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6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最近一陣子,陳水扁所享有的“特權”突然膨漲許多,諷刺的是這些忽然擴張出來的“特權”,既不是修憲,也不是“憲法”解釋所賦予的,而是一樁因為涉及陳水扁貪腐的訴訟案,被突然創設發明出來的。這兩天先是由律師團唱作俱佳的召喚,行政官員與綠營“立委”接替呼應,陳水扁再在這種規劃好的“千呼萬喚”下正式表態,就“憲法”五十二條“總統”“不受刑事訴究”的規定,正式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這個動作無異宣告,陳水扁還不只是想擺脫“一審判決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諾,更意圖將這些被“虛擬”出來的“特權”,藉由大法官解釋加以“實質”化。台灣人,真正的憲政危機,其實在這裡!
一個原本相對性質的“刑事豁免權”被硬生擴大解釋為是“絕對且永久”的豁免,而且是包括“偵查、起訴與審判”的全部豁免;一個只是學術見解的“權力分立”原理,被擴大延伸為主張“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陳水扁這份引經據典、洋洋灑灑數萬言的聲請書,其實可以濃縮成兩句話:一是“法律碰不得總統”,二是“法律碰不得總統特權”。這些見解不僅過去沒一本台灣的“憲法”教科書曾主張過,也未見任何“憲法”專家倡議過,但卻被一群御用律師與保皇政客硬拗成像是“真理”一般,甚至還想拖大法官下水背書,讓一樁原本清清楚楚的貪腐議題,硬生轉成為憲法問題。更反諷的是,那些昔日糟蹋憲法不餘遺力的同一批人,如今還倡言要成立捍衛憲法危機小組。什麼時候台灣“憲法”尊嚴,在他們眼中變得這麼重要?
社論指出,今天問題的重點,真是“憲法”五十二條的適用有爭議嗎?何妨再將問題重問一遍,一個民主國家的制憲者會不問責任政治,不理制衡原理,訂出一個讓他們領袖享有“絕對刑事豁免”的“憲法”條文嗎?在民主國家中,一個涉及貪腐指控,一個已經被檢察官列為貪瀆“潛在性共同被告”的“總統”,還有機會或顏面去爭辯他所享有的刑事豁免,是相對還是絕對嗎?恐怕早在觸及到這些法律爭議前,就在罷免或彈劾的政治程序中結束一切了。否則民主政治談責任政治、分權制衡是所為何來?今天真正問題是陳水扁先透過他的種種不當操作,讓一切民主憲政該有的運作機制全癱瘓掉了,才讓問題被逼得走到司法層面上去解決,讓檢察官、法官甚至大法官被拖下來去承擔原本“立法院”、“監察院”應該解決的問題。當然,這也給了陳水扁機會可以氣定神閒的去將政治問題轉成司法問題。事實上,“憲法”五十二條從頭到尾都沒有爭議,只不過當初的制憲者怎麼都沒想到,有一天會出現擔任“元首者”竟無恥到自己涉及了貪瀆,還理直氣壯的質疑法官誤用“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