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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在群衆抗議的背後──轉型中國衝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
轉型中國確實創造了令世人矚目的經濟奇迹,GDP連續20多年有驚人的增長,但與此同時,轉型中國的社會不滿以及藉以表達不滿的群體性事件也有驚人的增長。2005年發表的《社會藍皮書》表明,由1994年的l萬起增加到2003年的6萬起,增長5倍;規模不斷擴大,參與群體性事件的人數年均增長12%,由73萬多人,增加到307萬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增長4倍。(汝信、陸學藝、李培林,2004)以集體上訪爲例,2000年,全國31個省(區、市)縣級以上黨政信訪部門,受理的群衆集體上訪批次、人次分别比1995年上昇2.8倍和2.6倍。2000年,國家信訪局受理的群衆集體上訪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昇36.8%和45.5%,2001年,同比又上昇36.4%和38.7%。(程浩、黄衛平、汪永成,2003)以上數據足以表明,轉型時期的群體性事件不論在數量、規模、頻率、範圍和强度上都呈現驚人的增長態勢。這種態勢無疑對社會穩定與和諧搆成威脅,如何看待和處理這些群體性事件,是一個十分重要又迫切的問題。
一、轉型時期客觀不公正結構的再造
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社會,毛澤東力圖通過國家將稀缺資源高度集中進行再分配,把中國社會打造成一個財産均等的烏托邦。爲此,國家壟斷了社會中幾乎所有的重要的稀缺資源。凡生産資料、就業機會、居住的權利、聲望都直接控制在國家之手。(孫立平,1996)通過這種强制性的資源配置方式,社會財富雖然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範圍上得以均分,但並没有使社會更加公正。相反,這種平均主義的分配方式造就了一個不公正的等級社會。
首先,再分配權的自上而下的賦予方式造成了一個意外的特權階層——幹部或國家代理人,這個階層擁有對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的特權,(孫立平,1996)普通社會成員爲了在資源分配中維護或增進自我利益,不得不對掌握資源配置權的幹部(或國家代理人)表示服從甚至忠從,從而建立全面依附的非平等關係。其次,這個資源配置方式是一種有限的平均主義分配方式,將中國社會分割成城鄉二元格局,(謝海定,2003)造成工農之間在身份等級和財富佔有上的懸殊差距。再次,依據以政治態度爲標準的分層方式,將中國社會的政治群體割裂爲以“地富反壞右”、“叛徒”、“特務”、“走資派”、“反動學術權威”等一切爲當權者和造反派不喜歡或另有所謀的人爲主的專政對象和以普通社會成員爲主的非專政對象。(徐賁,2005)這些專政對象及其後輩群體的身份地位遠遠低於普通的人民群衆,成爲中國社會的下等公民。
總之,再分配權的非民主賦予方式、有限平均主義的再分配方式和政治態度分層方式如利刃一般將改革前的中國社會分割成一個以身份爲主要劃分標準的自高向低排列分别爲幹部、工人、農民、專政對象的不公正的等級社會。
鄧小平所主導的由再分配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的一場聲勢浩大的變革,初衷是試圖通過資源的市場配置模式來激勵部分地區和部分入先富起來,然後讓先富帶後富,最後邁向共同富裕的目標,使社會趨向公正合理。20多年來的社會轉型雖然使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社會的總財富也有巨量增加,但公正的目標不僅難見端倪,反而漸行漸遠,一種新的不公正結構正在取代原有的不公正結構。
轉型時期這種客觀不公正結構主要表現在貧富分化、社會結構剛性化和導致社會結構斷裂的不公正過程。
1.社會結構的斷裂。
中國日趨嚴重的貧富分化現象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即階層差距、城鄉差距和中間階層的發育狀况。
按國際通行的基尼係數衡量,我國最保守的估計也達到了0.40,已經達到國際上中等不公平程度。根據大多數相關專家的研究成果,中國現在的基尼係數在0.458以上,有的學者甚至認爲在0.49以上。即便是按0.458來算,中國現在的基尼係數已經超出了合理的範圍。(吴忠民,2003)按照最富與最窮的差距比較來測量2001年度《福布斯》排名顯示:在2000年,中國最富有的前50名富豪的財富之和爲100億美元。而2000年,陝西、寧夏、青海、雲南、甘肅、貴州6省區的人年純收入爲1464元。也就是説,50個中國富豪的資産,相當於5000萬中國農民的年純收入;而300萬個富翁的資産,則相當於9億中國農民兩年的純收入(《改革内參》,2003年第4期)!
