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引渡問題有助推進中國司法進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05 15:26:00  


  中評社香港6月5日電/《澳門日報》今天發表題為“引渡問題有助推進中國司法進程”的社論指出,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要嫌疑人賴昌星能否被加拿大當局遣返中國接受司法審判一事,再次引發人們對於引渡在逃貪官的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四月底批準中國與西班牙簽署引渡條約,成為中國與歐美國家間的首個引渡條約,將加速中國完善國際引渡網,緝捕在逃貪官。這對中國追緝外逃罪犯、震懾貪官外逃、加強中國與歐美間的司法合作,都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社論說,世界有許多國家的憲法規定禁止死刑,這些國家對外簽訂引渡條約就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條款,否則引渡條約就不可能談成。中西引渡條約首先涉及死刑犯引渡問題的條款,中國第一次承認並尊重“死刑犯不引渡”的國際原則。 

  社論認為,承認“死刑犯不引渡”原則,中國與歐美等國家進行司法合作的重要障礙就得以排除,中國打擊外逃貪官的步伐也將加快,也將有助於進一步推動內地司法的發展進程。不過,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某刑事被吿人是否判處死刑,是具體的量刑問題。中西引渡條約並未改變中國現行法律關於死刑制度的規定。 

  社論表示,內地的貪官外逃,大多選擇以歐美國家為目的地,而在此之前,中國與歐美國家並無引渡條約。因而,將貪官引渡回國接受中國法律的審判,首先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實現。否則,任由貪官在海外逍遙,即使要對其判刑,也只能是空話。 

  在中國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中美關於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後,中美兩國間進行了首次的司法合作,二○○四年四月中,美國執法人員將被追緝的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移交給中國警方,今年三月,江門法院以貪污、挪用公款罪判處余振東有期徒刑十二年。 

  按照中國刑法,余振東涉案金額高達數億元,理應判處死刑,但由於余振東與美方達成“辯訴交易”,中美之間也有相關書面承諾,余振東因此得以“從輕發落”。  

  然而,余振東案損害了中國刑法中“罪刑相適應”原則。其貪污挪用數億元仍得以苟活,而許多罪行比其輕的貪官卻被執行死刑,違反了社會的公平。由此也引發人們思考如何協調國際法、國際慣例與國內法的一致性。 

  社論指出,因為按中西引渡條約模式,中國未來將與更多的歐美國家簽訂引渡協定,必將使更多的外逃貪官被引渡回國,這樣,“罪刑不相適應”的問題將日益凸顯,中國刑法的權威和公信力也將大打折扣。為此,內地許多專家、學者一再呼籲取消經濟犯罪中的死刑判決。 

  社論又說,取消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並非只是為了迎合國際慣例。貪污雖屬嚴重罪行,但與故意殺人罪相比,危害程度明顯較低。貪官犯罪,倘無剝奪他人生命,侵佔的只是錢財,按罪責相當原則,只應剝奪其自由和錢財。預防和遏制經濟犯罪,關鍵在於健全經濟管理制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目前,從人權保護和文明進步來看,減少死刑直至廢除死刑已成為世界性趨勢。至二○○四年,八十五個國家廢除死刑,至少有三十九個國家已有十年或以上沒再執行過死刑。 

  中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進步,應在司法領域中得到充分體現,刑法理念應回到生命權高於財產權的文明共識。同時,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並不能有效威懾腐敗,遏制經濟犯罪最終取決於制度的健全和法律環境的完善。 

  社論指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蕭揚在今年兩會期間仍對記者表示,廢除死刑不符合國情,目前不可能廢除死刑。但要愼用死刑,確保人權。去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回收死刑複核權,正是貫徹“少殺”、“愼殺”的原則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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