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目分類 出版社分類
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論轉型期新型社區公共物品的供給困境
任何物品,如果一個集團中的任何個體能够消費它,不能排除集團中的其他人也消費它,這類物品就是公共物品。(曼瑟爾·奥爾森著、陳鬱等譯:《集體行動的邏輯》[M],上海三聯書店1995年版。)私人物品由私人來提供或生産,只有一個單一供給模式,而公共物品通常有三種供給模式:政府供給模式、市場供給模式和自主供給模式,政府供給模式是由政府負責生産或供給公共物品,比如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國防安全、建造各種公共設施、制定各種政策法規,等等;市場供給模式是由市場上的經濟主體來生産或供給公共物品。比如私營企業生産自來水、電力等公共物品;自主供給模式是指由第三部門、社區居民或志願人士自主或自願地生産或供給公共物品。如環保組織提供環保教育和進行各種環境保護活動,社區業主建立自治組織和制定社區公約,義工爲社區提供各種志願服務,等等。傳統上,人們認爲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主要供給主體,但隨着公共物品需求的不斷增長、并且由於“政府失靈”和政府在許多領域的職能退縮,政府對公共物品的供給經歷了一個由直接供給到有限供給的轉型。公共物品供給模式的轉型,必然引起對公共物品的新的需求與公共物品供給主體的缺失。
一、轉型時期社區公共物品供給模式的轉型
在計劃經濟時代,中國政府扮演着全能型政府的角色,它通過政府-單位-社會的直綫條行政體系,對社會進行全面控制。單位全面依附於國家,而單位成員則全面依附單位,作爲交换,政府爲單位成員提供從摇籃到墳墓的全方位福利服務,其中包括住房福利,並提供單位住宅區的公共事務管理服務。(李路路、李漢林:《單位組織中的資源獲得》[J].《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8期。)在都市的非單位社區,亦有政府的相應職能部門來行使管理社區公共事物的職能,如公安部門管理社區公共安全、環衛部門管理社區公共環境與衛生、房管部門管理社區住宅公共設施的維修等。在這種政府主導的社區管理模式中,政府或單位向社區幾乎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郭馳:《略論社區管理中的政府責任》[J].《中國行政管理》2002年第10期。)
隨着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政府職能隨着發生轉移和調整,它將原來全面控制的單位,不斷推向市場;在激烈的市場競争中,單位也無法承負“單位辦社會”的沉重包袱,將向單位社區提供公共物品的職能推向市場,單位體制逐漸解體;一些原來行使社區公共事物管理職能的部門也在不斷消减和弱化在社區的職能。總而言之,政府和單位正在或已經從社區中退隱,政社分開、企社分離已經成爲大勢所趨。政府和單位减少或取消了對絶大多數社區公共物品的供給。
在政府和單位從社區退去的同時,市場承接了向社區尤其是新型社區提供大部分公共物品的職能。(魏娜:《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發展演變與制度創新》[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在都市新型社區,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設施、公共環境、公共衛生等等一系列主要公共物品都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提供。作爲交换,社區居民向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繳納各種費用。但是,由於房地産管理體制嚴重滯後,導致房地産市場行爲嚴重失範,在中國城市的許多新型社區,由於開發商未能履行購房合同、因物業公司不能提供與服務收費對等的公共服務使社區的公共環境、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公共設施等社區公共問題不斷,由此而引發的社會不滿成爲一個普遍的社會事實。(李志宏:《社區公共管理職能及其運作》[J],《軟科學》2004年第4期。)根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2001年對北京、上海和廣州三地的一項專門針對業主對物業管理滿意度的調查,結果有90%的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李浩明:《京滬穗三地九成公衆不滿物業管理》[N],《文匯報》2002年2月21日。)
二、新型社區業主個體與居委會争取滿意公共物品的可能性