在階層差距日益拉大的同時,城鄉之間的差距也有顯著擴大。農民的平均年收入只有317美元,它與城市居民收入之比已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的1.8∶1擴大到了2003年的3∶1。在2000年到2002年間,42%的農村家庭的絶對收入下降了。
貧富差距懸殊的另一個表征就是中間階層的極不發達狀態,據學者統計,由高級知識分子、中小型企業經理、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外資的白領雇員、國家壟斷行業的職工組成的中間階層上層共2930萬人左右,占從業人口的4%左右;由專業技術人員、科研人員、律師、大中學教師、一般文藝工作者、一般新聞幹部、一般機關幹部、企業中下層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業者中的上層所搆成的中間階層底層共約8200萬人,占從業人口的11.8%。(楊繼繩,1999)兩者累加也不過占從業人員的15%左右。幾乎所有的關於財富分配的實证研究都衆口一詞地顯示,轉型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十分懸殊,這已經成爲全世界公認的社會事實。
2.社會結構剛性化。
改革前的中國社會,户口制度、行政檔案制度和意識形態給人們的社會流動設置了三道難以逾越的高墻,使經濟改革以前的社會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剛性的、僵硬的、封閉的特質,人們的社會流動受到了極大的局限。(李春玲,2003)經濟改革的最初十幾年(1980年到90年代初期),三道制度性屏障的作用逐漸弱化,新的結構性屏障還未形成,社會上層、中層和下層群體正在進行重組,社會流動機會增加。同時,在原有體制之外生成了體制外新領域,這都爲社會流動開闢了新渠道。但轉入90年代以後,由權力資源和經濟資源屏障、文化資源屏障和工作機會屏障搆成的新的結構性屏障形成,使階層之間的流動機會大大减少。第一道屏障將社會中間層和由控制着大量權力資源和經濟資源的黨政官員階層、經理人員階層和私營企業主階層搆成的社會上層區隔開來。社會上層特别是其黨政官員階層在社會流動中表現出日益强烈的“封閉性”和“排他性”,隨着這個階層對這道屏障的不斷閉合和加固,導致下層社會成員進入上層社會的障礙越來越不可逾越。第二道屏障即文化資源屏障將由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和個體工商户階層搆成的中間層與商業服務業員工、産業工人和農業勞動者的搆成的社會下層或藍領階層區分開來。由於文化資本獲得難度的日益增加,社會下層及其後輩群體受教育成本的提高而受教育機會减少,使得這個階層上昇流動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且隨時可能因工作機會的喪失而流入社會底層。第三道屏障即工作機會屏障將没有工作機會的社會底層與其他階層區隔開來,這個階層由於既没有權力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也没有社會關係資源甚至還缺失最基本的人力資本,這個階層要向上流動更是比登天還難。
總之,轉型時期新築的三個結構性屏障使社會結構剛性化趨勢日益顯明,持久的地位固定容易導致底層社會和上層社會的斷裂,不滿情緒、階層意識和衝突意識的不斷强化。
3.權力市場化。
是什麽導致了日益嚴重的結構斷裂和固化?中國特色的社會轉型有它獨特的路徑依賴,中國的市場轉型來自於威權政府的主導推動,脱胎於一個資源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在市場體制與計劃體制二元并存的狀態下,體制内的政治精英仍然持有稀缺資源的配置權,在利益結構大調整的過程中,只要條件許可,某些擁有資源的配置權的體制内政治精英往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市場化運作。