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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從民營企業家參加公選看幹部制度改革
2004年6月底開始,浙江省委組織部啓動了一次非常引人注目的公選活動。公選的職位包括浙江省經貿委副主任、民政廳副廳長、審計廳副廳長等12個副廳級職位,5名副市長以及5名縣級黨政正職人選。這次高規格公選的範圍首次直接面向非公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以及“海歸”人員。
説浙江省這次公選非常引人注目,是因爲有兩項在全國歷次公選中從未有過的創新:一項是首次允許非公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員參加這種縣級黨政正職以上的高規格公選(浙江省早在2002年組織的副縣級幹部公開選拔中,就允許民營企業主參加,這次再把範圍擴大到縣級黨政正職,又提高了一個檔次);一項是首次把縣級黨政領導正職的職位拿出來公選(衆所周知,公選作爲幹部用人制度改革,仍然在不斷探索和完善之中,大多數地方組織部門只是把副職拿出來公選)。此次公選,是浙江省歷年來層次最高、範圍最廣的一次公選,是在首次全國人才工作會議召開後不久的一次公選,表現出“不拘一格降人才”的非凡氣度。
這次公選,最引人注目的是有11名民企老闆參加了副廳的競選,年齡最小的僅28歲。盡管他們在首輪筆試中均因成績欠佳,未能進入下一輪環節,但這次公選吸引社會組織和非公經濟組織的人士參加,打破以往“人才”概念的舊框框,突破了參加公選的種種限制條件,作爲貫徹全國人才工作會議精神的一次大膽而又有益的嘗試,將“官場”的大門逐步向社會、向非公經濟組織敞開,這種推進我國幹部制度改革的力度是史無前例的,有着非常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啓示一:打破體制框架,是增强幹部隊伍活力的有效措施
長期以來,我國的幹部人事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幹部能進出難,能上下難,一會兒講資歷,一會兒講學歷,一會兒講身份,一會兒講年齡。民企老闆能够競選黨政領導職位,意味着用人不再受體制限制。因爲這些老闆都不是幹部身份。體制障礙一旦打破,就會充滿競争,有競争才會有活力,幹部隊伍的活力就會競相進發。要增强幹部隊伍的活力,就要提高幹部隊伍的競争力,敢於打破不合時宜的條條框框的束縛,真正建立起幹部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一是要擴大公選幹部的範圍,逐步增加公選幹部的比例,把更多的職位讓賢於通過公平競争獲勝的優秀人才。二是擴大競争上崗的範圍,拓寬競崗的範圍和渠道。只有參加競争的面廣,有一定的數量,競争的結果才會好,競争的活力才會更加持久。
啓示二:“官”“商”角色可以轉换,是打破幹部身份制度的有效途徑
近年來,“官”和“商”之間的界限是一個熱門的新聞話題。紅頂商人、公務員帶薪下海、官員辭職下海,都曾被爆炒一時。到現在,棄官從商已不再是新聞,但棄商從官却成了新聞。這反映了我們黨在選人用人問題上更加思想解放,更加不拘一格。棄官從商是爲了實現自身人生價值,棄商從官又何嘗不是?正如參加浙江省公選的一個民企老闆所言:“管理企業就好比掃一間房子,而黨政領導要掃的是天下,關心的範圍更廣。”當官的可以去從商,從商的可以去當官。只要制度設計好,操作程序嚴密,就應該不會出問題。浙江省民企老闆競選官員,無疑給了我們一個導向上的啓示。
啓示三:不唯學歷、不唯職稱、不唯資歷、不唯身份,是有助於優秀人才脱穎而出的重要條件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職級、身份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比如,《條例》規定了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包括:“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這些規定,對提拔黨政領導幹部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長期以來,由於受職級、身份的限制,使社會上大批優秀人才無緣“官場”。特别是隨着大量國有企業的轉制,使曾經有豐富企業工作經驗的同志進入到“官場”越來越少。民營企業家中的佼佼音也不乏在政協委員或政協副主席的崗位上發揮出其參政議政的才能,但是謀政施政恐怕就不是他們的範圍了。
浙江省允許民企老闆競選副廳,規定了這樣的報考條件:比照國有企業,如果符合大型企業中層正職、中型企業正職,便有報名資格,企業規模由企業當地統計局按照國家的劃分標準認定。這項規定,無疑也給人帶來了一點遺憾。這明顯帶有所有制結構的某些歧視特徵。民營企業人員要比照國有企業級别,好像是説只有納入“級别”的才能擔任相當領導職務。“四不唯”的提出,無疑爲改變這一現狀提供了政策依據。
當然,選人用人途徑的探索十分艱難。選什麽樣的人,用什麽樣的人,事關黨的千秋大業。必須堅持有利於加强和改善黨的領導的大原則,着眼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積極、穩妥、謹慎地推進,不斷地在實踐中總結經驗,逐漸把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向新階段。
(作者:劉苑珊,係廣州市番禺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