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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民和諧參與意識培育之新思路


  一、居民社區參與意識是構建和諧社區的重要内涵

  社區作爲搆成社會的細胞,和諧社區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和諧社區建設的成效,很大程度上有賴於作爲和諧社區建設的重要主體力量的居民的社區參與意識的强弱。城市居民社區參與意識,可以從城市居民的社區參與行爲和社區意識兩方面來理解。居民的社區參與行爲是指作爲社區居民參與自覺自願參加社區各種活動或事務的行動(羅曉蓉:《推動城市社區參與,促進社會和諧》[J].《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至於社區意識,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在《共同體與社會》中關於共同體(Community)概念的論述指出,情感因素是“社區”形成的心理因素之一。美國社會學界用於表述社區意識概念的最常用術語是“社區情感”。羅伯特·麥基弗界定了社區情感的三個成份:一、社區自身意識,即由於共同利益而産生的“我們”的意識;二、位置和身份感,對自己在社區整體中的角色――責任和任務的認知;三、依屬感,將社區作爲自己生活不可缺少的條件,包括物質依賴和精神依賴(Maclever Robert M.Community,a sociological study,London, Macmillam co,Limited,1917.)。

  綜合國外社會學家關於社區情感的論述,以及國内陳雅麗關於居民參與(陳雅麗:《社區參與:社區發展的内在動力》[J].《社區》2002年第12期。)、唐曉陽等關於社區意識(唐曉陽、楊愛平:《廣州社區發展的制度創新》[J].《廣東行政學院學報》2002年第6期。)的闡述,本文將居民的社區參與意識定義爲:居民個體或群體在對所在社區具備理念上的總體認同和情感上的自覺感受的基礎上産生的自覺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决策、實施、管理、監督、施展自身能力爲社區或居民謀求利益以及分享社區建設成果的一種思想和心理感覺。

  和諧,其根本内涵是事物之間或事物内部各個要素之間的一種良性的互動。本文認爲,在構建和諧社區過程中,必須充分發揮“和諧”的根本内涵。社區和諧,具有以下三層含義:一是居民自身觀念意識和行爲的一致與協同;二是居民之間在鄰里相處以及思想行爲交往方面的順暢;三是居民與社區之間的良性互動:居民自覺參與社區活動,同時社區也能够在滿足居民情感、物質的某種需求等方面提供幫助。因此,和諧社區建設要求居民培育較高的社區參與意識,使居民的社區參與成爲一種“内化式”行爲,在人人參與的氛圍下,形成和諧、穩定的參與機制。

  二、居民參與意識現狀與構建和諧社區的要求存在差距

  根據筆者2005年對廣州市原東山區某社區(遵照學術慣例,用H代之)的個案調查,發現該社區居民的社區參與意識總體上比較薄弱,並以此管窺廣州市城市居民社區參與意識的現狀。

  根據調查,在185人的調查總體當中,當問及“是否願意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或社區活動”時,僅有19人表示“非常願意”,占調查總數(185)的10.3%;有28.6%(53)的調查對象表示“比較願意”;表示“不太願意”或“不願意”的調查對象合計113人,比例高達61.1%。雖然目前仍没有一個指標可以用來衡量構建和諧社區所要求的居民社區參與意識的强度,但是這個數字對於調動大多數居民的社區參與的目標來説是遠遠不够的。况且,尚不能認爲這38.9%的調查對象都能參與到社區事務或社區活動中來。實際上,加上時間等因素的考慮,真正的參與率遠低於這個水平。

  除了呈現總體社區參與意識不高的特徵,結合調查對象的基本情况分析可發現以下情况:一,不同職業狀况的居民社區參與意識不同;二,不同户口類型的居民社區參與意識不同;三,對於不同性質的社區活動,居民社區參與意識不同。

  種種現狀顯示,居民和社區之間仍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動機制,居民參與意識只是停留在一種比較原始的發展狀態,離構建和諧社區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和諧社區的構建不但要求社區居民能够自覺參與社區活動以及社區事務的管理,而且要求居民的參與處於一種穩定、發展和協調的狀態,要求居民與社區之間處於一種良性的互動運行狀態。

  三、城市居民社區參與意識現狀的原因剖析

  (一)制約居民社區參與意識的功能性因素。

  1.街道辦和居委會在社區工作中的職能錯位。根據對H社區的調查,街道辦在社區工作中的職能定位不清,出現較嚴重的行政化傾向,表現爲:一是命令或要求社區居委會按時按量完成其指派的任務;二是街道辦和社區居委會設計的社區活動和社區服務項目遠離居民的需求,難以吸引居民的參與。

