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2日電/祗要有造假,就需要捉假和打假。每日經濟新聞文章稱,嚴格地說起來,“申草”至多不過是“捉假專業戶”。但是,他對假象的敏銳嗅覺以及對揭發造假行爲所表現出來的執著和熱情,雖然未必能對造假形成足够的威懾和遏製作用,畢竟也起到了一定的民主監督作用,這也是對打假助了一臂之力。
文章表示,經過這幾年的打假,中國上市公司中的“銀廣夏”們相對收斂了一些。但是,這幷不是說他們都已改邪歸正,至於造假行爲的絕迹江湖,更還是令人難以想象的事情。不過,由於財務報表規範一直在不停地變化,財務數據不僅越來越缺乏可比性,幷且在程式化的規範表述方式的掩蓋下,各種假象也更加容易以不同的方式隱蔽或僞裝自己,從而也就更加不容易爲一般的非專業人士所發覺了。職業水平的造假加上信息披露的不透明,即使是賦有監管責任的“打假專業戶”也常常會倍感棘手。在這種情况下,有“申草”這樣具有一定專業水準的財務舞弊研究中心作爲志願者加盟捉假和打假隊伍,顯然是難能可貴的。
文章認爲,就“申草”對天威的質疑而言,問題的關鍵幷不在於“申草”問得對不對,而在於天威經不經得起責問。如果天威不是心懷鬼胎,何至於讓人問一問都不行呢?
可是,現在中國股市的事情雖然幷不是不讓人提問,但是却對發問的人未免有點過於求全責備了。有時候甚至連問錯一句也不行。曾經有人因其對某上市公司所提出的諸多質疑之中存在個別與事實不符的地方,反被對方以誣陷罪訴諸法庭,而法庭也竟然撇開其有理有據的其他質疑于不顧,作出了不利于提出質疑一方的判决,這無形之中也等於幫助被質疑的一方回避了對所涉造假問題的正面回答。這樣的法制環境是不利于民主監督氣氛的形成的。而離開了一定的民主監督,不僅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往往力不從心,而且在行政監督不到位的情况下,現行法律所人爲設置的前置條件也更加不利于對造假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爲及時起到有力的威懾作用。
文章指出,曾經爆發了安然、世通等大型公司財務醜聞的美國股市,爲了重塑投資者的信心,頒發了薩班斯法案,對公司治理、會計師行業監管和證券市場監管等方面設定了問責機制和相應的懲罰措施,要求企業的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個人對財務報告可靠性承擔責任,加强了對上市公司欺詐行爲的刑事懲罰力度。同美國的嚴刑峻法相比,中國股市對上市公司造假行爲的監督和處罰,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都處處流露出與人爲善的脉脉溫情。
文章認爲,中國股市對造假過於寬大爲懷而對捉假過於求全責備的這種狀况是極不正常的。對於中國股市來說,目前不僅需要呼喚更多的“申草”,而且也更需要呼喚一部自己的薩班斯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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