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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信任:社會資本與經濟繁榮──政府在普遍信任建設中的作爲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同志提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信任既是社會和諧的基礎,也是和諧社會的美好願景。
没有信任,就没有市場的和諧,没有經濟、社會的繁榮與發展。特别是對於廣東而言,要實踐科學發展觀,實現珠三角區域率先現代化的目標,要保持廣東在全國的優勢和吸引力,從宏觀上來講,取决於兩個因素:一是她能否繼續維持和諧的自然生態,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二是她能否創造性地生發出和諧的人文生態,使人際之間和諧相處、誠信友愛。在創造以價值規律爲基礎的市場信任系統工程中,廣東省應該從道德、法律和行政的角度有所作爲。
一、信任:特殊主義的與普遍主義的
對信任的理論研究起始於社會學領域,最早可以追溯到齊美爾。他提出:“没有人們相互間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會本身將瓦解。幾乎没有一種關係是完全建立在對他人的確切瞭解之上的。如果信任不能象理性證據或親自觀察一樣,或更爲强有力,幾乎一切關係都不能持久”。“現代生活在遠比通常瞭解的更大程度上建立在他人的誠實的信任之上。”([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彭志華譯:《信任:社會美德與經濟繁榮·序》,海南出版社 2001年版。)
齊美爾去世後,關於信任的研究一度停落。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以多依奇爲代表的社會心理學家以心理學實驗的方法研究信任。多依奇將信任界定爲:“所謂一個人對某件事的發生具有信任是指:他預期這件事會發生,并且根據這一預期作出相應行動,雖然他明白倘若此一事並未如預期般地出現,此一行動所可能帶給他的壞處比如果此一事如期出現所可能帶來的好處要大。”霍斯莫爾將之改寫成“信任是個體面臨一個預期的損失大於預期的得益之不可預料事件時,所做的一個非理性的選擇行爲。”由此形成對信任的經典定義。在這一定義中,其所反映的一些關鍵用語(預期、不可預料、非理性、“損益比較”)代表了對信任的基本看法。
特殊信任與普遍信任分别是特殊主義原則與普遍主義原則在信任結構中的反映。特殊主義憑藉與行爲者之屬性的特殊關係而認定對象身上的價值的至上性,普遍主義則是獨立於行爲者與對象身份上的特殊關係的。
一個社會是采取特殊主義的價值原則還是采取普遍主義的價值原則,在很大程度上與該社會關係的密度和樣式有關。在一個相對穩定的、頻密的社會關係中,人們傾向於特殊主義原則,而在一個流動的、分化的、异質的社會關係中,人們更傾向於普遍主義原則。最有代表意義的是作爲一般等價物的貨幣的出現。普遍主義的標準在現代社會中開始支配日益繁多的事物。
特殊主義與普遍主義分别搆成了兩種“信任結構”:特殊信任與普遍信任。二者的基本差别是:前者搆成了一個相對較小的信任結構,後者搆成了一個相對更大的信任結構。社會中信任系統的規模與性質是人性及人的能力所使然的。傳統社會的性質是“環節性的”,相似性是人們認同、結合在一起的基礎,人們之間的團結是一種“機械的團結”。在這種社會結構中,特殊主義信任起着凝聚一個個部落、群體或社區的作用。但是隨着分工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之間的交往日益擴大,特殊主義也日顯其弊。交换因其受阻,費用因其激增。爲了簡化日益擴大化了的、復雜的社會交换與社會生活,普遍主義信任開始確立。
“但是在認同與信任的圈子不斷擴展之時,一個源自人性的基本事實没有改變。那就是,社會中一個信任系統越大,其成員間的信任感越弱、越單一;一個信任系統越小,其成員間的信任感越强烈、越全面。……抛開功利上的得失不談,人還有强烈的情感需求。他渴望與伙伴有密切的交往,渴望一種參與的苦樂。這些也只能在一個規模不大的群體,即庫利所説的首屬群體中實現。”(鄭也夫:《代價論》,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45頁、46頁。)
因而在進入現代分工社會後,人類就面臨着個人——社會的緊張關係。人性的需要要求的是特殊主義信任,但是現代分工社會却需要一套與之相適應的普遍主義信任結構。因而,“近代的社會分工與以往的信任結構的衝突,實際上也就是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信任結構的衝突。”(鄭也夫:《代價論》,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4頁。)