  2.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工作人員的角色衝突。角色(role)是對群體或社會中具有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的行爲期待。當來自於這些角色和身份的要求出現對立時,置身於其中的個人就會出現角色衝突(role conflict)(戴維·波普諾:《社會學(第十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居委會本是一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衆性自治組織”。但是在實踐中,由於街道辦擁有了對社區居委會的資源配置權,因此社區居委會就成了街道辦事處的“一條腿”,接受街道辦攤派的各項行政任務,没有什麽自治性可言。對於社區工作人員來説,一方面,他們由居民投票選舉産生,要對居民負責;另一方面,他們同時由街道聘任,晋昇、提薪等要看街道辦對其工作的評價,所以同時也要對街道辦負責。正是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工作人員自身的雙重角色期待,使H社區的社區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陷入了巨大的角色衝突“漩渦”。

  (二) 制約居民社區參與意識的結構性因素。

  1.“單位”資源集中對居民“社區共同體”意識的抑制。在“單位制”時代,國家壟斷了城市社區的一切資源,並通過單位向人們分配資源。傳統“單位制”孕育了濃厚的“單位意識”。即使在單位職能分解、居民需求多元化的今天,單位仍然支配着衆多的資源,居民仍舊對單位充滿了期待和依戀,這嚴重的阻礙了居民“社區共同體”意識的孕育。

  2.居民和單位的依附關係對個人與社區關係的割裂。美國社會學家A·華爾德(Andrew G Walder)在研究中國的單位制及其依附關係時提出了一個理論模式(華爾德:《共産黨社會的新傳統主義》[M].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即:單位的封閉性以及社會關係的感情紐帶導致依附關係的穩定性;這種依附關係加强了國家滲透與協調社會的能力,導致人們對現有制度的認可,减弱社會自主的集體行爲能力。華爾德的分析十分恰當地闡明瞭在傳統“單位制”條件下居民對單位的依附關係。“單位制”改革,只是單位職能的解體,而不是“單位制”的消失。在“單位制”有所鬆懈的今天,這種依附關係仍然表現很突出,對在職居民來説更是如此。這種依附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割裂了居民和社區的聯繫。“社區”,對於某些居民來説,還是一個陌生的名詞。

  (三) 制約居民社區參與意識的互動性因素。

  1.社區資源不足對滿足居民基本需求能力的限制。社區資源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部分:①人力資源,總體上包括社區志願者和受薪的社區工作人員。②財力資源。目前H社區主要由政府撥款的單一化的財力資源,且這也僅僅能維持社區居委會的日常辦公運作,某些非日常辦公的資金需求還要申請專項經費。③設施資源,如社區文化廣場或公衆娱樂場所等。④社區社會資本。社會資本,布迪厄認爲是現實或潜在資源的集合體,是社會網絡關係的總和,它可以爲擁有者帶來各種回報。對於一個社區來説,社會資本有助於維持共同體的穩定和促成居民行爲的相對一致性。對目前的社區來説,其社區社會資本發育嚴重不足,如居民之間的信任、規範(正式或不正式的)以及互動網絡基本上都没有形成。社區資源的多寡决定了社區對居民的利益“牽引力”强弱,它將影響着其社區建設的成效和居民的社區歸屬感,影響居民的社區參與意識的强度。目前的居民社區參與意識狀况,在某種程度上説是因社區資源不足不能滿足居民的基本利益需求所造成的。

  2.參與路徑缺乏對居民社區參與行爲的限制。居民社區參與路徑發育不足,在H社區可以體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是行政化參與的觀念决定了居民的社區參與局限在一些行政性的社區事務方面,如社區選舉等。其次,社區的自治組織缺乏獨立性並難以發揮正常的作用。

  3.社區工作人員异地化對其與社區居民溝通的制約。近年來,對於社區工作者的選聘突破了社區的地域限制,他們當中的許多人並不是該社區的居民,H社區的五位工作人員是清一色的非本社區居民。社區工作人員的异地化,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其與社區居民的溝通。

  四、提高居民社區參與意識的路徑建議

  (一)角色再定位──居民社區參與意識提昇之制度保证。

  1.再定位政府和社區居委會在社區工作中的角色。居民社區參與意識提昇的前提是重新定位政府和社區居委會的角色,重建居民與社區之間的良性、積極互動關係。它包括兩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的社區職能回歸社區;一是社區自治的實現。這首先要求政府解决好職能的“越位”和“缺位”問題,其次是居委會是居民利益代言人身份的回歸,圍遶社區和居民的利益開展工作,以真誠的服務贏得支持和理解,調動居民參與和社區發展的資源,解决社區問題,培養和提昇社區歸屬感和家園意識,增進社區福利和居民福利。