(李風聖,2002)同時,體制外經濟精英没有像一些學者所預期的那樣成爲制約威權政治的主力軍,相反,他們很快和政府代理人聯起手來。(謝岳,2004)由於體制内政治精英的權力資本和體制外精英的經濟資本彼此之間産生强大的社會吸引,在缺失來自上層或底層的有效監督之下,兩個强勢群體進行資源交换,結成鞏固的精英同盟是必然趨勢。爲了争取一個有利於强勢群體的改革的權威話語和合法性,他們又和部分放棄了對社會的責任或背離其原有的理念和價值觀的知識精英完成了新的結盟。通過這三類精英的結盟,經濟資本、政治資本和文化資本在没有監督的情况下順利形成了牢固的“圈内交换”。(孫立平,1999)這種牢固的圈内交换使得權力、財富和聲望等級日趨高度關聯。爲了保有和增進這個强勢群體的既得利益,他們日益鞏固同盟關係,搆築壟斷性邊界,加大對規則制定和實施的影響力。(陳映芳,2003)這個精英同盟,成就了一個社會資源的抽取機制和一個流動機會的排斥機制。它如同一個能量巨大的水泵,將來自底層社會的資源源源不斷的抽取上來積聚到上層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和權力遭遇日趨嚴重的剥奪。它又如一個嚴守城門的衛士,緊閉城門把城外的弱勢群體排除在各種稀缺資源的佔有和制度設置的參與之外。
二、轉型時期的相對剥奪感與階層意識
中國的社會轉型並没有從根本上改變客觀不公正結構,還是從一種不公正陷入了另一種不公正。那麽,受這種客觀不公正結構的影響,社會成員的相對剥奪感、階層意識又如何?農民、部分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部分離退體人員,絶大多數認爲自己收入下降,産生了嚴重的被剥奪感。(孫立平、沈原、李强,2004)
許多學者對這些課題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劉欣,2002,李培林,2005,張翼,2005,於建嶸,2004,李俊,2004,張賢明,1996,張海東,2004)
按照結構决定論的觀點,客觀不公正結構和相對剥奪感之間有着必然的邏輯關聯。(馬克思、韋伯)但實際上,客觀不公正結構並不必然唤起相對剥奪感。有學者主張要從主觀、客觀、社會、心理、文化等多種因素中去尋找答案,(王思斌,1988)有些學者認爲是發展失衡引起的貧富差距導致了相對剥奪感的産生,(吴群芳,1999)有的認爲改革開放刺激了人們的欲望增長而産生了相對剥奪感,(杜傳貴,1995)也有一些學者認爲是過程的不公正引發了相對剥奪感。(張賢明,1996)筆者更認同國外學者古爾的觀點,他認爲,相對剥奪是行動者對價值期待和價值能力不一致的認知,他進一步指出了相對剥奪感主要源於參照群體的選擇、生活條件的變化和公平理念。(古爾,1978)轉型時期所選參照群體高於自身地位的、相比過去生活條件更趨惡化的、以結果平等視爲公平的人更容易産生相對剥奪感。綜觀中國經濟改革的25年,可以明顯地看出,改革的獲益者在人口絶對數上呈下降趨勢,盡管大多數人的生活狀况比改革前好,但隨着改革的進一步推進,農民、部分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以及部分離退休人員淪爲利益相對或絶對受剥奪的階層。
馬克思認爲,同一個階級中的個人如果意識到他們在社會不平等中所處的共同地位,就會形成階級(或階層)意識。不過,本文指涉的階層意識並非一個集體意識的概念,它所指的是居於一定社會階層地位的個人對社會不平等狀况及其自身所處的社會經濟地位的主觀意識、評價和感受。
劉欣的研究顯示,中國城市居民絶大多數具有明確的階層認知,有大約3/4的人意識到自己所處的是一個不平等的社會。而且他的調查發現,財富和權力對階層意識的影響最大,尤其發現階層的權力地位認知有向下“位移”的傾向。大多數人認爲自己的權力地位屬中等以下層次。認同中層、下層的人占了66.6%,其中認同下層的多達40%;而認同上層的只有0.4%。(劉欣,2002)中國城市公衆的自我階層認同明顯向下偏移的傾向,表明中國即便在城市社會中,也遠未形成一個中間階層占主體的社會。(李培林,2005)這種現象有可能潜藏着一種社會衝突和社會矛盾的可能性,對社會的穩定和安全搆成了某種潜在的威脅。張翼認爲,客觀中間階層受到相對地位變動和社會地位矛盾的影響而可能産生消極的主觀階層認同。這樣會滋生改變原有制度的衝動。(張翼,2005)
