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9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登社論說,這確實是該叫“破天荒第一遭”!陳水扁的公務機要費竟被審計部認為在支用、審核、控管作業上“未臻妥適”,七成七費用核銷不合規定或疑涉不法,並將全案卷證和所有經手的負責人員,移送高檢署偵辦。這已涉及貪瀆或偽造文書的刑法追訴,而不只是移送監院調查的行政疏失了。
與最近數月以來所有的弊案爭議一般,扁府儘管聲言配合司法調查,對自己為何遭致移送,卻依舊擺出事理不明、心有未甘的姿態。扁府聲稱,公務機要費自一九五一年以來,都以領據結報,迄今所有核銷亦“循例”辦理。然而,扁府顯然沒搞清楚,公務機要費不是首長特別費(俗稱特支費),更不是機密預算,其支出用度在機關預算書上載明是“‘國家元首’行使職權相關費用,包括政經建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彈性空間固然不小,應不至於有誤解之處。例如先前為解釋不該出現在公務機要費中的發票單據,而創出的“南線專案”的說法,如果這確係祕密外交的一環,那麼這些支出根本就不該用於公務機要費項下;誠如前朝官員所言,就擺在機密費用項下,連單據都可免,何勞貴夫人們苦苦為府湊單據?
社論指出,更重要的,也是扁府耿耿於懷者,既是“循例”核銷,為何過去“審計部”不曾有意見,如今不但有意見,甚至意見強烈?不但認為扁府核銷不合規定,甚至直指“總統府以機密拒絕查核,是審計部成立以來頭一遭,過去即使軍購或外交專案,都未曾遭拒過”。答案很簡單,從一九九七年起,扁府和“審計部”即對公務機要費的查核達成初步共識,為了尊重扁府、相信領導人的每一筆支出都有所本,不必年年查核,相關單據不必張張都送,但扁府必須留本以待抽查。這一回,若非遭到爆料,直指公務機要費有很大部分係蒐集貴夫人們的發票報銷,“審計部”必然不致於迥然不同於以往,鉅細靡遺張張查核。
這些遭到爆料的五星級飯店或珠寶店的發票,若純係公務贈品或宴飲的開銷,其實未嘗不符合公務機要費的報銷名目,但這些發票很大部分甚至未蓋發票章,從開票金額與日期顯示,又正如立委所稱,是以一換十專為報銷用;更重要的,已有當事人舉證歷歷是她們自身返台住宿開銷所用的發票,證明其顯非扁府的支出,那麼豈可以此入公務機要費用的帳目呢?不要忘記,前北美司長秦日新在調職前夕,為了購買紅酒作為饋贈友人,同樣找了飯店以宴飲為名,開具多張發票報銷,結果遭到台“外交部”移送,並以偽造文書遭到起訴。秦日新的發票還確係己用,扁府公務機要費的發票,從跡證顯示有很大可能不是陳水扁或扁府所用,莫怪審計長毫不避諱直言“疑涉不法”!
扁府或者很不服氣,過去機要費“領據”即可結報,為何有發票單據還涉不法?公務機要費是既領導人訪視犒勞用,當然不可能筆筆有單據,改以“領據”,即是確認每一筆支出,都有確定可信的當事人,或獎勵或工作所需。結果目前已查到三千六百八十多萬的公務機要費,要不是單據不確實,就是連領據都沒有,何況,還有很大部分,扁府連查核都不給查核。機密是重要的,但公務機要費肯定不是台灣家機密!即使是台灣機密,根據審計法,任何單位不得拒絕審計部的查核,否則台灣決算如何確立?祕密“外交”、援外經費、軍購預算都必須接受審計監查,扁府公務機要費豈可置身於外?
社論認為,公務機要費爭議顯然已不僅是單純立委的爆料,扁府聲稱要從制度化檢討相關支用程序與規定,這是對的。但是制度的建立,和已經發生的弊端,是兩碼子事,扁府必須清楚說明:為什麼要蒐羅別人的發票,報自己的帳?發票從何而來?支出流向何方?相較於台開案、SOGO禮券案、或陳哲男炒股案,甚至扁親信和家人的先前種種爭議,都與這次的掀開公務機要費用案性質完全不同,因為它直接指向扁府最高層、直接指向陳水扁本人,他怎麼用這筆錢?怎麼可以放任自己、妻子或府內官員用別人的發票報自己的帳?這一切都給外界一個明白的說法了。 |