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藏在扁腦袋裡,呂秀蓮的禮敬團也無文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06 08:36:53  


  中評社香港1月6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說,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二度函諭陳水扁限期提供本案所涉六件“秘密外交”的文號、核定流程、承辦人及保管單位。法院並同時分函陳水扁及呂秀蓮辦公室,作相同的要求。 

  法院曾二度駁回了檢方保全證據的請求。駁回的理由,是認為本案所謂“秘密外交”的證據資料,對被告吳淑珍有利,所以府方沒有拒絕提供的道理。但是,府方在法院第一次命其提供時竟拒絕交出,律師團且宣稱“機密都在陳水扁的腦袋裡”;法院乃本於職權,第二度函諭扁府、陳水扁及呂秀蓮辦公室提供相關文號等資料。一來一回,顯示法院對府方的回應似乎不以為然。 

  社論說,法院的裁決,用意應是認為必須初步確定“在形式上所謂的秘密外交是否存在”;所以,法院只命提供文號、核定流程、承辦人、保管單位等“形式上”的資料。倘若連在形式上都不能證實確有所謂“秘密外交”存在,則被告再以此辯護,法院即可能認定其所言虛妄,不足採信。反之,倘若在形式上確有六件“秘密外交”存在,則檢辯雙方始可進一步就是否必須取得其實際內容、並就其內容來論證真偽進行攻防。 

  因此,法院第二度發函,其實就是重申至少必須確認六件“秘密外交”在形式上是否存在。由於不涉實際內容,三個受命提供的單位(扁府、陳水扁辦公室、呂秀蓮辦公室)根本沒有理由推託,這是法院非常厲害的調查手段。 

  社論表示,本案辯方倘若連“秘密外交”在“形式上”的資料亦不交出,只會令人覺得其心虛;並認為其實是沒有東西可交,亦即根本沒有六件所謂的“秘密外交”。但是,倘若明明交不出東西,卻欲偽造幾個文號交出,則恐將扛下偽造文書及偽證罪;何況,倘若報了偽造的文號,未來陳水扁卸任交接,即必須將卷檔移交,恐怕到時候還是交不出來。於是,辯方乾脆宣稱連文號都沒有,以“一切皆在扁腦中”來搪塞;但此種說法畢竟與經驗法則及行政體制背離太甚,被法院接受的可能性極低。因此,法院函催,才會一催再催。 

  社論指出,法院的諭令已使扁府及律師團陷於兩難。接下來,就要看扁府和陳水扁辦公室究竟拿不拿得出文號、核定流程、承辦人和保管單位的資料了。倘若拿不出來,又將如何回覆法院?難道扁府和陳水扁辦公室真的要採取律師團的說法,謂“文號、核定流程、承辦人、保管單位”等均在“扁腦袋裡”?而若真在陳水扁腦內,難道扁此時也可拒絕交代?反之,若拿出一些形式上的資料來,其內容真偽將受考驗,且必將面對檢辯的攻防。因而,辯方會不會乾脆咬定“全在扁腦中”,而拒絕交出?但這樣一來,法院就可能認定連文號及流程都沒有,“秘密外交”不足採信。總之,這是扁府和陳水扁辦公室面臨的兩難。 

  社論再指出,呂秀蓮辦公室面臨的問題則不一樣。呂秀蓮並非被告,亦與“國務機要費”弊案無關,且檢方起訴又指“台灣禮敬團案”根本是公開活動而非秘密;既如此,則難道呂秀蓮辦公室也能夠回覆法院稱台灣禮敬團案“連文號都沒有”嗎?亦即,若陳水扁和扁府連文號都拒絕提供,呂秀蓮是否也可拒絕提供文號?可附一筆的是,呂秀蓮不可偽證,亦無刑事豁免權。 

  純就訟案的辯護技術而言,律師團若明知“秘密外交”根本是謊言,就不應該在這個問題上多所糾纏;否則,破綻愈扯愈多,恐怕到後來連陳瑞仁當初善意放過的部分也掀了開來,陳水扁夫婦的處境就更尷尬了。 

  社論總結,如今,律師團似乎非但未使陳氏夫婦脫困,反而自陷於“機密在腦袋中”這種完全沒有說服力的劣等謊言中。唯從法院的動作來看,法官似乎不容許矇混,陳水扁的“秘密在腦袋說”就準備接受考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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