貿易作爲兩岸貿易的一部分,雖然經歷30多年,但因其文化貿易的特殊性與敏感性,受政策管制影響大,發展速度不快,貿易規模小,而且目前尚無準確的統計數據,估計一年廣義的兩岸文化貿易額不超過30億美元,核心文化貿易不足5億美元。尤其是大陸對台文化産品出口遠小於對台文化産品進口,形成較大的對台文化貿易逆差狀態。目前兩岸文化貿易産品主要集中在版權、影視、藝術品交易等少數領域。

  在出版業方面,兩岸版權貿易和出版物進出口取得一定進展。2011年,兩岸圖書、報紙、音像、電子出版物等進出口品種達48萬餘種,大陸對台書籍報紙圖書製品進口和出口額分别爲3419萬美元與5464萬美元;其中,2012年台灣取代韓國成爲北京引進電子出版物版權的最大貿易伙伴。台灣版權對大陸輸出比例大,台官員估計占了80%以上。台灣“文化部”出版的《2012年圖書出版産業調查報告》,台灣圖書出口以香港爲最大,約10.65億元新台幣,占44.4%,馬來西亞居次;盡管對大陸圖書銷售比例持續上昇,由2011年的6%上昇到2012年的9.8%,但總額不大,僅有2.4億元新台幣。台灣“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在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大陸主動爲台灣圖書進口開放“緑色通道”,未來台灣對大陸圖書出口比例將上昇到15%。

  在媒體産業方面,2011年大陸取消台灣電影在内地上影的配額限制,2012年又進一步放寬台灣電影、合拍電影、投資影院等各項條件。2001-2011年,兩岸合拍電影達39部,占大陸合拍片的9.8%。ECFA簽署後,台灣電影在大陸上映了15部,創造了15億元新台幣的票房收入,大陸電影在台灣上影總計42部,但票房收入少,合計只有5000多萬元。

  在藝術品交易方面,2011年,兩岸藝術品交易進出口規模爲1492萬美元,其中大陸(包括香港)對台出口爲1339萬美元,較2002年的188萬美元增加了約6倍。

  (三)兩岸文化市場相互開放規劃

  除了ECFA“早收清單”中開放電影等少數文化産品貿易外,2013年6月兩岸簽署的《海峽兩岸貿易服務協議》(目前仍在台灣立法審議之中),進一步擴大兩岸文化市場開放,有利兩岸文化貿易發展與兩岸文創産業合作。其主要相互開放承諾如下:

  一是視聽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承諾。台灣承諾,進口大陸電影片配額從目前每年10部增加到15部;大陸承諾較爲廣泛,包括電影或録像製作服務、録像分銷服務與録音製品分銷服務,具體有:允許大陸電影片及合拍片在台灣進行後期製作及冲印作業;允許台灣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加注標準漢字字幕;允許台灣設立獨資企業,並經營音像製品的分銷業務;允許台灣企業與大陸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大陸主管部門批準,在大陸發行放映;允許台灣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大陸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通過後,由中影集團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在大陸發行放映,但均須加注標準漢字字幕。

  二是娱樂、文化和體育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承諾。大陸主要對台開放演出場所經營與網絡遊戲:允許台灣設立由台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台灣對大陸的承諾與開放主要包括演出場所經營、運動場館營運與游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游樂區)三部分:允許大陸合資、合伙形式設立 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但陸資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允許大陸在台獨資經營運動場館(高爾夫球場除外);允許大陸企業獨資經營游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游樂區)。

  三是出版分銷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承諾。大陸對台承諾,對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出版物分銷企業的最低註册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現國民待遇;台灣没有對大陸開放。

  四是印刷服務業。台灣對大陸承諾開放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業,但限於合資投資台灣現有事業,陸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0%;大陸承諾:允許台灣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大陸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允許台灣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業務,最低註册資本比照大陸企業;允許台灣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圖書的校對、設計、排版等印刷工作;簡化台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台灣圖書進口緑色通道。

