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勞工律師曾經給我講過他經手的一件非常有趣的案子。
新澤西州高速公路上有不少收費站,收費員們組成了工會,和雇主達成了工資與工作條件的協議。在工作條件中有一項規定:收費員每工作4小時,中間可以休息15分鐘。但是在休息期間不得離開收費亭。通常,收費員們都會自覺遵守這個規定,用那15分鐘來打個盹,伸伸懶腰。
有個年輕好動的女收費員却干出了一件荒唐事。這天,她在工休的15分鐘裡面和她當卡車司機的男朋友在收費亭中親熱起來。不幸的是,亭子太小,在做愛的過程中女方不小心擰了腰,往下幾個星期無法工作。
受傷幾天後,這個女收費員找到老闆,要求給予她工傷賠償。除了醫療費用之外,還有病假期間的工資。被拒絕後,該女子通過工會律師將雇主告上法庭。法庭很快判决女子勝訴,因爲她是在工作地點受的傷,不管受傷是出于什麽原因、是誰的差錯,雇主都必須按照法律賠償雇員。
這個聽起來幾近天方夜譚的案子却揭示了美國《工傷賠償法》的一些重要原則。
國際勞工組織最近公佈,在2001年,全世界由於工作意外事故而死亡的人數超過35萬人,還有180萬人死於職業病。其中,美國的兩項數字加起來有6600多人。相對許多國家,美國的死亡率不算高。這一方面當然是因爲美國技術與設備的先進,但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工傷賠償法》以及有關雇員索賠的法律令雇主不敢不認真考慮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美國法律能够做到今天這一步,經過了將近100年的時間。個中的條款與規定都經過了反復的修改和實踐。
19世紀的三類辯護
19世紀早期開始的美國工業革命也走了世界其它工業國家的老路。在私有財産和利潤追求淩駕一切之上的自由資本主義經濟環境下,雇主能够任意剝削工人,而工人祗受到非常有限的法律保護。在工廠、礦山和建築工地上,工人不得不長期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工資低,工時長,工傷事故頻繁發生。僅僅是採煤業,19世紀後期每年在事故中死亡的就有數千人。在20世紀初,美國産業工人平均每天工作時間爲12至14小時,每星期工作至少6天。尤其是在許多以貧窮的移民工人爲主力的行業,每天工作16到18小時、一星期工作滿7天的情况也幷非罕見。
雖然19世紀中葉以後的美國法律允許在工作中受傷或者得病的工人通過法庭向雇主索賠,但是索賠成功的概率相當低。按照那時候的法律,工人可以控告資方疏忽導致傷病事故,要求賠償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可是,要證明資方疏忽幷不容易。比如,如果工人因爲工作時間過長而在上班時間打瞌睡造成工傷甚至死亡,那麽在還沒有法律限制工作時間的情况下,資方不會承認疏忽,法庭也不會判定雇主必須進行賠償。
即使原告能够證明傷病是由於雇主方面的疏忽而造成的,法律還允許雇主進行三類辯護來逃避賠償。
第一,如果雇主能够證明工人在受雇的時候就明白該項工作可能帶來的危險,那麽就無需爲傷病作出賠償。例如,煤礦礦主會說,患上黑肺病的礦工在簽署雇傭合同的時候就知道有得黑肺病的危險,那麽礦工得病就不是礦主的錯,儘管該煤礦的工作條件極其糟糕。
第二,如果傷病不是雇主而是其他人造成的,雇主也無須負責。也就是說,如果工人在工作中被其他人——例如工友或者工頭——不小心傷害,雇主就用不著承擔後果。
第三,如果工人自己也有錯,雇主哪怕有問題也不用賠償。比如,工廠使用的機器也許又破舊又危險,但是如果職工稍微操作不當出了事故,死了人或者斷了手脚,那這個工人就活該倒黴。
有這麽多限制,難怪美國當年會有馬克·吐溫、歐·亨利等作家筆下的黑心老闆了。不用說普通工人要想打官司索賠不容易,即便他們有能力請律師將雇主告上法庭,獲勝的可能性也很小。法院的記錄顯示,在《工傷賠償法》通過之前,雇員上法庭告老闆,獲勝率祗有不到15%。雖然當時沒有留下詳細的統計資料,但是後來的抽樣調查表明,在《工傷賠償法》確立之前,被工作吞噬了生命的職工大約祗有一半人的家庭得到了某種程度的賠償,平均的賠償額相當於一個職工一年的工資。至於受傷或者得病的工人,獲得賠償的機會就更少了。
