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日電/存款保險制度、審慎監管和最後貸款人職能被公認爲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國際經驗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小額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促進金融業公平有效競爭、提高金融業發展的國際化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華工商時報文章稱,長期以來,中國在處置有問題銀行的過程中,儲戶損失基本上由國家承擔,實行以國家信用爲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縱深推進和金融全球化的快速發展,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弊端日益顯現,急需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來替代。
文章認爲,相對於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而言,目前中國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更爲嚴重。道德風險一直是反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理由。有一種觀點認爲,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儲戶不再關心銀行的經營業績和風險狀况,削弱了銀行的市場約束;而投保銀行却因爲有存款保險機構賠償,盲目追求利潤最大化,勢必選擇風險更高的資産組合。
其實,這種觀點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以國家信用爲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更爲嚴重。這不僅首先表現爲儲戶的存款有國家保證,不會發生損失,而且已經得到注資或壞賬剝離的銀行它們仍不相信“最後的晚餐”的說法。更爲重要的是,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金融當局無法通過實行差別費率、限額賠付和返還保費等途徑降低各銀行的道德風險,促使它們自覺地對冒險行爲進行自我約束。
至於以存款保險制度會削弱儲戶對銀行的監督,引發道德危機作爲反對理由本身,則純屬以訛傳訛。因爲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前,儲戶會更關心銀行的經營狀况。
嚴格地講,任何一種保險形式都存在道德風險,我們是否也否定保險這種風險分擔的有效工具呢?顯然,以存款保險制度會引發道德風險而否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文章表示,自美國1933年第一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來,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先後採納了存款保險制度,這從實踐上說明了存款保險制度利大於弊的事實。從本質上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在於政府謀求漸次退出對金融機構的隱性擔保,以較低成本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據統計,自1998年以來,中國已有近300家金融機構被關閉破産,兌付的自然人債務超過1700億元。如果有存款保險制度,可節約資金500億元。
爲避免商業銀行的逆向選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强制性存款保險制度。中國要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也應是强制性的,這是因爲銀行風險具有很大的外部傳染性,單個銀行的倒閉容易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化解中小金融機構的危機而使大銀行免受傳染,這相當于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公共物品,大銀行事實上成爲存款保險制度的間接受益者。因此,大銀行也應該納入存款保險制度。
IMF的研究表明,政府支持已成爲存款保險制度成功運作的重要保證。無論是民營的還是政府管理的存款保險制度,都需要政府的支持才能獲得成功。民營的存款保險機構一般祗是職能比較單一、“付款箱”型存款保險制度,通常祗負責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投保金融機構破産時對存款人進行賠付。世界上大多數存款保險機構都是由政府組建的,是一種集保險、危機援助、銀行監管和破産處置於一體的綜合職能型存款保險制度,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可以對問題金融機構採取及時糾正措施,以降低救助成本。
文章指出,中國要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也應是政府組建的綜合職能型存款保險制度。通過這種制度對問題銀行進行救助的經濟效應明顯要優于政府直接給予資金救助。一方面,存款保險基金不會增加基礎貨幣投放,從而不會加大宏觀經濟運行的通貨膨脹壓力。另一方面,相對於中央銀行再貸款和財政資金而言,用存款保險基金來化解銀行的支付風險更能體現出操作手段的市場化、規範化和公正性,引導各利益主體形成良好預期,削弱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和避免公衆擠提的“羊群效應。那種以同屬國有性質而將存款保險基金等同于政府資金的看法是極其膚淺的。
至於有人擔心存款保險制度會加重銀行的負擔,其實完全沒有必要。目前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的費率普遍較低,對銀行利潤的影響微乎其微。而且按照差別費率和正向激勵的原則,商業銀行規模越大、經營狀况越好,抗風險能力越强,繳納的保費就會越少,甚至可以免交保費。
那種認爲存款保險制度會導致房地産泡沫、資本外逃和銀行業二元化加劇的說法更是無稽之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通過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來避免非理性擠提事件的擴散,維護金融穩定。
文章說, 管理好存款保險基金是存款保險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基金一般投資于收益穩定的資産,如政府債券等,以確保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當然,也可能投資于國外的政府債券,但這與資本外逃風馬牛不相及。如果將跨國投資看作是資本外逃,那麽中國目前投資于美國政府長期債券的外匯儲備豈不都成了資本外逃?難道也要將跨國公司的直接投資當作資本外逃加以禁止?
存款保險制度的另一個重要功能在於促進銀行業的公平競爭。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的情况下,國有商業銀行憑藉國家信用在吸收存款方面具有優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後,這種優勢就不復存在,有利於中小銀行的成長,從而緩解而不是加劇銀行業的二元化狀態。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不是不讓銀行破産,而是在保護小額存款人利益的同時,促使差的金融機構有序退出金融市場,以優化金融生態環境。而且存款保險制度對有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能力也是十分有限的。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制度的救助功能僅限於個別或少數銀行發生支付危機時,能有效防止非理性擠提事件的擴散。當整個金融體系出現系統性風險時,存款保險資金是難以應付整個金融體系的大規模危機的,這時還需要最後貸款人甚至政府的作用才行。那些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仍然不能避免銀行倒閉來否定存款保險制度的觀點,是一種無知的表現。
文章强調,存款保險制度的良好運作既有賴于健全的銀行監管制度,也有助於實現銀行審慎監管目標。因此,存款保險、金融監管和最後貸款人職能之間具有很强的互補關係,缺少任何一個環節都會影響到其他職能的有效發揮。與此同時,考慮到由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向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轉變已成爲國際趨勢,中國商業銀行在國外拓展業務會遇到存款保險問題,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爲保障其安全經營和存款人的利益,也會向中方提出存款保險的要求,因此,作爲現代銀行業所必需的基礎設施,中國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已刻不容緩。
這裡,特別需要指出,有人以中國經濟目前仍處於轉軌時期,金融體制改革正處在深化階段,一些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還在不斷建立和完善爲托詞,推委拖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對此,文章說,經濟轉型的長期性决定了體制改革與制度建設的長期性,我們不能等體制改革和制度建設都完成後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當務之急是各有關方面應不失時機,盡快建立一個機制,將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轉爲顯性,保護存款人權益,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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