  五是網絡遊戲服務的市場開放承諾。大陸承諾,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况下,對進口台灣研發的網絡遊戲産品進行内容審查(包括專案審查)的工作時限爲2個月。台灣對大陸開放綫上遊戲業,但僅允許大陸獨資經營綫上遊戲的製作與研發服務。

  六是廣告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承諾。台灣承諾開放大陸企業獨資經營廣告服務業(廣播電視廣告業除外);大陸則未對台灣開放廣告服務業。

  七是其他文化貿易的市場開放承諾。台灣與大陸相互承諾、開放獨資經營筆譯和口譯服務(台灣稱翻譯及傳譯服務)、獨資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業、獨資經營復制服務業、獨資經營攝影服務、市場研究服務業(僅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其中台規定可合資、合伙,大陸僅承諾允許合資)等。另外,台灣承諾開放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允許合資且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等。大陸對台承諾開放允許台灣獨資經營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允許台灣企業獨資經營,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試點舉辦展覽;委托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在當地舉辦的涉台技術展覽會,但須符合相關規定。

  三、建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的有利條件與面臨的主要困難

  依目前海峽兩岸文化貿易發展形勢、兩岸文創産業發展政策、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文創産業市場開放規劃、兩岸文創市場以及北京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的優勢平台,爲建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加强京台文創産業合作與擴大兩岸文化貿易提供了重要條件,但同樣也面臨不少困難與挑戰。

  (一)建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的有利條件

  一是具有重要的政治、經濟雙重戰略意義,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政治條件。建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推進兩岸文創産業合作與文化貿易,不僅有助於推進包括文創産業在内的兩岸經濟合作,而且是對於促進兩岸文化交流、弘揚中華文化、提高中華文化軟實力、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這是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未來能否獲得中央政策支持的關鍵所在。

  二是中央大力支持對外文化貿易的政策舉措提供了重要的發展機遇。中央不僅大力發展與支持文創産業發展,而且更加重視對境外文化貿易。日前國務院出台的《關於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的意見》,提出一系列支持對外文化貿易發展的政策措施,同樣適用於海峽兩岸或對台文化貿易,從而爲推進兩岸文創産業合作與兩岸文化貿易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也是北京建立對台文化貿易中心難得的政策機遇與歷史機遇。

  三是北京的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已獲利國家批準,享有先行先試等諸多優惠政策保障。文化部批準建立北京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成爲大陸首個文化保税區,享有國家綜合保税區的特殊政策,同樣適用於對台文化貿易。

  四是北京文創資源豐富,市場龐大,對台文化貿易合作得天獨厚。北京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尤其是高校與科研機構高度集中,文化事業發達,文創企業衆多,文創人才豐富,具有開展兩岸文創産業合作與發展兩岸文化貿易的巨大優勢。據北京市統計局公佈的北京市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到2013年底,全市共有文化創意産業法人單位14.6萬個,從業人員183.6萬人,資産總額2594.7億元人民幣,收入總額12377.4億元。北京市文創産業正由“集聚區”向“功能區”轉型,預計到2020年將建成20個文創功能區,力争創造80%以上的産業收入。

  五是京台文創合作已有多年經驗積累。京台文創産業合作與京台文化貿易一直走在大陸各省市區的前列,建立了多個合作平台,包括2005年開始舉行每年一次的“京台文化節”、2006年開始北京每年11月舉辦北京文博會(2007年開始設立台灣文創精品館、京台文化創意産業展(原海峽兩岸文化創意産業展)與石京山區“台灣文化創意産業聚集區”——北京台灣街項目等。

  六是北京歌華集團作爲北京市政府重點支持的文化企業集團,又是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的主營企業,政經資源優勢明顯,並有豐富的經營團隊與管理經驗。

  (二)設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面臨的主要困難與障礙

  建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雖然具備了一定有利條件,但在推進過程中也面臨不少障礙與困難,需要逐步克服與解决。

