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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台灣機械園企業一角。 |
中評社香港9月1日電/福建省政府近期公布“關於實施福建省‘十一五’閩台產業對接專項規劃的若干意見”,提出將用好、用足、用活國家已出台的各類涉台經貿優惠政策措施,深化閩台產業對接。
新華社報道,其中所得稅減免政策主要包括有:
一,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台資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繼續實行兩年免繳、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出口型企業減免稅期滿後,企業當年出口額佔企業總銷售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繼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二,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地區的生產性台資企業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台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的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按百分之十五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台商投資企業進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以及生產高新技術產品,其採購的國產設備可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四,設在廈門經濟特區的台商投資企業,設在福州馬尾、福清融僑、東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台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設在福建沿海經濟開放地區的生產性台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台資銀行、台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及財務分公司等金融機構,台商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減按百分之十五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意見”提出,圍繞深化閩台產業對接,福建還將落實鼓勵類項目進出口減免稅政策,支持台資企業擴大生產規模與技術成果轉化,優先提供對接項目用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