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3日電/台灣方面在兩岸交流上又有“小動作”。台陸委會今天下午宣布,為落實“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中“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同一申請案應團進團出,不得以合併數團或拆團方式辦理”之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大陸專業人士訪台時,如果未能同一天在香港或澳門機場換證入境者,視為擅自拆團,將不予發證。除非在發證前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就不在此限。
台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在下午的例行記者會中,說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到台的最新規定。陸委會指出,政府為持續強化對於大陸人士來臺交流之安全管理,維護交流秩序,於2005年10月31日該會第16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嚴格要求大陸專業人士來臺應團進團出”等具體改進措施,並請內政部配合完成修訂“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相關條文之法制作業程序。
台陸委會說,不過為了避免該措施對於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流所可能產生之不便,有四項情況得不受“團進團出”之限制:
(一)現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所列“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活動”、“(產業)科技活動”、“參加(觀)商展”等事由,考量實務面該等活動特質,不適用團進管控。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況,個案建議免予團進團出。
(三)邀請單位因情形特殊,以書面敘明事由,事前(主管機關核准該申請案前)報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免予團進團出。
(四)大陸專業人士如因突發狀況臨時無法隨團到台,邀請單位得敘明理由,以書面報請境管局同意個別入境。
台陸委會轉述,台灣的境管局希望主辦相關交流案件之團體,均能於邀請大陸人士到台時,轉知並上述規定並要求配合辦理,相關團體若有進一步洽詢事項,可逕電洽境管局瞭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