  一是政策法律限制障礙。文創産業屬特殊産業,兩岸文創産業合作與文化貿易受兩岸政策法律限制較多,尤其是台灣對大陸文化産品進入台灣或文化産業投資管制甚嚴,一直實行不公平、不合理的政策待遇。如2001年台灣加入WTO時,已取消對進口境外電影的限制,唯獨不適用於大陸,目前台灣對大陸電影片進口實行嚴格配額限制,每年只能進口大陸10部電影在台上影,而且由抽籤决定。目前台灣當局對兩岸文化貿易與文創産業合作堅持“以台灣爲主,對人民有利”以及“出寬進嚴”的政策,即對台灣文創企業到大陸合作或台灣文化産品出口大陸限制相對較少,而對大陸文創企業或文創産品進入台灣則管制嚴格,嚴重影響到兩岸文化貿易與文創産業合作。

  二是兩岸政治體制差异、意識形態差异與兩岸政治的敏感性,增加了兩岸文創産業合作與文化貿易的困難。如新聞、媒體、出版、影視、網絡等文創産業,文化性强、政治性强、政策性强,而且與意識形態密切相關,較爲敏感,容易引起争議,增加了兩岸文創産業合作與兩岸文化貿易的困難。如台灣方面有人主張大陸應停止封鎖台灣新聞網站、停止對台灣電台節目的電波干擾、同意台灣雜誌書刊到大陸發行等,均是十分敏感的問題。尤其是台是一個藍緑分裂與對抗的社會結構,不少文創企業與人士意識形態明顯,認同“台獨”,增加了兩岸文創合作與文化貿易的政治風險。另外,當前台灣社會“保護主義”與“反中意識”日益盛行,反對向大陸開放文化市場,也影響兩岸文創合作與兩岸文化貿易發展。

  三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實施出現變數。該協議的一個重要内容是擴大開放兩岸文化服務市場,有助於兩岸文創産業合作與兩岸文化貿易,但由於島内政治對抗與社會的復雜性,該協議在島内引起很大争議與反對聲音,導致該協議在台“立法院”審議受阻,並達成“先立法,後審議”的共識,並適用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目前台灣“立法院”正在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何時完成立法存在不確定性,必然影響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審查通過與實施,進而影響到兩岸文創産業合作與兩岸文化貿易發展。

  四是台灣文創企業規模小,經濟實力不足。台灣文創企業規模偏小,約九成以上屬於個體或小型甚至微型企業,大型文創企業尤其是文創企業集團少,文創企業年平均營業額僅1000萬元新台幣(約200多萬人民幣),即使企業規模較大的廣播電視、産品設計、出版等文創企業,年營業額也多在數億元而已。據調查,2011年,營業額超過1億元以上的出版企業占12.9%。這與大陸文創企業衆多、有大型文化企業或企業集團、資本實力雄厚有很大不同,加上雙方文創企業經營理念、營運模式的差别,必然會影響兩岸文創企業合作與兩岸文化貿易的發展。

  第二節  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功能定位與發展設想

  在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文化保税區)内專門設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主要目標是鼓勵與引進台灣文創企業,推動兩岸文創産業合作,促進兩岸文化貿易發展,實現兩岸經濟文化融合。其功能定位與發展設想是,在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範圍内建立具兩岸文化貿易制度框架、經營業態與營運模式。

  一、建成台灣文創産品展示展覽、倉儲物流與交易中心

  這是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的基本功能,同樣適用於對台文化貿易中心,只是要更多體現對台元素或兩岸特色。

  (1)由歌華集團主導,在有關部門協助與支持下,與台灣文化部門或行業協會合作,建立台灣文創産品展示展覽、倉儲物流與交易中心,爲涉台文化與藝術品經營機構、文化藝術品或高端收藏品物流企業等提供運輸中轉、保税存儲、檢測修復、商品入境等專業服務,建成具有兩岸特色又符合國際標準的兩岸文化藝術品展示展覽、中轉、存儲與傳輸服務平台。

  (2)建立具台灣特色的寶石産品(如紅珊瑚、花蓮玉、台灣藍寶、北投石等)、台灣特色工藝産品(如琉璃與法藍瓷等)與台灣傳統工藝(綵繪、漆藝、編織、油紙傘等)、台灣藝術字畫等爲主的台灣文創産品交易平台。