社區居民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這種不公平的交换導致社區居民的利益受損,那麽,由誰來維護社區居民的公共利益、争取優質合理滿意的公共物品呢?在這些新型社區,盡管社區居委會已經滲入其中,作爲社區居民的自治組織,應當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功能。但實際上,由於居委會在人事安排、職責分工、績效考核和財政來源上爲政府全面控制,居委會基本上失去了應有的“自治性”,變成了一個行政性的政府組織。(林尚立:《社區民主與治理》[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所以,在這些新型社區,居委會仍然是政府的代言人,而不是社區居民的代言人。居委會絶大部分時間和精力用來應對政府各職能部門下派的各種任務,(陳偉東:《社區自治》[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它既缺乏動力也缺乏精力來爲社區居民争取滿意的公共物品。
政府、單位和居委會在社區公共事物管理職能的消退,將社區居民推向了社區公共事物治理的前臺。社區的公共物品是全體社區居民的共同利益的物質載體,作爲社區居民,當然具有維護公共利益的强烈動機。但是,個體是否願意爲獲取或增進社區的公共物品付出全部成本呢?奥爾森指出,這種情况是可能發生的,在一個規模很小的群體裏,由於其成員數目很小,每個成員或至少其中的一個成員發現他從公共物品獲得的個人收益超過了他提供一定量公共物品的總成本。這時,單獨的個體常常會自發自利地爲公共物品支付成本。另外還有一種情况,在存在着相當程度的不平等的小群體中——即在成員的“規模”不等或對集體物品的興趣不等的群體中,那些對公共物品的興趣很大的個體能够從公共物品中獲得很大的個人收益,即使他單獨承擔全部成本,他也願意提供這種公共物品。(曼瑟爾·奥爾森:《集體行動的邏輯》[M],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版。)但是,廣州市的新型社區,其居民群體的規模較大,第一種情况不可能發生;居民之間雖然在實力或偏好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不至於大到可以讓單個居民願意爲增進公共利益支付全部成本的程度,因而第二種情况也不會發生。即使有個别居民出於義憤而爲争取或增進社區公共利益作出努力,但由於他要面對的是擁有豐富的政治資源和經濟資源的經濟組織(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個體的付出對社區公利不會産生顯著影響。
三、自主組織集體行動的困境
當個體的意志和力量不足以爲社區提供公共物品,實現群體的共同目標時,聯合起來采取集體行動是必要的。根據集體行動的組織動力來源,可將集體行動分爲被組織的集體行動、他組織的集體行動、自主組織的集體行動和無組織的集體行動。被組織和他組織的集體行動,其動力來源於群體外部,表達和維護的是群體外組織者的利益訴求,而組織者的利益可能與群體並不一致。無組織的集體行動雖然表達了群體内部的利益,但往往是由某個偶然事物引發,帶有很大的突發性和非理性,由於没有組織控制,而可能導致巨大的破壞性後果,同時,由於它是瞬時性的,難以長期持續地表達和維護群體利益。自主組織的集體行動是群體成員在自願的基礎上自發組織起來而采取的集體行動。這種集體行動既能充分表達群體成員的意願,凸現群體成員的主體性,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同時由於它受組織控制,也能使公共利益得到持續有序的維護和表達。因此,要理性、有序、持續地增進社區的共同利益,居民群體應當采取自主組織的集體行動。
但在有着共同利益的群體裏,個體是否願意爲獲取或增進公共利益而自覺參與自主組織的集體行動呢?作爲理性自利的個人,他的行動選擇總是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則。(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的研究》[M],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按照這一原理,個體不可能自願自覺參與集體行動,因爲不參與集體行動最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則。社區居民集體行動的目的在於獲得和增進公共物品,但公共物品不同於私人物品,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即私人物品由個體進行生産同時其消費也限定在生産者個人或他所屬的小群體内。而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即公共物品一旦被生産或供給,其被某一人的使用並不會减少其對他人的供給,這意味着没有參與公共物品生産的個體和參與生産的個體一樣可以享用公共物品。因此,不生産公共物品却消費公共物品,即搭便車能實現效用最大化,是理性的。