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5日電/重慶立信財經專修學院法人代表楊樺,因隱瞞辦學性質,違規招收“本科”學生350多名,獲利337萬余元,涉嫌詐騙,日前被檢察機關批捕。隨公安機關層層深入的調查,此案暴露出來的政府教育規製管理層面一系列製度性監管漏洞,令人憂慮和深思。(新華社1月13日)
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該校辦學性質為民辦專修學院,是不具備獨立招生、獨立發放文憑資格的非學歷培訓助學機構。全校只有4個專業,學生必須參加全國自學考試,才能拿到自考大專文憑。經調查,這所研修學院從未在民政部門登記,也就是說,本身就不具備辦學合法性;但奇怪的是,它卻持有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簽發的辦學許可證。對此,後者解釋說:民辦辦學機構審批門檻低,辦學者只要提出申請,證明資金實力,有一定規模的辦學場所即可獲批。
事實上,只要拿到“准生證”,專修學院的具體辦學情況,就會在相互推諉中,基本處於“無人監管”狀態:重慶市教委稱應由區教委負責,區教委認為中職以上學歷的民辦學校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因而不屬於他們的管理權限範圍。無論誰是誰非,有一點是清楚的:在這些教育主管部門官員看來,似乎對民辦學校管理就等於審批,只要履行了相關手續,“審批”備案了就算完事,至於日常監管不監管,就不是自己的事了。教育主管部門只審批、不監管,而要等到演變成“刑事案件”後,才去收拾爛攤子。這樣的所謂管理行為,自然會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社論指出,目前,國內高等教育正處於“大眾化”的初級階段,極度非均衡的供求矛盾,致使很多學生和家長往往處於“飢不擇食”狀態,再加上信息不對稱、信息混亂等因素,也使他們對詐騙行為防不勝防。同時,由於現行教育法規體系尚不健全,只籠統地規定所有教育機構都應該是“非營利性”性質的,但究竟如何在司法層面保障這種非營利性質,卻沒有細則法規和舉措跟進;加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實際中只重審批、不重監管,普遍存在相互推諉、不負責任的行為,結果就是像楊樺這樣的不法分子,瞅准政府在民辦學校管理方面的漏洞,肆無忌憚地偷梁換柱,非法招生,從中漁利。其實,由於普遍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的行政行為,也就在客觀上起到了縱容不法分子猖獗犯罪的效果。被捕前,楊樺曾告訴記者,周圍不少專修學院在辦學初期都使用類似方法招生,即使被查處,也有政府“接盤”,自己可以拿錢一走了之。果不其然,案發後,由於學校賬面上的資金已所剩無幾,重慶市教委只得組織資金墊支,嚮學生退款80多萬元,而願意繼續讀書的則由教育部門協調重慶一所高校自考辦全部接受。目前,這樣的尷尬情勢似乎非教育領域所獨有,平日不作為,等案發後“救火式”接盤,似乎成為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通行的“管理模式”。
社論認為,故此,建設性的對策措施無外乎:一,完善教育法規體系,最好按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組織分而治之,加快民辦教育促進立法及司法細則跟進步伐;二,教育主管部門要徹底轉換只重審批、不重監管的工作方式,通過明確責任製,加大對不作為者的懲治力度,下決心將主要精力徹底轉移到日常監管中來;三,完善社會辦學市場信息化管理規範,徹底改變教育信息嚴重不對稱和混亂局面。當然,最根本的還是要逐漸改變地方政府“辦教育”而無暇“管教育”的辦學體製,這樣才能使社會有力量在“辦”好學的同時,政府有精力和能力“管”好教育,真正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