“這種衝突的根源在於,一方面,特殊主義信任結構——重交情、講義氣,是人類群體賴以存在的重要的條件之一;另一方面,這種品格的本質注定了它要超越規章的束縛,從而破壞人類社會同樣賴以建立的一切制度化的秩序。這種衝突的深刻性則在於兩者誰也無法取代誰。‘首屬群體是人性的摇籃’(庫利語),全面的深層的信任(即特殊主義信任)是人性的需求;而普遍主義的準則又是人類走出部落進入更廣闊的生存環境的向導。”(鄭也夫:《代價論》,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46~47頁。)
因而,“擴展信任,將之與更廣闊的工具權利以及更廣闊的意義結合起來,變得至關重要。”(鄭也夫:《信任論》,廣播電視出版社,第18頁。)
二、普遍信任:社會資本與經濟繁榮
對非物質因素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積極作用的肯定在古典經濟學家那裏早就出現過。例如在對市場運行的認識上,他們認爲市場的成功運行不僅僅依靠“看不見的手”,還依靠道德和其他理念的支持。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提出市場需要某種道德情感。大衛·休謨認爲合適的道德行爲,或者“道德情操”、“同情心”會支持新的經濟活動形式。伯克提出,除非它們獲得了“先在的態度文明以及扎根於紳士精神和宗教精神的自然的保護原則”的支持,市場根本不會運轉起來。(李惠斌、楊雪冬主編:《社會資本與社會發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258頁。)
科爾曼認爲,除了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外,影響經濟發展的還有社會資本。在一個擁有豐富的社會資本存量的社群内生活和工作會更加容易。羅納德·伯特認爲社會資本“提供了使用其他資本的機會……企業内部和企業間的關係是社會資本……;它是競争成功的最後决定者”。(李惠斌、楊雪冬主編:《社會資本與社會發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頁。)“社會資本承擔着將霍布斯式的自然狀態——在其中,生命是低俗的、粗暴的、短暫的——轉换成更加樂觀、更少危險、更加長久的事物的責任。至少,它使在不求助於利維坦之强制力的情况下,建立一個允許集體行爲和合作的穩定的社會和政治秩序成爲可能”。(李惠斌、楊雪冬主編:《社會資本與社會發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382頁。)
什麽是“社會資本”呢?羅伯特·普特南認爲,“社會資本……指的是社會組織的特徵,例如信任、規範和網絡,它們能够通過推動協調的行動來提高社會的效率。”它是“社會組織的那些可通過促進協調行動而提高社會效能的特徵,比如信任、規範及網絡等”,“有助於參與者更加有效地共同行動以追求共同的目標”,(李惠斌、楊雪冬主編:《社會資本與社會發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頁。)按照普特南的定義,社會資本主要是由公民的信任、互惠和合作有關的一系列態度和價值觀所搆成的,起關鍵是使人們傾向於相互合作、去信任、去理解、去同情的主觀的世界觀所具有的特徵。福山明確提出,社會資本是在社會或其下特定的群體之中,成員之間的信任普及程度;“是由社會或社會的一部分普遍信任所産生的一種力量。”([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彭志華譯:《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頁。)
通過互惠和信任,社會資本把個人從缺乏社會良心和社會責任感的、自利的和自我中心主義的算計者,轉變成爲具有共同利益的、對社會關係有共同假設和共同利益感的共同體的一員而搆成了將社會捆綁在一起的黏合劑。“不僅是在社會和政治生活中,甚至是在被假定爲非人格性的市場關係中,動員值得信任的社會關係的能力被看作是一種關鍵性的資源。……信任是供給和需求的必要紐帶;它將消費者和生産者相互銜接起來,它加快交易速度,它將理性的傻子變成有效率的合作者,它還避免解决任何事情都動用花錢費時且須在法律上無懈可擊的合約的需要”。(李惠斌、楊雪冬主編:《社會資本與社會發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頁。)“社會團體中人們之間的彼此信任,藴涵着比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更大而且更明顯的價值;高信任度的社會,組織創新的可能性更大”,“社會中存在高度信任感,能够促進大規模企業的産生,如果大科層組織能够透過現代化信息技術,使小一點的公司慢慢轉型並加入他們的網絡,這時候擁有高度信任感就如虎添翼了”。(李惠斌、楊雪冬主編:《社會資本與社會發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頁。)
