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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統籌城鄉就業研究


  黨的“十六大”確立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省委在九届二次全會上提出了珠江三角洲到2010年、全省到2020年全面建設成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戰略目標。其出發點和落脚點就是要建設和諧社會,促進共同富裕;其核心是要實現統籌城鄉發展,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實現農村社會的全面進步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其關鍵點就在於能否加快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實現統籌城鄉就業。因此,統籌城鄉就業成了統籌城鄉發展和建設和諧廣東的重中之中,必須切實抓好,對這一問題開展深入研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統籌城鄉就業的内涵

  統籌城鄉就業是針對我國在特定歷史時期存在城鄉勞動力市場分割、國家在考慮和對待城鄉就業關係上一度重城市輕農村、在促進就業方面以城市就業形勢穩定作爲優先目標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以犧牲或損害農村居民的就業權益爲代價來維護城市勞動者的就業特權這樣一種特定的歷史和現實情况提出來的。其基本内涵是:打破城鄉二元就業結構,消除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制度性、體制性障礙,建立城鄉平等就業制度和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解决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國民待遇,保证他們在就業機會、就業能力、就業環境和就業服務等方面的機會公平。就當前而言,統籌城鄉就業,需要把握好以下三個問題,首先,就是要把統籌城鄉就業作爲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内容,置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之中,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高度一體化地考慮就業與産業政策、投資政策、外資政策、社會事業發展政策等的關係,實現就業與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良性互動。其次,就是要兼顧城市就業和農村就業,并且把城市就業和農村就業作爲一個有機整體來看待,立足於城鄉就業的内在聯繫和相互作用,適應和促進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和現代化的進程,實現城鄉就業的統籌規劃、良性互動和整體健康發展。

  二、推進廣東統籌城鄉就業的迫切性和重要意義

  (一)推進統籌城鄉就業是廣東社會經濟發展進入新階段的客觀要求。由於廣東經濟發展不平衡,一方面,珠江三角洲地區勞動力供給發生短缺;另一方面,東西兩翼和山區勞動力大量富餘。推進統籌城鄉就業,盡快建立城鄉平等就業制度和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將有利於實現勞動者在地區和城鄉間合理流動。

  (二)推進統籌城鄉就業是廣東進入工業化中期,農村勞動力加速轉移的客觀要求。最近公佈的《廣東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總體構想》提出,2020年廣東人均GDP將達到7000美元,相當於中等收入國家水平,這意味着届時廣東將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未來10多年間,將是廣東農村人口城鎮化、農業就業人口非農化的快速轉换期,不加快統籌城鄉就業步伐,農村勞動力就無法加快轉移,從而將嚴重制約我省城鎮化和就業人口非農化目標的實現,進而嚴重制約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進程。

  (三)推進統籌城鄉就業是解决“三農”問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當前,我省“三農”問題還相當突出,農民收入增長基礎還不牢固,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仍在繼續擴大,城鄉居民收入比例已從1989年的1.54∶1擴大到2003年的3.05∶1,成爲全國城鄉差距最大的省份之一。這種差距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按照《廣東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總體構想》的設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要由2003年的4055元增加到12000元,年均增長6.8%,比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快1.6個百分點,把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基尼係數)控制在0.3以内,才能真正實現全省全面小康。農民增收必須依靠擴大農民的就業,而且是有一定質量的穩定就業。因此,加大統籌城鄉就業力度,加快農村人口城鎮化已成爲我省全面小康的迫切需要。

  (四)推進統籌城鄉就業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建設和諧廣東的迫切需要。廣東是經濟大省,也是流動就業大省,據統計,在我省就業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員逾2200萬,其中外省流動就業人員1600多萬,占我省流動就業的72.7%,省内600多萬人。大部分流動就業人員成爲城市“漂泊一族”,已經成爲影響廣東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和社會關係和諧的一個突出因素。

  三、廣東統籌城鄉就業的發展歷程

  就業制度是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並隨着經濟體制的變化而變化。自改革開放以來,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城鄉經濟的發展,廣東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産業和城鎮轉移的規模逐步擴大,廣東統籌城鄉就業也經歷了一個加快發展的歷史過程。從縱向發展來看,可分爲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9-1990年),自發轉移就業階段。改革開放後,廣東經濟的發展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了十分有利的條件,特别是1988年廣東率先改革勞動計劃管理體制,取消了針對農民工的指令性用工計劃後,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産業轉移規模明顯擴大。據統計,到1990年,全省2363.4萬農村勞動力中,累計向非農産業轉移的農村勞動力增加至762.6萬人,約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32.3%。外省入粤就業的勞動力達300萬人,促進了廣東鄉鎮企業和“三來一補”經濟的發展。