從這些關於階層意識的實证研究中可以抽象出轉型中國階層意識的幾個特徵:其一,總體看來,中國公衆的階層意識相對於改革開放前更爲普化和顯化;其二,社會成員的階層自我認同明顯偏向低層,中間階層認同相對缺乏;其三,即使自我認同爲中間階層的公衆也保持對現存規則合法性的質疑,難以成爲社會的穩定器。
三、轉型社會正式利益表達途徑多元而低效
當貧富分化成爲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時,社會不滿和階層意識日漸顯化和强化的情景下,社會下層利益表達的渠道暢通是消解社會不滿和衝突意識的基本要件之一:一方面民衆的利益表達是執政黨和政府制定决策、解决問題的前提條件,另一方面對於下層不滿情緒及社會能量來説,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本身可以是一種泄洪裝置。(陳映芳,2003)
有學者認爲中國社會公衆利益表達渠道單一,(王立新,2003)但筆者認爲,中國社會成員的利益表達途徑並不單一,與西方國家比較,更加具有多樣化的特點。目前,這些利益表達途徑主要包括:政黨利益表達制度,即中國共産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利益表達制度;信訪制度;人民代表利益表達制度;政治協商制度:社會團體利益表達制度;行政領導接待制度,如市長接待日、書記信箱、市長熱綫等。除了這些常規表達渠道,一些地方政府爲了體現其親政愛民作風,爲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獨辟蹊徑,可謂花樣百出、獨具匠心。
但由於這些利益表達途徑存在種種缺陷,致使公衆利益表達難以有效地實現。
信訪制度是中國特色的利益表達途徑,一直是黨和政府瞭解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群衆進行利益表達的特殊方式。但這一制度存在諸多缺陷:(一)信訪體制不順,機構龐雜,缺乏整體系統性,導致各種問題和矛盾焦點向中央聚集。(二)信訪功能錯位,責重權輕,人治色彩濃厚,消解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威,從體制上動摇了現代國家治理的基礎。(三)信訪程序缺失,立案不規範,終結機制不完善,不斷誘發較嚴重的衝突事件。(於建蝶,2005)
人民代表利益表達制度是人民通過選舉利益代言人來表達利益的重要途徑,但也還存在着不少缺陷,首先是現行人大代表的産生方式不能確保代表和選民之間的利益代表關係。(於立深,2004)其次,人大代表的有限職能不能確保人大代表與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權力授受關係。最後,選民對人大代表的有限監督難以防範人大代表與强勢階層結成鞏固的利益同盟而由人民的利益代言人變爲利益侵犯者。近年來,人大代表的權力尋租現象屢見報端,可能被披露的還只是冰山之一角。
政治協商制度是各民主黨派、各社會團體和各少數民族通過政治參與龢民主監督來表達和維護利益的重要渠道。這種制度設計的理念無疑是民主的科學的,但如果考察政協制度的實際運作就難以消除對它能否有效地表達利益的質疑。
社會團體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徵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組織。代表、綜合、表達、捍衛特殊集團的利益是社團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而社團進行利益表達和維護的效能受制於社會團體目標與政府龢民間目標的共意性、資源獲得途徑和自主性。依照社團的起源,轉型時期的中國社團可劃分爲自上而下型社團、自下而上型社團和外部輸入型社團。(康曉光,1999)在黨政系統的嚴格控制和强勢群體的擠壓之下,社會團體利益表達的自主空間被限制在社會和政府共同認可的“交叉地帶”。在這種情景下,指望中國特色的社團成爲能够有效地進行利益表達和維護的壓力集團還需時日。
