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9日電/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從明年1月起,“公眾參與”將被廣州市政府納入制定規章的一項法定程式,公眾將成為政府規章制定工作的主體。7月8日《羊城晚報》報道,日前通過的《廣州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廣州市所有政府部門制定規章前,都須徵求公眾意見並通過媒體、政府網站公開公眾意見及該部門對公眾意見的回饋,而包括外地人、外國人在內的所有公眾都有權為政府的規章提出意見和建議。
在原則上,《辦法》適用於廣州市所有規章的制定,由政府組織起草的地方性法規公眾也有參與的權利。並且,公眾從立項階段就開始介入,起草部門在形成規章送審稿提交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前,應當向社會發佈公告,徵求公眾意見。
在形式上,《辦法》務求完備,明確規定要充分發揮媒體、行業協會、仲介機構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著力促進高品質公眾意見的形成。為避免規章制定部門沒有讓公眾參與,或在某環節進行“暗箱操作”,廣州市法制機構有義務對各規章制定部門進行監督。
社論指出,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確定公眾座談會等必經程式,《辦法》還在聽證會、論證會等選擇程式之外,添加了“開放式聽取意見”一項,以此彌補網路、媒體等覆蓋範圍不足的缺陷。顯然,這種“開放式聽取意見”,更像是另一種意義上的“開放式立法”。與以往不同的是,“開放式聽取意見”有著更大的開放性,因為公眾是不確定的,它意味著任何公民都可以按照規定時間與地點參與公共表達。可以肯定,這種“物件不限定”、“形式不特定”的意見聽取模式,不僅可以充分展示民意,收穫民心,更可以見證一個開放社會中人盡其言、聚沙成塔的創造力。
任何公共決策的目的都在於維護公共利益。通過制定一系列普遍性的規則以約束公民的行為,同樣是現代政府進行有效公共管理的重要途徑。但是,在一個公共權力必須受到法律制約的法治社會裏,那些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章制度,同樣應該受到公共意見與公共行為的約束與考驗。
事實證明,有公共意見參與的決策,不僅符合程式正義,更符合效率原則。正因為此,作為瀋陽市最大最老的羅士圈棚戶居住區,其拆遷僅用了34天便順利完成。
從某種意義上說,人的有限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世界上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完美決策。因此,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到公共決策中來,更體現了政府與公眾同舟共濟、共創未來的決心與遠見。政府行政機關在出臺影響公民權利的行政法規、規章時,理應在立法過程中預留下公眾可以並可能參與的環節,通過相關制度安排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發言權,共同推進公共決策的完成與社會的成長。事實上,國家環保總局此前也已經著手制定《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辦法》,公眾參與公共行政事務被以專門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
有理由相信,作為民意執行機構,政府是改造社會觀念、引領時代價值的最好學校。政府的一言一行,牽一髮而動全身。如廣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陳里程介紹說,“這是第一次明確要求規章起草部門通過網站、媒體等多種方式發佈徵求意見的公告,第一次明確要求全過程公開公眾意見,第一次建立了公眾意見的及時回饋制度”。顯然,廣州市賦權民眾參與規章制定的辦法的出臺,在更大程度上彰顯政府執政為民的公共精神與開放精神。對中國公民社會的成長而言,這種群策群力的開放式政治,必然有著深遠的意義與廣闊的前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