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收購博格 歐盟對華反壟斷第一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4-09 07:26:44  


  中評社香港4月9日電/歐盟第一次對中國公司海外收購的反壟斷調查程序于日前啓動。歐盟委員會3月13日表示,出于對壟斷的擔憂,歐盟反壟斷機構將對中集集團收購集裝箱生産商荷蘭博格公司的交易進行調查。 3月15日,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對該消息予以確認。

  《法人》刊登文章評論道,儘管調查需再經過4個月時間才會塵埃落定,但眼下正值中國出台國內首部《反壟斷法》的前夕,而且又是中國企業首次面臨歐盟的海外反壟斷調查,使這起業已被提上議程的反壟斷調查顯得意味十足。
 
  中集態度樂觀

  由於之前中海油、五礦、華爲等中國企業海外收購相繼受阻,除中國外,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跨國收購案在國際上一度風聲水起。那麽中集命運如何,是否也會遭到如同中海油那樣錯綜複雜因素的影響,尤爲關注。

  中集董事會秘書處一名不願具名的工作人員稱,由於是一起跨國幷購案,利益關係十分微妙,且證監會有專門的披露規定,所以無法對包括律師事務所名稱在內的信息予以透露。但從3月15日發佈的公告獲悉,中集對案情最終的調查結果持以樂觀態度。

  歐盟競爭委員會3月13日發佈的公告稱,目前市場上祗有一家小型的競爭者,而且沒有任何明顯的迹象表明它能够成爲中集集團有力的競爭者,這引發了歐洲集裝箱市場普遍的反壟斷憂慮。爲此,歐方將進行爲期90個工作日的深入調查,以最終决定該案是否嚴重阻礙了歐洲經濟區內的有效競爭。

在歐方看來,中集集團和荷蘭博格是世界上最大的兩家液態集裝箱生産商,兩者的合幷,一定程度上將造成“准壟斷”的市場格局。

  上海錦天城律師所的律師陸韋媚表示,歐盟提出反壟斷調查幷非存在惡意,祗是例行公事。由於歐盟環境與美國環境大有不同,所以反映的過程也會有所不同。

  中集的收購“野心”

  關於中集的收購最早要追溯到2006年1月15日。當時,中集集團與荷蘭博格工業公司草簽收購協議,將與荷蘭博格的兩控股股東合資成立一家新公司,新公司將以1.1億歐元(約合人民幣11億元)全資收購博格。中集集團以3750萬歐元獲得新公司75%的股權。

  2月7日,中集集團發佈公告:“中集集團將與博格之受益股東——Mr. Peter van der Burg和Mr. Cees vander Burg兄弟合資成立一家新公司,新公司將擁有博格100%的權益。中集集團將通過在香港設立的一家子公司——中集罐式裝備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來完成上述交易。”

  上述交易完成後,中集集團將擁有新公司75%的權益幷成爲新公司的控股股東。同時博格的現存最終受益股東共計持有新公司25%的權益。新公司註册資本將爲5000萬歐元,博格的權益作價爲1.1億歐元。除了資本結構變化外,還給中集帶來其他諸多好處,該交易將使得中集“擴大在中國道路運輸設備的産品綫,將獲益于博格在歐洲的産品研發力量及分佈于在歐洲、南非的訓練有素的工人、精良的生産設備,將獲益于博格的産品設計、技術秘訣和專業技能,將獲益于博格的分佈于荷蘭、波蘭的售後維修堆場設施”。

  資料顯示,中集集團目前是全球最大的集裝箱生産商,市場佔有率超過50%,公司2004年的銷售收入爲人民幣266億元(33億美元)。荷蘭博格2004年的銷售收入爲2.358億歐元,是歐洲排名前三的陸路運輸裝備、罐式集裝箱和專用靜態儲罐的供應商。

  這是中集集團繼2003年5月以450萬美元收購了美國排名第六的半挂車製造商 HPA Monon之後的又一次全球戰略部署。也就是說,若成功收購,中集集團一舉成爲全球最大罐式設備製造企業,也標誌著中集集團的全球化佈局初步完成。

  歐盟法律

  根據歐盟的相關法律規定,博格作爲歐盟境內營業的企業,必須要由歐盟來對此類幷購進行審核。歐盟公開的文件顯示,歐盟競爭委員會于2月6日接到中集和博格關於進行股份收購的通知,幷認定該幷購屬於其調查範圍,還要求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將其對本幷購的意見提交競爭委員會。

  據現有法律來看,可能有幾種結果——幷購被阻止、幷購得以進行但合幷公司必須拆分部分單位,或者改變經營方式。而90個工作日的深入調查,將主要集中于此項幷購是否將影響“歐洲經濟區域”(EEA)(包括歐盟25國加上冰島、挪威和列支敦士登)或其一個實質部分內的有效競爭。

  但歐盟反壟斷法的要求日漸嚴厲。2004年5月歐盟擴大爲25國時,在原來以《歐共體條約》第81條和82條爲基礎的反壟斷規定基礎上,又通過了兩項反壟斷法規,其中之一專門調整公司兼幷。根據該項法規規定,對於任何幷購企圖,不論涉及公司國籍如何,在符合兩項條件時歐盟就有權審查:一是兩個公司全球年收入超過50億歐元,二是至少有兩家合幷公司在歐盟境內的年收入在2.5億歐元以上。因此審查是否構成壟斷的主要標準是“濫用支配地位”。

  2004年5月的新法規還嚴格了反壟斷認定標準。此前的主要標準是看兩個兼幷公司是否“在特定市場形成或强化支配公司(一般指市場份額最大的公司)”。而新的法規規定在幷購"明顯阻礙有效競爭"時就構成壟斷。新的標準接近美國的《克萊頓法案》,意在使歐盟得以阻止更多合幷。而且歐盟競爭委員可以不需要法院介入,直接阻止幷購方案。

而且,斯德哥爾摩商學院的菲利普·希爾教授曾在之前的媒體採訪中指出,歐盟反壟斷調查的覆蓋範圍、涉及領域及影響都堪稱世界之最。這種過於頻繁的使用,與全球化的趨勢有些格格不入。目前,世界正迎來第五次企業幷購熱潮,去年國際市場幷購總額幾乎是前年的兩倍。有些企業幷購後形成了規模效益,這對於消費者及政府都是有利的。歐洲企業是企業幷購積極的參與者之一。 

  從歐盟對幷購的一貫態度與法律設定的初衷而言,中集都擁有一定勝算。歐盟進行反壟斷調查的原因是爲保護消費者及産業的利益,而不是讓其成爲市場壁壘或者變相保護弱者的福利計劃。但是歐盟對發展中國家的收購案的調查還比較罕見,調查結果將表明歐盟對有實力的發展中國家對歐洲企業的投資的態度。

  中國反壟斷法有望今年出台

  目前,中國的反壟斷法尚在制定之中,據悉,2005年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反壟斷法》草案的審議列入議事日程,2006年下半年有望出台法律。

  爲體現對外開放,適應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新形勢,草案對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問題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對於那些在外國産生但對中國市場競爭有著不利影響的限制競爭行爲,如跨國兼幷和國際卡特爾,反壟斷法也是適用的。

  目前,中國域外反壟斷主要依據現行《外國投資者幷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的第19條。這被認爲是“中國政府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開始對壟斷進行出擊”的規定。這個《暫行規定》借鑒了美國和歐盟的法律制度,某種程度上肯定了中國企業幷購立法的域外效力。在本案中,也將主要以該法條作爲中國方面主要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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