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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繼黨的十五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後,十六届四中全會又提出“堅持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這是從黨的執政能力的角度進一步把“和諧”思想系統化、理論化。“和諧社會”這一概念的提出,把社會主義事業的總體結構由原來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三位一體發展爲包括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内的四位一體,并且把建設和諧社會作爲衡量執政黨執政能力的重要指標。構建和諧社會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起着巨大作用,和諧社會應當是立法公平、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法治社會。

  一

  無論是人與人的關係、人與社會的關係還是人與自然的關係,本質上都是社會關係,這種關係經法律調整上昇爲法律關係,大致分爲兩類:一類是公法關係,另一類是私法關係。前者在法律上表現爲權利與權力的關係,後者在法律上表現爲權利與權利的關係。社會關係實質上就是利益關係,理順利益關係,促進利益結構的均衡化,是立法活動的核心問題和基本要求。因此,如何規範權力、保護權利對建構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作爲社會治理的工具,通過對特定的利益衝突設置相應的協調規則,來謀求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以調控社會關係,並最終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就這一角度而言,可以説法律是社會利益的平衡器,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石。現代中國人面對的是一個以市場爲資源配置基礎的社會,個體利益受到了空前的尊重和保護,個體謀求自身利益的行爲必然導致貧富差距龢利益的多元化,這遠比單一利益背景和單一價值觀的傳統農業文明社會存在更爲復雜的和諧問題,而現代社會以新型的廣泛的社會分工爲基礎,利益是人們之間發生社會聯繫的出發點和歸宿,社會成員之間必然存在現實的或潜在的利益交叉和衝突;社會關係主體的利益均衡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在這樣一個利益嚴重分化的社會,必須由一種可以主導和控制利益對立關係的力量來維係和保障社會的和諧,這種力量就是法律。法律是一種以多元利益并存爲基礎的社會調整機制,是市場機制下國家權力調節經濟社會的重要形式。只有運用法律手段,才能充分保護市場主體追逐自身利益的權利,才能平衡社會矛盾,才能激勵市場主體創造出更多的社會財富。立法活動依據特定的價值取向,對相互衝突的利益關係作出取舍,或者對利益實現的先後順序作出制度性的安排,爲社會成員制定共同適用的法律規則,從而保障社會的有序與和諧。和諧社會必然是法治社會,建設和諧社會,除了倡導法治精神外,更應注重法治的制度層面的建設,在制度建構中體現法治精神。

  二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核心和重點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僅要求民衆守法,更加要求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反思西方國家的法治發展史,總結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法治建設經驗,我們不難發現一條基本的法治規律:依法治國的重點和難點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在於建設法治政府。

  就立法權與司法權而言,行政權具有積極、主動、廣泛自由裁量性的顯著特徵,其對公民權益的影響更爲普遍,更爲經常,更爲深刻,幾乎從“摇籃到墳墓”,與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且其强制性關乎公民權益的得失。行政權是把雙刃劍,依法行政有助於理順社會關係,而違法行政則會導致社會關係的惡化。由於行政權對社會運作順暢與否、社會關係和諧與否能够産生重要影響,因此規範和監督行政權就成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點。

  中國當前的社會失調歸過於權力與權利的失衡,公民權利過於弱小,而公共權力過於强大。公共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力的膨脹、濫用和違法行使,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的現象較爲嚴重,嚴重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也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有針對性地根治當前的違法行政問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保证法律的有效實施。僅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是不够的,如果法律不能有效地實施,就難以發揮定分止争、監督政府、保障權利的作用;嚴格實施法律,防止人爲因素影響法律實施的效果十分必要。規範政府公權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健全執法程序,减少和預防可能發生的官民衝突也非常重要。

  三

  美國著名政治倫理學家羅爾斯在其標誌性的巨著《正義論》一書的開端宣稱:“公正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社會公正是穩定社會的均衡器,它反映了社會對其成員的價值引導和倫理關懷,是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社會客觀條件,是社會文明的基礎,在促進社會發展方面具有决定性意義,一個没有公正的社會是絶不可能走向繁榮穩定的;相反,不斷改善社會不公正的狀况,才能有效地化解社會摩擦,增强社會和諧。

  司法是通過個案裁判解决矛盾衝突的活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綫,是保護公民權利、制裁違法行爲的重要手段。社會需要一個權威機關來裁判是非,人民需要一個專門機構來實現正義。憲法賦予人民法院懲罰犯罪、解决糾紛、維護正義的重要職責,法官就要肩負起神聖的使命,做社會正義的捍衛者,做公民權利的保護者。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綫,司法公正是人類自有司法活動以來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題。和諧社會必須建立在公正的基礎上。喪失了公正,社會成員就容易産生怨恨情緒,可能引發各種社會矛盾,從而就無法形成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司法公正意味着合法的權益受到平等的、充分的保護,違法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罰和制裁,無辜的受害人能够獲得應有的救濟。所以説,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機關存在的原因和所追求的目的,也是建立法治社會的關鍵。爲此,需要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增進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利用公正的司法化解各種社會矛盾,解决各種糾紛,調整各種利益衝突,建設和諧社會。

  (作者:邴長策,係華南農業大學人文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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