姗姗來遲的立法
19世紀後期到20世紀初,是歐美各國工人運動風起雲涌的年代。越來越多的工人組成工會甚至結成政黨,用集體的力量推進勞工權益。通過罷工、集體談判以及參與政治選舉等等手段,歐美各國陸續通過了一系列有利於勞工的立法。《工傷賠償法》也就是在這個期間開始出現的。
這類法律最先于1880年代出現在德國。很快,英國以及其它西歐國家也陸續採用了這樣的法律。相對歐洲來說,美國在勞工立法方面要落後10~20年。不僅是因爲美國比歐洲更徹底地奉行自由市場的資本主義,而且美國由於勞動力缺乏,工人工資遠遠高於歐洲。以汽車工業爲例,1914年以前,美國工人工資爲英國工人的3倍,1914年以後甚至上昇到6倍。工人中新來的移民佔了相當大的一部分,所以要組織工會運動相對更加困難。
另外,美國與歐洲不同的地方,還在於歐洲沒有美國州權的概念。在20世紀30年代羅斯福新政之前,美國的聯邦政府基本不會干預經濟和社會福利方面的立法,這些工作都留給各州政府和議會來决定。
自1910年後的10年裡面,美國多數的州都制定了《工傷賠償法》。不過,南方一些保守的州一直拖到30年代中期以後才立法。最頑固的密西西比州甚至拖到了1948年。而且,在立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周折。在紐約、肯塔基、密蘇里等州,反對這項立法的團體上告到州里的最高法院,控告該法律違憲。上述各州最後通過修憲等方式,才正式將《工傷賠償法》列入現行法律。
用法律來約束雇主
美國《工傷賠償法》規定,絕大部分雇主都必須通過購買工傷保險的方式來保護雇員。在今天,92%的雇員受到《工傷賠償法》的保護,余下8%是受雇于祗有3個或5個(州與州之間在數字上有差別)小企業的雇員。法律允許這些小企業不購買工傷保險。除了這類小企業之外,所有雇主都必須購買工傷保險。不過,在不同的州裡面負責保險的機構不一樣。有些州由政府出面承擔保險,有些州由私人保險公司承擔,而有些州則要求保險公司競標,由政府最後决定採用哪家。
雇員如果在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中受傷或者工作造成疾病,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所謂工傷或者職業病,包括突發事故造成的傷害以及長期因工作積纍下來的疾病。至於雇員本人或者其他雇員是否在事故或者致病中有責任,或者責任多大,一概與獲得保險的資格無關。這樣,雇主也就無法通過宣稱雇員有錯而躲避賠償。這也就是爲什麽文章開頭提到的那個公路收費員最終獲得了工傷賠償的原因。
工傷保險支付的項目包括:(1)雇員全部醫療以及住院期間有關的各種費用;(2)因爲工傷而喪失勞動能力期間的部分工資,最高可以達到工資的2/3;(3)在因工死亡的情况下,直系家屬獲得喪葬費,以及最高可達工資2/3的定期賠償,以保證寡婦與未成年子女的生活;(4)工傷保險還支付受傷或得病者的身體或者職業的康復計劃。
另外,多數州不允許雇主開除在工傷養病期間的雇員,也不允許雇主拒絕雇傭曾經領取過工傷保險的工作申請人。不過一些保守的州沒有這樣的規定。最近一段時間里,不少州的勞工組織都在推動立法,禁止保險公司向雇主提供曾經領取過工傷保險的人的名單。
值得注意的是,工傷保險幷沒有取代法律訴訟。雇員在受傷後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或者上法庭控告雇主疏忽。鑒於法律訴訟程序複雜、花費巨大,而且陪審團給予的數字難以控制,絕大多數雇主都願意通過工傷保險解决問題,免得一不留神讓陪審團判出一個天文數字。而絕大多數雇員也願意遵循這一途徑,不僅可以馬上拿到賠償,而且用不著勞神費力去告狀。不過,《工傷賠償法》規定的數字畢竟有限。如果雇員或者家屬認爲雇主對事故的確負有重大責任,就可以到法庭去控告雇主。不過,在大部分情况下,一旦决定告狀,雇員就拿不到醫療費之外的賠償。所以,雇員或者家屬在上法庭之前都會掂量輕重,因爲要從法律上確認雇主必須負責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
