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目分類 出版社分類
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廉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讀《廉正箴言》的思考
在《廉正箴言》的後記中,編者對“廉正”作了以下的解釋“‘廉’即廉潔、廉明、遜讓、剛直,‘正’即正派、正直、公正、剛正”。翻開《現代漢語詞典》可以看到對“廉正”一詞的解釋即“廉潔正直。”“廉正”就是要維護公平正義,做人民的好公僕。“廉者,政之本也,民之惠也;貪者,政之腐也,民之賊也。”廉正的政府能尊重民意,制定出臺的政策能代表廣大人民的利益,群衆反映的問題能得到及時妥善解决,社會秩序的“穩定係數”將得到極大提昇。官能清則冤抑漸消,吏能廉則風俗自厚,和諧社會的一面也呈現出來了。細細品味才發現《廉正箴言》的内涵與建設和諧社會緊密聯繫。
一、廉正是爲民做主、爲民解憂的責任感,能及時妥善處理人民内部矛盾
“共産黨員是一種特殊的人,他們完全不謀私利,而只爲民族和人民求福利。他們生根於人民之中,他們總是人民的兒子,又是人民的教師,他們每時每刻地總是警戒着不要脱離群衆,他們不論遇着何事,總是以群衆的利益爲考慮問題的出發點,因此他們就能獲得廣大人民群衆的衷心擁護,這就是他們的事業必然勝利的根據。”“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持深入基層、深入群衆,傾聽群衆呼聲,關心群衆疾苦,時刻把人民群衆的安危冷暖掛在心上,做到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係,利爲民所謀”“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對人民負責,爲人民謀利益,接受人民監督。”“民事不可緩也。”類似這樣的箴言在《廉正箴言》一書裏可以信手拈來,句句藴涵着不可估量的力量,這些話語告訴我們:廉正是一種責任感,是一種爲民做主、爲民請命的責任感。一個廉正的政府不僅僅要杜絶貪污腐敗,更重要的是做到公平正派,關心民衆,愛護民衆,及時妥善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内部矛盾,做一個有親和力的、以人爲本的服務型政府。
(一)從嘉禾拆遷事件看某些官員爲民責任感的缺失。
湖南嘉禾拆遷事件讓偏僻的嘉禾縣成了2004年社會關注的焦點之地,這場拆遷與反拆遷、“株連”與反“株連”、官權與民利之争的拆遷事件因調查組介入而暫告平息。在强制拆遷事件中被抓的3位居民已獲釋,11名受拆遷事件降職和調離處分的公職人員也已返回原工作單位,處分全部撤銷,但是,政府提出“誰影響嘉禾一陣子,我就影響他一輩子”的霸道口號仍讓人覺得膽戰心驚。在拆遷事件中,公衆關注最多的就是嘉禾縣“濫用行政權力”,有人甚至將其稱爲“行政暴力”。事件被中央電視臺曝光後,嘉禾縣縣委書記周某不是向當地人民作出檢討,而是“親自”趕赴北京,專程向中央電視臺和有關欄目組作匯報,把嘉禾縣人民晾到一邊。嘉禾縣的做法告訴我們,在一些地方官員眼裏至少有三個無足輕重:一是人民在他們眼裏無足輕重。二是上級立法機關在他們眼裏無足輕重。三是“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係、利爲民所謀”的要求也無足輕重。在這些官員的眼中,政績是最重要的,自己的利益是最重要的,爲民請命、爲民負責成爲無足輕重的事情。這種無視民衆的做法必然會引起公憤,構建和諧社會也就無從談起了。
(二)掌握新形勢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點和規律。
近些年,人民内部矛盾呈現以下新的特點和規律:1.經濟利益性矛盾突出。目前我國社會向多元化、復雜化的社會結構轉變,隨着改革的深化龢利益格局的調整,人民内部矛盾會越來越集中在經濟利益關係上,由於社會生産的發展尚不能充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使得利益上的矛盾十分突出。這就使經濟利益矛盾成爲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源性矛盾和主導性矛盾。2.矛盾的群體性增强。在大規模的利益調整和政策變動中,受到影響的往往不只是少數人,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的矛盾交織在一起,相互滲透,牽一發而動全身。一些具有共同利益的群衆,容易集合起來形成群體性事件。3.干群矛盾增加。在改革過程中作爲社會管理者的領導機關與群衆之間的矛盾加大,一些領導幹部嚴重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與群衆之間的矛盾,特别是少數領導幹部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甚至腐化墮落,嚴重破壞了干群關係,出現了群衆集體上訪、越級上訪、跨區域串聯上訪的現象,甚至出現聚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阻塞交通、滋事騷亂等違法犯罪行爲,對社會的穩定造成很大影響。4.矛盾的解决難度加大。當前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是群體性矛盾産生的原因日益復雜,有些矛盾往往是由多種因素共同促成的,處置的政策性日益增强,處理的難度日益加大。