當弱勢群體對正式表達渠道表示懷疑甚至否定時,他們會轉而尋求其他更爲有效的表達方式,比如藉助媒體進行抗議表達、集體上訪和非正式組織對抗等等。這樣的表達途徑雖然比正式渠道更爲有效,但同時也是相當艱難而危險的。
從理論上講,當社會結構中的弱勢群體既不可能通過適當途徑聲張其利益、並訴求不到公正對待又不敢與强制性權力進行公然對抗時,他們會選擇“服從”。但這種“服從”對社會結構的穩定而言,則全是消極性的。因爲他們隨時都會成爲支持搗毁該社會結構的社會基礎。([美]彼得·德魯克:《社會的管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四、集體行動組織者和積極分子的供給困境
對於社會弱勢群體來説,不論是通過正式表達途徑還是非正式表達途徑,依靠個體的力量往往是低效甚至無效的,只有通過集體行動才能更爲有效地表達和維護共同利益。集體行動需要組織和積極分子來組織和動員,所以,組織者和積極分子是集體行動成爲可能的基本要件之一。
集體行動要成爲可能,在群體成員之間進行的共意動員是一個必要環節(Nandermalls,1988b;1989b),這種共意動員‘要能獲得成功,集體行動的話語須與動員對象的政治文化産生共鳴或者説在他們的政治文化中找到落脚點,(Sniw等,1986:467)同時還要與現時代的反運動話語體系和霸權話語體系進行意識形態的争奪。(McCarthy and Zald,1977:20)分析轉型時期中國社會的政治文化狀况,將會發現組織者和積極分子要争奪集體行動者必然付出高昂的代價。
除了共意動員,行動動員也是集體行動得以實現的必備環節,這個環節除了受制於政治文化的影響之外,更有個人理性的介入。參與集體行動需要人們付出時間和金錢,潜在行動者要在付出和收益之間進行權衡之後作出策略選擇。在没有監控、强制和選擇性誘因的情况下,選擇規避責任(搭便車)最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原則。在集體行動没有組織化之前,來自群體内部的監控、强制和選擇性誘因是微弱甚至是缺失的,尤其在規模較大的群體中。這種情况下,只有依賴於群體外部的動力來源,但對於衝突性集體行動來説,更多的是來自外部的反集體行動的監控、强制和選擇性激勵。轉型中國社會,指向强勢階層的衝突性集體行動所需要的監控、强制和激勵正好非常稀缺甚至是反向的,行動動員要在這樣的社會情境下尋找成功的可能性,組織者和積極分子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
組織者和積極分子的高成本、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使得群體成員習慣了規避、忍耐、服從等消極的行爲模式,集體行動的組織者和積極分子供給陷入相當不足的困境。强勢階層除了運用懲罰的手段增加組織者和積極分子的成本之外,也可能運用懷柔策略使潜在的組織者和積極分子遠離集體行動場。(劉能,怨恨解釋、動員結構和理性選擇——有關中國都市地區集體行動發生可能性的分析,原載《開放時代》2004年第4期)而在具體的集體行動潜在發生地,强勢階層則可能收買和分化潜在的組織者和積極分子,使潜在的集體行動苦於没有組織者和積極分子的動員而消失在萌芽狀態。
五、集體行動的政治機遇結構
不給自己的反對者走到一起來的機會,盡量讓他們成爲一盤散沙,這是短視的政權政體最常用的策略,站高一點,看遠一點,會發覺這也是一個最危險的策略。
弱勢群體的正式利益表達渠道受到堵塞,迫使這個群體選擇運用集體行動的方式來表達和維護其利益,集體行動方式盡管比常規方式更爲有效,但爲此付出的成本却是相當地高昂。因爲集體行動的可能性不僅受到來自群體内部動員難度的影響,而且深受來自群體外部的政治機遇結構的制約。政治機遇結構是否寬鬆,是解釋集體行動尤其是衝突性集體行動是否可能的關鍵變量。
什麽是政治機遇結構,有學者認爲把它界定爲“一個政體對集體行動是否采取鎮壓手段”的一個指標,(Tarrow,1983)或者界定爲“精英階層對抗議活動的容忍程度”。(Jenkins andPerrow,1977)或者被操作爲測量“政體的開放性或封閉性”的多個指標(EisinQer,1973:11) 或者界定爲“同盟力量或支持團體的存在或缺失”。(Gamson,1975)