也正因爲如此,在《工傷賠償法》的保險之外還存在雇主責任保險。一旦雇主被雇員告上法庭,在原告或者與被告庭外和解或者雇主輸了官司的情况下,雇主責任保險就要支付協議或判决中的賠款。
另外,雇主幷不是交够保險費之後便萬事大吉。保險費的數額是根據該雇主賠償的紀錄來决定的。也就是說,一個企業出現需要賠償的工傷或者職業病事故越多,工傷保險費也就越高。因此,雇主經常會用各種理由來否决工人對工傷賠償的要求。而如果雇主在法庭上輸了官司,雇主責任保險費也會成倍上昇。
法律實施中的利弊
訂立了《工傷賠償法》之後,絕大多數工人在工作中受傷或者得了職業病都能够獲得相對合理的賠償,這不能不說是美國勞工立法上的一大進步。由於這是法律規定所有雇主都必須購買的保險,工傷保險已經成爲美國商業保險中最大的項目,其金額相當于工資總額的2%至2.5%。
從總體上來說,工傷保險法律的實施爲美國的勞資關係帶來了重要的正面的變化,大大推動了美國企業工作環境和條件的改善。在該法律出台將近100年來,美國的工傷賠償中一直存在這樣兩個趨勢。
首先,是硬性工傷事件,包括死亡、大面積燒傷、斷手斷脚、嚴重中毒等等20世紀早年常見的工傷事故日益减少,而過去不認爲屬於工傷或者職業病的多種疾病,包括肌肉勞損以及精神方面的問題也被歸入應該獲得工傷賠償一類。比如說,近年來隨著電腦的普及,雇員由於使用打字鍵盤而造成的腕關節勞損成爲工傷賠償中最常見的項目之一。
其次,工傷賠償的金額也越來越大。以90年代中期的美元作爲基准來計算,70年代初工傷賠償總額每年大約是100億美元,如今總數有600億美元。不過,金額的增加幷不意味著美國工作場所危險性在增大。事實上,美國工作場所的安全系數一直在增加,祗不過是工傷賠償的金額也在上漲。這中間的關係其實是相輔相成的:雇主必須支付的賠款金額越高,就越不敢忽視雇員的安全與健康。否則,高額的保險費加上可能的巨額訴訟索賠,非讓雇主破産不可。另外,醫療費用的快速上漲也是工傷賠償金額上漲的重要原因。
不過,正如美國人說的那樣,好事不能百分之百沒有陰暗面,《工傷賠償法》的實施也造成了一些明顯的問題。首先,在該法律出台之後,非工會雇員的工資立即有所下降,之後上昇的速度也相對過去緩慢。顯然,在沒有工會保護的情况下,雇主將購買工傷保險的開支轉嫁到雇員身上。要知道,非工會會員從來都佔職工總數的大部分。在工會全盛的50年代,會員也不過佔雇員總數的1/3。如今祗佔不到13%。
當然,與任何保險制度一樣,工傷保險中也有時會出現各種騙局。在雇主方面,有不少公司設法逃避購買工傷保險,或者耍花招否决傷病工人賠償的要求。另外,雇員中也不時會出現作假騙取保險的情况。保險公司經常會雇傭私家偵探去跟踪那些因工殘廢幷領取工傷賠償的人,用相機或者錄像來記錄下他們的日常行動,以確認他們是否真的殘廢。同時,爲了避免雇員串通醫生作假,保險公司通常也會派出自己的醫生去做鑒定。不過,儘管近年來保險公司經常在媒體上抱怨有人騙取保險,但是專家調查認定,雇員作假的案件大約祗佔工傷賠償的0.3%。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工傷賠償法》涵蓋了92%的正式雇員,美國還存在大量的非正式雇員,或者在法律上成爲“獨立合同工”的雇員。在許多企業中,這類獨立合同工與正式雇員干著一樣的工作,工資比後者高一點,但却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包括不能自動獲得工傷賠償。不過獨立合同工在工作中受傷,他仍然可以依照傳統上法庭控告雇主。雖然那是一種費時費力的辦法,如果運氣好,通過法庭得到的罰款有可能高於工傷保險付的賠償。
來源: 南風窗 作者: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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