  (3)適應現代新經濟發展與文創産業新業態,在中心建立兩岸文化貿易跨境電子商務平台。

  二、建成兩岸文創與文化貿易企業聚集中心

  在完善基礎設施與硬件設備基礎上,歌華集團要積極進行招商引資,吸引具備一定條件的大陸涉台文化貿易或文創企業、境内外台資文創企業、台灣島内文創或文化貿易企業進入中心,從事文創産品研發、創意、製作、加工、生産、采購分銷、配送與貿易等業務,形成兩岸文創及兩岸文化貿易的企業聚集中心,以發揮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的企業群聚效應與規模效應。

  三、建立涉台文化商品交易服務中心

  歌華集團作爲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的營運企業與服務提供商,可在中心内爲涉台文化貿易、文化産品進出口代理、涉台文化貿易政策諮詢、涉台相關金融業務等提供中介服務,形成具兩岸特色的對台文化産品進出口貿易與中轉口岸。

  四、建立台灣文創産品與文化貿易的加工製作中心

  (1)建立兩岸文創産業研發中心。鼓勵兩岸文創企業在中心設立涉台文創産品研發中心,研發與創新兩岸文創産品,提高兩岸文化産品競争力。

  (2)建立台灣文創工廠或工作坊。大力引進兩岸各類文創企業,在中心建立文創工作室或工作坊,如台灣藝術創作室、台灣傳統工藝製作坊等,進行各種各樣的文創産品加工、製作,形成知名的台灣文創産品製作中心。

  (3)建立台灣傳統企業轉型文創企業示範基地。鼓勵有意從傳統産業向文創産業轉型或將傳統制造業企業文創化的台資企業進駐中心,對傳統制造業進行文化元素的加工、改造、包裝,提昇産品的文化價值與附加價值,從而將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發展成爲台灣傳統産企業轉型爲文創企業的示範基地。

  五、建立台灣文創人才“駐區制度”,吸引台灣優秀人才進駐中心

  爲吸引台灣文創人才進入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從事文創經營活動,建立台灣文創人才尤其是各類藝術人才的“駐區制度”,通過優惠政策鼓勵台灣雕塑、繪畫、珠寶、書法、藝術等各類優秀文創人才常駐,從而形成台灣文創人才聚集中心。

  六、確立對台貿易中心引進與對接的重點文創項目

  對台文化貿易中心應將台灣具獨特優勢與競争力的文創産業、企業作爲引進與對接的重點。

  (1)設計産業。設計産業是台灣最具競争力的文創産業,涉及面廣泛,包括了建築設計、産品設計、創意設計與品牌時尚設計等。尤其是台灣有大批優秀的各類設計創意人才。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應重點引進台灣設計創意企業與人才,在中心進行各類文創設計。

  (2)媒體産業。台灣媒體産業發達,是目前台灣産值規模最大的文創産業,也是應極力引進與擴大合作的文創産業。台灣平面媒體集團以聯合報業集團爲代表,旗下有多家報紙、刊物與出版社。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是一個集平面媒體(報紙、刊物、出版)、電視電子媒體等在内的綜合型媒體集團,已在北京設立了旺旺中時文化傳播(北京)公司。這兩個媒體集團是台灣島内正面支持兩岸關係發展的媒體企業,可考慮鼓勵引進中心,從事相關文創活動。

  有綫電視是台灣重要文創産業之一,知名有綫電視企業包括凱臂、中嘉、台灣寬頻、台固媒體、台灣數位光訊科技等。其中,台灣數位光訊科技集團是台灣中部地區最大的有綫電視與寬頻經營公司,也是台灣兩家本土系統企業之一,有節目上架平台與節目製作團隊,希望與大開展節目製作合作、影片貿易、新媒體與機頂盒合作等,目前與大陸有溝通管道,可積極促成該公司在北京對台貿易中心落户及進行相關業務合作。

