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7日電/中國最高立法機構27日高票表決通過企業破產法。該法不僅重新界定了企業破產清償順序,平衡了勞動債權與擔保債權的權益,還首次規定金融機構破產事宜,為外資的全面進入提供便利。
據新華社報道,27日在京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以157票贊成,2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企業破產法。自此,在制定這部法律中出現最多的有關破產企業職工和企業擔保人清償順序的爭議,宣告結束。
事實上,早在1986年,中國就出台了針對國有企業的企業破產法(試行)。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於1994年開始起草,並於2004年6月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說,近年來,中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國有企業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業的重組、聯合、並購漸多,破產案件也越來越多。企業的破產,特別是一些國有大型企業的破產影響廣泛,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規范。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賈志傑說,中國舊的企業破產法早已“時過境遷”,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到這種程度,制定企業破產法的任務十分緊迫。
然而,在法律制訂過程中,立法者對破產職工權益和擔保人權益誰先清償的問題一爭就是幾年。
新企業破產法採取了折中的辦法。過去法律規定是勞動債權優先,破產人無擔保財產不足清償職工工資的,要從有擔保的財產中清償。企業破產法的公布時間將成為界定勞動債權和擔保債權清償順序的分水嶺。法律最終為企業的職工權益和擔保人權益找到較為平衡的解決辦法。
“新破產法體現了立法者達成的共識。”賈志傑說,“這一結果既體現了保護職工、以人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和國際法的慣例。對法律公布以後再出現的企業破產問題就應該遵循市場機制,按照勞動法和其他法的規定辦理。”
草案起草工作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王欣新教授說,新企業破產法也為外資進入提供了便利。中國在爭取完全市場經濟地位,融入歐盟、美國市場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的過程中,擁有市場經濟化的破產法是一個基本條件。
“如果擔保債權沒有保障,公平清償存在問題,外資進入中國的信心也將大受影響。”他說。
新企業破產法也對金融機構破產做出規定:商業銀行、証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現資不抵債等破產情形時,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此前,一些債台高築的金融機構因為一些特殊問題的處理無法可依而難以進入破產程序,加劇了社會財富的流失。王欣新認為,法律強化了金融監管機構對陷入債務困境的金融機構的行政幹預,可以避免因調整失控而造成的金融風險和信用危機。
“新企業破產法既立足中國國情,又遵循現代企業制度和國際慣例,將有利於中國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他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