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執法機構地位明晰 反壟斷法關鍵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25 13:12:39  


  中評社香港6月25日電/新京報今天發表題為“執法機構地位明晰乃反壟斷法關鍵”的社論,指出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反壟斷法》草案,《反壟斷法》開始進入立法程序。早在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將制定《反壟斷法》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以後相繼列入九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但直到最近,國務院第139次常務會議上才出草案。而在這之後,對草案內容,社會各界仍極為關注。

  社論表示,關注的焦點有兩個:是否詳盡規定反行政壟斷;反壟斷機構如何設立。相對而言,反壟斷機構條款更為重要。因為,即使不反行政壟斷,而只反一般商業壟斷,如果沒有有效的反壟斷執行體系,則該法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根據目前透露出來的草案內容,對反壟斷機構的設立,草案僅規定了成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協調國務院不同部門間的壟斷合作;另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關”來執行,但是,反壟斷委員會與這個執法機構是什麼樣的法律關係;這個執法機關將設立在現有行政部門內部,還是單獨設立成為獨立執法機構;主要由行政官員主導,還是由法律與經濟專家組成;是否設立分支執法機構,其內部架構如何;它的調查權、執行權有多大,是否擁有部分司法權,是否可以充當原告……凡此種種,草案還需要予以明確。

  社論指出,在反壟斷領域,大量執行活動由具有行政性質的機構承擔。法律若不能對該機構的性質、權限、架構及其與其他部門的關係界定清晰,則該機構未來的運轉將面臨困難。

  更重要的是,未來將要設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某些企業來說,握有毀滅性的權力。按照法治原則,此類權力必得經過法律的明確授予,該機構才可行使。強制性越大的權力、對公民個人和企業影響越大的權力,授權的法律文件越應當詳盡而具體地規定。在法治較為健全的國家,每一重要政府部門及獨立機構的設立,均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機構的權力直接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

  《反壟斷法》之所以遲遲難以出臺,據新華社此前報道,在於各界對涉及反壟斷的一些原則性和方向性問題一直爭執不下,甚至還傳出了幾家政府部門爭奪《反壟斷法》起草權的傳聞。政府的每一個機構都天然有擴張權力的衝動,因而即便真的出現這種情形也並不奇怪。問題在於,面對這種情形,應以何種立法程序應對?

  社論表示,以前常用的做法是,法律草案繞開難題,對機構先做模糊處理,待法律通過之後,再由行政部門運用其自由裁量權設立機構。但是,這種習慣不合乎權由法授的法治原則。在法律所涉及的實體問題沒有找到正確的解決方案時,如果匆匆制定法律,法律將很難具有基本效力。立法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立法的過程就是尋找正確的解決方案的過程。只有法律體現了正確的解決方案,它才能夠在頒佈之後變成現實的制度,並自然地賦予執法活動以持久的動力,使它真正地影響人們的生活,從而獲得人們的尊重。

  《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大體上是建立我國反壟斷制度的公共辯論過程。反壟斷的方向、反壟斷機構等重大問題,需要在《反壟斷法》的起草、審議過程中逐一澄清,並最終確定一個正確的解決方案。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企業界、公眾普遍關注的反行政壟斷、反壟斷執法機構等重大實體性問題,通過立法聽證,通過與行政部門溝通,形成明確的、符合民意的解決方案,讓這次立法過程推動中國建立起合理而有效的反壟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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