  (3)影視産業。台灣在影視内容製作方面有較强優勢,尤其是電影産業是可引進的重要目標。近年台灣電影産業出現回昇發展態勢,有一批知名電影公司如台灣福斯電影公司、台灣第一影業公司、台灣萬年青影業公司、台灣年代影視事業公司、台灣大霹靂電影工作室、台灣金鼎影業公司、李安電影公司、台灣蒙太奇影業公司、台灣中影公司、候孝賢電影公司、台灣楊德昌電影有限公司、台灣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可積極引進這些電影公司進駐中心進行相關産品製作、加工與增值服務,産品可出口内地、境外或回銷。最近,台灣兩大影城企業國賓與秀泰兩家公司,與大魯閣纖維公司合作,成立台灣首個整合型的電影公司——華聯國際多媒體公司,由秀泰影城公司執行董事廖偉銘擔任董事長,主要從事影視製作、發行、藝人經紀等多元化經營,預計一年拍攝3-6部電影。北京對台貿易中心可將這一新的華聯國際多媒體公司作爲引進對象。

  (3)動畫動慢産業。動漫産業已成爲海峽兩岸重點發展的文創産業。其中,台灣動漫産業發展較快,産品製作精良,具有國際競争力,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應重點引進台灣動漫企業在中心進行創作、製作、加工及進行對外産品貿易。其中,成立於1978年的台灣宏廣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卡通動畫專業加工企業,1986年開始與迪斯尼合作,迪斯尼70—80%的動畫片製作由宏廣公司完成。其中,美國迪斯尼公司推出的動畫電影《獅子王》,成爲最成功的動畫電影,其幕後製作者就是台灣宏廣公司。應争取包括宏廣公司在内的台灣動漫製作企業進入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設立分公司,進行動慢設計、製作、營銷與文化産品貿易等。

  (4)出版業。這是一項較爲敏感、但有合作潜力的文創産業發展項目。可特别允許台灣出版企業在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經營雜誌與圖書的印刷、裝訂等業務,産品可回銷台灣與轉口海外華人市場,也可在經過快捷審查後進入大陸境内銷售,並依法繳納優惠進口關税等。

  台灣出版企業衆多,但大型出版公司少,且不同出版社有不同的政治立場,引進台灣出版企業進入需要有一定的鑒别。由香港李嘉誠集團下Tom.com收購的台灣城邦集團則是台灣第一家也是最大的出版集團,應作爲争取引進的重點對象。另外,台灣聯合報集團下的台灣聯經出版社、幼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尖端科技軍事雜誌社、海峽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出版企業,也應鼓勵引進。

  (5)廣告業。這是兩岸主要文創産業之一,2013年大陸廣告經營額首次突破5000億元人民幣,成爲僅次於美國的世界第二大廣告市場,其中北京是大陸廣告業最發達的地區之一。台灣廣告業規模雖不如大陸,但仍是台灣最具競争力的文創産業,是對台文化貿易中心應争取引進經營的主要文創産業之一,應大力引進,開展合作,鼓勵在中心進行廣告策劃、設計、製作、加工與營運。

  (6)新媒體與遊戲産業。新媒體與遊戲産業是發展最快的文創産業之一,兩岸各有優勢,是中心重點引進與發展的産業之一,可建成兩岸新媒體與遊戲産業中心。台灣原創傳媒公司(www.ominc.com.tw)是台灣第一個以建構新媒體平台(互聯網與移動互聯網)爲主要營運目標、目前計劃掛牌上市。該公司將以獨特的商業模式,整合綫上直播、視頻、遊戲、微信、電子商務平台等,結合綫下活動,充分利用“020模式”(online to offline)打造全球華人頂尖文創傳媒平台,並計劃以大陸爲主要市場,建立兩岸文創傳媒平台,爲台灣文創公司與産品開拓通路。該公司已與北京博瑞公司、中澤嘉盟基金及擁有5萬多個微電影的亞太傳媒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並結合台灣寶華數位文創、躍迹認知創意整合、風雲娱樂、神殿音樂等多家文創公司,進軍全球華人文化娱樂市場。這是應重點引進的台灣文創企業。

