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請借台北一隅街角給施明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11 08:30:35  


  中評社香港8月11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說,施明德說:“大家都知道我的個性,我一下去就沒完沒了。”

  陳水扁府邸弊案證實了許多事:一、司法不可信,自高捷案以來,檢察官公然吃案,無案不吃;二、民進黨不可能自清,正全力“鞏固領導中心”;三、反對黨是窩囊廢,內部分裂,瞻前顧後;四、民意有氣無力,十個人有九個人不滿意陳水扁,十個人有七個人要他下台,但他不下台就是不下台。 

  但是,陳水扁這個貪官騙徒怎麼可以不下台?讓檢察官繼續吃案吧!讓民進黨繼續鞏固貪官騙徒陳水扁吧!讓在野黨繼續耍娘娘腔吧!但是,陳水扁不可以不下台!

  社論說,施明德已將形勢拉升到“自然法”的高度。因為,“憲政”體制成了包庇貪官騙徒的金鐘罩、民進黨成了捍衛大貪官大騙子的禁衛軍、檢察官成了吃案護主的鷹犬、在野黨成了只能敲邊鼓的龍套角色……;當整個“憲政”法制儼然皆成了陳水扁的共犯結構,難道陳水扁的貪腐及謊騙就可以不追究?難道陳水扁就可以不下台?於是,施明德將情勢拉升到“自然法”的高度,遂有了相對的正當性。 

  “自然法”認為:人間有一種至高的公義與道德,是一切政法體制的根源與本體;任何的政法體制,倘若不能體現此種至高的公義與道德,違反了“自然法”,人民就有行使“抵抗權”的天賦權利。 

  社論指出,陳水扁的貪腐尚在其次,如今最嚴重的問題是,整個政法體制已遭徹底破毀,成了陳水扁的共犯結構。施明德認為,整個政法體制既已崩潰,所以只能訴諸其上位概念“自然法”,用自然法來檢證當權者的是非善惡。

  例如:民進黨說,司法並未證明陳水扁有罪,怎麼能叫他下台?但是,如今已經證實司法是吃案的鷹犬,成了陳水扁的共犯,民意不但不信任司法,反而應將被司法竊佔的正義審判權收回來;等不到司法將陳水扁定罪,人民已將司法定了罪!這就是“自然法”的高度。

  在美麗島事件軍法大審中,施明德主張:“人民有合法顛覆政府的權利。”這既是民主憲政的觀點,亦是“自然法”中所謂“籲天權”的精義。只是,這一次施明德不是在軍事法庭中向國民黨政權提出主張;而是在二二八公園向陳水扁個人提出主張,他所主張的其實也只是“人民有合法顛覆政府的權利”而已。如果人民不同意一名大貪官大騙子做他們的“總統”,不同意這名大貪官大騙子代表台灣,且台灣政法體制又儼然成為貪官騙徒的共犯結構,那麼,為什麼人民不能“顛覆”他,叫他下台?這就是“自然法”。 

  社論指出,何況,在“施明德vs.陳水扁”這個場景中,施明德並未主張“顛覆政府”,他只是要“顛覆”貪腐無狀、失去誠信的陳水扁而已。因為,在施明德眼中,陳水扁不等於民進黨政府,陳水扁更不等於民進黨;施明德要陳水扁下台,目的之一其實是要救民進黨政府,救民進黨。

  施明德將情勢提升到“自然法”的高度。所謂“官逼民反”,就是認為若整個政法體制已經不能伸張真理公義,並喪失了人民的信任,則人民必須回過頭來楬櫫“自然法”。 

  社論認為,當整個政法體制不能對一名大貪官、大騙子的陳水扁施以應有的制裁,也就不能用“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類的標準,來衡量施明德可能採取的抗議行動;當陳水扁破毀了自“憲法”至司法的一切政法體制,來為其貪腐謊騙脫罪之時,這個社會應當借給施明德一個街角,讓他和他的認同者,為“自然法”開設一個論壇及法庭。

  社論總結說,接下來,台灣社會恐將共同面對的問題是:在這政法體制被主政者徹底破毀的當下,施明德主張的既是“自然法”與“籲天權”,則能不能以“集會遊行法”及水柱警棍來處理及對待施明德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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