按照這種邏輯推理,(喬納森·特納:《社會學理論的結構》[M],華夏出版社1990年版。)群體成員不會自願參與需要支付成本的集體行動,而且,群體規模越大,個體參與集體行動對公共物品的貢獻就越不明顯,個體不參與而只享用公共物品也越不容易被發現,個體就越有可能選擇搭便車、規避責任和各種機會主義行爲,群體就越可能陷入集體行動的困境。(曼瑟爾·奥爾森著,陳鬱等譯:《集體行動的邏輯》 [M],上海三聯書店1995年版。)但奥斯特羅姆試圖超越集體行動的困境,他通過對擁有公共物品的群體的長期考察,他發現這些群體會爲增進和維護公共利益會自主組織起來采取集體行動。(奥斯特羅姆著:《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版。)不過,他的自主組織集體行動的模型基於兩個前提假設,即一是當群體規模較小,二是這個群體共同居住時間較長,群體成員之間經過長期博弈,已經建立了互信互賴互惠關係。(毛壽龍 2001)顯然,廣州的新型社區,絶大部分不符合奥斯特羅姆的模型的假設前提。而且,筆者的調查也顯示,面對公共利益受損的狀况,廣州市絶大多數新型社區都陷入了集體行動的困境。
四、現行社區管理體制對自主組織集體行動的反激勵
那麽,新型社區自主組織的集體行動如何可能?奥爾森認爲,要避免讓大規模群體的集體行動陷入困境,必須運用强制和選擇性激勵兩種手段。美國工會這樣一個大規模的組織之所以能够維續至今,就是靠强制成員制、工人糾察綫、暴力和强制雇主雇傭工會成員等等强制方式,以及采用爲參加工會的人提供工作機會、保險、福利和資深權利等選擇性激勵手段。(曼瑟爾·奥爾森著,陳鬱等譯:《集體行動的邏輯》[M],上海三聯書店1995年版。)通過這兩種手段,使那些搭便車、規避責任和各種機會主義行動者即没有爲集體利益做出貢獻的人得到懲罰,而使那些爲集體利益做出積極貢獻的人得到奬勵和補償。(參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内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由於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商、物業管理有密切聯繫,所以往往這個部門不希望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來對物業管理進行監督,在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審批過程中會給業主設置障礙。又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决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内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但很多新型社區業主流動性强、互動很少的社區來説,要讓2/3的業主通過是一個很高的門檻,這麽高難度的門檻等於大大限制了業主對物業管理的選擇權。)
然而,現行的社區管理模式是否存在啓動和維續社區居民自主組織的强制因素和激勵因素呢?近來,筆者對廣州市部分新型社區進行短期的參與觀察,發現自主組織的産生非常艱難,爲什麽?《居委會組織法》、《物業管理條例》等與社區相關的法令法規給居民的自主組織設置了制度障礙;(同上。)在社區中占主導地位的市場(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不願意看到一個對他進行制衡和監督的組織在社區出現,所以,他們也要爲居民的自主組織設置重重阻力;社區居委會也不願意看到一個新的組織來挑戰它的合法性和權威;主導社區事務的政府職能部門和部分官員由於與開發商、物業公司存在更多的利益關聯而不能在社會和市場之間扮演一個公正中立的仲裁者的角色。上述種種制約因素往往使社區自主組織胎死腹中。有些公共利益嚴重受損而規模較小的社區,縱使社區積極分子克服重重阻力使得自主組織勉强建立,但由於缺乏和對方進行溝通的技巧和公正的中間人的協調,而使對立的雙方陷入感情用事、互不買帳的僵局,公共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的維護。一些社區的自主組織在取得階段性成果之後,往往由於缺乏法律的、經濟的和精神的支持而難以維續,以至最終解體,社區公共利益重新陷入被剥奪的困境,滿意的公共物品供給陷入困境。
總而言之,現存的社區管理模式不僅不存在有利於社區自主組織的强制和激勵機制,那些爲社區共同利益和自主組織積極作出貢獻的人没有受到奬勵和補償,反而遭遇來自政府、市場以及居民内部的阻力,極大地增加積極參與者的組織成本。如何有效合理的供給公共物品,必須有自主供給模式作爲必要的補充,但自主供給要成爲可能,那麽改革現行的約制自主組織培育的社區管理體制勢在必行。
(作者:曾 鵬,係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工作與社會政策2003級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