  (7)綜合型文創産業。台灣誠品是台灣爲數不多的文創知名品牌企業或大型文化企業集團。誠品是一種新型文創産業控股集團,主要經營内容包括了誠品本業(書店、畫廊、展演)、誠品生活(商場、餐旅)、誠品行旅、誠品物流與誠品藝文基金會等,2013年營業收入達130億元新台幣。日前,誠品在蘇州建立了在大陸的第一個經營據點,而且是一個全新的經營模式,集購地、建造、住宅、複合圖書、文創商品、展示等於一體的綜合型文創經營形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應争取誠品集團將其部分經營内容如展演、畫廊與物流等引文化貿易中心。誠品書店有25萬種書目,270萬册圖書,10萬種品項、180萬個文具、影音等商品,每年物流與倉儲需求龐大,進入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可實現保税,節省成本,促進合作。

  (8)多元文創制作與文化貿易産業。台灣年代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較實力的綜合型文創企業,經營範圍涉及演藝、廣告、圖書出版、文化與娱樂用品批發與零售、電視節目製作等,是可引進的重要對象。台灣鵬博策略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是台灣一家小型、總部位於台灣新北市的文創公司,主要經營範圍涉及影視製作、藝術授權、文創設計、文化商貿(藝術品外銷、雙向貿易)與宣傳、行銷等。目前在大陸的北京、山西、貴州等設立了分公司。可鼓勵其進入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並通過其引進更多台灣文創企業的進入,開展文創産品加工、製作與貿易。

  第三節  相關政策建議

  建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加强兩岸文創産業合作及促進兩岸文化貿易,具有政策上的特殊性,政治上的敏感性與實施中的困難性。爲做好建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這項工作,提出一些初步政策性建議。

  一、争取中央與地方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支持

  建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不是一項單純的兩岸産業合作項目,而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涉及兩岸文化交流合作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大政治問題,需要中央有關部門與北京市政府給予足够的重視、支持與協助。

  二、用好、用活中央與地方支持文創産業的現有政策

  中央有關部門制訂了許多支持文創産業與開展對外文化貿易的政策措施。商務部提出,將依託自由貿易園區、港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進一步研究建設一批文化産品和貿易出口平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擴大文化出口規模,並將會同財税部門,對文化服務出口、境外投資、營銷渠道建設、市場開拓、文化貿易人才培訓等方面給予專項支持,同時推動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産品和服務出口實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的建設應抓住這一難得歷史機遇,充分用好、用活這些政策精神,加快建設步伐。

  三、制訂《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發展暫行辦法》

  中央已批準北京建立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實施綜合保税區的相關制度。在該基地内建立健全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由於文化産品與製造業有很大不同,外商、台商也不易瞭解政策規定,需要北京市政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訂《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發展暫行辦法》,作爲推動對台文化貿易與文創産業合作的政策指南以及法制化建設的制度保障。

  四、建立快速審查機制,改事前“許可制”爲事後“報備制”

  部分文創企業涉及媒體、出版、輿論宣傳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與敏感性,台灣文創企業在大陸投資審批程序復雜,時間長,影響其進入大陸的積極性與合作意願。建議北京市政府對進駐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的台灣文創企業或大陸涉台文創企業,實行更爲便捷快速的審查機制。對投資金額在一定額度以下(如500萬美元)在中心申請設立經營企業的台灣企業不必事先審批許可,而是實行事後“報備”。

  五、實施投資經營項目的“負面清單”制度

  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要突破現行國家對文化産業準入的政策限制。國家發改委與商務部於2011年12月修訂、2012年1月31日施行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標”(台商類比外商)規定,在文化産業領域,僅演出場所經營一項列爲鼓勵投資項目,新聞機構、出版業務、影音出版製作業務、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公司、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綫公司、新聞網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等七項爲禁止項目。這些禁止或限制的項目多是台灣優勢文創産業,若不能在對台文化貿易中心開放,將大大影響中心發展。爲適應對外經濟開放與經濟自由化趨勢,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除對較爲敏感的新聞、互聯網等實施審查制外,對台灣其他文創産業進入貿易中心實施更加開放的“負面清單”制度。

  六、率先實施兩岸服貿協議規劃開放但尚未實施的文化服務項目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兩岸文化服務市場有一定的開放,尤其是大陸對台開放多項文創産業,該協議在台尚未完成法律程序與正式實施前,可率先允許台灣相關文創企業進入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進行經營,先試先行,爲未來進入大陸市場積累經驗。