  2.確立居民在社區建設評價體系中的主體地位。在目前的社區建設的考核指標體系中,包括十二大類50項考核指標(張衛、張超:《論社區建設指標體系的構建》[J].《學海》2001年第6期。),涉及社區人口、社區環境、社區教育、社區文化、社區安全、社區生活質量、社區經濟狀况、社區參與等方面,可以説相當齊全。但是,社區居民並不是評價主體之一。作爲社區主體的居民,他們最關心社區建設給社區、給居民自身帶來的福利,也最清楚社區建設的開展狀况和成效。調動居民的社區參與,給予他們評價主體的地位是一個有效的激勵方法。

  (二)積累社區社會資本──居民社區參與意識提昇之利益激勵。

  1.社區争取更多的社會支持,提高滿足居民需求的能力。首先,將福利的提供主體由單位向社區轉化,提高和完善社區的保障功能,使居民保障社區化。其次,爲社區資金來源創造多元化的途徑。

  2.尋求居民與社區之間的共同利益並使其形成順暢的利益互動

  社區是居民的利益共同體。這裏説的共同利益,主要是表現爲社區及其成員的共同利益,它是聯繫社區與居民、居民與居民之間的主要紐帶。現階段,提昇居民的社區參與意識,關鍵在於尋求社區與居民、居民與居民之間的共同利益。利益的驅動力是巨大的,當居民意識到自身利益與社區利益緊密結合,參與社區建設有利於其利益實現時,就會産生參與社區事務的欲望和動力。

  3.建立居民社會支持網絡,倡導居民互助。社會支持網絡理論是從現代社會系統理論發展出來的理論分支。這一理論把社會支持與社會系統概念聯繫起來,把個體與各種社會關係的交往視爲一種相互關聯的網絡(周湘斌:《社會支持網絡理論在社會工作實踐中的應用性探討》[J].《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2期。)。它一般應用於“弱勢群體”的相互幫助。在這個網絡中,個體獲得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社會支持,從而建立其社會資本。社會支持網絡發達的社區更有利於促成居民相對一致性的行動,用集體的力量解决問題。在這方面,可以考慮成立“社區服務銀行”(懷柔區泉河街道設立四類“銀行”探索社區服務長效機制[Z], http://www.beijing.gov.cn/zfgszt/qxrd/hrq/t20051010_280165.htm(2005-10- 10)。)。“社區服務銀行”的實質是社區居民互助。由於居民都可能擁有别人所没有的資源,包括時間、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優勢,這些都可以成爲居民之間互動的基礎和條件。在引導居民選擇自己合適的時間爲其他居民、爲社區提供服務以及他以後從社區中獲得“等質等量”的服務的過程中,消除隔膜和冷漠,達致理解和信任。隨着社區居民間交往及信任感的增强,社區的社會資本也會隨之增加。

  (三)創新居民參與載體建設──居民社區參與路徑多元化。

  1.培育社區NGO和CDC模式的本土化。NGO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簡稱,即非政府組織。NGO是指由相同或相近志趣的志願者組成的有穩定的組織結構、組織成員和領導結構的、不以營利爲目的的、在政府和企業以外獨立運作和發揮特定的社會功能、關注普遍性的公衆公益事業的民間團體。目前社區居委會“准行政組織”的性質及其運作機制,難以適應居民自治意識發展的需求。在因此而導致的居民社區參與意識不强、參與行爲不足的情况下,NGO成爲一個必然的選擇。

  CDC(communi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s的簡稱),即社區發展合作組織,有時亦稱“鄰里發展組織”(仲紅岩:《城市社區文化建設探討》[D].《河海大學》2001年。) 。CDC是不以營利爲目的,主動承擔社區公共事務和公共福利事業的中介機構。CDC的領導由本社區的居民組成。CDC的引入和本土化,在充分開發社區藴涵的資源的同時,也爲居民的參與創造了途徑。

  2.建立和完善社區聽证會制度。社區聽证會制度是行政聽证制度在社區决策中的應用。概而言之,社區聽证會制度是指政府相關部門在對社區實施的項目和涉及社區居民重大利益的工作做出决策之前,居委會召開社區組織居民或居民代表聽证會,聽取廣大社區居民的意見,達成統一後上報,政府部門根據這一意見做出决策並付諸實施的一項制度(姚亮、林霖:《解讀社區聽证會制度》[J].《社區工作》2004年第9期。)。

  3、設立社區論壇。社區論壇是指社區成員(包括居民、社區組織、轄區單位等)和政府之間自願與平等地組織起來參與社區性公共事務討論、議事、評議、監督的一種協商對話機制(李妍:《社區網站拉近鄰里情感》[Z].《半月談》2003年4月8日。)。社區論壇在今天有兩種含義,一是指現實中的由居民面對面組建起來的對話平臺;一是網絡用語,指網絡社會中的讓居民可以充分發表意見、集體討論的虚擬平臺。社區網絡的設立,可以爲居民的社區參與創造新型的路徑。

  (作者:黎明澤,係廣州大學社會學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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