(三)爲民責任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建立暢通、公正、規範的社會利益表達機制,保證人民群衆的利益訴求能够及時、有序、充分得到表達。“群衆利益無小事”, “堅持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必須落實到關心群衆生産生活的工作中去。”“我們的責任,是向人民負責。每句話,每個行動,每項政策,都要適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錯誤,定要改正,這就叫向人民負責。”人民群衆是實現社會穩定的根本力量,但這一力量能否真正發揮積極的作用,取决於我們對社會公平問題的真正解决。如果社會公平解决好了,人民群衆就會成爲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力量;如果不去解决或者没有解决好,就會把人民群衆推向社會穩定的另一面。“廉正”從經濟上、精神上、法制上加强對政府官員的管理和約束,使他們産生爲民做主、爲民請命的責任感,深刻認識到没有穩定就没有和諧,没有穩定也就没有發展,穩定壓倒一切。但穩定並不是目的,我們是要通過穩定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創造條件,滿足人民的需要,進而實現人的發展,這才是目的。在看清楚當前新形勢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同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對人民負責,尊重民意,並以此爲研究和解决問題的出發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進而取得群衆的衷心擁護和支持,民意就將成爲推動和諧社會的良性發展的强大動力。
二、廉正是從法制上深入健全和諧社會
廉正代表着公正、公平、合理,只有在公平正義的社會“和諧”才有落脚的地方。和諧的社會是共同的、互助的、協調的,是以公平正義精神爲靈魂所引領的社會,而法治恰恰就是人類的公平正義之術。要擁有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光靠加强政府官員自身的修養是不行的,更重要的是從法制上完善管理,只有依靠法制,“和諧”才能在社會上長期、穩定地站穩脚跟。
(一)維護公平正義的重點是反腐。
廉正是與腐敗相對立的,一個腐敗的社會不可能讓公民享受到公平正義。要維護公平正義,反腐以及有效防腐是當前法治的重點。我們必須看到,“腐敗現象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一個基本亂源,輕則引起群衆的反對和不滿,重則會引起‘第二次革命’,造成幹部‘霸王别姬’、黨和國家改變顔色的局面。”當前,腐敗已經嚴重敗壞了共産黨在民衆心目中的形象,極大地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腐敗引起的社會矛盾不斷激化,社會衝突日益加劇。解决腐敗問題的最根本途徑,就是建立健全法制制度來實現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我國的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社會關係和社會利益格局將繼續發生深刻變化,如何把握好公權與私權的範圍,如何在注重廉政監察立法的同時,加强執法監察方面的立法工作,促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這些都需要在新的實踐中作出回答。
(二)參考新加坡有效反腐和防腐的法治。
根據2004年位於柏林的國際透明度組織對全球146個國家及地區發佈的貪污現象指數,中國與叙利亞、沙特阿拉伯並列第71名,與排在第五名的亞洲最清廉的國家新加坡相比,中國防腐的力度相差甚遠。長期以來,新加坡的貪污指數排名都是位於世界前10名之内的,而且其排名逐年趨於向前,是亞洲最清廉的國家。新加坡實現和長期保持廉潔的一個重要因素是依法治貪,把建立健全防止官員貪污的法律制度作爲廉政建設的主要内容,使肅貪倡廉規範化、法律化和制度化。《防止貪污法》是新加坡基礎性的預防職務犯罪立法,自1960年頒佈實施以來經過了七次修改,對賄賂的内容和範圍、受賄的形式、受賄的主體,尤其對賄賂犯罪的機構及其職權和調查程序等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把肅貪倡廉的各項活動都納入法律調整的範圍。如該法規定,當公務員收到了無法推辭的禮品後,要趕快將它交給各單位負責處理禮品的負責人,如果受禮人想要保存禮品,則由專人估價後,照價收買。這既可防止公務員因爲不懂得怎樣處理各種無法推辭的禮品而失足,也使那些想借故無法推辭而有意接受各種報酬或好處的公務員無空可鑽。
