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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踰越憲政分寸與涉嫌干預司法,必須付出政治代價。 |
中評社香港7月6日電/中國時報今天特稿指出,台灣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天對該報親口證實,陳水扁確實在二○○三年兩度要求他不要接任連宋總部主委,隨後還主動提及了新瑞都案。王金平貴為“國會議長”,又潛心向佛、個性溫厚,這兩個簡單的事實,由他口中說出,意義自不待言。
但是這兩個事實曝光的背後,代表的憲政意涵與政治效應卻是非同小可;可以這麼說,巨大的政治風暴正在成形,後續之勢不可小看。
特稿指出,首當其衝的問題,就是台“總統府”官員涉及“公然說謊”。“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昨日以正式記者會,言之鑿鑿表示“二○○四年陳‘總統’當然沒有要求王金平不得做哪些行為(接連宋總部主委)”、“無此事實(扁提司法案件)”,但是這兩個最重要的基本事實,昨天王金平均已證實。
卓榮泰用“總統府”名器,召開正式記者會,卻明顯說謊,將“總統府”的官箴置於何地?還以這樣的謊話,要求媒體必須道歉、“澄清”,否則將委請律師“採取最高標準的行動”;試問,一個公然說謊的特任官,他的“最高標準”在哪裡?
特稿認爲,卓榮泰說謊,還是官箴毀敗的問題,但陳水扁兩度要求王金平不要接任連宋競選總部主委,還在王金平拒絕後,主動提及新瑞都案,卻是罕見的臺灣領導人向立法院院長施壓,踰越憲政分際、嚴重干預司法,其嚴重性當然遠遠超過卓榮泰說謊。
第一,陳水扁在當時的身分,除了現任“總統”外,還是全台皆知的準民進黨“總統”候選人(雖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民進黨全代會才通過提名),以這樣的雙重敏感身分,竟然“拜託”對手政黨的重要領導人不要接下選戰總兵符,無論從時機、身分與分寸來看,都極為不適當。
臺灣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當時陳水扁還不是正式候選人,或許沒有明確違法問題,但是一向自許“最高道德標準”要求自己的陳水扁,又何以自圓其說?
第二,陳水扁在“拜託”不成後,竟然技巧地提及了“新瑞都案”,儘管王金平不願解讀,但陳水扁在要求王金平不成後,馬上提到新瑞都案,語多暗示,這不是“恐嚇”是什麼?這不是“操控司法”是什麼?這種行為和水門案干預司法的美國前總統尼克松何異?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某甲要求某乙未果,馬上就提及影射某乙的弊案,而且這個某甲還是最有權力、影響力的人,有誰會認為這只是關心?更何況,這個“某甲”是臺灣領導人,那個“某乙”還是“立法院議長”!
特稿強調,從憲法高度來看,“總統”與立法院長的關係,只有在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有提及;當“總統”找立法院長會談,不是為了“國家大事”,是為了一己選舉私利,還扯到司法案件,這是小事嗎?
從高捷、台開到SOGO禮券,所有的弊案都還指涉不到陳水扁本人,但是扁王兩個政府最高層的對話,包括陳水扁踰越憲政分寸與涉嫌干預司法,如今都由王金平親口證實,如果是在美國等民主體制較為完整國家,此種行徑勢必要付出嚴重的政治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