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3日電/與公民日常生活最息息相關的,當屬飲用水。而如何保證企業供應給千家萬戶的“水産品”是健康且安全的,普通人難以精確辨識。這時,就需要藉助于專業人員和專業標準。
新京報發表評論文章說,與工業化進程以及水環境變化不相適應的是,中國目前使用的飲用水國家衛生標準,仍然是21年前衛生部頒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文章引用清華大學水質科學與工程研究所王佔生教授對這一現狀的批評,“當時我國水污染遠不如現在這樣嚴重,這一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較少,與當時的實際是相符的”,“但20年後,繼續沿用這一標準,幾乎就是對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不負責了”。
通常來說,法律應具有穩定性,但以國家標準爲內容的法又有其特殊性,在維持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必鬚根據社會的發展變化作出及時回應。飲用水來源在變壞,標準的檢測技術在進步,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却遲遲不能因應環境的惡化和科技的發展做出修訂,自然就成了相關部門“對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不負責”的表徵之一。
當然,作爲國家標準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21年不變,也有其根源。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所研究員徐鳳丹等專家介紹,這是源于“機構改革等多方面的原因”,飲用水衛生標準復審的權力,已經不在衛生部,而在隸屬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的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因“幾個部門之間長期難以協調一致,最終使得這一事關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的重要標準,修訂工作遲遲未能進行”。
根據1988年七届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及國務院隨後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實施條例》,“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標準化法》實施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和發佈,已作爲國家標準,需經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或許正是由於行政管轄權的變更,才導致了部門間的“扯皮”。而按照《標準化法》的規定:“標準實施後,制訂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週期一般不超過五年。”以此對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已然大大超過復審年限。
文章表示,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國家標準》雖然遲遲未能修訂出台,但對公民的飲用水安全却不能遲遲“不負責任”。因此,實踐中由衛生部于2001年7月以《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的名義,發佈了一項行業標準,水質檢測項目在這項標準中增加到了近100項;而水質檢測項目增加到101項的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標準》,也于2005年6月1日起實施。但在實踐中,作爲國家標準替代品的行業標準,在實施過程中越來越多地遭遇“執行難”。尤其是在水資源受到污染的地區,執行難的問題就更突出。
6月1日前,衛生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已就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這也許說明,相關部門之間關於《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國家標準修訂的爭議,已經得到了化解。但是,公衆的生命健康安全,一日也忽視不得。因此,爲公衆福祉計,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國家標準》出台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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