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呂秀蓮以降的府院黨心中真有司法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13 10:17:36  


  中評社香港11月13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國務機要費”案經檢方起訴之後,受訴法院尚未完成分案,就先有陳水扁舉行公開說明會暗示自己依“憲法”第五十二條所應享受之刑事豁免保障形同虛設,繼則有現役法官出面撰文指責檢察官的起訴行為違憲,隨即是呂秀蓮以降的府院黨群起討論綠營應否聲請大法官釋憲、法院受理本案傳訊陳水扁是否符合“憲法”規定的問題。不禁令人懷疑,在這些口口聲聲尊重司法的權力人物心中,真的有司法嗎?他們除了認識第五十二條可以保護陳水扁之外,知不知道還有“憲法”第八十條要求權力袖手、服膺法官獨立審判的規定嗎?這麼多掌權柄者毫不忌諱的公然呼應唱和,已是未來司法獨立審判禁不禁得起考驗的絕大試金石。 
    
  “國務機要費”案中被起訴的是吳淑珍,不是陳水扁,“憲法”第五十二條讓在職“總統”豁免刑事追訴,並不及於陳水扁的夫人吳淑珍。檢察官並未起訴陳水扁,為了“國務機要費”案約見陳水扁,陳水扁在吳淑珍案而言,既非起訴效力所及,只能是證人而已,現在被提出來討論者,似乎是“憲法”第五十二條是否禁止檢方或法院傳喚陳水扁作證的問題。檢察官的立場很清楚,並不認為此為“憲法”所不許。接下來就輪到法院審判此案的法官,於問題在法庭出現的時候怎麼決定了。但現在審理本案的法官尚未出現,陳水扁就已經搶先拋出議題,一方面為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平添變數;另一方面是否企圖形成法官辦案壓力、影響審判結果也有待觀察。 
  
  社論指出,就檢察官訊問陳水扁是否違憲的問題,到了吳淑珍被起訴後才突然出現,無中生有的氣息相當濃厚,姑不論其中雖涉及訊問陳水扁是否違憲的“憲法”解釋,但並無法律違憲的問題存在,不是專由大法官解釋的範圍,審理本案的法官可以直接依據“憲法”加以判斷決定,根本沒有聲請大法官解釋、停止訴訟造成程序延滯的必要。陳水扁夫婦或是綠營方面如果打算聲請大法官釋憲,用技術性方法拖延陳水扁接受訊問的時程,從而將裁判時間推遲至陳水扁任期屆滿之後,苟延其繼續在位的現狀,就是在用政治的手段影響司法,完全不具有憲政正當性。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並無逕行聲請大法官釋憲的資格,此中並無當事人行使權利的問題。 
  
  社論說,其實,當吳淑珍遭到起訴之後,陳水扁身為“憲法”機關,如果真的是要尊重司法,就應該避免在公開場合以“總統”之尊對於涉案的法律問題說三道四,司法院正告提醒黃瑞華等法官不宜輕率公開發表意見,道理也正在於此。陳水扁於夫人遭起訴後做出公開說明,應該是以“總統”的身分,向人民說明他將如何繼續或不繼續行使“憲法”職權,以讓台灣順利渡過吳淑珍被訴的尷尬。結果陳水扁在說明會中非但未能體悟領導人適當把握政治進退的分寸,甚至全不認知在面臨角色利害衝突時身為領導人所應有的責任,反而以辯護律師的姿態為自己及已是刑事被告的吳淑珍辯護。他似乎忘了,即使以律師身分而言,面對已經屬於法院的司法案件,律師不在法院從事辯護,而要在法院外頭公開地評論個案,企圖贏得輿論的支持以取得有利的結果,也已經與律師應該以尊重法庭審理空間的論理大相逕庭。何況是掌握最大政治權力的領導人公開為此種不當的舉措,也不能認為符合“憲法”第八十條限制權力機關干預審判的憲法誡命。

  孰料不僅陳水扁如此,之後竟然還有不只一位的法官出面迎合唱和,府院黨的法律意見打手也紛紛現身,鼓動風潮,毫不忌憚遮掩,這是何等傲慢,藐視法庭的權力姿態?而其竟是在法院緩慢分案、組織審理法庭的過程之間發生,這將給予社會什麼樣的司法觀感?可以確定的一件事是,掌權柄的要員們一心一意只想為陳水扁一家脫困,至於司法公信力會受到怎樣的折損,全不在意。 
  
  社論總結,而我們身為輿論界的一分子,也就有理由擔心,只為保權位而不惜採取一切手段的當政者,會不會用“憲法”所不能容忍的方法,干預、影響審判(包括從組成審理庭的法官人選乃至從幕後左右其見解等等)?在這個關係司法改革興衰的關鍵時刻上,檢察機關已經通過了確保司法獨立的初步考驗,接下來司法審判機關所面臨的考驗顯然更大更嚴峻,而且才要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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