  七、加强知識産權保護,提供法律諮詢業務

  文創産業或文化産品大多涉及知識産權保護問題。推進兩岸文化産品貿易一定遵守兩岸兩會於2010年制訂的《海峽兩岸知識産權保護合作協議》以及海峽兩岸各自的相關法律政策規定,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影響合作。同時,要建立兩岸文化産品貿易與文創産業合作的法律諮詢制度,提供文化産品服務者的法律服務,保障企業權益。

  八、加大財政、税收與金融支持力度,提供奬勵制度

  台灣文創企業規模小,財力不够雄厚,進入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經營,需要提供一定的財政、税收與金融支持。金融政策的重點是發展文化金融,鼓勵金融支持文創,除政策性金融機構對文創産業經營與文化産品出口提供金融、資金支持外,鼓勵商業金融企業以融資、贊助與投資等三種方式支持文創。借鑒北京正在規劃的“北京文化金融合作試驗區”,率先在北京對台文貿易中心設立“京台文化金融合作試驗區”,促進區内金融支持文創與文創帶動金融業的發展模式。另外,借鑒中國文化産業投資基金設立對台文化貿易發展基金,或在該基金下設立對台文化産業合作專項基金。

  第四節  結論

  建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雖然具有重要的經濟、政治意義,而且在理論上具備了一定的有利條件,有良好的發展機遇,但要實現這一目標仍面臨不少困難,尤其是部分涉台文創産業與文化貿易具高度的政治性與敏感性,在推進過程中需要特事特辦,需要地方政府甚至中央的大力支持,方能取得進展或成功。在推進工作還要處理好幾個問題,做好幾項工作,對於可能的困難有足够的思想準備。

  一是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的核心定位問題。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本來與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功能一致,重點是擴大對台文化出口,但現實是由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與敏感性,加上台灣社會的復雜性與台當局政策限制,要將擴大對台文化出口作爲核心目標定位則非常困難,難以實現預期目標,因此重點應爲鼓勵台文創企業進入、進行文創加工、製作、營運與對外出口或轉口,即建立“境内關外”的台灣文創制造中心與兩岸(中華)文化對外貿易發展中心。

  二是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與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的關係問題。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是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文化保税區)内的一個獨立運作園區或單位,應與其基本功能保持一致性,同時又要區别與差异,要充分體現台灣文創特色或兩岸文化特色。其困難在於,將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與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區隔,對台這一塊若没有特别或更大的優惠政策,不足以引進足够的台灣文創企業,影響營運規模與對台文化貿易績效。

  三是要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即文化保税區項目“從政府支持、企業主導”的操作模式轉型爲“政府主導、企業運營、多主體參與”的運作模式,有利有弊。特别要吸取北京石京山台灣文化創意園(台灣街)經營失敗的教訓。建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既需要考慮兩岸政治特殊性,需要政府大力政策支持,但政府又不能過度介入與干預,應由市場主導、企業營運。

  四是要在現行基本形勢分析基礎上,由專業機構與企業合作提出具體規劃方案。目前完成這一報告重點是對設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的基本形勢分析、功能定位、建設目標、主要引進産業内容與應注意事項的初步設想,而不是具體的政策規劃與實施方案,這需要專業機構與企業合作研究、論证並制訂具體實施方案。

  五是要進行廣泛宣傳,做好推廣、推介與招商工作。目前台灣業界對北京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或設立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還不清楚,更不了解具體的支持政策。在正式確立對台文化貿易中心後,需要做好充分的對台宣傳、推廣與招商工作,才能取得實質性進展。

  六是與台灣相關機構簽署戰略合作協議,有效推動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的建設。在條件成熟後,北京歌華集團可選擇與台灣適合的文創園區、文創行業協會或知名文創大企業簽署戰略合作協議,推動北京與台灣文創産業合作,加快建設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

  七是將港澳地區納入北京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爲突破對台文化貿易中心的局限性,擴大中心營運範圍與經營規模,建議將港澳納入,享受對台相同的文創合作與文化貿易政策待遇,創造更大營運空間,進而形成北京大中華文化貿易中心。

  (2015年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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