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0日電/鑒於宏觀調控政策在房地産市場似乎幷未取得明顯的成效,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淮出面,再次强調徵收物業稅勢在必行。徵收物業稅幷非新話題,深圳、瀋陽等地的試點已局部推開,一份關於深圳試點結果的初期調研報告也已擺上了有關部門的案頭。
上海證券報文章評論說,在陳淮的發言中,引人注目地强調了物業稅與市場經濟規則的密切關係。我們應該爲官員市場經濟觀念的長足進步表示欣喜,但也應該警惕以市場規則與公共利益爲名,夾帶行政權力與陳舊觀念的私貨。
市場經濟有各種流派,具體稅收法律各不相同,但規則大同小异,即稅收是民衆購買政府公共服務與公共物品,政府維持社會、市場秩序的成本,稅收應納入法律的規範之內,幷由公共財政預算來做硬性約束。至於轉移支付、調節貧富差距,不過是稅收的衍生價值,否則,稅收就成爲劫富濟貧、替天行道的另一種表述方式。
陳淮雖然以市場規則爲名爲物業稅張目,但從他的長篇訪談來看,對何謂市場理念、市場規則,可謂霧里看花。
“有資産就要徵稅”,幷不是市場經濟的一個常識。不達到一定數額的資産不僅無需徵稅,政府還會給予適度的補貼,如在美國某些州購買房地産就是如此。而另一個前提則是,將政府視作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强調稅收收入進行再分配的道德至善性。這也頗具中國特色,事實上,政府最根本任務是維護規則,而後才是提供公共服務與公共物品,而提供也應遵循一定的限度,盡量不介入具體的市場運作,否則,將引發經濟的不良反饋。
由於現在貧富差距過大,論者往往寄厚望于政府,强調徵稅以調節貧富,損有余以奉不足,這使政府的無限徵稅權似乎擁有了民意基礎。但一則這部分民意能代表多少人的意見幷不清晰,二則政府的公共利益落實成效衡量起來極爲複雜,三則很少有歷史可以印證初級市場的管理者會善於運用龐大的國家資産———所以,這樣的觀點更像對政府的公共品行進行浪漫主義謳歌。
即便有部分人希望將此權力讓度給政府,在法律上也存在障礙。須知,稅收是一種重要的公共權力,加徵稅種、改變稅率,凡此種種,都應該獲得大多數人的認可,幷由法律加以授權。
但在陳淮的眼里,物業稅似乎更重要的是成爲“增强政府對社會經濟運行調控能力的一個必要工具”,將稅收與利率、匯率手段混爲一談。這意味著,政府隨時可以視財政需要時而加稅時而减稅,我國目前房地産業的徵稅政策已經有畸輕畸重、任意而爲之嫌,房産所得稅的徵而復停、停而復徵就是典型的例子。
這樣做必然帶來兩個後果,一是物業稅外延擴大,二是政府强調物業稅的效用。
果然,陳淮暗示:在土地出讓金與物業稅的關係方面,學者中“比較傾向性”的意見是,土地出讓金的性質是“租”,是政府作爲土地所有者的利益體現;物業稅的性質是“稅”,是政府作爲公共利益的維護者、社會經濟關係的調節者獲得的公共收益。二者的性質是不同的,後者可能幷不能取代前者。這樣說來,爲了調控,兩者兼收是上選。這一觀點全然不顧我國目前土地的國有性質,住宅出讓的土地使用是70年這一事實。政府既然已經收受了土地租金,同時又對民衆不佔有所有權的房産徵收物業稅———如果有關部門真作此想,爲了自己的形象與合法性,最好趁早打消。
文章稱,幷不是反對徵收物業稅,但認爲,徵稅必須要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不能以調節爲名時徵時停撓亂市場,也不應該混淆公共利益與政府的邊界。這當然不僅僅是針對物業稅而言。
如果不能將稅收納入法治與公共財政軌道,不要說實現陳淮先生所提及的“維護稅制的統一性與嚴肅性”,就是充當短期經濟指數的功利性工具,恐怕也難以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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