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日電/據《南方日報》報道,詐騙粵海屬下公司1428萬美元的原香港百利鑫(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瑞庚4月30日在廣州市中院接受審判。在經歷了廣州市中院開庭審理並裁定“不予審理”,檢察機關抗訴,廣東省高院裁定“繼續審理”等一系列管轄權爭議後,李瑞庚最終因合同詐騙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5月20日,李瑞庚以百利鑫集團名義要求益怡公司為其購買原油開立信用証,並出具保証書保証對所有債務、款項承擔責任。百利鑫集團也向益怡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一旦到期無法付款,將出售、處理百利鑫集團的財產和股票予以償還。
1997年9月9日,李瑞庚又以百利鑫集團的名義簽署《承諾書》,將其在廣州一處物業作為合作經營原油提煉成品油業務的還款付息保證。
1997年4月至11月間,益怡公司與百利鑫集團簽訂了協議書並為其開出四期信用証,百利鑫集團基本上能夠依約償付。1997年12月23日,益怡公司應李瑞庚的要求開出1638萬美元的不可撤銷信用証。憑借該信用証,李瑞庚向中化國際石油倫敦有限公司(簡稱“中化倫敦公司”)購買原油後,謊稱已近年關無法煉油,遂又將該批原油以低於原購買價5美分╱桶的價格賣回給中化倫敦公司,將信用證套現。但是,李瑞庚只退還210萬美元給益怡公司,剩下的1428萬美元卻據為己有。
法院同時判決其將廣州物業的全部產權拍賣或折價變賣後退賠給益怡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