此外,新加坡於1988年頒佈了《没收貪污所得利益法》,該法詳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貪污犯罪案件過程中,發佈没收貪污所得財産的命令的條件及其程序,以及没收貪污所得財産的範圍,法院没收貪污所得財産的命令的執行程序等,具有極强的可操作性。新加坡設有直屬總統領導的貪污賄賂調查局,其具有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檢查政府機關工作程序的權力,並提出相應的預防措施;對新委任或者即將晋昇的官員,還具有進行廉政審查的權力。反貪污調查局的反貪污調查,任何人不得拒絶。
新加坡還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官員廉潔的制度,如財産申報制度、法院宣誓制度、行爲跟踪制度等。其中的“公務員日記制”規定,公務員每天按規定必須記録自己的公私活動,然後由監督部門審查,若有隱瞞作假,即予處罰。這就大大强化了在腐敗行爲實施前的人的自我心理約束,可以有力地預防腐敗行爲的發生。現在新加坡已經建立起非常有效的輿論氛圍,人們已經把擔任公職貪污受賄的人看成了社會公敵。
規範、完善、具體、嚴厲是新加坡立法建立廉正政府的重要特點。規範現有廉政法規和制度,廢除已經過時的規章制度,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各項規章,盡快立法,使之具有權威性。完善行政規範的法規,使政府職能部門有一個共性的行政標準及行政程序來規範行政行爲。重點是推行政府的機構職能法定化、内部管理法定化、投資行爲法定化、招標采購法定化、工作程序法定化、行政審批法定化、行政收費法定化、行政處罰法定化、行政執法法定化。
(三)維護公平正義的民主法治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礎。
胡錦濤總書記在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對和諧社會作了以下的闡述:“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仍然是我們建設和諧社會努力的首要。除了要用法治有效地反腐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具體、完善、有力的民主法治來保護每個人的公平正義。由於個人天賦不同,運氣不同,每個人的所得不可能是均等的,收入、地位上的差距是任何社會都難以避免的。只要規則是公平的、執行規則的過程是正義的、判定結果是公正的,則人們就能接受這些差距。因此,公平正義取决於規則制定過程之民主,規則本身之公平,及規則執行之正義。公平正義是對民主程序與法治秩序下所形成的國家與個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的描述。它要求政府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企業和組織,並要求政府給不同群體平等地提供與政府溝通的渠道,使他們都可以參與政府立法和公共决策以表達訴求。同時也要求,政府應當通過民主建設,爲不同群體之間的博弈提供平臺。還要求通過公正的司法體系,讓每個遭受損害者都能找回正義。
民主法治是目標與手段的統一,是社會主義社會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要實現的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都需要民主法治的支持,需要以民主法治爲基礎。“和諧社會”,以“民主法治”爲首,首先必須强調的是伸張人民民主權利,規範政府,將政府的全部活動導入民主法治框架。民主程序與法治政府,乃是和諧社會的制度基礎和前提條件。中國古聖先賢無不向往和諧、大同理想,但因缺乏現代民主法治制度,而終究不過是空中樓閣,“和諧烏托邦”一次次破滅。因此,如何穩步擴展民主治理的範圍與程度,如何約束政府行爲建設法治政府,如何讓民主法治深入人心,對於落實和諧社會執政理念,至關重要。黨中央已經明確把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特徵視爲和諧社會最重要的特徵,法治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標就是社會和諧。没有法律的調整和支撑,社會公平正義目標就不可能實現,實現和諧社會也就成爲一句空話。作爲普通老百姓,我們也必須要有民主法治的意識深入心中,去做一件事情時,先要問問:我這樣干違法嗎?如果是違法的,我就不能幹,這種意識會使社會成本降低很多。但是如果人人都想,我先把事情幹了,違法的話出點錢就没事了,那就是看誰的錢出得多,這樣的社會成本是以自毁作爲代價的,社會成本驟然提昇,和諧社會自然很難建立。
廉正,從政府官員自身的條件出發,從其言行舉止出發,從其所處理的各項大小事務出發,真實地闡述公平正義,無微不至地醖釀和諧。“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一個廉正的政府爲和諧社會的構建準備了各種有效的途徑,爲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基石。
(作者:林佳瑜 陳東海 劉柏藩,分别係廣東工業大學圖書館初級館員,廣東省教育廳紀工委幹部,廣東技術師範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