本文將政治機遇結構界定爲政府及其代理人以及與之結盟的精英同盟對集體行動的態度和應對策略。他們的態度是否寬容?手段是否嚴厲?與集體行動的指向、集體行動目標與政府或精英階層目標的共意程度、政府及其代理人對集體行動可能後果的評估以及政府管制集體行動的能力密切相關。對於一個權威主義的現代國家而言,對集體行動的控制能力是不容置疑的。
集體行動的指向也是影響政治機遇結構寬鬆度的重要因素,其指向越是靠近政府且其指向的政府層級越高,則集體行動受到監控和壓制的可能性和力度越大。有學者在對集體上訪人士的調查發現,一些地方政府爲了打壓農民的集體行動,就借用信訪條例,濫用職權,欺壓上訪人員,用各種手段收容、遣送、關押、毒打,有的被送進精神病院,上訪人員問題得不到解决,人身受到傷害,精神受到摧殘。(於建蝶,2005)
集體行動目標與政府的共意性也是影響政府及其代理入對集體行動態度和策略的關鍵變量。政治機遇結構不是對任何集體行動都緊縮和狹窄,對一些與政府目標有着高度一致性的集體行動會獲得政府的許可和支持,並被准許佔有國家的基礎設施。所以自上而下型社團組織的集體行動,就能得到政府的行政支持和經濟援助,比如共青團組織的各種慶祝儀式,基層社區進行的選舉活動,婦聯發起的各種倡議。對於那些在政府或其代理人看來對他的目標龢利益不會産生衝突的集體行動,則政府及其代理人會采取默許的態度,如民間社會的各種聯誼活動、全民性的健身運動等各種旨趣性集體活動。對於那些政府代理人可能從中獲得個人利益的集體行動,政府及其代理人則可能爲這類集體行動推波助瀾,如各種行業協會。
温州的行業協會之所以發展如此迅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爲政府從中看到有利可圖而成爲行業協會的推手。(陳剩勇,2004)但是,一旦集體行動目標與政府及其代理人目標形成對立,則政府及其代理人會以一副嚴肅的面孔出現。
冀望現階段我國政府爲集體行動尤其是非共意性集體行動釋放適度的空間,或者將集體行動適當的體制化,除了有賴於政府與集體行動者的長期互動來積累理性應對集體行動的經驗和技巧,還有賴於政府及其代理人對“穩定觀”的明確詮釋和統一認識。政府代理人的穩定觀和行動策略受制於他的價值取向,他的價值取向又受制於他所代表或與之結盟的利益集團。
體制轉軌其實是對社會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調整,結果有一部分人不可避免地因爲相對利益受損而萌生社會怨根,而强勢階層爲了維護和增加進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地藉助公共權力來干預利益分配,使社會怨恨更加迅速地得以擴大再生産。在社會怨恨快速生産的同時,弱勢階層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却在一定程度上遭遇堵塞而日漸失效,而制度外的集體性的利益表達在目前嚴密的政治機遇機構中難以找到活動空間。這就是轉型時期衝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在這樣的社會情境下,集體行動何以産生?又以何種形態表現出來?對攸關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全局的長期的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將産生什麽影響?如何理性應對群體性事件才能營造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這不僅是有良知的學者應該認真思考的問題,也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深入思考的問題。
(作者:曾 鵬,係中山大學政務學院社會工作與社會政策2003級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