正如阿羅所言:“人們之間有一些相互信任是有用的。在缺乏信任的條件下,來設定一些可供選擇的法令與保險將會出現極高的代價,以至於有益於相互合作的許多機會將會失去……”(韋森:《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上海三聯書店2001年版,第182~183頁。) “没有任何東西比信任更具有重大的實用價值。信任是社會系統的重要潤滑劑。它非常有成效,它爲人們省去了許多麻煩,因爲大家都無需去揣測他人的話的可信程度。……信任和類似的價值觀、忠誠或説真話等都是經濟學家所説的‘外部事物’的例子。它們是産品,它們有真實也很實用的經濟價值;它們提高系統的效率,使你能够生産更多的産品或産生更多你所珍視的價值。但是它們不是在公開的市場可以買賣的,技術上完全不可行,甚至也缺少意義。”([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彭志華譯:《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頁。)
市場經濟可以被描述爲一種人類分工合作的擴展。合作的實現可以是基於互惠,還可以基於制度安排。互惠與制度的共同性在於提供了交易主體相互信任的依據。競争的雙方之所以願意出讓自己的所有權,正是源於對對方會履行相應義務的預期,即信任對方的對價。制度的基礎也在於信任。制度之所以有效,源於人們對其懲惡揚善功能的肯定性預期。肯定性預期是一種心理態度,是信任。隨着分工合作範圍的拓廣,市場規模的擴大,信任半徑隨之推延。市場經濟在全社會乃至全球確立的過程,也是信任結構由特殊主義向普遍主義轉變的過程。
市場經濟可以被描述爲一種人類分工合作的擴展。它把分工合作從家庭範圍拓廣到家庭之間和村莊之間,再進一步拓廣到地區之間和國家之間。在任何分工合作中,信任都是其基礎。
以市場爲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可以歸結爲我國社會中信任系統類型的改革,它的目標在於確立以普遍主義爲特質的信任系統。廣東省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前沿陣地,應該在這一點上爲全國作出示範和表率,勇當排頭兵。
三、建立普遍信任系統中的政府作爲
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的。爲建立普遍信任系統,廣東省應該利用道德、法律和行政的手段,有所作爲。
從道德層面而言,政府應該充分利用各種資源,重建社會道德共識。
道德共識完全是“現代化”的問題。現代化“把我們抛離了所有類型的社會秩序的軌道,從而形成了其生活形態。……在外延方面,它們確立了跨越全球的社會聯繫方式;在内涵方面,它們正在改變我們日常生活中最熟悉和最帶個人色彩的領域。”(吉登斯:《現代性的後果》,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頁。)現代化是對傳統的價值顛覆。因而,現代化進程中,如何在顛覆傳統的同時構建新的傳統,變得至關重要。但是,在類似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傳統並不能在斷裂中獲得新生。正義、善不再富有魅力。(高兆明:《信任危機的現代性解釋》,《學術研究》,2002年第4期。)世界充滿了“怨恨”情緒。現代化給了人們自由。但是,“在有史以來個人享有空前多的自由選擇的社會裏,人們對那些所剩無幾的束縛他們的繩索愈加不滿。這種社會的危險在於,人們忽然發現自己在社交方面比較孤立,雖説可以自由地與人交往,但却不能做出道義上的承諾,將自己在真正的社團中跟其他人聯繫起來。”(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類本性與社會秩序的重建》,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
道德分化引起的直接後果是人們價值觀的變化。“任何一個在50年代和90年代期間生活過的美國人和西方人都會清楚地認識到這一時期價值觀發生的巨大變化。……在現代社會,個人的選擇餘地大大增多,而社會義務之大網中束縛他們的繩索也已大大放鬆。”(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類本性與社會秩序的重建》,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人們不只是對暴君和高級神職人員的權威表示懷疑,而且對民主選舉的官員、科學家和教師的權威表示懷疑。他們不願受宗教所强加的道德教義的過分束縛,盡管他們完全有自由來選擇加入或退出教派。作爲現代社會基本德行的個人主義開始發生變化,從自由人的那種驕傲自負變爲一種封閉的自私思想,最大限度地發展個人自由,而不考慮對他人承擔的義務,這種自私思想已成爲一種目標。”(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類本性與社會秩序的重建》,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
