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8日電/自2007年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將在執法中逐步實施一些人性化的辦案措施。其中,較受矚目的一條規定是,檢察官在辦案中,若發現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小孩及病人在場的,可暫不進行搜查和抓捕。(見昨日《華西都市報》)對這一規定,反對、贊同者皆有之。
反對者認為,刑事司法的目的,是對犯罪者實施人身、財產上的制裁,沒有必要注入太多的溫情,對犯罪者的寬容,就是對守法者的不公。部分基層執法者對上述規定亦有微辭,認為司法實踐錯綜複雜,稍有不慎,就會貽誤戰機,並沒有必要顧忌太多。贊成者則認為,犯罪嫌疑人也是人,法律可以剝奪其權利,但不能漠視其尊嚴,在搜查、抓捕中回避其父母、兒女,正是司法人性化的最好體現。
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我們贊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新舉措中體現的人性化傾向,因為刑事司法並不僅僅是國家的“刀把子”,也體現對犯罪人權利的保障。即使犯罪者實施了漠視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犯罪行為,法律仍應對其合法權益加以保護,這其中,當然包括他與他的親屬的個人尊嚴。
但是,我們同樣注意到,上述人性化措施由檢察機關提出,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檢察部門自行偵辦的案件,多為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涉嫌犯罪者往往人身危險性較輕,只要布控得當,延緩搜查、抓捕時間,並不影響偵查效果,相反,單獨抓捕或許更有利於減少執法障礙。
社論指出,問題是,同樣的規定如果套用於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面對瞬息萬變的案情,可能不僅達不到預期效果,反而會成為束縛基層執法部門手腳的桎梏,難以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