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8日電/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被查出有“假發票,真核銷”的事實,相關人員可能涉及最輕判刑五年以上的貪瀆重罪,後續發展不容小覷。
而倘若陳水扁知情或授意,將觸犯圖利罪,或刑責更重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嫌,可判刑七年以上,並可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陳水扁任內擁有刑事豁免權,但一旦卸任,即會被追訴犯罪。
中國時報報道,這幾年在立法院審查總預算時,“國務機要費”都是在野黨關注的項目。台灣“總統府”公共事務室曾針對外界質疑公開說明,強調“國務機要”是“總統府”工作計畫,涓滴都用於公務,並依有關規定支用。
依前述說明,“國務機要費”縱使如同一般政務官的特支費,屬公務上彈性運用款項,也是長期延續下來的作法。但單據出現令人起疑的報銷單據,以及無關公務支出,箇中是否涉及不法?固然有待進一步追查,惟不實單據若屬需檢附發票、收據實報實銷的“另一半”,就可能涉及刑責。
持不實單據報銷,或巧立名目請領,若陳水扁未授意或不知情,經手或承辦人員,不論是否屬於自己主管或監督事務,可能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的圖利罪之嫌,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陳水扁統家人、配偶提供不合法的支出憑證報銷,在陳水扁家屬不具公務員身分下,固然不涉貪瀆罪,卻涉有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