道德分化使人們變得越來越短視,受自私理性的驅使,只滿足於當前利益。人們都變得不要信譽了。如《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所指出的,“社會的一些領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範,是非、善惡、美醜界限混淆,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有所滋長”,“不講信用、欺騙欺詐成爲社會公害”。這又形成一個惡幣淘汰良幣的惡性循環,使講信譽的人反而喫虧。人們相互之間變得越來越不信任,也越來越不被人信任。市場半徑因爲信任度低而無法擴展,大規模的投資和規模效益也就很難出現了。
從法律層面而言,政府要向全社會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識,特别是産權意識和契約責任意識。
産權共識意味着權利是可以明確界定的;雙方都是各自所轉讓的權利的所有者或至少有權處分,互相尊重對方對其權利的處分。“在君臣父子的綱常社會裏,兒子掌握的資源可以由父親使用。推己及人,愛有差等……同一村莊内部的交换或由族長來協調,或由交易雙方在村外的集市上‘明算帳’。”(汪丁丁:《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人民論壇》,1998年第11期。)没有基本的對産權的共識,就無法形成現代社會所需的信用體系。因而,盡管“在中國歷史上,地方性的‘市場’早已經非常正規和發達,貨幣和某種形式的金融(‘飛子’)早已存在,土地和勞力的轉讓在村莊内部或同一地域各村莊之間早已非常方便并且合法,但是大規模的、需要超出單個家庭財力的投資纔可興辦的工業,却始終没有自發地出現。”(汪丁丁:《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人民論壇》,1998年第11期。)
契約責任要求行動者義無旁顧地對自己行爲的後果承擔責任。這種責任不是道德責任,而是法律責任。它的目的就在於運用法律的權威,確立公平、守信、負責等道德觀念在市場中的地位;通過法律,連接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使自利的經濟人基於生存理性的計算而不作出損人的行動選擇。由此發展信用。“權利的明確界定和嚴格保護,意味着一切違反契約交易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行爲都可能得到第三方(司法機構)的公正判决和制裁,……正是因爲人們有着對違背權利法律所帶來的成本或懲罰的合理預期,使人們行爲的不確定性大大降低;同樣,正是因爲人們有着對這一權利法律效應的正確預期,使得人們對一個‘陌生的’交易伙伴的信任大大增加。”(汪和建:《邁向中國的新經濟社會學——交易秩序的結構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第276頁。)
從行政層面而言,政府應該部分加强規制,應對市場失靈。既没有純粹的自由經濟,也没有純粹的計劃經濟。在任何一種市場經濟類型中,既强調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又注重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控制。規制就是一種控制。政府規制是對市場失靈的回應。只要推行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失靈就一定會出現,如賣方壟斷、負外部性、信息不對稱、市場壟斷、公共物品供給不足等。我國政府規制的弊端在於越位、缺位和錯位三種畸形并存。我們必須推進政府規制改革。
借鑒西方國家的規制改革經驗,並對照經濟轉型期的特點,廣東省規制改革“應走鬆緊結合的道路,即放鬆規制與强化規制並重,在總體放鬆規制的前提下,局部强化規制。一方面逐步放鬆原經濟體制時期所遺留下來的高度的計劃管制,另一方面則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規制政策與制度。”(陳富良:《放鬆規制與强化規制》,三聯書店2001年版,第83頁。)爲了建立市場交易主體間的普遍信任,廣東省應該在市場準入、市場禁入、市場退出、標準化、信息提供、合同監管、創造公平競争的環境等方面强化規制。政府規制的目標就在於:禁止不信任的因素進入市場;防止不信任的因素在市場中産生;將已出現的不信任因素即時地從市場中排除。
(作者:童建軍,係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政治理論教研部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