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勞動法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工人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支付經濟賠償金,港商高呼不合理。 |
中評社香港5月15日電/本周六,國內於3月20日公佈的新《勞動合同法》草案將結束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在“納諫”的最後關頭,港府駐粵辦本月12日召集來自珠三角的50餘名港商代表進行討論。據權威人士透露,當日討論會上,新法草案中規定的“合約期滿經濟補償金”和“競業限制約定賠償”兩項條款,引起眾多港商強烈不滿,其中前者更是遭到所有港商說“不”。經粗略統計,港商們對新法草案大約提出了十個方面的商榷意見。對此,專家表示,作為法律應當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
香港《文匯報》報道,新《勞動合同法》草案中規定企業跟工人的勞動合同解除之後,企業必須支付給工人經濟補償金的內容,成為此次意見徵詢會的眾矢之的,參與徵詢的所有港商都對此項規定“說不”。
據了解,按照新的勞動法規定,工人和企業之間的合同解除之後,企業必須按照工人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支付經濟賠償金。工作6個月或者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的薪金支付,而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則按1年計算,需要向離職的工人支付1個月的薪金作為經濟賠償;以此類推,工齡越長賠償金越多。
東莞一港資鐘表企業就表示,此條規定對於那些遵紀守法的企業來說,勢必將增加成本﹔而且當員工得知自動放棄工作至少還有1個月的薪金作為經濟補償的話,可能會有更多的工人鑽法律空子頻繁跳槽,從而讓企業遭遇更大的損失。
有一名港商代表在看到此項規定時,情緒特別激動。他說:“我身邊現在有十幾個跟了我20多年的老夥計,要按經濟補償金來計算,就是每個人都要給多20個月的工資!那我乾脆關門算了。”
參與此次討論的企業全體建議將此項規定修改為,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員工自己不願意續約,企業不能給經濟補償。即使在合同期滿需要給工人經濟補償,也應該不計年限一次性給予一或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但是必須有一個上限。
引起眾多港商極大關注並且反應激烈的,還有新法草案中提出的競業限制賠償金額的問題。按照新法草案第16條的規定,那些掌握了企業商業機密的員工離開企業之後,2年內不能在限定的區域內從事跟原企業同類的業務。而作為企業則需要給這樣的員工支付不低於其在企業工作時1年的收入作為補償﹔這個員工如果違反了這一約定,企業要追究賠償則不能超過之前支付給該員工補償金的3倍。
眾多參與討論的港商幾乎一致對此項規定提出質疑。香港商會的法律顧問就表示:“如果掌握了企業機密的員工,不顧勞動法的規定,從我們公司帶走10個客戶,每個客戶跟我們有3000萬的往來,那我們就要損失3個億了,即使我們訴諸法律,他也只需承擔不超過個人年收入3倍的違約金。”
“法律如果真的這樣規定,肯定會助長不少掌握企業核心商業機密的員工走這條路的。”有港商如是說。也有不少港商對該條規定中競業限制的範圍界定存在疑慮,認為按照目前內地經濟發展的形勢來看,即使兩家企業相隔萬里,雙方類似的產品都具有競爭性,會形成實際競爭關係。
更有港商滿懷憂慮地表示:“如果這樣的規定出台,很可能會使部分港商和外商不敢在內地開廠或投資,因為在保護公司利益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港商對新法之十大質疑
爭議一:每個企業是否都必須強制性規定成立工會?
爭議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爭議三:工人試用期長短是否應該區別規定?
爭議四:企業是否可以扣押工人的身份證明證件?
爭議五:規定企業為勞動者提供6個月以上的培訓,才可要求工人支付違約金的期限是否過長?
爭議六: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而向企業支付的違約金,不超過企業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是否符合企業損失實際?
爭議七: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爭議八:新勞動法施行之前發生的勞動合同爭議是否可以用舊的勞動法裁定?
爭議九:新法規定鄉、鎮政府可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可否定義清晰?
爭議十:新法規定在一些客觀情況下,企業可解除和工人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否可包括有固定期限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