  第二階段(1991-1999年),組織農村勞動力開發就業試點和有序流動階段。從1991年開始,廣東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發起建立華南12省區省際勞務協作關係,加强勞務輸入與輸出地的協作。把組織本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與扶貧工作結合起來初步形成了“培訓一人,輸出一人,脱貧一户”的勞務扶貧的新格局。

  第三階段(2000至今)積極探索推進統籌城鄉就業階段。自2000年開始,廣東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特點和要求,進一步組織南海、英德、高州等10個縣開展不同形式的統籌城鄉就業試點。至2003年底,全省農村勞動力總量2824.53萬人,向非農産業轉移1341.12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的47.48%,其中跨縣市轉移就業512.74萬人,占轉移就業總數的38.23%。就業結構也由1980年的70.7∶17.1∶12.2調整到2003年的36.8∶35.4∶27.8。與城市就業和農村勞動力大規模轉移就業相適應,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供求信息網絡已覆蓋市、縣和部分鎮,南海、順德等地已延伸到居委會和行政村。全部城市街道和98%的鎮建立了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深圳、佛山、中山、東莞等市對有就業願望的城鄉居民實行統一的就業政策和就業服務待遇,積極探索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模式。

  四、當前統籌城鄉就業面臨的主要問題

  盡管廣東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産業和城鎮轉移就業,已成爲新時期新階段廣東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但是在統籌城鄉就業中仍然存在着許多亟待解决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體制障礙——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短期内仍難以打破。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管理制度,大部分進入城鎮就業的農村勞動力,長期在城鎮居住、就業和生活,却仍保留農業户口,被稱爲“農民工”,成爲城鎮化進程中的一個特殊的邊緣群體,與其相關的子女就學、計劃生育等也城鄉有别。由於涉及的是全方面的體制性問題,加之轉移的農村勞動力數量大,政府財力有限,短期内只能有選擇地逐項突破,統籌城鄉就業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二)素質障礙──農村勞動力整體素質仍然偏低。據統計,2003年全省農村勞動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85.3%,大專及以上僅占0.8%;受過各種專業培訓的僅占10.4%,而89.6%的農村勞動力没有受過培訓,缺乏一技之長(見表一)。

  (三)保障滯後──社會保障任重道遠。一方面,農民社會保險基本制度尚未普遍建立,另一方面,城鎮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也不利於勞動者在城鄉和地區間的合理流動。

  (四)服務制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仍不健全。主要表現在: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及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編制少、人手少、經費不保障;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約着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就業。

  (五)觀念約束──農民思想觀念偏於陳舊。由於長期以來受小農經濟意識的影響,不少農村富餘勞動力安於現狀,習慣於自由、散漫的生活,不願參加政府組織的技能培訓,更不願進工廠打工,受現代工業化生産的紀律約束。

  可見,由於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體制没有消除,束縛城鄉統籌的深層次問題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盡管在就業政策方面有所突破,但目前的統籌城鄉就業還屬局部性的、探索性的和低層次統籌就業,與城鄉一體化的就業目標相差甚遠。

  五、推進廣東統籌城鄉就業的思路與對策措施

  (一)强化政府統籌城鄉就業的職能與能力。各級政府要樹立以人爲本,就業優先的工作思路,把城鄉統籌就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優先安排。

  (二)推進制度創新,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建立統籌城鄉就業制度。加快建立與統籌城鄉就業相適應的就業服務管理體制。建立城鄉平等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和政府購買培訓成果制度。逐步建立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加强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公共競争平臺,促進城鄉勞動者合理流動,優化配置。一是建立健全縣級以上政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二是健全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三是强化公共就業服務。四是健全省、市、縣、鎮四級聯通的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引導農村勞動力有序轉移。

  (四)切實加强職業技能培訓,全面提昇城鄉勞動者就業能力。一是充分發揮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院、技工學校以及各類職業培訓學校資源優勢,就地就近對農村勞動力開展培訓。二是依託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全面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三是大力抓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四是大力發展技工教育。

  (五)完善和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的投入機制,夯實統籌城鄉就業的工作基礎。要建立多渠道、多途徑的投入機制。主要有:一是加大政府對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投入。各級財政要增加安排資金,用於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和建設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等統籌城鄉就業工作,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爲加快建立統籌城鄉就業制度提供物質保障。二是從土地流轉收益和集體經濟分紅中籌措促進就業經費。將農村居民征地安置補助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和村鎮集體經濟分紅,全部或部分用於失地居民的社會保險投入。三是建立農村扶貧、低保與促進就業相結合機制。調整農村扶貧資金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使用方向,將絶大部分扶貧和低保資金調整用於支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和組織輸出,建立起由單純扶貧向扶智與扶貧相結合轉變的財政投入機制,變財政投入養閒人、懶人爲培養“能人”,扶持農村勞動者掌握一技之長,憑技能就業或創業,靠就業或創業脱貧致富。

   (作者:孫宏英,係廣東商學院社會學係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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