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立案門檻越低,司法正義越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29 14:07:32  


  中評社香港11月29日電/南方都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今日之中國,法治國目標的確立,權利意識的日益勃興促使人們越來越依賴於司法救濟。然而急劇增長的訴訟所託付給的那支司法隊伍,卻正處於職業化、精英化與同質化的行進之中。法官們在道德上、在業務上良莠不齊,相應帶來的司法沉屙也不斷為民眾所詬病,成為轉型期影響穩定與和諧的一大誘因。

  社論說,司法存在的問題固然千頭萬緒,但位於訴訟一頭一尾的“立案難”與“執行難”,卻總是最受關注。立案是訴訟的入口,執行是訴訟的終結。入口不暢,則司法救濟大打折扣;執行不力,則定分止爭無以實現。為疏通運送正義的司法管道,十餘年來,國家沒少動用“運動式治理”,諸如“執行年”,諸如“法院大接訪”等等。然而一陣陣的疾風驟雨之後,非但執行難仍未有根本好轉,立案也日漸更難。某高級法院在前年還曾專門下發內部文件,明確將集資糾紛、土地糾紛、職工下崗等13類“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的案件列為暫不受理。據當時的報道稱,受此“紅頭文件”影響的部分民眾申訴無門,民怨沸騰。

  說到“立案難”,人們大抵會想到那句流傳甚廣的“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當然,這樣的民諺反映的恰恰是當時社會尋訟論訴的潛規則,大抵類似於我們今天的“官司一進門,兩頭都托人”。而在顯規則上,歷朝歷代多有“直訴”的制度設計,至少在理論上,民眾要申冤告狀,只需抄起傢伙往矗立於衙門口的“登堂鼓”上一陣猛敲即可。反觀今日之法院的高樓外,“登堂鼓”早已換成了石獅加法警,聽聞鼓聲即時升堂的傳統也為立案審查所取代,對於大多數民事案件的原告人而言,一筆不菲的訴訟費還很可能成為壓垮駱駝的那“最後一根稻草”。

  好在“立案難”的司法沉屙並未被掩蓋,亦未被遺忘。多年來,法律界一些有識之士獻計獻策,努力尋求解決之道。由人民大學法學院江偉教授主持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修訂專家建議稿》,日前進行了第四稿論證。這個“建議稿”在破解《立案難》上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可行的改革方向——即以新的“立案登記制”替換原有的“立案審查制”。“立案登記”意味著法院對於原告的訴狀,不必再進行審查,而應先履行受理程序。

  社論認為,對公民的告訴不設防,是由法院的性質決定的。法治國家將法院設計為最重要和最終的糾紛解決場所,除專屬立法、國防、外交、行政等國家行為外,發生於社會生活中的絕大多數爭議法院均應有權受理和處置。尤其是隨著司法現代化的加速,在一個法治國家裏已少有司法不能企及的領域。垂範久遠的《拿破崙民法典》(即現仍生效的《法國民法典》)第4條就有明確規定,“法官藉口法律無規定、不明確或者不完備而拒絕審判者,以拒絕審判罪追訴之。”這一條款所確立的原則已經成為西方法治國家的司法常識。

  作為一個以“法治”目標且正在努力朝這一方向行進的國家,我們的司法機關必須負司法行為之義務,我們當然無法漠視或背離這一公認的常識。法治的實現,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便在於保障民眾更便捷地接近司法。司法系為(公)民而存在,非為訴訟或為國家而存在。健全司法制度,實現定分止爭是國家法上的義務所應然。司法越讓人親近,正義就離人們越近。在此意義上,立法理應廣開通向司法的途徑,並開啟司法之門,使民眾更容易接近司法官,獲得適時適當的司法保護。為了保障民眾利用司法的權利,就應不斷充實、健全各項制度,以盡可能減少人民走向司法的負擔、困難或障礙。這種努力既是避免社會矛盾激化的需要,也是鞏固民主法治基礎及促進社會福祉的要求。

  當然,僅有“立案審查”是遠遠不夠的,健全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以縮小這部分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或應對訴訟的能力上的差距;限制法院收取過高的訴訟費用,避免給民眾以利益司法的嫌疑;完善控告人、舉報人或申訴人的保護機制,打消他們的後顧之憂等等,均應是未來的立法及修法中應予努力完善的。

  社論最後說,十餘年來,在倡議修法的有識之士的夢圓與夢碎之間,司法改革停停走走,正義也在眾多的不確定因素裏忽遠忽近。一個相對完善並能被依循的《民事訴訟法》因此格外被期待。一個學者的修法建議稿,數次被媒體聚焦並引發討論,本身代表著學界與民眾向立法機關釋放的一種聲音,想來一個以民為本的立法機關,是會珍惜並將以最大的努力來善待這一彌足珍貴的聲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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