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3日電/中國時報今天在一篇特稿文章中說,陳水扁女婿趙建銘涉及台開內線交易案,傳出他和陳幸妤的民生東路住所,是陳水扁官邸的延伸,因此檢調不敢搜索。
依法論法,陳水扁的官邸,除非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情況,沒有不能搜索的規定。
文章說,陳水扁的官邸到底可不可以搜索?涉及“解釋”問題。如果把官邸視為私人寓所,一旦涉及犯罪蒐證,基於辦案需要,只要符合法定程序,當然可以搜索。
如果解釋成“軍事上祕密處所”,依台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廿七條第一項“搜索之限制”規定:軍事上應祕密的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前述規定,明白指出,縱使是軍事上祕密處所,只要得到負責管理該軍事處所長官的同意,基於辦案需要,還是可以進行搜索。
除非有同條第二項“排除規定”情形,即準備搜索的軍事祕密處所,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情況時,則可以拒絕搜索。
以牽扯出“國安祕帳”的前“國安局”出納組長劉冠軍涉及貪瀆案為例,軍檢調人員,六年前基於辦案需要,就是獲得“國安局長”的同意後,才大軍進入諱莫如深的“國安局”進行搜索,正是檢調搜索軍事機關的明顯案例。
文章說,也因此,陳水扁居住的“玉山官邸”,如不算私人寓所,解釋成軍事上祕密處所,只要事先獲得管理玉山官邸長官的同意,檢調還是可以搜索官邸。
除非官邸聲稱,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的理由,才能拒絕搜索。至於何謂妨害“國家”重大利益?法無明文,純粹視管理機關如何說,這是法律規範不足之處。
文章指出,趙建銘夫婦民生東路的住所,是陳水扁上台前的私人房屋,雖趙建銘夫婦是陳水扁家人,也適用“國安”保護,但擴大解釋成「玉山官邸」的延伸,也太牽強。官邸如果能延伸,豈非陳水扁住過的地方都算?這未免無限上綱。
既然陳水扁已公開宣示,“第一家庭”成員或親友涉及違法犯紀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沒有例外與特權,都要接受最嚴格的調查,絕不護短後,檢調就應大開大闔,放手辦案。連陳水扁官邸原則上都可搜索了,陳水扁舊居若因辦案需要,除非能說服民眾“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何來不能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